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怎麼把戶口遷出。在賣房的過程中,買房者都會要求賣家把戶口全部遷出,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那麼,到底賣房如何辦理戶口遷出?
一、如何辦理戶口遷出
目前,戶口遷出,只能靠申請人主動提出,公安機關僅能在當事人自己提出遷移申請的情況下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同時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
1.到場人:
(1)房屋個人所有,則個人到場。
(2)房屋夫妻共有,則夫妻到場。
2.所需材料:
(1)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
(2)無產權證的需帶購房合同、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3)小區的物業證明。
(4)房屋所有人持身份證。
(5)《居民戶口簿》。
(6)集體戶口還需集體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加蓋公章)。註:夫妻關係的需要帶結婚證及複印件;父母關係的需出生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能不遷出戶口嗎
答案是不能,除非買賣雙方有特殊約定。但正常的合同都有關於戶口遷出時間和過期遷出的違約條例,不根據合約辦戶口遷出手續,對方可以按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買賣合同籤訂後,賣房人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及時將房屋內的戶口遷出,導致購房人無法在所購房屋內落戶的情況發生。對於這類問題,目前解決途徑非常有限,原因在於:
1.公安機關僅能在當事人自己提出遷移申請的情況下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法院無法強制戶主遷出戶口。因此,買方以買賣合同和新房本為依據並不能啟動公安機關的戶口遷出程序;另一方面,戶口遷出涉及行政機關的職權,並非民事糾紛,此類糾紛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因此,法院並不受理此類糾紛。正常情況下,買賣雙方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戶口遷移的時限及違約責任,提高賣房人的違約成本,以此敦促賣房人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所以作為賣方,您也要按時將戶口遷出,否則會被要求按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