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章程(2019年3月20日中國法學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21-02-07 公文英華

中國法學會章程

(2019年3月20日中國法學會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學術團體和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法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踐行、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法學研究、法學交流、法治實踐和法律服務,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中國法學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政治建會,從嚴治會,全面推進各級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各級法學會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強化思想政治引領,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團結凝聚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大局。

第四條  法學會按照自身特點,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   

 

第五條  堅持黨的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組織法學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認真學習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學習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六條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治文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為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第七條  參加國家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八條  組織法學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新經驗,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九條  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等的諮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

第十條  組織法學法律工作者參與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參與立法、執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建設等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法律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等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法學法律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積極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法治服務;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諮詢、論證、草擬工作,提升中國在國際法律事務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話語權。

第十三條  參與法治宣傳,主管主辦法學會報刊、網站和新媒體平臺,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四條  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治人才。

第十五條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培訓和法律服務,發揮人才庫、思想庫和智庫的積極作用。

第十六條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管理、監督、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七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第十八條  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章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自覺抵制錯誤言論觀點,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書面或網上申請,經所在地法學會批准,即為中國法學會個人會員;特殊情況者,由中國法學會直接批准。

凡贊成本章程的我國法學、法律團體、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所在地法學會批准,即為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不得重複申請。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序申請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應當提交書面或網上申請,所在地法學會應當準予退會。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所在地法學會審核,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向法學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加法學會及相關法學社會團體組織的學術研究、法治實踐、法律服務和學習培訓等活動;

4.利用法學會的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法學會相關的資料;

5.對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法學會決議;

2.參加法學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關心和支持法學會工作;

3.承擔法學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研究成果;

5.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參與法學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向法學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加法學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4.利用法學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法學會相關的資料;

5.享受法學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6.對法學會工作進行監督。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法學會決議;

2.參加法學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關心和支持法學會工作;

3.開展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承擔法學會委託的工作;

4.向所在地法學會提供工作計劃、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5.按期繳納會費;

6.接受法學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二十二條  法學會的全國組織是中國法學會。

第二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須完成下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推薦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法學社會團體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修改本章程;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4.選舉理事;

5.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5.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臨時召開。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也可以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1.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推舉常務副會長;

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4.必要時可增免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5.聘任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三)常務理事變更

省級、副省級法學會會長擔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為職務行為,屆中因工作調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的,通過中國法學會會長會議進行替補,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中國法學會理事、常務理事應認真履職。理事、常務理事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應嚴格履行請假手續;不能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理事、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學會會長、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議聽取本會重要工作的報告,並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決定增補、變更、免去或撤銷常務理事、副會長,並提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也可以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五章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是中國法學會學術評議和學術諮詢機構,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政治堅定、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為所在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較高的學術聲譽。

第三十一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對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規劃、年度課題研究計劃等進行評議;

(二)參與組織中國法學會重大研究項目的立項評審、期中檢查和成果鑑定評審;

(三)參與組織評選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

(四)對設立全國性法學社團進行論證或評議;

(五)對中國法學會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工作進行學術指導,為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的學術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六)參與中國法學會重大法學研究、諮詢事項的協調工作;

(七)承擔中國法學會學術規範、學風建設等有關工作;

(八)承擔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二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在中國法學會機關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自治州)設立法學會,縣(市、區)應當設立法學會。

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法學會指導下,按照本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各級地方法學會應當設立黨組。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增免個別理事。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一至兩年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或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級法學會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地市級法學會可設立學術指導與諮詢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絡組或聯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繫。

 

第七章  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

 

第三十九條  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簡稱「全國性法學社團」)是由法學法律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組織。

第四十一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反對和抵制錯誤思潮的影響和侵蝕,按照《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各自章程規定的任務和業務範圍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

第四十二條  中國法學會為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依照中央有關文件、國務院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對全國性法學社團在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方面履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責。

全國性法學社團換屆、修改章程、屆中增補改選負責人、機構設置、重要學術活動、對外法學交流等重大事項需提前報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接受中國法學會的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四十五條  中國法學會主管的其他全國性學術組織,參照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六條  地方法學會主管的地方性法學社團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參照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條  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依法依規使用和管理財政撥款、會費;依法依規依約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九章   

 

第四十九條  中國法學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五十條  本章程為各級法學會的統一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依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和本章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和地方性法學社會團體制定各自章程。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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