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解讀之二:基本要求

2020-12-17 騰訊網

預包裝食品標籤是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介紹、展示食品最為直接的途徑,是消費者購買產品時參考的重要因素,也是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以下簡稱「GB 7718」),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籤標示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除了強制標識內容外,基本要求也同樣需引起重視。此部分內容主要是對食品標籤的表現形式、字體以及標示內容等信息進行了基礎要求。

上期內容中食安信講解了GB 7718的使用範圍及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本期內容繼續以GB 7718基礎,結合日常工作經驗,對基本要求部分進行了解讀,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關法規要求。

法規原文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2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3.3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誇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5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6不應標註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8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3.8.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於相應漢字。

3.8.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係(商標、進口食品的製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商標除外)。

3.9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3.10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註。

3.11若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重點內容解讀

標籤相關規定

首先,GB 7718明確表示了對食品標籤合法性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標籤不僅要符合GB 7718的要求,還需考慮是否符合其他法規標準的要求。由於法規是一個龐大的相輔相成的體系,其他標準或公告也可能會對標籤標識有額外的規定。

例如,新食品原料「人參(人工種植)」的公告中明確要求「不適宜人群」需在產品標籤中進行標示,因此,對於使用了人參(人工種植)的食品,應按照要求在終產品的標籤上標示此內容;如果產品為乳酸菌飲料,則應按照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的要求在產品標籤中標識活菌(未殺菌)型或非活菌(殺菌)型等內容。

標籤的規範性

GB 7718對食品標籤的用語、圖案、信息等內容也進行了詳細的規範,以確保標籤內容易於消費者理解。這不僅需要確保食品標籤的真實性,也需要確保食品標籤的直觀性。食品標籤已成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介紹,都會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不貶低其他食品,不應違背營養科學常識,不應使用暗示性的語言、圖形和符號,也不應用字號大小色差等因素在食品名稱和真實屬性上誤導暗示消費者。結合現有案例,如果存在有意識地把掩蓋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大而明顯,把真實屬性名稱標示得很小、與背景色基本一致,甚至真實屬性名稱遠離食品的名稱等,均為易於被消費者挑戰的情況。

例如,猴頭菇酥性餅乾的標籤上,「猴頭菇」三字的字號明顯大於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酥性餅乾」四字的字號,並且在標籤的主展示面有類似「猴頭菇」的圖片,對於這種情況,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以下圖為例,如果不在「花生牛奶」附近標示複合蛋白飲料,那麼就會有誤導消費者此產品為「牛奶」的風險。

建議企業在了解GB 7718標準要求的同時,結合其他配套文件,會更為清楚及全面地理解法規要求。比如「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結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第十一條可以推測出,當產品中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時,不允許在標籤上標示該種食品的真實圖案。

因此,生產經營者在設計、製作食品標籤時應該確保標籤上信息的真實性。不實事求是,標示虛假、錯誤的信息、故意誇大某項事實或功能或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都是違反法規的行為。

標籤內容暗示功能或治療疾病

預包裝食品標籤上不應出現任何疾病名稱或醫藥相關專業詞彙和語句,不應有關於保健食品的聲稱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詞語,也不應採用任何文字、圖形或符號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結合目前市場上的真實標籤事例和其他法規內容,「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也會用於暗示功能或健康相關的信息。比如,在酸奶上使用腸道或類似形狀的圖案,可能會誤導暗示消費者此產品具有「調節腸道菌群」的功能,而此功能是保健食品功能,用於普通食品是不符合法規要求的。

標籤中文字的使用

法規中有三條內容都是針對標籤使用的語言文字做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繁體字屬於漢字,但不屬於GB 7718中規定的「規範的漢字」。因此,如果企業想使用繁體字進行標示,可以在使用規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應的繁體字。

標籤的質量要求

關於標籤的質量,不論標籤是粘貼、列印還是印壓在包裝上,在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都是不可分離的。此外,產品在運輸、銷售過程中,標籤或其內容也可能會出現脫落或者模糊的情況。比如,有醬油瓶上的生產日期容易被抹除,執法人員便對食品標籤不清楚、容易擦拭的醬油進行了下架處理,並繼續進一步調查。

因此,確保產品標籤內容清晰,是為了確保產品的相關信息能傳達給消費者,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消費者不會因為遺漏重要信息而發生風險,企業也可以避免由於低級錯誤導致不應有的懲罰。

組合包裝的標籤要求

對於組合預包裝食品來說,如果包裝內是各個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即非最小銷售單元。當該銷售單元內包含多個不同品種的食品時,應當分別在最外層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但共有信息可統一標示。

一些易於消費者獲取標籤信息的外包裝材質或形式,可不用在外包裝上重複標示。如果外包裝物是透明的,且消費者可以直接透過外包裝物清晰的看到裡面產品標籤的細節內容時,生產經營者便可不在外包裝物上標示標籤內容。

變化趨勢

在2018年和2019年,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徵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其中對標籤的基本要求也做了增補,比如明確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成分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修改了關於標籤標示的「字高與最大表面積」、「聯繫方式」等要求;刪除了「若銷售單元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時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複標示相應的內容」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削弱了在標籤上打擦邊球的情況,同時也有利於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識讀食品標籤的便利性及監管需要。

結束語

以上為GB 7718第三部分基礎要求的解讀,總體而言,基本要求中規定了很多生產經營者值得重視的內容。因此,建議生產經營者需重視基本要求,避免產品標籤可能會出現的合規性風險。

來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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