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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中財網

[發行]華安安禧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說明書(2018年第1號)

時間:2018年05月28日 20:02:49&nbsp中財網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018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重要提示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約

定發起,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年1月20日證監許可

[2016]143號文準予註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已通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基金管理人的

網際網路網站(www.huaan.com.cn)進行了公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自2016年4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

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

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

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

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

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者購買基

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

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

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恆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風險、保

證風險、到期贖迴風險、技術風險、道德風險、合規風險、不可抗力

風險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中包括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該券

種具有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可能增加本基金總體風險水

平。

本基金是一隻保本混合型基金,為符合條件的基金份額提供本金

保障,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較低風險的品種。但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

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

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

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自主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

適應,並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

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

狀況與保本範圍外的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

擔。

投資者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

構認/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以及相關公告。

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與基金託管人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與基金

託管人覆核。除特別說明外,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8

年4月13日,有關財務數據的截止日為2018年3月31日,有關淨值表現

的截止日為2017年12月31日。

目 錄

一、緒言 ............................................................... 3

二、釋義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6

四、基金託管人 ........................................................ 3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37

六、基金的募集 ........................................................ 7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79

九、基金的保本 ....................................................... 100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機制 ................................................ 111

十一、基金的投資 ..................................................... 124

十二、基金的業績 ..................................................... 161

十三、基金的財產 ..................................................... 163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165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173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176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1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82

十九、風險揭示 ....................................................... 192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20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204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205

二十三、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 206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 208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216

二十六、備查文件 ..................................................... 217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218

附件二: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264

一、緒言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

「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

「《指導意見》」)、《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華

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

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

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

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

查閱基金合同。

投資人購買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的約

定。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

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

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

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

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

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

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

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

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指導意見》:指中國證監會2010年10月26日頒布並實施

的《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

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

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

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

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

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

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

份額的投資人

24、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

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擔保人是重慶三峽擔保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

帶責任保證

25、保本義務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籤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

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26、保本保障機制:指依據《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籤訂保證合同或與保本義務人籤訂風險買斷合

同,由擔保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由保本義務人為本

基金承擔保本償付責任,或者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保

證符合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擔保

人,為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第

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與擔

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籤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

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27、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

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

投資等業務

28、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9、直銷機構: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

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

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1、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2、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交收業務,具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

業務的確認、清算和交收、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3、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

業務的機構

34、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5、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

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

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

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

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0、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

外,本基金以30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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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生效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的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

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對應日止;如對應日為非

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況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將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處理規

則,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如無特別指明,本招募說明書

中的保本周期即指當期保本周期

41、觸發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內所設置的該保本周

期的觸發提前到期的參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內,如本基金A類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連續15個工作日達到或超過預設的觸發收益

率,則基金管理人將在A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連續達到或超

過觸發收益率的第15個工作日當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告本基金當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並進入到期操作期間

42、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指(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保本周

期內份額累計分紅—1)/1×100%

43、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日。在非提前到

期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30個公曆月後的對應日,如該對應

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達到觸發收益率之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

期提前到期日(距離滿足提前到期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且不得晚於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無特別指明,

本招募說明書中的到期日即指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10

44、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整個保本周期內一直持有其

所認購、過渡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

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第一個保本周期內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額

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45、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本基金滿足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規有

關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與本基金管

理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轉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則,

本基金轉型為非保本基金

46、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贖回本

基金基金份額、將本基金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開放

式基金基金份額、轉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繼續持有轉型後基金基金份額

的行為

47、到期操作期間:指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到期操作的時間期間,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8、過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間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

期開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時間區間,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

49、過渡期申購:指投資人在過渡期內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行為。在過渡期內,投資人轉換轉入本基金基金份額,視同為過渡

期申購

50、份額折算日或折算日:過渡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即保本周期

(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開始日前一工作日

51、基金份額折算:在折算日,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額(包括投資人到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額和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在其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

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1.00 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按

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52、保本金額:指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投資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

額範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

金募集期內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

額,包括該類基金份額的淨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及募集期間的利息收

入之和),其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算日的資產淨值及其申購費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算日

的資產淨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計算保本金

53、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即「可贖回金額」)加上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保本

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應補足該差額(即「保本賠付差

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分別計算保本賠付差

54、保證:指擔保人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義務提供的不可撤銷

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範圍為保本賠付差額部分

55、保證合同或《保證合同》:指擔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籤訂的《華

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

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

然數

5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

工作日

6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

61、《業務規則》:指《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

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

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6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63、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招募說明書中若無特別所指,

則不包括過渡期申購

64、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6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

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

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7、A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的

基金份額

68、C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6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

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

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

種投資方式

7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

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

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的10%

71、元:指人民幣元

72、基金收益:本招募說明書項下的基金收益即為基金利潤,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

14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餘額

7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7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75、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每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計算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總數

7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7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

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介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觀事件

79、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招募說明書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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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

心二期31-32層

3、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4、設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0

6、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7、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8、經營範圍: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從事中國證

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9、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10、聯繫電話:(021)38969999

11、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12、聯繫人:王豔

13、網址:www.huaan.com.cn

(二)註冊資本和股權結構

1、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2、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

國泰君安

創新投資有限公司

20%

上海錦江國際投資管理有限

公司

20%

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

公司

20%

國泰君安

投資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

(三)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

朱學華先生,本科學歷。歷任武警上海警衛局首長處副團職參謀,

上海財政證券有限公司黨總支副書記,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

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工會主席,兼任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董事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法定代

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歷任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

展中心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研究發展總部副總經理(主持

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有

限公司戰略發展總部總經理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邱平先生,本科學歷,高級政工師職稱。歷任上海紅星軸承總廠

黨委書記,上海東風機械(集團)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上海全光

網絡科技股份公司總經理,上海賽事商務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東浩

工藝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國盛集團科教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副

書記、總裁、董事,上海建築材料(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總裁。現任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

書記、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總裁。

馬名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會計師。歷任

鳳凰股份

有限公

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副總經理。現任錦

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計劃財務部經理及金融事業部總經

理、上海錦江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錦江麥德龍現

購自運有限公司董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江養老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監事、上

海上國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董鑑華先生,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歷任上海市審計局基建處

科員、副主任科員、處長助理、副處長,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副處長

(主持工作)、處長,上海市審計局財政審計處處長,

上海電氣

(集

團)總公司財務總監,

上海電氣

(集團)總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

現任

上海電氣

(集團)總公司監事長,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監事長,

上海臨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聶小剛先生,經濟學博士。歷任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銀行三部助理業務董事、企業融資總部助理業務董事、總裁辦公室主

管、總裁辦公室副經理、營銷管理總部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處主任助

理、董事會秘書處副主任、董事會秘書處主任、上市辦公室主任、國

泰君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總裁、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

部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國泰君安

證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戰略投資及直投業務委員會副總裁、戰略管理部總

經理。

獨立董事:

吳伯慶先生,大學學歷,一級律師,曾被評為上海市優秀律師與

上海市十佳法律顧問。歷任上海市城市建設局秘書科長、上海市第一

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副

會長。現任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學歷,教授。現任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學術委

員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工業經濟學會副會長,財政部會

計準則委員會諮詢專家,財政部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委員,香港

中文大學名譽教授,復旦大學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政府津貼。

(2)監事會

張志紅女士,經濟學博士。歷任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原上海

證管辦)機構處副處長、機構監管處副處長、機構監管處處長、機構

監管一處處長、上市公司監管一處處長等職務,

長城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預算管理委員會委員、合規總監、副總經理、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投行業

務委員會副總裁等職務。現任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總監兼

投行業務委員會副總裁,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長。

許諾先生,研究生學歷。曾任怡安翰威特諮詢業務總監,麥理根

(McLagan)公司中國區負責人。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

源部高級總監,華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諸慧女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師。歷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稽核部高級監察員,集中交易部總監。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中交易部高級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朱學華先生,本科學歷,19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歷任武警

上海警衛局首長處副團職參謀,上海財政證券有限公司黨總支副書

記,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工會主

席,兼任海際大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黨總支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16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歷任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研究發展總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副總經理,上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發展總部總經理兼董事會辦

公室主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總經理。

薛珍女士,碩士研究生學歷,17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曾任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管辦機構處副處長,中國證

監會上海監管局法制工作處處長。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長。

翁啟森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3年金融、證券、基金行業從

業經驗。歷任臺灣富邦銀行資深領組,臺灣JP摩根證券投資經理,

臺灣摩根投信基金經理,臺灣

中信證券

自營部協理,臺灣保德信投信

基金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資部總監、基金投資部兼全

球投資部高級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首席投資官。

姚國平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14年金融、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歷任香港恒生銀行上海分行交易員,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區域銷售經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業務部助理總監、機構

業務總部高級董事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總經理。

谷媛媛女士,碩士研究生學歷,18年金融、基金行業從業經驗。

歷任廣發銀行客戶經理,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高級經理,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業務二部大區經理、產品部高級董事總經

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朱才敏女士,金融工程碩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書,10年基

金行業從業經歷。2007年7月應屆生畢業進入華安基金,歷任金融

工程部風險管理員、產品經理、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等

職務。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同時擔任華安月月鑫短期理財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季季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

安月安鑫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4年11月起,

同時擔任

華安匯財通

貨幣市場基金、華安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經理。2015年5月起同時擔任

華安新回報

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4月起,同時擔任本基金的基金

經理。2016年9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新財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11月起,同時擔任華安

新希望

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12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新

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3月起,同

時擔任華安睿安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楊明先生,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17年銀行、基金從業經

歷。曾在

上海銀行

從事信貸員、交易員及風險管理。2004年10月加

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發展部研究員。現任投資研究部總

監。2013年6月起擔任華安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4年6月起擔任投資研究部高級總監。2015年6月至2016年

9月同時擔任華安

國企改革

主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經理。2016年3月起同時擔任

華安滬港深

外延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6年5月起,同時擔任本基金的基金

經理。

歷任基金經理:

鄭可成先生,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3日擔任華安

強化收益債券基金的基金經理。

3、基金管理人採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

員的姓名和職務如下:

童威先生,總經理

翁啟森先生,副總經理、首席投資官

楊明先生,投資研究部高級總監

許之彥先生,指數與量化投資部高級總監

賀濤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

蘇圻涵先生,全球投資部助理總監

萬建軍先生,投資研究部聯席總監

謝振東先生,基金投資部副總監

崔瑩先生,基金投資部助理總監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4、業務人員的準備情況: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員工352人(不含香港公

司),其中56.8%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90.1%以上具有三年證券業或

五年金融業從業經歷,具有豐富的實際操作經驗。所有上述人員在最

近三年內均未受到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處罰。公司業務由投資

與研究、營銷、後臺支持等三個業務板塊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

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

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

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

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

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

止違反《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發生;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

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

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

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關於履行誠信義務的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以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按照誠實

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

監管規定,不斷更新投資理念,規範基金運作。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

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

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

內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全體人員,並涵

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

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

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

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

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

構,以實現對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

體而言,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

承擔最終責任。

(2)監事會: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

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

(3)督察長:督察長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

理活動進行合規性監督和檢查,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

告。

(4)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為加強

公司在業務運作過程中的風險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設機構,以召開例會

形式開展工作,向公司總經理負責。主要職責是定期和不定期審議公

司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以及其他風險控制重大事項。

(5)合規監察稽核部:合規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制

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監督檢查,對督察長負責。

(6)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和員工最首要和

基本的職責。各部門的主管在權限範圍內,對其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

監督和風險控制。各位員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道德

規範和行為準則、自己的崗位職責進行自律。

3、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

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

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當明確內控目

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

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

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4、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五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

息溝通、內部監控。

(1)控制環境

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包括公司治理結構體系和內

部控制體系。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又包括公司的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

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員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質

等內容。

公司自成立以來,通過不斷加強公司管理層和員工對內部控制的

認識和控制意識,致力於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

造良好的控制環境氛圍,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

和各個業務環節。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了公司內部合規控

制建設,建立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

(2)風險評估

公司通過對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運作活動進行分析、測試

檢查,發現風險,將風險進行分類、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風險分布點,

分析其發生的可能性及對目標的影響程度,評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風

險高低,找出引致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風

險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風險評估後,確定應進一步採取的對應措施,

對內部控制制度、規則、公司政策等進行修訂和完善,並監督各個環

節的改進實施。

(3)控制活動

公司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業務規則在制定、修訂的過程中,也得

到了一貫的實施。主要包括:組織結構控制、操作控制、會計控制。

① 組織結構控制

公司各個部門的設置體現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及部門間相互

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營銷等業務部門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相互牽制並且有獨立的

