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異議是法律賦予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權利,但權利不能濫用。用虛構的事實提出執行異議阻撓、抗拒法院執行的,終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為保證案件勝訴後執行,在訴訟階段就向黑龍江省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四戶房產。
魏某勝訴後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擬對保全的被執行人四戶不動產進行司法處置。然而就在此時,案外人牛某和張某卻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稱房產為其所有請求法院中止,對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的執行。
法院經審查,根據牛某和張某提供的買賣合同,以及向鶴崗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調取的材料等相關證據,認為案外人牛某、張某提出的執行異議不足以阻卻標的物的執行,依法駁回了牛某和張某提出的異議請求。
在電話通知牛某和張某到法院領取執行異議裁定書時,二人拒絕領取並稱「此事與自己無關」,未等執行幹警說完便匆匆將電話掛掉,而後二人也並未提出複議,經法院調查,二人的行為系濫用訴訟權利。基於此,法院對牛某和張某二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阻礙案件執行、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罰款2000元。
【來源:黑龍江鶴崗市興安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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