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深化司法改革,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提高審判效率、節約訴訟成本、解決「送達難」問題,確保法院法律文書迅速、準確傳遞,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特快專遞分冊》和《郵政特快專遞攬收投遞作業及服務規範彙編》等有關規定製定。
3.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均可根據需要使用法院法律文書特快專遞業務(以下簡稱「法院專遞」)。收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反訴狀)副本、申請書副本、答辯狀副本、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流程告知書、廉政監督卡、傳票、出庭通知書、通知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調解書、裁定書和判決書等。
4.「法院專遞」的收寄和通達範圍均為全國。
二、基本定義
1.法院專遞。法院專遞業務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使用郵政特快專遞,完成法院法律文書的送達,並由郵政機構將「回執聯」反饋給人民法院的一項專遞業務。
2.回執聯。回執聯是郵政機構為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文書送達服務時,專門用於「法院專遞」的詳情單的第一聯。收件人在該聯上簽字,代表其收到該郵件寄遞的法院法律文書。
3.「法院專遞」回執寄遞。各投遞機構每日將投遞完畢的「法院專遞」回執聯採取「一單一返」形式反饋給收寄「法院專遞」郵件的收寄機構,並由該收寄機構匯總反饋給寄遞「法院專遞」的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三、法院專遞的時限標準、投遞服務深度
1.時限:按現行國內標準特快專遞時限執行。
2.投遞深度:必須確保「門到門、桌到桌」的服務水平,投遞至郵件詳情單上最具體的地址。
3.投遞頻次: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執行,即「法院專遞」郵件到達投遞單位的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詳情單上的送達地址投送至少三次(每次未能投遞成功需要在詳情單上進行未妥投標註)。對投送三次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無法通知到受送達人的,方可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註明退回的理由。
城郊及農村行政村地區的「法院專遞」郵件,在普郵投遞班期基礎上優先進行處理、投遞。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四、法院專遞郵件的結算
1.法院專遞的正、反向郵件(反向郵件指寄回「回執聯」的郵件)的結算費用,均由正向郵件的收寄單位承擔。
2.具體結算標準和辦法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另行通知。
五、法院專遞的處理流程和操作標準
1.收寄處理。法院專遞郵件一律採取上門攬收形式收取郵件,各級郵政分公司、速遞物流分公司的收寄單位,採取專人定點上門服務、派駐制等方式,為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提供法院法律文書專遞服務。
收寄「法院專遞」郵件,應使用專用於「法院專遞」的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法院專遞專用封套。詳情單和封套由最高人民法院與速遞物流公司總部共同確定,指定生產單位印製,詳情單使用專用號段。
寄遞「法院專遞」郵件,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寄遞的人員,應在詳情單上使用碳素筆或鋼筆(或印表機)清晰填寫收、寄件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地址應註明街道名稱及門牌號碼)、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信息,並將有關文書及材料裝在郵政收寄機構向法院提供的專用特快專遞封套內,由當地郵政收寄機構按照商定的時間上門收寄。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寄遞人員在交寄時,應對不適宜由「同住的成年家屬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籤收的「法院專遞」郵件,在詳情單對應的「文書名稱」處用紅色標註「〇」。
收取法院專遞郵件必須嚴格填寫特快專遞郵件交寄清單中的客戶名稱及代碼、郵件件數及業務種類等項目,並由攬收員及寄件人籤字確認。