報告系統,形成權責分明、嚴格有效的三道監控防線:

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部門內部工作

崗位合理分工、職責明確,對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使不同

的崗位之間形成一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差錯或舞弊

發生的風險。

各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和牽制的第二道防線:公司

在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建立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重要業務處

理表單傳遞及信息溝通制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

監督和檢查的責任。

以合規監察稽核部對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

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

制度、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

變制度等,控制日常運作和經營中的風險。公司各業務部門在實際操

作中遵照實施。

③ 會計控制

公司確保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完全分開,分帳管理,獨立核

算;公司會計核算與基金會計核算在業務規範、人員崗位和辦公區域

上嚴格分開。公司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設立帳戶,分帳管理,以

確保每隻基金和基金資產的完整獨立。

基本的會計控制措施主要包括:覆核、對帳制度;憑證、資料管

理制度;會計帳務的組織和處理制度。運用會計核算與帳務系統,準

確計算基金資產淨值,採取科學、明確的資產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時點的價值。

(4)信息溝通

為了及時實現信息的溝通,有效地達成自下而上的報告和自上而

下的反饋,公司採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內部辦公

自動化

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

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制定了管理和業務報告制度,包括定期報告和不定期報告制度。

按既定的報告路線和報告頻率,在適當的時間向適當的內部人員和外

部機構進行報告。

(5)內部監控

監控是監督和評估內部控制體系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的過

程,對控制環境、控制活動等進行持續的檢驗和完善。

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日常監督工作,促使公司員工積極參與和遵循

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制度的有效實施。

公司合規監察稽核部對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

行持續的檢查。檢驗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並及時地充實和完善,反

映政策法規、市場環境、組織調整等因素的變化趨勢,確保內控制度

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

基金管理人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

諾公司將根據市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來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 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

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

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

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於2007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團資產總額216,920.67億元,較上年末增

加7,283.62億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團實現利潤總額1,720.93

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30%;淨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3.81%至

1,390.09億元,盈利水平實現平穩增長。

2016年,本集團先後獲得國內外知名機構授予的100餘項重要

獎項。榮獲《歐洲貨幣》「2016中國最佳銀行」,《環球金融》「2016

中國最佳消費者銀行」、「2016亞太區最佳流動性管理銀行」,《機

構投資者》「人民幣國際化服務鑽石獎」,《亞洲銀行家》「中國最

佳大型零售銀行獎」及

中國銀行

業協會「年度最具社會責任金融機構

獎」。本集團在英國《銀行家》2016年「世界銀行1000強排名」中,

以一級資本總額繼續位列全球第2;在美國《財富》2016年世界500

強排名第22位。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

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QFII託管處、養老金

託管處、清算處、核算處、跨境託管運營處、監督稽核處等10個職

能處室,在上海設有投資託管服務上海備份中心,共有員工220餘人。

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

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紀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南通分行、

總行計劃財務部、信貸經營部任職,並在總行公司業務部、投資託管

業務部、授信審批部擔任領導職務。其擁有八年託管從業經歷,熟悉

各項託管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市

分行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

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

投資部、委託代理部、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

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

會計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

管理經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國

際業務部,長期從事海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

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

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

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

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

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

(R)QDII、企業年金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

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國建設銀

行已託管759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

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連續11年獲

得《全球託管人》、《財資》、《環球金融》「中國最佳託管銀行」、

「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最佳託管專家——QFII」等獎項,並在

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

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

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

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

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

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

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

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

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

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

防止洩密;業務實現

自動化

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

整、獨立。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

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

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

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

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

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

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

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

查。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

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和投資獨立性等方面進行評

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

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業務部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

31-32層

電話:(021)38969960

傳真:(021)58406138

聯繫人:姚佳岑

(2)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522室

電話:(010)57635999

傳真:(010)66214061

聯繫人:劉雯

(3)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8號高德置地夏廣場D座504單元

電話:(020)38082891

傳真:(020)38082079

聯繫人:林承壯

(4)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唐延路35號旺座現代城H座2503電話:

(029)87651812

傳真:(029)87651820

聯繫人:翟 均

(5)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號威斯頓聯邦大廈12層1211K-1212L

電話:(028)85268583

傳真:(028)85268827

聯繫人:張曉帆

(6)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

地址:瀋陽市瀋河區北站路59號財富中心E座2103室

電話:(024)22522733

傳真:(024)22521633

聯繫人:楊賀

(7)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交易平臺

華安電子交易網站:www.huaan.com.cn

智慧型手機APP平臺:iPhone交易客戶端、Android交易客戶端

華安電子交易熱線:40088-50099

傳真電話:(021)33626962

聯繫人:謝伯恩

2、代銷機構

僅銷售A類(基金代碼:002398)的銷售機構如下:

(1)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2)

鄭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商務外環路22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戶服務電話:967585(河南地區)、4000-967585(全國)

網址:www.zzbank.cn

僅銷售C類(基金代碼:002399)的銷售機構如下:

(1)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

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敏

客服電話:4009998877

網址:www.webank.com

(2)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堅

電話:(023)63786433

傳真:(023)6378647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網址:www.swsc.com.cn

(3)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曉明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金融大街699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金融大街699號

客戶服務電話:400-789-6266

網址:www.jx-bank.com

同時銷售A類(基金代碼:002398)、C類(基金代碼:002399)的

銷售機構如下:

(1)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2)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bank.ecitic.com

(3)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牛錫明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5)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客戶服務電話:95595

網址:www.cebbank.com

(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李國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網址:www.psbc.com

(7)

興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中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8)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客戶服務電話:95511

網址:bank.pingan.com

(9)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玉明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號川信大廈10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號川信大廈10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8-366-366

網址:http://www.hxzq.cn

(11)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層

法定代表人: 邱三發

客戶服務電話:020-83963933

網址: www.gzs.com.cn

(12)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15-20樓、22-27樓

法定代表人:李秀侖

電話:0086-21-38576709

傳真:021-52381839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999

網址:www.srcb.com

(13)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東莞市城區運河東一路193號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電話:0769-22119061

傳真:(0769)22117730

客戶服務電話:4001196228

網址:www.dongguanbank.cn

(14)

華龍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100

傳真:(0931)4890118

客戶服務電話: 0931-4890619

網址:www.hlzqgs.com

(15)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客戶服務電話: 4000 178 000

網址: www.lingxianfund.com

(16)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號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400-700-9665

傳真:021-68596916

網址: www.ehowbuy.com

(17)深圳富濟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齊小賀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13

網址: www.jinqianwo.cn

(18)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1號

寶利國際

廣場南塔12樓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電話:020-89629021

傳真號碼:020-89629011

客戶服務電話: 020-89629066

網站:www.yingmi.cn

(19)一路財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萬通

新世界

廣場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客服電話:4000011566

網址:www.yilucaifu.com

(20)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網址: www.e-rich.com.cn

(2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峨山路613號6幢55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

東方財富

大廈2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22)大泰金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359號國睿大廈一號樓B區4樓

A506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路1386號文廣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袁顧明

聯繫電話:021-22267987

傳真號碼:021-22268089

網址: www.dtfunds.com/

(23)深圳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

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4006788887

傳真:0755-82080798

網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4)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1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樓

法定代表人:易崢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網址:www.5ifund.com

(25)上海陸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胡學勤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傳真號碼:021-22066653

(26)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2815號302室

法定代表人:黃欣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67-523

網址: www.zzwealth.cn

(27)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17號16樓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17號16樓B單元

法定代表人: 劉惠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8-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28)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號樓3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戶服務電話: 400-046-6788

網址: www.66zichan.com

(29)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法定代表人:馬勇

客戶服務電話:4001161188網址:https://t.jrj.com/

(30)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 李興春

客戶服務電話: 4000676266

網址: www.leadbank.com.cn

(31)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336號1807-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法定代表人:張皛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2819

網址: fund.bundtrade.com

(32)北京樂融多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1號樓16層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戶服務電話: 400-068-1176

網址: www.jimufund.com

(33)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電話:021-96250500

網址: www.swhysc.com

(34)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35)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

網址:www.htsec.com

(36)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網址:www.shzq.com

(37)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38)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網址:www.guodu.com

(39)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40)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層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33

網址:www.wlzq.com.cn

(41)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 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2)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 號

上海銀行

大廈29層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43)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公司網站:www.cgws.com

(44)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8899

網址:www.cindasc.com

(45)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西海國際中心1號樓15

法定代表人:葉順德

客戶服務電話:400-698-9898

網址:www.xsdzq.cn

(46)

聯訊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東江三路55號惠州廣播電視

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東江三路55號惠州廣播電視

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法定代表人:徐剛

客服電話:95564

網址: http://www.lxsec.com

(47)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傳真:(0531)68889752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http://www.zts.com.cn/

(48)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6層、26層、27

層及28

法定代表人:丁學東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

網址:www.cicc.com.cn

(49)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188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0)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法定代表人:尤習貴

電話:400-8888-999

客戶服務電話: 95579

網址:www.cjsc.com.cn

(51)

天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

四樓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武漢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客戶服務電話: 028-86712334

網址:www.tfzq.com

(52)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俊

客戶服務電話: 95531

網址:www.longone.com.cn

(53)

太平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號同德廣場寫字樓31樓

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號同德廣場寫字樓31樓

法定代表人:李長偉

客服電話:0871-68898130

網址:http://www.tpyzq.com

(54)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樓2層法定代

表人:姜曉林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 www.zxwt.com.cn

(55)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

北座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戶服務電話:0755-23835888

網址:www.cs.ecitic.com

(5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站:www.ebscn.com

(57)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證券大廈;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

五道口

廣場1號樓

法定代表人:蘭榮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網址:www.xyzq.com.cn

(58)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號信合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繼康

客服電話:95313

網址:www.grcbank.com

(59)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運年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09998

網址: www.jnlc.com

(60)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電話:010-66426500

傳真:010-66426519

聯繫人:謝小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1)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客戶服務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62)

上海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電話:0086-21-68475888

傳真:0086-21-68476111

客戶服務電話:(021)95594

網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3)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傳真:020-87310779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 www.cgbchina.com.cn

(64)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www.abchina.com

(65)

浙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電話:(0571)87659009,87659816

傳真:(0571)87659826

客戶服務電話:95527

網址:www.czbank.com

(66)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86)10-66596688

傳真:(86)10-66594568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67)

蘇州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王蘭鳳

聯繫電話:0512-65280149

傳真號碼:0512-69868370

(68)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霍達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4669

客戶服務熱線:95565

網站:www.newone.com.cn

(69)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12樓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電話: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70)深圳前海凱恩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

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9號金潤大廈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聯繫電話:0755-83655588

傳真號碼:0755-83655518

(71)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

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傳真:010-61840699

網站:https://danjuanapp.com/

(72)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丹稜soho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丹稜soho10層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聯繫電話:010-57418813

傳真號碼:010-57569671

(7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

(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518號北美廣場A1002-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電話:(021)55085991

傳真號碼:(021)55085991

(74)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電話:021-20219931

公司網站:https://www.wg.com.cn/

(75)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電話:010-56282140

傳真號碼:010-62680827

(76)奕豐金融服務(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 棟 201 室(入駐深

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聯繫人: 葉健

電話:0755-89460507

傳真:0755-21674453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公司網站: www.ifastps.com.cn

(77)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榮超大廈4036號16-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榮超大廈4036號16-20層

法定代表人:詹露陽

電話:4008866338

傳真:(0755)82400862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78)江蘇崑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崑山市前進東路82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崑山市前進東路828號

法定代表人:張哲清

聯繫電話:(0512)57379810

傳真號碼:(0512)57376090

(79)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58號9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北二街10號泰鵬大廈12層

