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章程

2020-12-12 國家體育總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SPORTS LAW。(英文縮寫為CASL)。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體育法學工作者和體育法律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體育法學工作者和體育法律工作者,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開展體育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緊密聯繫實際,推進體育法學發展,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和對策支持,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體育強國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第六條本會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高素質的體育法學理論隊伍;

(二)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營造生動活潑、求真務實的學術環境,積極推動學術觀點創新、學科體系創新和科研方法創新;

(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體育法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體育法學刊物、書籍、資料,主辦網站,向會員提供體育法學學術信息,推廣和應用體育法學研究成果;

(五)組織會員參與體育法律、法規、規章的研究、起草、修訂、諮詢論證工作,提出對策建議;

(六)組織開展對外法學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體育法學的對外影響;

(七)組織、參與法治宣傳等社會公益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八)加強體育法學研究與體育法學教育的聯繫,促進體育法學教育事業發展,培養體育法學、體育法律人才;扶植年輕體育法學研究工作者的成長,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九)組織評選優秀體育法學研究成果,促進體育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或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依法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與本會研究領域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研究人員、合法設立的法學教學、科研單位等組織可以自願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本會的會員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理事須具有法學高級職稱或法學博士學位或從事體育法學相關工作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或者具有相應的法學研究能力且具有其他相關學科的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選人須徵得其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條第(六)項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學術造詣深;

(三)學風嚴謹,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學正高級職稱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常務副會長可以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不兼任以法學學科為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的其他全國性法學社團常務理事會職務。因特殊情況需要兼任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批准,再交付選舉。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籤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本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在會長辦公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根據組織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的需要,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民政部登記,本會設立分支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為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從本會副會長、常務理事中產生,委員從理事中產生。

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民政部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自願為本會提供工作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可以作為本社團辦事機構的依託單位。

第三十六條本會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本會的換屆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換屆工作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三十八條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名額的分配方案,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由各相關單位按名額分配方案推薦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徵得候選人的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提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

本會須於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中國法學會批覆同意後交付選舉。

第四十條理事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數確定,並不得低於到會理事的半數。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審批同意後,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屆中會長缺位,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直到屆滿為止。

第四十三條屆中增補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和理事會個別成員,按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個人和單位間分配。

第四十八條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確保捐贈、資助的接受和資金使用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法學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法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法學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13年9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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