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發布 推薦標註8類致敏物質

2020-12-17 食品夥伴網

    食品夥伴網訊 近日,衛生部發布最新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以下簡稱"通則"),並於2012年4月20日開始實行。其中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推薦性標示要求。

    新《通則》要求,以下食品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1.含有麩質的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2.甲殼綱類動物及其製品(如蝦、龍蝦、蟹等);
    3.魚類及其製品;
    4.蛋類及其製品;
    5.花生及其製品;
    6.大豆及其製品;
    7.乳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8.堅果及其果仁類製品。

    過敏性疾病影響全世界近四分之一的人口,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21世紀重點防治的三大疾病之一。其中對食物的不良反應備受人們關注,食品過敏原(Food Allergen)問題屬於食品安全性的範疇,大約30%的成年人在一生中至少有1次以上對食物不良反應的經歷,20%~65%的過敏性腸道症候群和消化不良患者的病因與食物過敏有關。

    在食品標籤中推薦標註致敏物質,這一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基本保持一致,也將進一步增強我國食品工業產品信息透明化。

    另外,新版通則還在適用範圍、關鍵名詞定義(如: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保存期等)有一定改進和完善,另外還增加產品"規格"的定義和標識要求。

    相關報導:歐美等主要國家食品相關過敏原標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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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照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標準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質推薦性標示要求,以便於消費者根據自身情況科學選擇食品。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上必須標示食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籤上標註,則應在說明書或合同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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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充分考慮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實施情況,細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標籤的具體要求,增強了標準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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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於2019年12月31日發布了關於徵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要求相關單位於 2020年2月28日前反饋意見。6、將致敏物質標示由推薦性條款變為強制性條款,並明確如只使用八類致敏物質的非蛋白質成分,可免於標示,增加附錄E「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籤中的標示形式」。過敏物質的強制標示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對食物過敏的風險管理措施逐步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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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常見問題解答
    答: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食品添加劑還可以全部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加國際編碼(ⅠNS號)的形式,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應標示其具體名稱此外,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採用單獨立項的方式標示。
  • 超市部分食品過敏原標註混亂,你知道嗎?
    文/本報記者  侯利珍  王文博2012年4月20日,衛生部正式發布《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其中第55條對關於致敏物質的標示作了明確規定,建議食品企業明示食品所含過敏原。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常見問題解答(上)
    > 2.對於既是食品添加劑又是營養強化劑的物質,當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可否在營養成分表中進行標示,並進行營養聲稱?  3.天然礦泉水中含有K、Ca、Na、Mg等多種礦物質,但含量大多無法滿足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對礦物質的含量聲稱條件,是否能在產品標籤上宣稱含有K、Oa、Na、Mg等礦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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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要說的是如何解讀預包裝食品標籤,也就是我們第一眼看見食品自然是外包裝,而外包裝上最重要的部分就是食品標籤,食品標籤相關的國內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另一個是《GB 28050-201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鑑於讀者來自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背景,這裡多介紹兩句背景相關的科普。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常見問題解答來了……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作為食品配料時,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複合香辛料」;但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則應標示其具體名稱;複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也應該按複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