法定代表人:張琪

聯繫電話:010-62675369

傳真號碼:010-82607516

(80)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嘉興市建國南路409號

辦公地址:嘉興市建國南路409號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聯繫電話:0573-96528

傳真號碼:0573-82099678

(81)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錢燕飛

聯繫人:喻明明

聯繫電話:025-66996699-884131

傳真號碼:025-66996699

聯繫郵箱:15071484@cnsuning.com

(82)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電話:021-51327185

傳真號碼:021-6888 2281

(83)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綜合服務區辦公樓D座

二層202-12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26號鵬潤大廈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 丁東華

聯繫電話:010-59287061

傳真號碼:010-59287825

(84)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1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1號

法定代表人: 宋時琳

聯繫電話: 025-86853969

傳真號碼:025-86853969

網址:http://jr.tuniu.com

(85)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東風南路康寧街網際網路金融大廈6層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東風南路康寧街網際網路金融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聯繫電話:0371-85518396

傳真號碼:0371-85518397

客服電話:4000-555-671

網站:www.hgccpb.com

(86)上海雲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13號樓2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13號樓2

法定代表人:戴新裝

聯繫電話:021-20538888

傳真號碼:021-20538999

客服電話:4008201515

網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7)乾道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村南1號樓7層7117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合生財富廣場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興吉

聯繫電話:010-62062880

傳真號碼:010-82057741

(88)北京懶貓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31號院盛景國際廣場3號樓

11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四惠東通惠河畔產業園區1111號

法定代表人: 許現良

聯繫電話: 4001-500-882

傳真號碼:010-57649620網址:www.lanmao.com

(89)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第28層A01、B01(b)

單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電話:021-32109999

網址:http://www.cfsc.com.cn

(90)東海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號

東海證券

大廈 8 樓

法定代表人:陳太康

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 www.qh168.com.cn

(91)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4號樓40層46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 財富中心A座46層 濟

安財富

法定代表人:楊健

聯繫人:李海燕

電話:010-65309516

傳真:010-65330699

客戶服務電話:400-075-6663(濟安財富官網) 400-071-6766(騰

訊財經)

公司網站:www.jianfortune.com

(92)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 號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 3 號

電話: 400-6411-999

網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3)北京肯特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東路66號1號樓22層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電 話: 4000988511/ 4000888816

傳 真: 010-89188000

客服電話:個人業務:95118 企業業務:400-088-8816

公司網址:http://fund.jd.com/

(94)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上豐路977號1幢B座812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碧波路690號4號樓2樓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聯繫電話: 021-80234888

傳真號碼: 021-80234898

(95)貴州華陽眾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縣金鐘經濟開發區C

棟標準廠房

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北京路9號貴州醫科大學學術交流

中心16樓

法定代表人: 李陸軍

聯繫電話:(0851)86909950

傳真號碼:(0851)86909950網址: http://www.hyzhjj.com/

(96)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聯繫人:仲秋玥

電話:010-88066632

傳真:010-880665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網址:www.amcfortune.com

(97)上海通華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法定代表人:馬剛

客戶服務電話:021-61766900

網址: www.tonghuafund.cn

(98)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層1號4號

辦公地址: 武漢市江漢區武漢中央商務區泛海國際SOHO城(一期)

第七幢23層1號4號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聯繫電話:(027)87006009

傳真號碼:(027)87006010

網址:http://www.buyfunds.cn

(99)江西正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紫陽大道綠地新都會38棟2107室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紫陽大道綠地新都會38棟2108室

法定代表人: 陸雯

聯繫電話: 13879129841

傳真號碼:0791-86692502

網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00)中民財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0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7層05單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軍

聯繫電話: 021-33355333

傳真號碼:021-33355288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76-5716

公司網站:www.cmiwm.com

(101)深圳市錦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一號前海深港

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室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

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一號前海深港

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室A棟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學東

聯繫電話:400-071-9888

網址:http://tz.glodann.com.cn/

(102)蘇州財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高新

區華佗路99號6幢1008室

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蘇站路1599號7號樓1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華

聯繫電話:0512-68603767

網址:http://www.cai6.com/

(103)上海華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西路399號明天廣場18-23樓

法定代表人:郭林

電話:021-38784818

傳真:021-68775878

聯繫人:倪丹

客戶服務電話:021-63898888

公司網站:http://www.shhxzq.com

(104)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105)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電話:(0519)96005

網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06)天津萬家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

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辭

聯繫電話:13901314076

網址: http://07a46813.atobo.com.cn/

(107)宜信普澤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電話:010-52413385

傳真號碼:010-85894285

網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8) 深圳信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

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總機: (86) 21-68649788

傳真: (86) 21-50120888

客服: 400-666-0066

網站: www.xcfunds.com

(109) 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陳皓

客服電話:0891-6177483

網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10) 泛華普益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客戶服務電話:4008-588-588

網址:www.puyifund.com/

(111) 成都華羿恆信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中段199號棕櫚國際中心1幢1

單元19層4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天府大道中段199號棕櫚國際中心1幢1

單元19層4號

法定代表人:趙壁

電話:400-8010-009 028-87326832

網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12) 大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新華路110-134號富中國際廣場1棟20

層1.2號

網址:http://www.urainf.com/

聯繫電話0851-88235678

(113) 北京電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京廣中心)1號樓36層3603室

法定代表人:程剛

電話:400-100-3391

網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14)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電話:(028)86690125

傳真:(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4006-600109

網址:www.gjzq.com.cn

(115) 上海有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2123號3層3E-2655

法定代表人:林瓊

客服電話:400-098-4800

網址:http://www.youyufund.com/

(116)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117) 洪泰財富(青島)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95號9號樓701室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95號9號樓706室

北京市西什庫大街31號九思文創園

法定代表人:任淑楨

客服電話:400 6706 863

網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2)其他基金代銷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二期

31-32層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電話:(021)38969999

傳真:(021)33627962

聯繫人:趙良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

大廈1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256號

華夏銀行

大廈14樓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繫人:劉佳

經辦律師:廖海、劉佳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6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0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繫人:蔣燕華

經辦會計師:蔣燕華、蔡玉芝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1月20日證監

許可【2016】143號文註冊募集。

本基金自2016年3月14日起向全社會公開募集,截至2014年

4月8日止

募集工作順利結束。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

存續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髮售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

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經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本次募集的有

效淨認購金額為3,655,434,825.25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

3,655,434,825.25份;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

息共計2,290,424.02元人民幣,折合基金份額2,290,424.02份。本次

募集所有資金已於2016年4月12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中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本次募集有效認購戶

數為22,625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本次募

集資金及其產生的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3,657,725,249.27份,已

分別計入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歸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

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關條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於2016年4月13日獲

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贖回與轉換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換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機構的具

體信息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

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贖回與轉換,具體辦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贖回與轉換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具體辦理時

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

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

公告暫停申購、贖回與轉換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

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與轉換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

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

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轉

換,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贖回或轉換開始時間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

應在申購、贖回與轉換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贖回與轉換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

期或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經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贖回與轉換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與轉換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

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與轉換

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

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與轉換時,除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後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

金份額進行處理,即註冊登記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後贖回與轉換,

註冊登記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先贖回與轉換,以確定被贖回與轉

換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和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變更為

非保本基金,則變更後對所有基金份額的贖回按照「先進先出」原則,

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6、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

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

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程序

1、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內提出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申請。

投資者提交贖回與轉換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

夠的基金份額餘額,且投資人在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該基金銷售機

構必須同時銷售轉換轉出和轉換轉入基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

與轉換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

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

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

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

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在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3、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的當天作為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

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

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機構櫃檯或以銷售

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

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

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

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確認以登記

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

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

擔。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電子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

的,每個基金帳戶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申購的單

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各代銷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

其他規定的,以各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電

子交易平臺除外)申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

在本基金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投資者

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或轉換時,每次贖回或轉換申

請不得低於1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或轉換時或贖回或轉

換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份

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或轉換。各銷售機構

對贖回限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

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

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

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規定請參見相

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

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或轉換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

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

申購費。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

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

用。

(1)保本周期內的申購費用

保本周期內,本基金的申購費用在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化的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

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

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

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

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

資人。

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為

每筆500元。

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

加而遞減。投資者在保本周期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

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表所示:

單筆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

1.3%

100萬≤M<300萬

0.8%

300萬≤M<500萬

0.4%

M≥500萬

每筆1000元

(2)過渡期內的申購費用

保本周期到期後,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九章),本基金轉入下一保本周期,並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安排過

渡期進行申購。過渡期申購費率及收費方式在屆時的臨時公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3)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的申購費

保本周期到期後,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將轉型為

「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後的申購費率及收費

方式以屆時公告為準。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

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間內的贖回費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間內,本基金贖回費率隨申請份額持有時

間的增加而遞減,持有期從投資人獲得基金份額開始計算。具體費率

如下:

1)非提前到期:

A類基金份額和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相同,具體費率如下表

所示: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N)

贖回費率

N<1.5年

1.5%

1.5年≤N<2.5年

1.0%

N≥2.5年

0

其中,1年為365天,1.5年為547天,以此類推。

2)提前到期:

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其他基金份

額仍按1)中約定的贖回費率收取贖回費。

份額類型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A類基金份額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80天

0.5%

Y≥180天

0

C類基金份額

Y<7天

1.5%

7≤Y<30天

0.5%

Y≥30天

0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0日但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中不

低於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

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中不低於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

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中不低於總額的25%計入基

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的贖回費

保本周期到期後,若本基金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轉型後的贖回費率以屆時公告為準。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少於1.5%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

購、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

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

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申購、贖回金額與轉換份額金額的計算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1)保本周期內,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則其

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A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例四:保本周期內,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10萬元申購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對應申購費率為1.3%,假設申購當日A類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15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1.3%)=98,716.68元

申購費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購份額=98,716.68/1.015=97,257.81份

例五:保本周期內,某養老金客戶通過直銷機構投資10萬元申購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其申購費金額為500元,假設申購當日A類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15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購金額=100,000-500=99,500.00元

申購份額=99,500/1.015=98,029.56份

(2)保本周期內,若投資者選擇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則申

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當日C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例六:某投資者投資10萬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

當日C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15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

算如下:

申購份額=100,000/1.015=98,522.17份

(3)過渡期內或轉型後申購份額的計算以屆時公告為準。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1)若投資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間內贖回基金份額,則贖

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七: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10萬份A類基金份額兩年後贖回(非

提前到期),對應贖回費率為1%,假設贖回當日A類份額的基金份額

淨值是1.015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0×1.015=101,500.00元

贖回費用=101,500.00×1%=1,015.00元

贖回金額=101,500.00-1,015.00=100,485.00元

(2)轉型後贖回金額的計算以屆時公告為準。

3、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

基金轉換的總費用包括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和申購補差費。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淨值×轉出

基金贖回費率

轉出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淨值-轉出基金贖回

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按轉入與轉出基金之間申購費的差額計算收

取,具體計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 max[(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轉出基金的申

購費),0 ],即轉入基金申購費減去轉出基金申購費,如為負數則取0

轉入金額 = 轉出金額—基金轉換申購補差費

轉入份額 = 轉入金額÷轉入基金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其中:

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轉出金額-轉出金額÷(1+轉入基金的申購

費率)]或轉入基金固定收費金額

轉出基金的申購費=[轉出金額-轉出金額÷(1+轉出基金的申購

費率)]或轉出基金固定收費金額

注1: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注2:本基金暫未開通後端收費模式的基金轉換業務。

注3:關於轉換費用的其他相關條款請詳見公司網站的有關臨時公

告。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

特殊情況,根據基金合同約定或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本基金A類和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

為:T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T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T日發

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

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申購份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數點後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該類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

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贖回與轉換的登記

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者辦理權益登記手續。

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投資者轉換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工作日為

投資人辦理轉出基金權益的扣除以及轉入基金的權益登記並同時辦理

相關註冊與過戶登記手續,投資者於T+2工作日起(含該日)起可以

贖回或轉出該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並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轉換轉入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

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轉換轉入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

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當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30日內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和轉換轉入業務;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

障等發生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

無法正常運行;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

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

情形時;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9項以外的暫停申購、轉換轉入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轉換轉入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轉換轉入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轉換轉入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轉換轉入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

