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救濟方式—執行異議之訴

2021-01-10 朋信律師

原創:苑春壹

案例

2013年,樂亭縣人民法院對原告裴某與被告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了如下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裴某300000元,並支付利息。該判決書生效後,原告裴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執行裁定,將王某妻子楊某的帳戶凍結35萬元。楊某沒有參加過這個訴訟,但是被凍結了自己的帳戶,楊某作為案外人不服,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楊某於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中,法院認為王某所欠裴某的債務並非王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於是停止對楊某的執行。

通過案例分析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第一,執行異議之訴,顧名思義,只有在執行過程中才能提起,沒進入執行程序的不能提起。

第二,案外人與當事人僅就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在爭議,但並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本案中,楊某認為凍結自己的存款是錯誤的,但是並不認為法院判決王某償還裴某本金及利息這個判決是錯誤的,只是在執行過程中錯誤的執行了案外人楊某的財產。

第三,案外人應當先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天之內審查,異議被駁回的,案外人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案中,楊某先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駁回了該異議,楊某才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王某所欠裴某債務是因買賣冷庫及設備所產生的債務,裴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王某的債務用於王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於是判決停止了對楊某的執行。

提示

如果你發現法院因為別人的案子錯誤的執行了你的財產,建議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如果駁回了你的異議,並且你只是對執行你的財產有異議,但是對法院執行所依據的生效裁判沒有異議的話,建議在被駁回異議之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之訴的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二審。

九民會議紀要第119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為目的,從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即可向執行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至於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確權、給付請求,又提出排除執行請求的,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執行,均應當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執行異議之訴不以否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案外人如認為裁判確有錯誤的,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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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對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裁定的救濟途徑一定是執行異議之訴?
    很多當事人認為其提出執行標的異議,法院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裁定之後,案外人(異議人)或申請執行人的救濟途徑一定是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或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有些法院在裁定之後告知的救濟途徑也是不準確的。實際上,對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裁定的救濟途徑可能是執行異議之訴,也可能是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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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承租人請求帶租拍賣、確認優先購買權,並未以其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的,屬於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應通過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救濟,承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
  • 案外人執行異議及其後續救濟途徑的程序銜接問題
    第三步,在案外人群體內甄別出具備第三人資格的案外人後,其餘不具有第三人資格的案外人才是案外人異議之訴或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等法定救濟途徑中法律意義上的「案外人」,故不能將案外人與第三人的性質相混淆。第二類是由案外人充任被告,由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 一文讀懂: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司法實踐中,涉及執行異議時,出現案外人提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與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傻傻分不清楚?今天筆者給各位詳細解析一下在執行異議中遇到的以上各種問題。首先,上一個思維導圖,是對執行異議的一個框架總結。
  •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解和梳理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說明的對執行標的的異議,裁定駁回的,與原判決、裁定有關的,申請再審;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 關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舉證責任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享有對標的物足以阻止強制執行的權利,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阻止對標的物強制執行的訴訟。關於執行異議之訴其他相應法律問題,本文不做探討。筆者通過自己辦理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及其他專業法律人士的分享,僅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舉證責任問題與大家進行分享交流和共同學習關。
  •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程序應對
    (二)前置程序條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啟動審查機制上,應明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對於執行異議審查後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司法救濟。
  • 淺析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申請再審的程序選擇
    本文以二個虛擬案例入手,探討如何在保障生效文書得以迅速有效執行的同時對案外人的權益進行救濟,並結合司法實踐淺析案外人在民事執行中經常遇到的救濟程序及其對應關係問題。3、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處理方式執行法院對案外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理後,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支持案外人的異議申請,裁定在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糾紛的執行中,中止對案涉房屋的查封;或者駁回執行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許可繼續對案涉房屋繼續查封。執行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視案件情況分別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或就裁定申請複議。
  •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債權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為目的,從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即可向執行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至於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是否排除執行的判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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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可參照《執行異議...
    【主要觀點及理由】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中,人民法院能否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判斷案外人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第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實質為案外人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相比較,判斷哪一個更應得到優先保護,為實體審理程序,應適用實體法規定。
  • 青島發布《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
    這是省內法院首次發布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是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保全或被執行的標的物提出異議,主張對該標的物享有實體權益而引發的案件類型。執行異議之訴是我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時確立的訴訟類型,用以規範執行、保全程序,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 參與分配程序中的執行異議分類及救濟
    )、特定程序中案外人異議(見: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規定第十四條)、其他執行行為異議(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所涉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異議)等。根據異議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執行實體異議分為:當事人執行實體異議和案外人執行實體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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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程序中案外人異議(見: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規定第十四條)、其他執行行為異議(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所涉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異議)等。根據異議主體的不同,可以將執行實體異議分為:當事人執行實體異議和案外人執行實體異議。
  • 執行異議之訴規則的完善
    ,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在爭議,通過訴訟尋求救濟的重要途徑,主要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及執行分配方案之訴等,實踐中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佔較大比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也就是說,案外人異議提出可以在執行中任何階段,包括財產處置階段。若執行異議被駁回便可申請進入執行異議之訴程序,這是很長的期間跨度,法院不得不中止財產處分,待處置財產會一直擱置,既為惡意異議者打開方便之門,又影響申請人的權利早日實現。  濫用異議問題嚴重。
  • 案外人異議之訴的功能定位與裁判範圍
    實際上,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之設置,主要基於以下考慮:首先,從一般意義上說,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其次,從執行程序的審查原則看,執行貴在迅速、及時,故應遵循形式化原則。
  • 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衝突與協調|金融匯
    關於兩種救濟路徑的選擇,司法解釋已有明確結論:執行標的被採取查扣凍措施後,案外人應通過執行異議之訴而非另案確權之訴尋求救濟。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是,如標的物在保全階段被查扣凍的,案外人是否僅能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獲得救濟,不能提起另案確權之訴?更進一步,如案外人提起確權之訴在先,標的物被法院保全在後,上述結論是否仍然成立?
  • 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再審程序的區別與聯繫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區別二提出主體第三人撤銷之訴未參加原審的案外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當事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不包括被執行人)申請再審1.原審的當事人2.執行程序中--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
  • 最高法 | 案外人異議的執行規範(結合九民紀要)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為目的,從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即可向執行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至於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