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2020-09-07 大小新聞

大小新聞客戶端9月7日訊(YMG全媒體·大小新聞記者 任雪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和特殊防衛的具體適用,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今天我們一起學習「第二個準確」: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典型案例

盛春平正當防衛案——正當防衛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的把握

基本案情:2018年7月30日,傳銷人員郭某(已判刑)以談戀愛為名將盛春平騙至杭州市桐廬縣。根據以「天津天獅」名義活動的傳銷組織安排,郭某等人接站後將盛春平誘至傳銷窩點。盛春平進入室內先在客廳休息,郭某、唐某某(已判刑)、成某某等傳銷人員多次欲將其騙入臥室,意圖通過採取「洗腦」、恐嚇、體罰、毆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傳銷組織,盛春平發覺情況異常予以拒絕。後在多次請求離開被拒並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時提出願交付隨身攜帶的錢財以求離開,但仍遭拒絕。之後,事先躲藏的傳銷人員鄧某某、郭某某、劉某某(已判刑)等人也先後來到客廳。成某某等人陸續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後退,當成某某上前意圖奪刀時,盛春平持刀揮刺,劃傷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頸,刺中成某某的左側胸部,致心臟破裂。隨後,盛春平放棄隨身行李趁亂逃離現場。

當晚,傳銷人員將成某某送醫院治療。醫院對成某某傷口進行處治後,囑咐其回當地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未遵醫囑繼續進行康復治療。同年8月11日,成某某在傳銷窩點突發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經法醫鑑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銳器刺戳作用致心臟破裂,在癒合過程中繼續出血,最終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處理結果:公安機關以盛春平涉嫌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盛春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傳銷組織得知盛春平來杭後,一邊指令郭某前去接站誘進,一邊準備實施以恐嚇、體罰、毆打和長期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為主要內容的「抖新人」措施威逼盛春平加入傳銷組織,系正在進行的有組織侵害行為。盛春平進入案發現場後,即遭多人逼近實施拘禁,其遂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警告阻嚇傳銷人員放其離開,而傳銷組織人員反而增加人手進一步逼近,侵害手段不斷升級。由此可見,本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正在進行,且危險程度不斷升級,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責任編輯: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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