轉換轉入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轉換轉出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轉換轉

出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

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當期保本周期

到期前30日內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贖回和轉換轉出業務;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保

障等發生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

無法正常運行;

7、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可暫停

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

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

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轉換轉出申

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

贖回,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

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轉換轉出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轉換轉出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

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

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

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

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

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

持有人超出2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20%以內(含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前述條

款處理,具體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

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

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

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

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或

轉換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贖回或轉換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

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贖回或轉換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

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估值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贖回或轉換的時間,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開放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

確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或轉換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

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

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

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按法律法規或有權機關規定

的方式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

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

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

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

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

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

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

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

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

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

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除外。

當基金份額處於凍結狀態時,登記機構或其他機構有權拒絕該部

分基金份額的贖回、轉出、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託管申請。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

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

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30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第一個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的對應日止,如該對

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保本周期屆

滿時,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轉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將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處理規則,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的

起始時間;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對應日止,若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

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內,如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連續15個工作日達到或超過當期保本周期

的觸發收益率,則基金管理人將在滿足上述條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公告本基金當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離滿足提前到期

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且不得晚於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

本周期到期日)。

(二)保本條款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包括該類基金份額

的淨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及募集期間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後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

算日的資產淨值及其申購費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

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算日的資產淨值。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累計分紅金額之和低

於認購保本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即「保本賠付差額」),

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含第20個工作日)將該差額

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

期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可

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

和低於其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

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

(三)適用保本條款的情形

1、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額。

2、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額持

有人在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

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對於前述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論選擇贖回、轉換轉出、

轉入下一保本周期還是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都同樣適用保本條款。

(四)不適用保本條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

不低於其保本金額;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

有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

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

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不低於其保本金額;

3、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過渡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

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該日)贖回或轉換

轉出的基金份額;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內申購或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

5、在保本周期內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內發生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或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保本義務人不同意繼續

承擔保本償付責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後(不包括該日),基金份額發生的任何

形式的淨值減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虧損;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導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無法按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

延遲履行義務的,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

人免於履行保本義務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處理

1、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

保本周期屆滿時,在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

存續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

可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與本基金管理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

合同、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則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續條件,本基金將繼續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續並轉入下一保本周

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體起訖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保本周期屆滿時,在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

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續條件,則本基金將按

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同

時,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以及基金費率等相關內容

也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作相應修改。上述變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但應在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後,提前在臨時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說

明。

若本基金不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則本

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間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5個工作日(含

第5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在當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

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間及處理規則,並提示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此期間內

進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額選擇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贖回基金份額;

2)將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

的其他開放式基金份額;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將基金份額轉入

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繼續持有轉型

後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未選擇贖回或轉換轉出,

則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基金到期存續形式視其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繼續持有轉型後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默認操作日期為到期操作期間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間內,本基金接受贖回和轉換轉出申請,不接

受申購和轉換轉入申請。基金贖回或轉換轉出採取「未知價」原則,即

贖回價格或轉換轉出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4)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內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和基

金轉換業務,並提前公告。

(5)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間內(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

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間內,對於認購併持有到期、過渡期申購併持

有到期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無論選擇贖回、轉換轉出、轉入下一保本周期還是轉

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都同樣適用保本條

款。

(2)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選擇贖回,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

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贖回當日

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並由當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3)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選擇轉換轉出,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轉換

當日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作為轉出金額,並由當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4)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

理人應將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作為轉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轉入金額,並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

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

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默認選擇繼續持有轉型後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該部

分基金份額在《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前一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作為轉入該基金的轉入金額,並由

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屆滿,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含第20個工作日)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擔保人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提供不可撤

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的各保本周期屆滿,由當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義務人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具體規則由

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確定並公告。

(7)對於到期操作期間內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而言,保本

周期到期日(不含)後至贖回或轉換轉出實際操作日(含)的淨值下

跌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對於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後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的淨值下跌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4、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處理

保本周期屆滿時,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將轉入下一

保本周期。

(1)過渡期及過渡期申購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業務需要設定過渡期。過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間

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時間區間,

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

投資人在過渡期內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稱為「過渡期

申購」。在過渡期內,投資人轉換轉入本基金基金份額,視同為過渡

期申購。

1)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擔保額度或保本償付額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額預估保本金額確定並公告基金過渡期申購規模上

限以及規模控制方法。

2)過渡期申購採取「未知價」原則,即過渡期申購價格以申請當

日收市後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3)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其持有相應基金份額至過渡期最

後一日(含該日)期間的淨值波動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4)過渡期申購費率在屆時的臨時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列示。過渡期申購費用由過渡期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

登記等各項費用。

5)過渡期申購的日期、時間、場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確定並提前公告。

6)過渡期內,本基金將暫停辦理日常贖回和轉換轉出業務。

7)過渡期內,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

務費。

(2)基金份額折算

過渡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前一工作日)為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包括投資人到期

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和過渡期申購的

基金份額)在其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

額淨值為1.000 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資產的形成

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資產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以及過渡期申

購的基金份額在下期份額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運作

折算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本基金轉入下一

保本周期運作。

1)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額以及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經基金份額折算後,適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條款。

2)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和

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在下期份額折算日所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超

過擔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擔保額度或保本義務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保本償付額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業務規則,對每位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進行確認,具體

確認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3)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後,仍使用原基金名稱和基金代碼

辦理日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

4)自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組

合管理需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暫停期

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具體詳見基金管理人的屆時公告。

5、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基金資產

的形成

保本周期屆滿時,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將自到期

操作期間結束日次日起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

(1)基金管理人將以到期操作期間結束日的基金份額(即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繼續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華安

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對應的

基金資產淨值作為轉入該基金的轉入金額。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轉型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日

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具體操作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

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將就上述到期相關事宜進行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本周期到期處理的業務規則、轉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

文件及其申購贖回安排等。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機制

為確保履行保本條款,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

過與擔保人籤訂保證合同或與保本義務人籤訂風險買斷合同,由擔保

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者由保本義務人為本基金承

擔保本償付責任,或者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證符合

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保本金額保證。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內,由擔保人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義務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保本賠付差額部分。擔保

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71億元,保證期間為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起六個月。其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制,由基金管理人

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籤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

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一)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基本情況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

為擔保人,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信息如下:

(1)擔保人名稱

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

重慶市渝北區青楓北路12號3幢

(3)辦公地址

重慶市渝北區青楓北路12號3幢

(4)法定代表人

李衛東

(5)成立時間

2006年4月

(6)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註冊資本

三十億元人民幣

(8)經營範圍

許可經營項目: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

證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再擔保,債券發行擔保。

一般經營項目:訴訟保全擔保業務,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

相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由資金進行投資。

(9)其他

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重慶市三峽庫區產業信

用擔保有限公司,是經國家發改委批准組建的市級擔保公司,於2006

年4月成立。2010年1月,公司正式更名為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

限公司,2015年5月,公司更名為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東為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

和國開金融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上海

新世紀

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鵬

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評定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體長期

信用等級為AA+。

(10)擔保人對外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

截至2015年9月30日,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提

供的擔保資產規模為人民幣648.99億元,不超過公司2014年度經審

計淨資產(人民幣50.25億元)的25倍;公司為保本基金承擔保證

責任的總金額為148.06億元,不超過公司2014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

10倍。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及其基本情況,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主要內容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擔保人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保證合同,

就第一個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額所承擔保本義務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基

金份額持有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該保證合同的約定。保證

合同的具體內容詳見基金合同附件:《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保證合同》,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以保證合同為準。保證合同中涉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保證的範圍和最高限額

1)本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提供的保本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淨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及募集期間的利息收入之和。

2)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即保證範圍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

值的乘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

總金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該差額部分即為保本賠付差

額)。

3)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提供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保本周

期內申購、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持有人認購的基金份額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該日)贖回或轉換轉出的部分不在保證範

圍之內,且擔保人在本基金項下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71

億元人民幣。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除提

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為30個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

應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本

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滿足提前到期條件之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離滿足提前到期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

作日,且不得晚於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

(3)保證的方式

在保證期間,擔保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

任。

(4)除外責任

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總金額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該日)贖回或轉換轉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3)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提供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保

本周期內申購或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

4)在保本周期內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的

情形;

5)在保本周期內發生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或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後(不包括該日),基金份額發生的任何

形式的淨值減少;

7)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條款,可能加重擔保

人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根據法律法規

要求進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基金投資虧損;或因不可抗力直接

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的,

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於履行保本義務的;

9)保證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主張

追償保本金額;

10)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擔保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的。

(5)責任分擔及清償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與相應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

購保本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4

個工作日內將該差額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指定帳戶。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條1)款的約定全額履行保本義務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擔保人發出書面

《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應當載明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賠付差額總額、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償付的金額、需擔保人清償的金額以及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

開立的帳戶信息。

3)擔保人應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

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載明的清償款項劃入

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帳戶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擔保人將上述清償款項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

的帳戶中後即為全部履行了保證責任,擔保人無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逐一進行清償。清償款項的分配與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擔保人對

此不承擔責任。

4)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20個工作日(含第

20個工作日)內將根據本條1)、2)、3)款已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

人處所開立的帳戶的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總金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

人及擔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條1)、2)、3)、4)款中約定的

保本義務及保證責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後第21個工作日起,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擔保人請求解決保本賠付差額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向擔

保人追償的,僅得在保證期間內提出。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將根據

當期的保本保障機制與屆時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或

風險買斷合同,並披露其主要內容及全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諾

繼續對下一個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與基金管理人另行籤署保證

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三)保證費用或風險買斷費用

1、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證費用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證費用按前一日認購併持有的基

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的0.2%年費率計提。保證費用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當年日曆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保證費用

E為前一日認購併持有的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2)保證費用從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費中列支,逐日累

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費之後

的15日內向擔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證費用,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擔保人於收到

款項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發票。

(3)保證費用計算期間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人解除

保證責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較早者止,起始日及終止日均應

計入期間。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其後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制、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情況和屆時籤署的保證

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確定並披露各保本周期內的保證費用或風險買

斷費用。

(四)影響擔保人擔保能力或保本義務人償付能力情形的處理

保本周期內,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或保

本償付能力情形的,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

理人以及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將上述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並提出處理辦法。在確信擔保人或保本義

務人已喪失繼續履行擔保責任能力或保本償付能力的情況下(包括但

不限於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宣告破產等),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儘快確定新的擔保

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

金管理人應在接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

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五)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變更

1、發生下列情形時,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質

情況、新籤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等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並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在原有擔保人或

保本義務人之外增加新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2)保本周期內,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或其他已喪失繼續履行擔保責任能力或保

本償付能力的情況,基金管理人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

機制;

(3)保本周期內,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發生合併或分立,由合

並或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

義務;

(4)保本周期到期後,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轉入下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應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

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理人

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必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此種情況下,具體的更換程序如下:

(1)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提名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被提名的新擔保

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當符合保本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質條件,

且同意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形成

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

(含1/2)表決通過,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決議應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與新任擔保

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換保本保障機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機制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當符合保本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

務人的資質條件,且同意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變更保本保障機制事項以及新保本保障

機制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表決通過,並自表決通

過之日起生效。

3)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變更保本保障機制的決議應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變更保本保障機制的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與新保本保障機制

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換的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必須具有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擔任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質和條件,並符

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更換後,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的

所有與本基金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相關的權利義務由繼任的擔

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在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接任之前,原擔

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

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職責終止的,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妥

善保管保本周期內業務資料,及時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擔保人或保本

義務人辦理保證業務資料的交接手續,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擔保人或保

本義務人應及時接收。

(六)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免責

除本章第(二)條「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主要內容」中的「除外

責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責情形和未來新籤署並公告的保證合同或風險

買斷合同所列明的免責情形,以及本章第(五)條「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的變更」中提到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更換後,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

人承擔的所有與本基金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相關的權利義務由

繼任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之外,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不得免

除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作為保本基金運作時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運用投資組合保險技術,有效控制本金損失的風險,在本金

安全的基礎上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

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

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按照投

資組合保險機制將資產配置於固定收益類資產與權益類資產。本基金

投資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為國內依法發行交易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

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及次級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轉換

