四川一公務員被冤入獄4年半,正著手申請恢復公職,法官賠禮致歉

2020-12-27 中原新聞網

上周末,走出四川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小川長出一口氣。

接著,他在今日頭條發布動態:「主審法官代表法院,向曾被冤入獄的我賠禮道歉。」

長寧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一名工作人員證實,上述信息屬實。

12月17日,在接受瀟湘晨報記者採訪時,李小川說,他感受到了公平與正義。

李小川今年56歲,他說,正在著手申請恢復公職,因為他原系長寧縣旅遊文體局公務員。

11年前,因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他被刑拘、批捕、判刑、入獄,罪名為詐騙罪,接著又被開除公職。

其間,經歷一系列上訴後,李小川於去年10月被宣判無罪。

今年4月,他向宜賓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因符合立案條件而被受理。

【1】一起複雜的經濟糾紛

2006年初,李貴、胡鳳英分別從一家房地產公司購得3間門市土地使用權,地點在長寧縣長寧鎮竹都大道三段附近,當時尚未開發。

接著,李貴通過口頭協議方式轉讓給李小川,後者向其支付5萬元預付款,接著又以李貴的名義,向房地產公司補交餘款8.32萬元。

上述房地產公司辦理相應手續,李小川即找周可溫一起修建房屋,後者支付6.8萬元,取得一間門市土地使用權。

接著,胡鳳英同樣通過口頭約定,將其購買的3間門市土地使用權,轉給李小川。

房地產公司證實,李小川有購買意向,但,未支付這3間門市土地使用權所需款項13.32萬元,所以他們也沒辦理相應手續。

李小川又找到羅冰,稱他有6間門市寬度的地,挨著的地方仍有幾間空地,說你可以買來一起開發,後者應允。

然後,李小川以4.8萬元價格轉讓1間門市土地使用權給羅冰,後者實際支付4萬元。

羅冰收到周可溫支付的爆方費1萬元,接著又說服朋友黃雪琴合夥買地建房。

李小川便開出收條,一張稱系收到羅冰10.4萬元,用於購買兩間門市土地使用權,一張稱系羅冰代黃雪琴墊付。

羅冰稱實際給付了20.8萬現金,李小川至今予以否認。

李小川、羅冰、周可溫、黃雪琴均未實施建房行為,黃雪琴也未支付10.4萬元聯建款。

次年3月,李小川將自己名下門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胡鳳英,後者支付13.32萬元。

這時,周可溫、羅冰發現,李小川已無門市土地,要求退款遭拒,矛盾就此爆發。

【2】獲刑五年,開除公職

2008年7月,李小川被刑拘,同年8月被逮捕。

次年8月,長寧縣法院認定李小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兩萬元,追繳犯罪所得15.6萬元(未繳納),返還羅冰(未執行)。

李小川不服,提出上訴。

2009年10月,宜賓市中院作出(2009)二終字第59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長寧縣法院次年3月再次作出判決,刑期改為5年,其餘未變。

李小川不服,繼續上訴。

2010年8月,宜賓市中院作出(2010)二終字第4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發生效力後,李小川仍申訴,被宜賓市中院予以駁回。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2011年3月10日長寧縣監察局印發一份文件,編號為長監[2011]5號,描述了李小川被開除公職處分的詳情。

文件稱,李小川在轉讓土地中,隱瞞只取得三間門面土地使用權的事實,向周、羅等6人出售6間門面的土地使用權,取得相應款項,事發後拒絕退款,構成詐騙罪,接著被判刑。

綜合李小川的「違紀違法事實」,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經長寧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2011年1月13日長寧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務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小川開除公職處分。

2012年10月30日,李小川被裁定減刑6個月,次年1月16日刑滿釋放。

【3】繼續申訴,終獲無罪

出獄後,李小川一直沒放棄申訴。

經審查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宜賓市中院進行再審,後者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當年9月、11月和次年9月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本案辯控雙方爭議焦點是:1.李小川是否收到羅冰給付的20.8萬元土地款?2.李小川是否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和事實?

宜賓市中院再審認為:

李小川收到羅冰20.8萬元土地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羅冰替黃雪琴墊付10.4萬的事實存疑。其次,羅冰一審時稱向四哥(系兄弟關係)借款8萬,再審時稱借款6萬,以及向四姐借款10萬,與一審矛盾,同時,缺乏經濟能力、錢款來源、實際交付等證據佐證。

李小川有3間房屋土地使用權,並有意購買胡鳳英3間土地使用權,一審中羅冰也認可與李修房是聯建關係。李小川期望聯建房獲利,主觀上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李小川對羅冰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李小川與羅冰等人共同聯建房屋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產生的爭議應由民事法律、法規調整,且羅冰、周可溫均向長寧法院提出了民事訴訟,之後羅冰撤訴,長寧法院對周可溫案作出了(2009)長民初第1347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原審上訴人李小川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原審被告人李小川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認

定李小川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宜賓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所提李小川作為國家公務員,應當知道打收條的法律後果,即收到錢後才能打收條的意見,因該收條不能形成完整的、相互印證的已支付證據鏈條,不能達到刑事案件定罪證據應當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李小川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李小川犯詐騙罪不能成立。羅冰與李小川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可另循民事法律途徑解決。

宜賓市最後於2018年10月10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本院(2010)宜中刑二終字第43號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長寧縣法院(2009) 長刑初宇第112號刑事判決;二、原審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小川無罪。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中姓名,除李小川外,均為化名)

瀟湘晨報記者溫豔麗 實習生楊麗英 朱文靜 趙鴻婕 林穎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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