完成「法院專遞」郵件收寄後,收寄人員要填寫用於寄遞「法院專遞」回執聯的反向郵件詳情單(必須使用國內標準快遞詳情單,不得使用專用於「法院專遞」正向郵件的詳情單),寄件人地址為正向郵件的投遞機構地址,其中,收寄人員負責填寫地址中的省、市(直轄市為市、區)信息,寄件人姓名、電話/手機、單位名稱等信息由正向郵件的投遞人員負責補齊(如正向郵件由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營業部張三投遞,則張三在投遞完成後,需在反向郵件詳情單上補充以下信息:寄件人:張三,電話/手機:13900000000,單位名稱:廣東速遞物流公司廣州市珠江新城營業部,地址:廣東省(市)廣州市(區)天河區珠江新城甲子路8號1樓,郵編:510627)。同時,要在內件品名處填寫回執名稱(法院專遞「回執聯」1份),並在備註欄中填寫對應的正向郵件號碼,在詳情單面單上標註或套打「法院專遞迴執」字樣。
收寄人員將填好的反向郵件詳情單裝入返單背膠袋,牢固粘貼在郵件上。背膠袋的粘貼位置,應遵循便於後續各環節操作的原則,粘貼在「法院專遞」郵件專用封套的正面(「詳情單粘貼處」的反面)。
收寄「法院專遞」郵件時,收寄人員要嚴格檢查封裝是否完好,詳細填寫登記法院專遞郵件交寄簿(見附表),一式二份,雙方籤字後,各執一份,以備郵件查詢、籤收回執和責任劃分。
收寄部門確認回執的反向郵件詳情單號碼後,應提供給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寄遞人員,便於寄遞人員後續查詢。
2.分揀、封發及運輸處理。法院專遞郵件、回執聯寄遞郵件的分揀、封發及運輸處理,均按標準快遞郵件標準執行。
3.投遞處理。「法院專遞」郵件的投遞時限及頻次組織,投遞部門要嚴格按照標準快遞郵件的規範執行,確保「法院專遞」郵件的投遞質量。
投遞人員接收待投「法院專遞」郵件時,應檢查詳情單「回執聯」、背膠袋內的反向郵件詳情單是否完好。投遞時,投遞員應請受送達人(即收件人)在郵件詳情單上據實籤收,同時註明收到時間(若收件人未填寫收件時間,投遞人員應補填)。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籤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的,可以將郵件交給與他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屬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當事人的除外(即詳情單上「文書名稱」處用紅色標註「〇」的郵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工作人員籤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籤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籤收。
(4)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籤收時,應當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代收人還應填寫其與受送達人的關係。
(5)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絕籤收的,由投遞人員記明情況,並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6)受送達人或者其代收人要求改址投遞的,由投遞人員記明情況,並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因法院專遞郵件的收件人是特定地址的特定人,改址後無法確定是否為原收件人,故不提供改址服務。
「法院專遞」郵件到達投遞單位的五個工作日內,應按照詳情單上的送達地址至少投送三次。若第一次上門投遞未能投出的,應在詳情單「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處勾選或註明未妥投原因。第二次投遞前,應設法與收件人進行電話聯繫後再投遞,若第二次投遞仍未能投出的,應在詳情單「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處第二次勾選或註明未妥投原因。投遞三次仍未能送達的,通過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在詳情單「未妥投及退件原因」處第三次勾選或註明退件原因,並在詳情單退件原因處由經手人和投遞單位主管籤字確認,將郵件及時退回收寄單位處理。
投遞單位妥投郵件後,應在郵件詳情單「回執聯」相應處加蓋投遞人員名章或籤字,同時在郵件詳情單「回執聯」和「投遞局存聯」的背面加蓋投遞日戳。然後將「回執聯」裝入特快專遞封套(由投遞單位提供)並封口,粘貼對應的反向郵件詳情單,當頻次或當天將反向郵件寄回原收寄單位,反向郵件也應執行詳情單掃描及全名址錄入要求。
各投遞單位要負責本單位各段道投遞的「法院專遞」郵件「回執聯」反饋工作的質量監控,確保及時退寄到相關收寄單位。
六、信息錄入
(一)收寄信息錄入
1.各收寄單位在「法院專遞」正向郵件收寄錄入時,在掃描詳情單號碼後,應同時掃描反向郵件詳情單號碼,信息系統將自動對正、反向郵件進行關聯。進行關聯的目的是:
(1)根據正向郵件可以查詢反向郵件的信息;
(2)在正向郵件妥投後,系統能夠提示要接著完成反向郵件的收寄;
(3)建立起對反向郵件號碼的限定,即只有完成了與正向郵件號綁定的反向郵件號碼,各投遞單位在收寄反向郵件時系統才能默認資費為0,否則系統將默認郵件為正常標準快遞資費。
(二)反向郵件收寄信息錄入
