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價費〔2018〕112號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於規範省級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
省級有關部門、省級在杭各幼兒園:
為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促進幼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浙價費〔2012〕36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現就規範省級幼兒園收費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和標準
(一)保教費。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所屬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統一調整為日託每人每月800元。全託班、3周歲以下嬰幼兒、20人及以下班級的保教費標準可分別在日託保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40%。省級其他廳局舉辦的幼兒園,其保教費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所屬幼兒園相應標準為基礎,可以在30%的幅度內上下浮動。
省屬企業、省屬高校後勤集團(教育發展集團)等舉辦且只有少量財政經費補助的在杭幼兒園,保教費收取標準由幼兒園在**收費標準範圍內,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實際住宿成本自主確定。
幼兒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保教費可在相應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40%。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省級幼兒園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項目有:困難班費、手工操作材料費、春秋遊及教學實踐活動交通費、體檢費和夥食費。困難班費是指幼兒在園時間以外,幼兒園為家長(監護人)提供早送、晚接託管或提供保教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日託幼兒在園時間不少於9小時)。手工操作材料費是指幼兒園在指導幼兒進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動時所需材料費用。春秋遊及教學實踐交通費是指幼兒園在組織幼兒進行春秋遊及外出教學實踐時發生的交通費用。體檢費是指按規定必須由幼兒園組織幼兒進行體檢的費用。夥食費包括幼兒餐費和必要的點心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可以按學期預收,多退少補,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
幼兒園**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二、收費管理其他規定
(一)保教費按月收取,也可根據幼兒家長要求按學期預收。學期初和學期末不足一個月的,保教費按日計算(月保教費標準÷該月工作日×該月在園天數)。
(二)除上述收費外,幼兒園不得向家長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公示工作。公辦幼兒園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財政票據,保教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退費、減免以及本通知未規定的事項按《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三、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於規範和調整省級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費〔2013〕262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