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料表屬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籤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很多企業在產品配料表的標示方面還存在一些疑問,不少商家因為標示不慎而「吃」了官司。那麼,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應該如何正確的標示配料表?本文針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總結梳理。
上期內容中食安信講解了GB 7718中食品名稱的相關內容,本期內容繼續以GB 7718基礎,結合日常工作經驗,對配料表部分進行了解讀,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關法規要求。
法規原文
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4.1.3.1.1 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本標準相應條款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不包括複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的名稱,隨後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複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 25%時,不需要標示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可以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也可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並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 號)(標示形式見附錄 B)。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食品添加劑。當採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的形式時,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製法。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 25%的複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4.1.3.1.5 在食品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4.1.3.1.6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原始配料,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選擇按表 1 的方式標示。
重點內容解讀
配料表標示要求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配料名稱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要求觀其名即可知其屬性,不可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各種配料應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總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質量分數不超過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劑)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配料表中一定要如實標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中食安信將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法總結如下:
對於配料表中的食品營養強化劑、酶製劑、復配食品添加劑等的標示要求,中食安信總結如下:
對於列入GB 2760-2014中「食品用酶製劑及其來源名單」的酶製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進行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標示的有關規定,按製造或加工食品時酶製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或相關批准公告中的名稱標示。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標示化合物名稱,標示營養素名稱,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標示,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範標示。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復配食品添加劑,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複合配料的標示方法
複合配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配料(不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複合配料的展開標示是指在配料表中將複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一一列出,即在配料表中標示出複合配料的各原始配料。複合配料是否需要展開標示取決於其添加量以及是否有標準,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選擇合併標示。中食安信對各種情況下的標示方法總結如下:
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在GB 7718-2011及其問答中,對於配料表中的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進行了特殊要求,中食安信總結如下:
食用菌種應標註菌種具體名稱,企業可選擇同時標註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由食品製成的、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可以和其中的食品一起被食用的可食用包裝物,需要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始配料,如包裝糖果的糯米紙等。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如若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變化趨勢
2019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徵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雖然保留了食品添加劑原有的三種標識方式,但對「功能名稱+國際編碼(INS號)」的標識形式做了限制要求。
與GB 7718不同的是,2019年發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等五種食品添加劑,必須標明具體名稱,不得標註種類或者代碼。同時,鼓勵企業開展清潔標籤行動,「儘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劑」,此規定如落地,勢必會加深消費者對食品添加劑的誤解,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行業都將造成巨大的影響。
此外,對於特殊配料的標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也進行了增補,修改了植物油的要求,增加了「發酵菌種」、「微生物發酵劑」、「果蔬汁」等的歸類方式,並增加了食用香精、香料的標示方式。
結束語
配料表在消費者了解食品的成分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生產企業只有規範標識,才能規避不必要的風險。隨著消費者意識的增強,清潔標籤將成為企業努力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