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再次徵求意見,有哪些變化?

2020-12-17 佛山標準

GB 7718標準徵求意見稿亮點解讀

2019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開發布了包括GB 7718在內的13項標準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到2020年2月28日。其中飽受關注的GB 7718在完成第五輪徵求意見後,標準正式文本預計很快會發布。鑑於這一版徵求意見稿較上一版徵求意見稿和現行有效的GB 7718-2011標準相比改動較大,為使廣大食品企業能儘快地做好相應標籤換版的準備工作,因此對本版本的徵求意見稿做了梳理,以供行業參考。

亮點一、預包裝食品定義修改,計量稱重食品納入

新的徵求意見稿在「預包裝食品」的定義上做了較大的改變,在原來定義的基礎上,增加了「包括沒有統一量值但是需要計量稱重的包裝食品。」所以,一些企業加工的包裝不定量的但是需要計量稱重銷售的食品,需要增加符合GB 7718標準要求的食品標籤,糖果類食品則是此類食品的代表。但是結合此徵求意見稿全文及糖果的包裝面積較小的原因,可能有些標識內容又是可以豁免,提醒糖果類及其他相似包裝企業提前做好應對工作。

亮點二、明確屬性名稱定義,規範食品名稱要求

在新的徵求意見稿中,引入了「屬性名稱」這個專業術語,從而詮釋了原標準中「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的語言描述。除明確屬性名稱定義之外,食品名稱的技術要求在認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規定的食品名稱的基礎上,增加認可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公告」的食品名稱。在使用『屬性名稱』的同時,增加了「同義或本質相同的等效的名稱」。

亮點三、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要求作出專門規定

新的徵求意見稿對於進口食品的標籤要求單獨進行規定,以方便了進口企業及監管部門操作與監查,包括一般要求、配料表、生產經銷者名稱和地址、原產國、日期標識、適宜人群及食用量或食用方法、質量等級等方面的內容。主要的內容變化如下:

配料表的對應關係中明確,原標籤上的配料內容必須全標識在對應的中文配料表中。對於中國法規和標準明確要求標識、但是對應生產國可以不標識的配料,也需要按中國的法規和標準要求進行標識。

規範了「原產國」的定義,不再是目前的「形成銷售單元的國家或地區」,而是「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國」。更貼近於海關相關法規中的「原產國」的定義。

明確了原標籤中涉及適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的,必須標識相應的中文內容。而且適宜人群及食用量必須符合中國的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亮點四、最大表面積變化,較原有規定有所增加

新的徵求意見稿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6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相對於原標準規定的35 m2,有所增加。

亮點五、配料表標示要求更加細化具體

新的徵求意見稿對於配料表的標識要求有了較大的變化,細化了其中對於配料名稱、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標示要求,配料的強調與定量標示等內容,主要的變化如下所述。

(1)配料名稱的要求,在原來的基礎上作了相應的調整,全部使用其屬性名稱進行標識。同時對複合配料的標識,將原來的「構成」修改為「製成」,避免了「簡單物理混合」的歧義。

(2)對於現行有效的「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及失去活性的酶製劑,修改為「可以不標示」的語言描述,從而在標準上明確了企業可以選擇性標示或不標示加工助劑和失去活性的酶製劑。

(3)在食品添加劑的標識形式方面,雖然保留了原來的三種標識方式,但是只有當最大表面積小於60cm2的條件時,方可使用功能名稱+INS號的標識形式。在使用功能名稱+通用名稱標識的形式時,接納了食品添加劑的歸類名稱。對於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通用名稱,在原來GB2760及其增補公告的基礎上,也接納了相應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安全規格標準中的名稱。同時,明確了「若符合 GB 2760 規定的帶入原則第 1 款的添加劑,不需要標示。」

(4)關於微生物菌種的標識,將目前統一標識的形式修訂為分三種不同情況進行標識。對於非發酵作用並且未滅活的菌種,需要標識其具體名稱;對於起發酵作用且未經滅活或去除的菌種,可以採用表A.3的歸類標識,也可以直接標識相應的菌種名稱;而對於經滅活處理或去除的菌種也明確可以不標識。

(5)配料歸類標識增加了兩類食品的歸類標識,同時完善了部分歸類標識的描述。對於原標籤將「橄欖油」排除在「植物油」之外的規定取消。但限制了「植物油」的歸類標識不適用於非植物油類產品。增加了添加量小於2%的果蔬汁(漿、粉)類的歸類標識。

(6)新的徵求意見稿對於配料的定量標識的要求改變很大,將原來的「強調有特性的配料」修改為「特別強調」,說明除例外情況,只要是特別強調,就必須要增加相應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標識。同時規定除例外情況,所有食品名稱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都必須要標識其添加量或含量。其中對於上述的例外情況做出了詳細說明。

亮點六、過敏原標示要求由推薦改為強制

新的徵求意見稿將致敏物質標識列為強制性標識內容,不是直接使用和含有的八類致敏物質需要強制標識,而且在上一版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將生產過程因環境或設備原因可能因「交叉汙染」而引入的過敏原也列為強制標識的內容。僅維持了未在明確的八類致敏物質之內的其他可能產生過敏反應的配料的過敏提示作推薦性標識。這一點在上一版的徵求意見稿就有所體現。

亮點七、增加配料和成分聲稱的禁止性規定

新的徵求意見稿明確禁止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語言宣傳配料或成分,同時對於食品添加劑、汙染物及法律法規和標準明確不允許添加的物質或不應存在於食品中的物質,也不能使用「無」「不含」等詞彙進行宣傳。

亮點八、 「非轉基因食品」標識或將消失

對於「非轉基因」的宣傳,新的徵求意見稿明確,未採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禁止標識「非轉基因食品」的宣傳。一旦該條款正式實施,則食品標籤上的「非轉基因食品」的標識或將消失。

亮點九、淨含量標識更加全面

新的徵求意見稿在增加了長度的標識方法和單位的同時,根據預包裝食品的定義,增加了「計量稱重」的淨含量標識方式。

亮點十、引入「最佳食用日期」定義,修訂日期標識要求

對於日期標識,新的徵求意見稿中,保質期的標識形式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在引入「最佳食用日期」的同時,明確保質期必須標識到具體的日期,且與生產日期一樣,必須按年月日的排序標識。但是對於附錄中舉例部分,仍然保留了保質期**天(月或年)的標識方式,這個示例與標準文本的含義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要求略有不同。

亮點十一、修訂豁免的標示要求

新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20 cm2時,可以只標示食品名稱、淨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相對於原標準的規定有兩點變化,一是較小包裝的面積由10 cm2改為20 cm2,二是必須標識的內容增加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此外,新的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在最大表面積更小(小於10cm2)的包裝時,豁免「計量稱重」類預包裝食品的「計量稱重」的標示。

亮點十二、明確了生產者相關信息標示要求

新的徵求意見稿明確必須標識實際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委託加工的食品,必須同時標識委託雙方的名稱和地址,同時,受委託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必須標識實際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徵求意見稿在產品標準代號標識方面的要求並未發生變化,這與國家市場總局去年11月份發布的《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不同,標準徵求意見稿未明確團體標準是否可以作為執行標準進行標識。

(文章與素材來源丨食品夥伴網)

廣東省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

廣東省佛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創立於2003年,是省屬事業單位性質的研究與服務機構,主要從事標準化研究及技術諮詢、物品編碼管理與技術應用研究、商品條碼的註冊續展變更管理服務、標準符合性驗證、商品條碼質量監督檢驗、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認證管理諮詢服務、專業培訓服務、以及3C審查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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