1.各投遞單位完成「法院專遞」郵件的妥投信息錄入後,系統將提示對反向郵件進行收寄處理。
(1)非一體化地區郵政分公司部分投遞網點,因不具備收寄功能,應將反向郵件和回執聯傳遞到具備營業功能的網點,由營業網點完成收寄(具體對應的網點,由各級郵政公司確定)。
(2)一體化地區涉及郵政公司代理投遞的,反向郵件的收寄可由郵政公司投遞員交由就近速遞物流公司攬投部進行操作,具體流程由省郵速雙方協商確定。
2.速遞物流公司使用PDA手持終端進行操作,完成正向郵件投遞及「回執聯」郵件收寄。
3.郵政公司在郵政營業系統相關功能未實現之前,使用過渡期開通的速遞收寄系統,完成正向郵件投遞及「回執聯」郵件收寄。在非一體化市、縣設置的速遞信息系統終端,僅限收寄「法院專遞」、「檢察專遞」郵件。
七、「回執聯」的回收處理
(一)「回執聯」的實物處理
1.原收寄單位將收到的反向郵件交指定內部處理人員進行處理,錄入反向郵件妥投信息。
2.原收寄單位收到投遞單位寄回的「法院專遞迴執」郵件後,應及時取出「回執聯」,仔細與相關出口清單進行核對,並由「法院專遞」項目管理指定人員將「回執聯」送交至法院,與法院部門指定人員進行交接,勾挑「法院專遞」郵件交接簿相關欄目,雙方籤字後,各執一份。
3.在收到無法投遞而退回的「法院專遞」郵件或遇有其他特殊情況時,應由「法院專遞」項目管理人員及時與法院聯繫,按其提出的意見妥善處理。
4.收寄單位負責「法院專遞」郵件「回執聯」的整理歸集,要及時勾核「法院專遞」郵件交接簿,催繳未及時反饋的「回執聯」。
(二)「回執聯」的反饋監控
1.原寄攬投部內部處理人員,每日登錄85系統中「返單業務生產管理系統」應用司法類返單模塊,監控「法院專遞」回執返單的反饋情況。
2.對「法院專遞」郵件在正向郵件妥投後2天,仍無後續反向郵件信息或返單內容有誤的,原寄單位應及時與投遞單位所屬省市郵政公司、速遞物流公司「法院專遞」項目負責人聯繫溝通,催辦回執返單工作。若返單郵件存在運遞問題,原寄攬投部可通過內部客服流程選擇投訴類型「需求建議-其它」進行反向郵件的核查。每日根據投遞單位寄回的回執返單在正、反向郵件存檔文件中進行勾銷,監控「法院專遞」回執返單的反饋情況。
八、查詢、補償及歸檔
速遞物流公司與郵政公司在「法院專遞」郵件的查詢補償及檔案歸檔方面執行統一標準。
1.法院專遞郵件由收寄機構實施主動客服。收寄機構應每日查閱本機構收寄法院專遞郵件的在途情況,對攬投部客服系統提示郵件逾限的,及時創建內部客服申請單,啟動問題郵件處理流程。對於客戶提出的查詢投訴,收寄機構內部客服應及時核查,確屬問題郵件的及時啟動問題郵件處理流程;問題郵件處理結果應在告知用戶後方可結案。
法院專遞執行標快服務調度處理時限。核實「法院專遞」正向郵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的,收寄機構在收到協查機構反饋信息後,應立即聯繫法院,補辦相關手續,免費重新寄遞。
2.各法院專遞業務統一由原收寄單位負責「法院專遞」郵件的服務對接工作,法院可通過各單位「法院專遞」項目組查詢郵件返單情況。
3.「法院專遞」郵件投遞檔案由各市級郵政分公司、郵政速遞物流分公司負責制定管理辦法並統一管理,原則上,「法院專遞」郵件應由收寄單位單獨整理歸檔。
九、特殊異常情況處理
1.「法院專遞」郵件在收寄單位寄往收件人的寄遞過程中,如發生丟失、損毀,郵政部門應迅速查清責任,並與法院協商,補辦相關手續,免費重新寄遞。
2.「回執聯」在投遞單位反饋回原收寄局的寄遞過程中,如發生丟失、損毀,原收寄單位應及時與投遞單位聯繫,由投遞單位傳真反饋「投遞局存聯」,由原收寄單位複印,註明「與原件一致」,加蓋郵政公司或速遞物流專業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公章後,送交交寄法院。
3.受送達人及其代收人拒絕籤收的,於投遞員回班後,在「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退件原因批註處詳細批註郵件退件原因,當日或當頻次將客戶拒收法院專遞郵件退回原寄單位。
4.原寄攬投部、郵政網點收到返單郵件後,發現「回執聯」填寫有誤、需本人籤收而他人代籤、收件人字跡不清等情況,應以特快專遞郵件形式(詳情單備註欄應標註「補籤回執聯」)將需要重新補籤的「回執聯」寄至投遞局的投遞機構。速遞物流自營機構之間互寄的,應同步通過線上線下告知投遞部門重新補籤。郵政公司網點之間互寄的,應同步通過給據郵件查驗平臺告知投遞部門重新補籤。投遞單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補籤並寄回。對於速遞物流自營機構和郵政公司網點間互寄的郵件,應通過投遞省市單位的「法院專遞」項目負責人通知投遞單位儘快辦理。
5.投遞單位收到「法院專遞」郵件,但無背膠袋或背膠袋中沒放入反向詳情單,需登錄返單生產管理系統,對該郵件做「反向詳情單丟失」的異常情況標註,同時在異常備註欄中填寫新的反向詳情單單號(新的反向詳情單由投遞單位提供),申請替換原反向詳情單單號。原收寄單位登錄返單生產管理系統「郵件異常查詢」界面實時查詢異常郵件信息。對於「反向詳情單丟失」的異常郵件,進入收寄系統進行替換,用投遞單位提供的新的反向詳情單單號替換原反向詳情單單號,使新的反向詳情單單號與原正向詳情單單號綁定為一個新的返單郵件。在收寄單位替換完反向郵件單號後,投遞單位即可按照正常操作流程對該郵件進行處理。
十、附則
1.本辦法未及部分,按照《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特快專遞分冊》及有關業務規定執行。
2.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