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

城投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

本基金投資的權益類資產為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

貨等。

本基金將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按照

投資組合保險機制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進行

動態調整。本基金投資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

於6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基於VaR的風險乘數全程可變的CPPI策略(恆定比

例組合保險策略)。基金管理人主要通過數量分析,根據市場的波動

來調整和修正安全墊放大倍數(即風險乘數),動態調整固定收益類

資產與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以確保基金在一段時間以後其價值不

低於事先設定的某一目標價值,從而實現投資組合的保本增值目標。

同時,本基金將通過對宏觀經濟、國家政策等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重

要因素的研究和預測,分析和比較不同證券子市場和不同金融工具的

收益及風險特徵,確定具體的投資券種選擇,積極尋找各種可能的套

利和價值增長機會。

1、固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的配置策略

按照恆定比例組合保險原理,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波動、組合安

全墊的大小確定並動態調整固定收益類資產與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

例,通過對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實現保本周期到期時投資本金的安

全,通過對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尋求保本期間資產的穩定增值。本基金

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的資產配置具體可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確定基金價值底線和安全墊。根據保本周期末投資組合

最低目標價值(即最低保本金額,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額為投資本金

的100%)和合理的折現率,計算當期的最低保本金額現值(即基金

價值底線),基金資產淨值超過基金價值底線的數額即為安全墊;

第二步,確定權益類資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配置比例。根據權益

類資產的預期風險收益特性和我司相關量化模型確定當期風險乘數

上限,在此基礎上結合市場判斷和安全墊厚度等因素設定當期風險乘

數,據此將放大後的安全墊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其餘金額則配置於固

定收益類資產;

第三步,調整風險乘數及資產配置比例。在保本周期內,定期計

算風險乘數上限並對實際風險乘數(權益類資產/安全墊)進行監控,

一旦實際風險乘數超過當期風險乘數上限,則重複前兩個步驟的操

作,對風險乘數進而整體資產配置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CPPI策略舉例說明:

假定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資產淨值為50億元,當期三年期無

風險利率為3%(年利率,按複利計算)。

因本基金保本比例為100%,則期初基金價值底線為

億元,安全墊金額為50-46.44=3.56億元。假設基

金管理人根據量化分析和市場判斷等設定初始風險乘數為3,則期初

本基金權益類資產的配置金額為10.68億元,相應地固定收益類資產

44.46%)31(505.2=+÷

的配置金額為39.32億元。

假設1年後權益類資產上漲20%,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無風險利率

增長,則1年後基金資產淨值為10.68×(1+20%)+39.32×(1+3%)

=53.32億元。此時,本基金的價值底線為億元,

安全墊金額為53.32-47.83=5.49億元。若此時基金管理人根據實際情

況將風險乘數調整為1,則相應地本基金權益類資產的配置金額調整

為5.49億元,而固定收益類資產的配置金額上升為47.83億元,即基

金管理人賣出7.33億元(10.68×(1+20%)-5.49)的權益類資產、轉

而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

83.47%)31(505.1=+÷

假設本基金又經過 1年的運作,期間權益類資產遭受10%的損

失,而固定收益類資產繼續按無風險利率增長,則此時基金資產淨值

為5.49×(1-10%)+47.83×(1+3%)=54.21億元,基金價值底線為

億元,安全墊金額為54.21-49.27=4.94億元。假定

基金管理人判斷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市場經過調整後具有一定的上漲

空間,在不超過當期風險乘數上限的前提下將風險乘數重又調整為3,

則相應地本基金將投資4.94×3=14.82億元於權益類資產,剩餘部分

(54.21-14.82=39.39億元)則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即基金管理人

賣出9.87億元(47.83×(1+3%)-39.39)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轉而投

資於權益類資產。

27.49%)31(505.0=+÷

假設在最後6個月的運作期內,權益類資產上漲15%,固定收益

類資產仍按無風險利率增長,則在保本周期屆滿時,本基金資產淨值

為14.82×(1+15%)+39.39×=57.025.0%)31(+億元。在CPPI策略下,

本基金成功實現保本周期到期保本,並取得了14.04%的累計收益率。

2、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大類資產配置、類屬資產配置和個券選擇三個層次

自上而下進行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管理,力求在實現保本目標的基

礎上適當捕捉穩定收益機會。

大類資產配置主要是通過對宏觀經濟趨勢、貨幣金融政策和利率

走勢的判斷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在利率類、信用類和貨幣類資產之間

的配置比例,同時也對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進行選擇性配置。

類屬資產配置主要通過分析債券市場變化、投資人行為、品種間

相對價值變化、債券供求關係變化和信用環境等進行具體券種的配

置。除了國債、金融債、央票、短融、中票、企業債、

公司債

、債券

回購等類型外,本基金還將在綜合考慮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審慎進行

可轉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品種的投資。

(1)

可轉債

投資策略

可轉債

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相關特性,結合了股票的長

期增長潛力和債券的相對安全、收益固定的優勢,並有利於從資產整

體配置上分散利率風險並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將重點從

可轉債

的內

在債券價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補償及無條件回售價格)、保護條款

的適用範圍、期權價值的大小、基礎股票的質地和成長性、基礎股票

的流通性等方面進行研究,在公司自行開發的

可轉債

定價分析系統的

支持下,充分發掘投資價值,並積極尋找各種套利機會,以獲取更高

的投資收益。

(2)

中小企業

私募債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

私募債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規模

小等特點。短期內,

中小企業

私募債對本基金的貢獻有限,但本基金

將在市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擇優投資。由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發

行主體多為非上市民營企業,個體異質性強、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

此在投資研究方面主要採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過盡

職調查進行獨立評估,信用分析以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等指標為重點。此外,針對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投資,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

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3)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

券選擇和市場交易機會捕捉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

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個券選擇方面,本基金將首先根據保本周期儘可能地投資於剩餘

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工具並持有到期,以最大限度控制組合利率風險

和流動性風險、實現本金保障;其次,本基金還將通過利率趨勢分析、

投資人偏好分析、收益率曲線形態分析、信用分析和流動性分析等,

篩選出流動性良好、到期收益率有優勢且信用風險較低的券種。

3、權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將積極主動的投資風

格與嚴謹規範的選股方法相結合,綜合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的投資方法進行行業配置和個股選擇;在對宏觀經濟運行、行業景氣

變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長潛力進行定量評估、定性分析和實地調研的基

礎上,優選重點行業中基本面狀況健康、具有估值優勢、成長性良好、

定價相對合理的股票進行投資,以謀求超額收益。

(2)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權證定價模型分析其

合理定價的基礎上,充分考量可投權證品種的收益率、流動性及風險

收益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力求規避投資風險、追

求穩定的風險調整後收益。

(3)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有選擇地投

資於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首先將基於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

的判斷和組合風險收益的分析確定投資時機以及套期保值的類型(多

頭套期保值或空頭套期保值),並根據權益類資產投資(或擬投資)

的總體規模和風險係數決定股指期貨的投資比例;其次,本基金將在

綜合考慮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以及股指期貨流動性、收益

性、風險特徵和估值水平的基礎上進行投資品種選擇,以對衝權益類

資產組合的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此外,基金管理人還將建立股

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

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

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

(四)投資決策程序和投資管理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微觀企業運行態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2、投資決策體系

本基金實行三級決策體系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三級決策體系的

責任主體是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協調小組和基金經理。決策管理的

原則是集體決策、分層授權、職責明確和運作規範。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公募資產投資決策

委員會主要由公司總經理室管理層成員、各相關投資部門第一負責

人、研究發展部第一負責人、集中交易部第一負責人組成,督察長和

監察稽核人員可列席會議;投資協調小組是基金投資的協調機構和中

間橋梁,投資協調小組由基金投資部、投資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量

化投資中心的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組成;基金經理是基金運作的直接管

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包括一名債券基金經理和一名股票基金經

理。

3、投資管理程序

嚴謹、科學的投資程序是投資取得成功的關鍵,也是穩定管理、

規範運作和風險控制賴以實現的保證。本基金實行以資產配置、證券

選擇、組合構建、交易執行、評估與調整、數量分析及投資風險管理

為核心的投資管理程序,強調「投資始於研究,研究創造價值」。

(1)資產配置

投資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資中心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

宏觀經濟分析報告、行業分析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利率分析報告和

數量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之上,投資協調小組提交投資策略分析報告

及資產配置建議報告,基金經理提交基金組合分析報告和未來操作建

議,供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

投資決策委員會月度會議審議上述報告並形成月度投資決策建

議,兩名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的資產配置比例範圍內,協

商決定基金的大類資產配置和類屬資產配置。

(2)證券選擇

在資產配置框架下,債券基金經理和股票基金經理根據決策會議

的決議、基金的投資限制和市場判斷分別選擇符合相關要求和本基金

投資風格的券種以構建核心資產池。

(3)組合構建

基金經理根據研究員提交的研究報告,結合自身的研究判斷,基

於核心資產池決定具體的投資品種及其買賣數量、時機,其中超權限

投資安排等需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對於擬投資的個券,基金經理

將採取長期關注、擇機介入的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對於已經買入的個券,基金一般採取長期持有策略,以有效降低基金

的交易費用和變現成本、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執行

集中交易部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風險與績效評估

基金風險評估採用風險管理部門開發的量化模型,評估組合風險

價值、風險乘數、行業配置、估值、流動性、利率和信用等風險;績

效評估採用華安自主研發的組合績效歸因分析系統和第三方績效歸

因系統,對投資組合指定時間段進行績效分解,歸因收益風險來源。

風險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風險和績效評估,並提供相

關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使得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能夠隨時了解

組合承擔的風險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策略;績效評估報告則

有助於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收益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

功與否。基金經理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監控與調整

合規稽核部依據證券基金相關投資法規和本公司實際情況,對基

金投資組合進行合規監控。

基金經理將跟蹤經濟狀況、證券市場和具體企業的發展變化,結

合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風險與績效評估的結果,

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使之不斷得到優化。

(五)業績比較基準

1、業績比較基準選擇

本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稅後)

上述「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發

布的三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基金存續期內,三年期

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調整而調整。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

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

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

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比較基準或其權重構成。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及時公告,

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比較基準選擇理由

本基金選擇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主要

考慮如下:

(1)本基金是保本基金,通過第三方擔保機制的引入和投資組

合保險技術的運用實現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目標,其主要目標客戶為

低風險偏好的定期存款客戶,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為業績比較基

準,符合本基金的產品定位和風險收益特徵。

(2)本基金保本周期為30個月,通過保本周期內高贖回費率的

設置和隨持有期限遞減的贖回費率結構安排,鼓勵長期持有、穩健投

資。以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與目標客戶群的

預期持有期限基本一致。

(3)相較於兩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三年期銀行定期存款

收益率期限結構更合理、在利率市場中適用更廣,容易被廣大投資人

所理解和接受,其收益水平也與保本基金的實際收益特性更吻合。

綜上所述,選擇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

準,能比較貼切地體現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以及投資

業績。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

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放在銀行或存

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七)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不超過該證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

證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4)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

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

出;

(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

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

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

(8)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得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10)本基金投資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

於60%;

(11)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每日所

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

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必須符合基金合同規

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

(12)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0%;

(13)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

相關規定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

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

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

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

限制。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招募說明書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

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

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

告,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除上述第(5)、(9)、(14)、(15)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

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

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

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

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

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

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

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及

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

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二、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後的投資

1、投資目標

通過對權益類資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的靈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證

券子市場的絕對收益機會,在合理控制風險、保障基金資產流動性的

前提下,力求持續高效地獲取穩健回報。

2、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

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等權益類金融工具,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

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地方政府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可轉債

)、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

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股指

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

行。

3、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在投資中將通過對宏觀經濟、國家政策等

可能影響證券市場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預測,結合

投資時鐘

理論並利

用公司研究開發的多因子模型等數量工具,確定基金資產在權益類資

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本基

金將依託倉位彈性優勢並藉助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快速靈活地作出

反應,對大類資產配置比例進行及時調整。

此外,本基金還將廣泛運用各種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較

不同證券子市場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風險特徵,積極尋找各種可

能的套利和價值增長的機會,以確定基金資產在各類具體券種間的配

置比例。

(2)權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審慎進行股票

投資,並以公司開發的數量分析模型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業配置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不同行業自身的周期變化和在國民經濟中所

