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公布戶口管理規定:賣房後拒不遷出戶口警方可強遷

2020-12-14 澎湃新聞

今天(3月14日)上午,上海公安公布《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全文,規定對上海戶口管理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明確劃定了可遷入房屋戶口的親屬範圍,並明確房產交易後,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的,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父母關係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父母關係的本市常住戶口居民,以該房屋為實際居住地的,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產有多個權利人的,權利人之外的人員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應當經全部權利人同意。

第三十二條則明確,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交易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至社區公共戶。

此外,《規定》還對近年來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情況下的戶籍問題進行了明確。

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父親或者母親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其在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門、臺灣居民身份或者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旅行證或者出入境通行證入境後在本市實際居住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父親或者母親為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其在國外生育、未取得外國國籍,持中國護照入境的年滿十六周歲的子女,依照本市華僑回國定居的有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規定,申報出生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司法鑑定意見書:

(一)非婚生嬰兒隨生父申報出生登記的;

(二)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的;

(三)《出生醫學證明》載明的生父母信息與申報出生登記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四)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嬰兒申報出生登記的;

(五)嬰兒出生在國(境)外,出生證明未經中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或者相關政府聯絡部門認證的;

(六)嬰兒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國(境)外且生育檔案材料真實性明顯存疑的;

(七)嬰兒出生情況不符合常理,經公安機關調查仍無法確定生育事實的。

此外,上海市公安部門還針對此次修訂的多個問題進行了解答。

為什麼要修訂《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

《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自2000年制定以來,分別於2005年、2008年、2010年、2015年做了四次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實施對促進人口的合理流動,提升政府部門的社會管理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常住戶口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內容相對滯後,無法提供系統的、可操作的制度支撐。

常住戶口的登記原則是什麼?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應當按照「先家庭戶口,後單位集體戶口或者部隊集體戶口,再社區公共戶口」的順序登記常住戶口,且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

嬰兒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登記按照隨生父或者生母自願落戶的原則,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同時,對於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納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門目錄內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司法鑑定意見書。

哪些情況需要註銷戶口?

四種情況需要註銷戶口:一是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二是應徵入伍或者被軍事院校錄取具有軍籍的;三是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或者自行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身份的;四是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籍的。同時,對於拒絕註銷戶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後仍未辦理註銷戶口登記的,公安派出所經可以依職權註銷其戶口。

註銷戶口的原本市學生集體戶人員恢復戶口後不符合本市落戶條件的怎麼辦?

註銷戶口的原本市學生集體戶人員恢復戶口後,對於不符合落戶本市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直接將其戶口遷出,並開具《戶口遷移證》。

非親屬間戶口可以遷移嗎?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父母關係,以該房屋為實際居住地的,經權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將戶口遷入該房屋所在地址。

房屋買賣後,上家戶口不肯遷出怎麼辦?

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權因買賣已發生轉移,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通知原有戶口人員遷出,對拒不遷出或者無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將其戶口遷入社區公共戶。

單位集體戶口、部隊集體戶口、社區公共戶口人員如何證明本人的戶籍信息?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集體戶口、部隊集體戶口、社區公共戶口人員籤發個人戶口卡,憑個人戶口卡可以辦理相關社會事務。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開具戶籍證明?

難以用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證明的下列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開具戶籍證明:一是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五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 二是註銷戶口證明。主要包括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戶口事項; 三是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的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在擁軍優屬方面有什麼新舉措?

駐滬部隊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經市公安局審批落戶本市的,經部隊同意,可以在符合國家規劃的駐滬部隊公寓房、經濟適用房,申請設立家庭戶,並經公安機關審批後可以遷入該戶。

(原題為《上海公安公布戶口管理規定:劃定可遷入戶口親屬範圍,賣房後拒不遷出戶口警方可強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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