處的位置,確定重點投資的行業。在此過程中,基金將利用分類行業

模型和公司有關研究部門的分析結果提供決策支持,動態地建立起一

個包含所有行業的系統,數量化地分析各行業與整體經濟變動的相關

性及各行業自身的周期性,判斷和預測行業的相對價值以及不同行業

之間的估值水平差異。具體來說,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增長率不低於同

期國內GDP增長率的行業、具有較大市值的行業、價值低估的行業、

具有持續分紅能力的行業等,同時適當配置或調節經濟周期敏感性行

業的比例。

②個股選擇

行業配置確定後,基金經理將對股票庫中個股進行分類和篩選,

對上市公司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做出評級,對重點公司建立財務模型,

預測其未來幾年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在此基礎上對公司股票進行

估值,以決定是否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在個股選擇的過程中,本基金將充分利用華安開發的各類股票估

值模型和公司有關研究部門的分析結果作為決策支持,對影響市場和

股票價格變動的諸多因素進行考察,獲取股票內在價值的相關參數,

動態地建立起個股分析體系,對個股風險特徵、預期收益、預期分紅、

與行業和整體市場相關性進行量化,判斷股票的內在價值。

2)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權證定價模型分析其

合理定價的基礎上,充分考量可投權證品種的收益率、流動性及風險

收益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力求規避投資風險、追

求穩定的風險調整後收益。

3)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有選擇地投

資於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首先將基於對證券市場總體行情

的判斷和組合風險收益的分析確定投資時機以及套期保值的類型(多

頭套期保值或空頭套期保值),並根據權益類資產投資(或擬投資)

的總體規模和風險係數決定股指期貨的投資比例;其次,本基金將在

綜合考慮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以及股指期貨流動性、收益

性、風險特徵和估值水平的基礎上進行投資品種選擇,以對衝權益類

資產組合的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此外,基金管理人還將建立股

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

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

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

(3)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總體而言,本基金將靈活運用目標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騎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對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進

行投資;具體券種方面,本基金除了投資低風險的利率類品種之外,

還將在綜合考慮風險和收益的基礎上,審慎投資信用債、

可轉債

、中

小企業私募債和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標久期策略

基於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深入研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趨

勢,結合基金未來現金流的分析,確定債券組合平均剩餘期限。如果

預測未來利率將上升,則可以通過縮短組合平均剩餘期限的辦法規避

利率風險,相反,如果預測未來利率下降,則延長組合平均剩餘期限,

賺取利率下降帶來的超額回報。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目標久期確定的基礎上,通過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化

的合理預期,調整組合期限結構策略(主要包括子彈式策略、兩極策

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長期債券間進行配置,從短、中、

長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獲取收益。其中,子彈式策略是使投資組

合中債券的到期期限集中於收益率曲線的一點;兩極策略是將組合中

債券的到期期限集中於兩極;而梯式策略則是將債券到期期限進行均

勻分布。

3)相對價值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包括研究國債與金融債或企業債之間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與銀行間市場利差等。如果預計利差將縮小,可以賣出收益率

較低的債券或通過買斷式回購賣空收益率較低的債券,買入收益率較

高的債券;反之亦然。

4)騎乘策略

通過分析收益率曲線各期限段的利差情況,買入收益率曲線最陡

峭處所對應的期限債券,持有一定時間後,隨著債券剩餘期限的縮短,

到期收益率將迅速下降,基金可獲得較高的資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負債和資產之間收益率水平之間利

差,實行滾動套利的策略。只要收益率曲線處於正常形態下,長期利

率總要高於短期利率。由於基金所持有的債券資產期限通常要長於回

購負債的期限,因此可以採用長期債券和短期回購相結合,獲取債券

票息收益和回購利率成本之間的利差。在制度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

對回購進行滾動操作,較長期的維持回購放大的負債槓桿,持續獲得

利差收益。回購放大的槓桿比例根據市場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線的形

態以及對利率期限結構的預期進行調整,保持利差水平維持在合理的

範圍,並控制槓桿放大的風險。

6)信用類債券投資策略

根據對宏觀經濟運行周期的研究,在綜合分析

公司債

、企業債、

短期融資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和狀況、發行人所處的市場

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等因素後,結合具體發行契約,通過內部

信用評級體制對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建立債券庫並進行動態管理,以

期實現對信用風險的免疫。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管理人可以通過利

差曲線研究和經濟周期的判斷主動採用相對價值策略。

7)

可轉債

投資策略

可轉債

同時具有債券、股票和期權的相關特性,結合了股票的長

期增長潛力和債券的相對安全、收益固定的優勢,並有利於從資產整

體配置上分散利率風險並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將重點從

可轉債

的內

在債券價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補償及無條件回售價格)、保護條款

的適用範圍、期權價值的大小、基礎股票的質地和成長性、基礎股票

的流通性等方面進行研究,在公司自行開發的

可轉債

定價分析系統的

支持下,充分發掘投資價值,並積極尋找各種套利機會,以獲取更高

的投資收益。

8)

中小企業

私募債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

私募債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風險高、流動性差、規模

小等特點。短期內,

中小企業

私募債對本基金的貢獻有限,但本基金

將在市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擇優投資。由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發

行主體多為非上市民營企業,個體異質性強、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

此在投資研究方面主要採用逐案分析的方法(Case-by-case),通過盡

職調查進行獨立評估,信用分析以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等指標為重點。此外,針對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投資,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

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

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9)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

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

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4、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

超過該證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

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

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

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

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

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

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5)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

約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17)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18)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

關規定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

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

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

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

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項外,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

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

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

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

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

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

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

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5、業績比較基準

(1)業績比較基準選擇

本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300

指數收益率×60%+中國債

券總指數收益率×40%

滬深300

指數是由中證指數公司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統一指數,

它的樣本選自滬深兩個證券市場、覆蓋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

票為中國A股市場中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夠反映A

股市場總體發展趨勢,具有權威性,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業績比

較基準。

中國債券總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中

國債券指數。該指數同時覆蓋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銀行間以及銀行櫃

臺債券市場上的主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

反映債券市場總體走勢,適合作為本基金的債券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

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

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

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比較基準或其權重構成。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

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及時公告,

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比較基準選擇理由

1)基金投資範圍

①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組合注重對於股票和債券資產的靈

活配置,股票投資的目標比例為基金資產的60%,債券投資的目標比

例為基金資產的40%;

②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範圍兼顧價值型和成長型上市公司股

票的投資;

③本基金的債券資產投資範圍廣泛覆蓋各類利率債和信用債品

種。

2)

滬深300

指數特點

①指數樣本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

表性;

②指數表現穩定並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動性;

③篩選成份股時加入了基本面選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潤狀

況長期穩健;

④指數成份股數量適中,便於跟蹤和分析。

3)中國債券總指數特點

①指數樣本同時覆蓋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銀行間以及銀行櫃檯債

券市場上的主要固定收益類證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和較高的透

明度;

②指數表現穩定並且在計算中加入了流動性調整,能更為客觀地

反映債券市場現券交投不活躍的特點;

③指數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具有權威性。

6、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高於貨幣市場

基金、債券型基金,而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高

風險品種。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

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

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三、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18年4月18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

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8年3月31日。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

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28,895,037.93

1.28

其中:股票

28,895,037.93

1.28

2

固定收益投資

2,073,736,068.34

91.68

其中:債券

2,073,736,068.34

91.68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30,000,000.00

1.33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

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89,290,795.30

3.95

7

其他各項資產

39,906,890.61

1.76

8

合計

2,261,828,792.18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

-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

供應業

-

-

E

建築業

51,882.13

0.00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

務業

31,202.96

0.00

J

金融業

28,811,952.84

1.28

K

房地產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28,895,037.93

1.28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

資產淨

值比例

(%)

1

002142

寧波銀行

1,514,028

28,811,952.84

1.28

2

603887

城地股份

1,751

51,882.13

0.00

3

300659

中孚信息

776

31,202.96

0.00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70,748,000.00

7.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70,748,000.00

7.58

4

企業債券

97,396,000.00

4.32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120,667,000.00

5.35

6

中期票據

29,877,000.00

1.33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25,565,068.34

1.13

8

同業存單

1,629,483,000.00

72.31

9

其他

-

-

10

合計

2,073,736,068.34

92.02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

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

資產淨

值比例

(%)

1

111815111

18民生銀

行CD111

1,500,000

148,425,000.00

6.59

2

130245

13國開45

1,000,000

100,780,000.00

4.47

3

111890985

18寧波銀

行CD007

1,000,000

98,830,000.00

4.39

4

111805043

18建設銀

行CD043

1,000,000

97,850,000.00

4.34

5

111809075

18浦發銀

行CD075

1,000,000

97,820,000.00

4.34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

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

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投資。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無。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無。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沒有投資國債期貨。

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

部門立案調查的,也沒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的情況。

11.2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

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56,771.5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099,117.39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38,650,951.83

5

應收申購款

49.86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9,906,890.61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轉債

10,845,830.40

0.48

2

132006

16皖新EB

7,831,858.50

0.35

3

127003

海印轉債

819,284.20

0.04

4

127004

模塑轉債

240,745.50

0.01

5

128013

洪濤轉債

160,842.50

0.01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價

值(元)

佔基金資

產淨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況

說明

1

603887

城地股份

51,882.13

0.00

重大事項停

2

300659

中孚信息

31,202.96

0.00

重大事項停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

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

入費用後實際收益水平要低於所列數字。

(一)基金淨值表現

歷史各時間段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

比較

(截止時間2017年12月31日)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A

階段

淨值

增長

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①-③

②-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年

4月13

日)至

2016年

12月31

0.30%

0.06%

1.98%

0.01%

-1.68%

0.05%

2017年1

月1日至

2017年

12月31

5.68%

0.10%

2.75%

0.01%

2.93%

0.09%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C

階段

淨值

增長

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6年

4月13

日)至

2016年

12月31

-0.10%

0.06%

1.98%

0.01%

-2.08%

0.05%

2017年1

月1日至

2017年

12月31

5.21%

0.10%

2.75%

0.01%

2.46%

0.09%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

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

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

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

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

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

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

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

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

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

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

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

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

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

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

債、

公司債

、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證券

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同業存單等

債券品種,下同)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

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

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

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

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

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

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

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

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對市場

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

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

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

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每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

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

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

第3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

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

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

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

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

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

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

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

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

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

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

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

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

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

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

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

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

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

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

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

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

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

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

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

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

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

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

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

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內:僅採取現金分紅一種收益分配方式;

(2)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現金

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

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對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和C

類基金份額分別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同一投資者持有的同一類別的

基金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

紅方式不同,基金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

準;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

低於面值;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額類別內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在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

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確定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

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

行承擔。

在保本周期內,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

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則前述銀行轉帳等手續費用可由相應銷

售機構(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代為支付;本基金轉型為「華安安

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

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

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六、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

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

列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

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基

金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

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

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

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保本周期內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

基金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

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

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

日期順延。

3、保本周期內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0.6%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

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4、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間(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過渡期內免

收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

5、若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而變

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基金管理費、基

金託管費自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當日

按下述標準開始計提: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的

年費率計提,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

提,計算方法同上。基金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標準和方法保持不變。

6、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之外的基金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

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

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

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

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

率、基金託管費率和銷售服務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

率和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於新的費率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

律、法規執行。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

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

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

等進行核對並以託管協議約定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

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

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

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

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

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

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

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

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保證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

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

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

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

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

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

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

明。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

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保證合同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隨《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

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證合同登載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

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

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

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

定媒介上。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

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

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

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

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

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

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

採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式。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

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

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中「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

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

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臨時報告與公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

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

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

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

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

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變更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

(27)保本周期即將到期,本基金將進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轉型為

「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8)本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9)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30)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人贖回

等重大事項時;

(31)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

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

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相關信息

(1)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基金管理

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名稱、數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將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1、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相關信息

本基金將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

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2、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

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

基金年報及半年報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

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

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

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

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媒介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

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

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

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暫停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暫停估值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風險揭示

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

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

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另外,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

金,就第一個保本周期而言,投資者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存在

著僅能收回本金(即認購保本金額)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

周期內申購或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或轉換轉出時不能獲

得保本保證,將承擔市場波動的風險。此外,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

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在極端情況

下,投資者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亦存在著無法收回本金的可能

性。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可能到期終止、轉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

據《基金合同》的約定轉為其他類型基金,到期具體操作以屆時公告

為準。

具體而言,投資者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市場,市場價格可能會因為國際國

內政治環境、宏觀和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投資者風險收益偏好

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波動,從而產生市場風險,這種

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

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收益,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國家經濟、各個行業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到證券市場走勢。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的債券價格和債券利息的損

失,包括價格風險和再投資風險。利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

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券資產的利率風

險水平。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

付息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自於發行人和擔保人。一般認為:國債

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的信用

評級確定,信用等級的變化或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收益率

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5、購買力風險

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

為通貨膨脹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經營決策、技術更新、

新產品研究開發、高級專業人才流動、國際競爭加劇等風險。如果基

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發展前景產生變化,其所發行的股票價

格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將使基金預期的投資收益下

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

全規避。

(二)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會影響其

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和證券價值的判斷,從而影響

本基金的投資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表現、評估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1、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面臨的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金建

倉困難,或建倉成本很高;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

本很高;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者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投資中個

券和個股的流動性風險等。這些風險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場整體流動性相對不足。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市場行

情、投資群體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非常

好,而在另一些時期,則可能成交稀少,流動性差。在市場流動性相

對不足時,本基金的建倉或變現都有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增加建倉成

本或變現成本,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這種風險在發生

大額申購和大額贖回時表現尤為突出。

(2)證券市場中流動性不均勻,存在個券和個股流動性風險。

由於流動性存在差異,即使在市場流動性比較好的情況下,一些個券

或個股的流動性可能仍然比較差,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進行

個券或個股操作時,可能難以按計劃買入或賣出相應的數量,或者買

入賣出行為對個券或個股價格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增加個券或個股的

建倉成本或變現成本。這種風險在出現個券或個股停牌或漲跌停板等

情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

2、流動性風險評估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與轉換」章節。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1)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

持證券、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其中,投資於「股票等

權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

定收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60%」,從投資範圍和所處行

業上看,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良好;

2)從投資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約定:「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本基金流動

性受限資產的比例設置符合《流動性風險規定》。

綜上所述,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良好,流動

性風險相對可控。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時,本基金管理人經內部決策,並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將運用多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

進行適度調整,以應對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於: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延期辦理;

4)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措施。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中「(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

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

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

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中「(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

關內容。

2)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延期辦理

上述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

轉換」中「(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3)收取短期贖回費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

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定風險

1、恆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風險

本基金主要運用恆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機制來進行基礎資產和

風險資產的配置,該投資策略在理論上可以降低資金損失風險、保障

本金安全,但其中蘊含一個重要假設,即投資組合中基礎資產與風險

資產的倉位比例能夠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作出適時、連續的調整。但

在實際投資中,流動性限制或者市場環境急劇變化可能導致本策略不

能有效發揮保本功能。

2、保證風險

本基金雖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但也會因下列情況的發生而導致

保本周期到期日不能償付本金,由此產生保證風險。這些情況包括但

不限於:在保本周期內本基金更換管理人,而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承擔

保證責任;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基金虧損或擔保人無法履行保

證責任;在保本周期內擔保人因經營風險喪失保證能力或保本周期到

期日擔保人的資產狀況、財務狀況以及償付能力發生不利變化而無法

履行保證責任等。

3、到期贖迴風險

本基金在過渡期將暫停基金份額贖回和轉換轉出業務;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間內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份

額,將無法在過渡期內變現或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額,從而面臨贖回失敗的風險。同時,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內視情況

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業務,不欲持有到期的投資

者若不及時贖回,將同樣面臨贖回失敗的風險。

4、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與一般信用

債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更大的信用風險在於

該類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的波動性較大,信息披露不

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基本面的難度。更大的

流動性風險在於該類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外部評級機構

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會降低市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

度,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上述風險特點使得這類債券可能出現因信

用水平波動而引起的價格較大幅度波動,從而影響基金總體投資收

益;同時,流動性差導致的變現困難,也會給基金總體投資組合帶來

流動性衝擊。

5、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風險

金融衍生品是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

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期。投資

於衍生品需承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

風險等。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

烈,有時候要承擔比投資標的資產更高的風險。並且由於衍生品定價

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性,當

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

大損失。同時,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

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

失。

(五)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

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

註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

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道德風險

由於人員的機會主義行為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如內幕交易、

欺詐、舞弊等行為可能給基金資產帶來直接損失或損害基金管理人聲

譽從而損害本基金投資人利益。

3、合規風險

由於操作疏忽、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規環境變化等原因造

成基金運作違反相關規定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表現在基金整體的投

資組合管理上,例如資產配置、類屬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也

可能表現在個券、個股的選擇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投資目標

等。

4、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遭受損失;同時,

證券市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

作,從而有影響基金正常申購和贖回的風險。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

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

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

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

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

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

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

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

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

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詳見附件二。

二十三、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

本公司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適時對服務項目進行調整。主要服

務內容如下:

(一)投資人對帳單服務

本公司在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定製紙質對帳單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紙質對帳單;每月向定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二)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7X24小時的基金淨值信息、投資人帳戶交易情

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的自助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務,基金投資人可以

通過客服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帳戶

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三)網絡在線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站的「在線客服」在線就基金投資、交

易操作中的各種問題進行諮詢互動或留言。

(四)信息定製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發送郵件或者直接登錄本

公司網站定製電子對帳單及資訊服務等各類信息服務。

(五)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客服熱線人工服務、在線

客服、客服電子郵箱、紙質信函等多種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訴或意見。

本公司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在受理投訴後2個工作日

內回復;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將在順延的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

復。

(六)網站交易服務

依據相關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業務規則》的規

定,本公司可向個人投資人和機構投資人提供基金電子直銷交易服

務。具體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網站說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中心熱線:40088-50099(免長途話費)

客戶服務傳真:(021)33626962

公司網址:www.huaan.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號 同濟聯合廣場B座 14樓

郵政編碼:200092

(八)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理

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聯繫基金管理人。請

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到過中國證監會

及工商、財稅等有關機關的處罰。

2.本期公告事項

序號

公告事項

信息披露報

紙名稱

披露日期

1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喜鵲金融為銷售機構並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0.17

2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股東變更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0.17

3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泛華普益為銷售機構並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0.21

4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2017年第3季

度報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0.25

5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華羿恆信為銷售機構並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01

6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華安基金電子直銷

平臺開通協助投資者購

買合作商戶實物黃金業

務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02

7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基金參加光大

證券費率優惠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04

8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中信

銀行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2017.11.08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9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匯成

基金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10

10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2017年第2號)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27

11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摘要(2017年第2

號)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1.27

12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中金

公司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2017.12.16

公司網站

13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基金電子交易平臺

延長工行直聯結算方式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2.19

14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蘇州

銀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2.26

15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東莞

銀行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2.27

16

關於華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參加交通

銀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7.12.29

17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證券

2018.01.03

關於旗下產品實施增值

稅政策的公告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18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大河財富為銷售機構並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1.09

19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電盈基金為銷售機構並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1.16

20

華安基金關於參加大泰

金石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1.18

21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國金證券

為銷售機構並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2018.01.20

參加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2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2017年第4季

度報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1.22

23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參加

華信證券費率優惠活動

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2.08

24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副總經理變更的公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2.13

25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基金電子交易平臺

延長工行直聯結算方式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14

26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電子直銷平臺開展

「微錢寶」帳戶交易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1

27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根據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4

28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更

新)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4

29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後對照表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4

30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上海證券

報》、《證券

2018.03.24

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更

新)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31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2017年年度

報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7

32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2017年年度

報告(摘要)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7

33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旗下基金參加東海

證券費率優惠的公告

《上海證券

報》、《證券

時報》、《中

國證券報》和

公司網站

2018.03.27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

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

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二十六、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本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除第6項在基金託管人處外,其餘文件均在基

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

購買複印件。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

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償責任,或擔保人

未履行其連帶責任保證義務時,就其享有保本權益的基金份額直接向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擔保人追償;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

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

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

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

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2、基金管理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

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

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

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

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

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

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

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

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

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

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等方面的業

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

調高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

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

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

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

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

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

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

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

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

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

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

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

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

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

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

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

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的

《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履行約定的保本義務;

2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3、基金託管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

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

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

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

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

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

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

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

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

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

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

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

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

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

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

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

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

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但

在保本周期到期後依據基金合同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並按基金合同約定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計提管理費和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後依據基金合同變更為「華

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

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後依據

基金合同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並按基金

合同約定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

資範圍或投資策略執行以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

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但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

有規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

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保本周期內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但因

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

產或其他已喪失繼續履行保證責任能力的情況,或者因擔保人或保本

義務人發生合併或分立、由合併或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擔

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除外;

13)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

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

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

類別及定義,變更收費方式;

5)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增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6)保本周期內,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或其他已喪失繼續履行保證責任能力的情

況,或者在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發生合併或分立、由合併或分立後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

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7)保本周期到期後,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轉入下

一保本周期,並維持或變更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

8)保本周期到期後,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轉型

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並按基金合同約定的

「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

資策略執行;

9)保本周期到期後,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轉型

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並按基金合同約定的

「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計

提管理費和託管費;

10)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1)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

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1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

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基金交

易、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或推出新業

務或新服務;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

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

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

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

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

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

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

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

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

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

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

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

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

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

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通訊開會以及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

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

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

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

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

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

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

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

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

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

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

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

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

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

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

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

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

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

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

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

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

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

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

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

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

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

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

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

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

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

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

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

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

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

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

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

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

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

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召集人應當

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或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時,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

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

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30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第一個

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的對應日止,如該對

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保本周期屆

滿時,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轉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將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處理規則,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的

起始時間;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

始之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對應日止,若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

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內,如本基金A類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連續15個工作日達到或超過當期保本周期

的觸發收益率,則基金管理人將在滿足上述條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內公告本基金當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離滿足提前到期

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且不得晚於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

本周期到期日)。

2、保本條款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包括該類基金份額

的淨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及募集期間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後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

算日的資產淨值及其申購費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

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份額折算日的資產淨值。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累計分紅金額之和低

於認購保本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即「保本賠付差額」),

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含第20個工作日)將該差額

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

期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可

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

和低於其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

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

3、適用保本條款的情形

(1)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2)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額

持有人在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

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對於前述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論選擇贖回、轉換轉出、

轉入下一保本周期還是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都同樣適用保本條款。

4、不適用保本條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

和不低於其保本金額;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

持有人過渡期申購併持有到期以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

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可贖回金額加上該部分基金份額在當期保

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不低於其保本金額;

(3)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過渡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

當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該日)贖回或轉

換轉出的基金份額;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內申購或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

(5)在保本周期內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內發生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或更換基金管理

人的情形,且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保本義務人不同意繼

續承擔保本償付責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後(不包括該日),基金份額發生的任

何形式的淨值減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投資虧損;或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導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無法按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

或延遲履行義務的,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

務人免於履行保本義務的。

5、保本周期到期處理

(1)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

保本周期屆滿時,在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

存續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

可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與本基金管理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

合同、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則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續條件,本基金將繼續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續並轉入下一保本周

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體起訖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保本周期屆滿時,在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

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續條件,則本基金將按

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同

時,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以及基金費率等相關內容

也將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作相應修改。上述變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但應在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後,提前在臨時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說

明。

若本基金不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則本

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間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5個工作日(含

第5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在當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

期間的具體起止時間及處理規則,並提示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此期間內

進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額選擇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贖回基金份額;

②將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

其他開放式基金份額;

③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將基金份額轉入下

一保本周期;

④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繼續持有轉型後

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未選擇贖回或轉換轉出,

則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基金到期存續形式視其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繼續持有轉型後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默認操作日期為到期操作期間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間內,本基金接受贖回和轉換轉出申請,不接

受申購和轉換轉入申請。基金贖回或轉換轉出採取「未知價」原則,即

贖回價格或轉換轉出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4)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內視情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和基

金轉換業務,並提前公告。

5)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間內(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基金管

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費。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間內,對於認購併持有到期、過渡期申購併持

有到期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無論選擇贖回、轉換轉出、轉入下一保本周期還是轉

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都同樣適用保本條

款。

2)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選擇贖回,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

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贖回當日

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並由當期有效

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3)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選擇轉換轉出,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轉換

當日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作為轉出金額,並由當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4)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

理人應將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作為轉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轉入金額,並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

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

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對於適用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

作期間內默認選擇繼續持有轉型後的「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相應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當期累計分紅金額低於其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將該部

分基金份額在《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前一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作為轉入該基金的轉入金額,並由

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在約定時間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屆滿,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含第20個工作日)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擔保人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提供不可撤

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第一個保本周期之後的各保本周期屆滿,由當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義務人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具體規則由

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確定並公告。

7)對於到期操作期間內贖回或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而言,保本

周期到期日(不含)後至贖回或轉換轉出實際操作日(含)的淨值下

跌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對於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後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的淨值下跌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4)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處理

保本周期屆滿時,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將轉入下一

保本周期。

1)過渡期及過渡期申購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業務需要設定過渡期。過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間

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時間區間,

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

投資人在過渡期內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稱為「過渡期

申購」。在過渡期內,投資人轉換轉入本基金基金份額,視同為過渡

期申購。

①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擔保額度或保本償付額度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額預估保本金額確定並公告基金過渡期申購規模上

限以及規模控制方法。

②過渡期申購採取「未知價」原則,即過渡期申購價格以申請當日

收市後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③投資人進行過渡期申購的,其持有相應基金份額至過渡期最後

一日(含該日)期間的淨值波動風險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④過渡期申購費率在屆時的臨時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列示。過渡期申購費用由過渡期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

登記等各項費用。

⑤過渡期申購的日期、時間、場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確定並提前公告。

⑥過渡期內,本基金將暫停辦理日常贖回和轉換轉出業務。

⑦過渡期內,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銷售服務

費。

2)基金份額折算

過渡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前一工作日)為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包括投資人到期

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和過渡期申購的

基金份額)在其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

額淨值為1.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資產的形成

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資產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

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以及過渡期申

購的基金份額在下期份額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運作

折算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為下一保本周期開始日,本基金轉入下一

保本周期運作。

①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額以及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經基金份額折算後,適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條款。

②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默認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和

過渡期申購的基金份額在下期份額折算日所對應的資產淨值總額超

過擔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擔保額度或保本義務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保本償付額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業務規則,對每位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條款的基金份額進行確認,具體

確認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

③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後,仍使用原基金名稱和基金代碼辦

理日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

④自本基金進入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組合

管理需要暫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暫停期限

最長不超過3個月,具體詳見基金管理人的屆時公告。

(5)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基金資

產的形成

保本周期屆滿時,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本基金將自到期

操作期間結束日次日起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

1)基金管理人將以到期操作期間結束日的基金份額(即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間內默認選擇繼續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華安

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對應的

基金資產淨值作為轉入該基金的轉入金額。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轉型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日

常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等業務,具體操作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

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將就上述到期相關事宜進行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本周期到期處理的業務規則、轉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

文件及其申購贖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機制

為確保履行保本條款,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

過與擔保人籤訂保證合同或與保本義務人籤訂風險買斷合同,由擔保

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者由保本義務人為本基金承

擔保本償付責任,或者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證符合

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保本金額保證。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重慶三峽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

為擔保人,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範圍為保本賠付差額部分。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不超

過71億元,保證期間為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其後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制,由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屆

時籤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

周期開始前公告。

2、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主要內容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擔保人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保證合

同,就第一個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額所承擔保本義務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基金份額持有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該保證合同的約定。保

證合同的具體內容詳見基金合同附件:《華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保證合同》,擔保人的保證責任以保證合同為準。保證合同中

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保證的範圍和最高限額

①本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提供的保本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

所對應的淨認購金額、認購費用及募集期間的利息收入之和。

②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即保證範圍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

值的乘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

金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

總金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該差額部分即為保本賠付差

額)。

③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提供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

內申購、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持有人認購的基金份額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該日)贖回或轉換轉出的部分不在保證範圍

之內,且擔保人在本基金項下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71億

元人民幣。

④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除提前

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為30個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30個公曆月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本基

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滿足提前到期條件之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離滿足提前到期條件之日起不超過20個工作

日,且不得晚於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

3)保證的方式

在保證期間,擔保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

任。

4)除外責任

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總金額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

②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該

日)贖回或轉換轉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③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提供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保本

周期內申購或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

④在保本周期內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的情

形;

⑤在保本周期內發生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或更換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擔保人不同意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後(不包括該日),基金份額發生的任何

形式的淨值減少;

⑦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條款,可能加重擔保人

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根據法律法規要

求進行修改的除外;

⑧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基金投資虧損;或因不可抗力直接導

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按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的,或

《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於履行保本義務的;

⑨保證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主張追

償保本金額;

⑩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導致擔保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的。

5)責任分擔及清償程序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額的可贖回金額與相應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

保本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4 個

工作日內將該差額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指定帳戶。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條①款的約定全額履行保本義務的,基

金管理人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5個工作日內,向擔保人發出書面

《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應當載明基金管理

人應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賠付差額總額、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償付的金額、需擔保人清償的金額以及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

開立的帳戶信息。

③擔保人應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發出的《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後

的5個工作日內,將《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載明的清償款項劃入本

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帳戶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擔保人將上述清償款項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

帳戶中後即為全部履行了保證責任,擔保人無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逐

一進行清償。清償款項的分配與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擔保人對此

不承擔責任。

④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20個工作日(含第20

個工作日)內將根據本條①、②、③款已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

所開立的帳戶的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⑤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額與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加上其認購併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額累計分紅款項之和計算的總金額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

及擔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條①、②、③、④款中約定的保本

義務及保證責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後第21個工作日起,基金份額

持有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擔保

人請求解決保本賠付差額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向擔保人

追償的,僅得在保證期間內提出。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的各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將根

據當期的保本保障機制與屆時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

或風險買斷合同,並披露其主要內容及全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

諾繼續對下一個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與基金管理人另行籤署保

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3、保證費用或風險買斷費用

(1)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證費用

1)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證費用按前一日認購併持有的基

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的0.2%年費率計提。保證費用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2%/當年日曆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保證費用

E為前一日認購併持有的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2)保證費用從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費中列支,逐日累

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費之後

的15日內向擔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證費用,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擔保人於收到

款項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有效發票。

3)保證費用計算期間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人解除

保證責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較早者止,起始日及終止日均應

計入期間。

(2)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其後各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制、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情況和屆時籤署的保

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確定並披露各保本周期內的保證費用或風險

買斷費用。

4、影響擔保人擔保能力或保本義務人償付能力情形的處理

保本周期內,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出現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或保

本償付能力情形的,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

理人以及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將上述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並提出處理辦法。在確信擔保人或保本義

務人已喪失繼續履行擔保責任能力或保本償付能力的情況下(包括但

不限於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宣告破產等),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儘快確定新的擔保

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

金管理人應在接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

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5、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變更

(1)發生下列情形時,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變更無須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

質情況、新籤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等向中國證監會報備,並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周期內,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在原有擔保人或

保本義務人之外增加新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2)保本周期內,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歇業、停業、被吊銷企

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或其他已喪失繼續履行擔保責任能力或保

本償付能力的情況,基金管理人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

機制;

3)保本周期內,因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發生合併或分立,由合

並或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

義務;

4)保本周期到期後,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的情況下轉入下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相應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

制。

(2)除上述第(1)款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外,基金管

理人更換擔保人、保本義務人或保本保障機制必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此種情況下,具體的更換程序如下:

1)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提名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被提名的新擔保

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當符合保本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質條件,

且同意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形成

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

(含1/2)表決通過,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③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決議應當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更換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與新任擔保

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換保本保障機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機制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當符合保本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

務人的資質條件,且同意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變更保本保障機制事項以及新保本保障

機制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表決通過,並自表決通

過之日起生效。

③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變更保本保障機制的決議應當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

變更保本保障機制的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與新保本保障機制

下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籤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更換的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必須具有法律法規

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擔任基金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資質和條件,並

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更換後,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

的所有與本基金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相關的權利義務由繼任的

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在新任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接任之前,原

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

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職責終止的,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應妥

善保管保本周期內業務資料,及時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擔保人或保本

義務人辦理保證業務資料的交接手續,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擔保人或保

本義務人應及時接收。

6、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免責

除本節第2條「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主要內容」中的「除外責

任」部分所列明的免責情形和未來新籤署並公告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

斷合同所列明的免責情形,以及本節第5條「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的

變更」中提到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更換後,原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

承擔的所有與本基金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相關的權利義務由繼

任的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承擔」之外,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不得免除

保證責任或保本償付責任。

(五)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

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

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

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

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

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

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

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

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

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

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

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

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附件二: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

二期31-32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國金中心

二期31-32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

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

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

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

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

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

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下:

A、作為保本基金運作時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

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

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

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按照投

資組合保險機制將資產配置於固定收益類資產與權益類資產。本基金

投資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為國內依法發行交易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

政策性金融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及次級債、企業債、

公司債

、可轉換

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

城投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

本基金投資的權益類資產為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

貨等。

本基金將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按照

投資組合保險機制對固定收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進行

動態調整。本基金投資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

於6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B、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

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等權益類金融工具,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

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

中小企業

私募債、地方政府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

可轉債

)、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

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現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股指

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

行。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

行監督:

A、作為保本基金運作時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

基金資產淨值的0.5%;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

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4)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

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

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

出;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

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

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

到期後不得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得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9)本基金投資的股票等權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

於60%;

(10)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淨值的8%;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

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

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B、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

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

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

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

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

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

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

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2)本基金僅在投資股指期貨時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

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

(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

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

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

約定;

(13)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14)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

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8%;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

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條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

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

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

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

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不需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除上述「作為保本基金運作時」第(4)、(8)、(13)、(14)項或

「轉型為『華安安禧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後」第(2)、(9)、

(17)、(18)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

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

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

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

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

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

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

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

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

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

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

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

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

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

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

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

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

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

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

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

任。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

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

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

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與上文所述流動性受限資產並不相

同,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

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

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

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

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

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

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

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受限證

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

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

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

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

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

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

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

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

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

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

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

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

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

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

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

監督:

1)本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6、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

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

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

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乙方的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

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

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7、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期

貨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籤署

《期貨投資託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8、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

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9、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

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

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

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10、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

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

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2、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

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

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

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

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

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

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

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

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

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

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

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

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

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

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

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

或登記結算機構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

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

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

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

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

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

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

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

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

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

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

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

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的

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

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4、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

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

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

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

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本基金財產承擔。此項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墊付,待託管產品啟始運營後,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

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產品託管資金帳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帳

戶開立後,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將證券帳戶開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

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籤

署的《託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

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

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

行。

5、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

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

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

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

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

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

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

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

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

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

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合同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加蓋公章,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

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

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每類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

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2、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

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

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

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

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

債、

公司債

、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

中小企業

私募債、證券

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同業存單等

債券品種,下同)的估值

①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

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

行估值;

②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

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

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

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

按成本估值;

④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

市場的情況下,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

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對市場報

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

動很少的情況下,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

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

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

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

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

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出具加蓋公章

的書面說明後,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

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3、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

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

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

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

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

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

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

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

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

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

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

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

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

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

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

有關會計制度變化、市場規則變更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

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4、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

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6、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

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

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7、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

的覆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

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

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

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

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

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

報告。

8、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

前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檔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

其他相關資料。基金託管人應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應當按規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於15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

求的除外。

2、合同檔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籤署重大合同文本後,應及時將合同文本正本

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2)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與本基金帳務處理、資金劃撥等有關

的合同、協議傳真基金託管人。

3、變更與協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未變更的一方有義務協助

變更後的接任人接收相應文件。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

記帳憑證、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承擔保密義務並保存

至少十五年以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

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

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及律師費用由敗訴

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

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

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

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

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

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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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地產:更新招募說明書(2019年第1號) 時間:2019年03月21日 17:45:29&nbsp中財網 國泰國證房地產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的與託管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2月6日,投資組合報告為2018年4季度報告,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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