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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14年第2號]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二〇一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於2012年3月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295號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2年6月12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4年6月1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4年3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8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緒言 《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以及《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招募說明書:指《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託管人或本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託管協議或本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及對該等法律法規不時作出的修訂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9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3、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者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宣傳推介、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4、直銷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7、註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基金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8、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29、基金帳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基金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交易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曆日 37、月:指公曆月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開放日:指為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間,基金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申購:指在基金存續期內,基金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贖回:指在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 45、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46、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巨額贖回: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5、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體 56、《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況 1、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3、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4、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5、設立時間:2003年8月5日 6、電話:020-83936666 全國統一客服熱線:95105828 7、聯繫人:段西軍 8、註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9、股權結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廣發證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權。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王志偉:董事長,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公司治理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第十屆政協委員,廣東省政府決策諮詢顧問委員會企業家委員,廣東金融學會常務理事,江西財經大學客座教授。歷任
廣發證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廣東發展銀行黨組成員兼副行長,廣東發展銀行行長助理,廣東發展銀行信託投資部總經理,廣東發展銀行人事教育部經理,廣東省委辦公廳政治處人事科科長等職務。 林傳輝:副董事長,男,大學本科學歷,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基金業協會創新與戰略發展專業委員會委員。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投資銀行上海業務總部副總經理、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 孫曉燕:董事,女,碩士,現任
廣發證券副總裁、財務總監,兼任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東
廣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經理、財務部副總經理、投資自營部副總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兼任武漢烽火國際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南京烽火藤倉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漢烽火軟體技術有限公司、烽火藤倉光纖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烽火誠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徵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武漢烽火普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武漢市烽
視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光谷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線纜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漢烽火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武漢烽火信息集成技術有限公司、藤倉烽火光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總經理助理、財務部總經理助理、財務部總經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碩士,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江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深圳市金海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深圳
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常委、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副會長、廣東省工商聯副主席、廣東省女企業家協會會長、深圳市政協常委,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廣東南粵銀行董事,深圳龍崗國安村鎮銀行董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監事。 許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碩士,主管藥師,現任
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兼任中國中藥協會中藥飲片專業委員會專家、全國中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全國製藥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中藥炮製機械分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國家中
醫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藥炮製與配置工專業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廣東省中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曾任廣東省
康美藥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董茂云:獨立董事,男,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復旦大學教授,兼任寧波大學特聘教授,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紹興銀行獨立董事,
海爾施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復旦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復旦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姚海鑫:獨立董事,男,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本人現任遼寧大學新華國際商學院教授、黨總支書記,兼任
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遼寧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計財處處長、學科建設處處長、發展規劃處處長。 羅海平:獨立董事,男,經濟學博士,現任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兼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法人代表)。曾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荊州市分公司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業務處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湖北省國際部總經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漢口分公司總經理,太平保險湖北分公司總經理,太平保險公司總經理助理,太平保險公司副總經理兼紀委書記,民安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副總裁,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陽光保險集團執行委員會委員。 2、監事會成員 餘利平:監事會主席,女,經濟學博士,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成都營業部總經理、
廣發證券基金部副總經理、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長。 匡麗軍:監事,女,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涉外秘書,現任廣州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工會主席、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主任,兼任廣州市科達實業發展公司總經理。曾任廣州實達實業發展公司辦公室主任、廣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吳曉輝:監事,男,工學碩士,現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兼任廣發基金分工會主席。曾任
廣發證券電腦中心員工,副經理,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林傳輝:總經理,男,大學本科學歷,兼任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基金業協會創新與戰略發展專業委員會委員。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北京業務總部總經理、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投資銀行上海業務總部副總經理、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 肖雯:副總經理,女,企業管理碩士, 高級經濟師, 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理,中國基金業協會產品與銷售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任珠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助理總經理、
廣發證券電子商務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 朱平:副總經理,男,碩士, 經濟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資部總經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五屆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兼職委員。曾任上海榮臣集團市場部經理、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華南業務部副總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研究負責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易陽方:副總經理,男,經濟學碩士,經濟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
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廣發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自營部副經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基金基金經理。 段西軍:督察長,男,博士。曾在廣東省佛山市財貿學校、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工作。 陳伯軍:副總經理,男,經濟學博士,兼任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全國金融系統青年聯合會第二屆委員會委員。曾任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高級經理,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主管、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市場總監、總經理助理。 邱春楊:副總經理,男,經濟學博士,兼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總經理,瑞元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證券資產管理部產品設計人員,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副總經理、金融工程部副總經理、產品總監。 4、基金經理 馮永歡,男,中國籍,經濟學碩士,10年基金從業經歷,持有基金業執業資格證書,2004年2月28日至2007年3月28日先後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行業研究員、研究發展部總經理助理、
廣發穩健增長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助理,2007年3月29日至2010年12月30日任
廣發穩健增長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2008年2月14日起任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2012年6月12日起任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2月5日起任
廣發大盤成長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權益投資一部副總經理。 5、本基金投資採取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如下: 主席:公司總經理林傳輝;成員:公司副總經理朱平,公司副總經理易陽方,投資總監、權益投資一部總經理陳仕德,研究發展部總經理許雪梅,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張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1)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進行基金資產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金資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部控制目標和原則、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管理制度、基金績效評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工作要求、業務流程等的具體說明。 根據基金管理業務的特點,公司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四道內控防線: 1、建立以各崗位目標責任制為基礎的第一道監控防線。各崗位均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各業務均制定詳盡的操作流程,各崗位人員上崗前必須聲明已知悉並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各自職責。 2、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的第二道監控防線。公司在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的責任。 3、建立以監察稽核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面實施監督反饋的第三道監控防線。監察稽核部屬於內核部門,直接接受總經理的領導,獨立於其他部門和業務活動,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4、建立以合規審核委員會及督察長為核心,對公司所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的第四道監控防線。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農業銀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註冊資本:32,479,411.7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010-68121510 傳真:010-68121816 聯繫人:李芳菲 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行設在北京。經國務院批准,中國
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原中國
農業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業務、機構網點和員工。中國
農業銀行網點遍布中國城鄉,成為國內網點最多、業務輻射範圍最廣,服務領域最廣,服務對象最多,業務功能齊全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在海外,中國
農業銀行同樣通過自己的努力贏得了良好的信譽,每年位居《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之列。作為一家城鄉並舉、聯通國際、功能齊備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一貫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堅持審慎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立足縣域和城市兩大市場,實施差異化競爭策略,著力打造「伴你成長」服務品牌,依託覆蓋全國的分支機構、龐大的電子化網絡和多元化的金融產品,致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與廣大客戶共創價值、共同成長。 中國
農業銀行是中國第一批開展託管業務的國內商業銀行,經驗豐富,服務優質,業績突出,2004年被英國《全球託管人》評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2007年中國
農業銀行通過了美國SAS70內部控制審計,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SAS70審計報告,表明了獨立公正第三方對中國
農業銀行託管服務運作流程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中國農業銀行著力加強能力建設,品牌聲譽進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屆「『金牌理財』TOP10頒獎盛典」中成績突出,獲「最佳託管銀行」獎。2010年再次榮獲《財務長》雜誌頒發的「最佳資產託管獎」。 中國
農業銀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部於1998年5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為託管業務部,內設養老金管理中心、技術保障處、營運中心、委託資產託管處、保險資產託管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處、境外資產託管處、綜合管理處、風險管理處,擁有先進的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託管業務系統。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
農業銀行託管業務部現有員工140餘名,其中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工程師、律師等專家10餘名,服務團隊成員專業水平高、業務素質好、服務能力強,高級管理層均有20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和高級技術職稱,精通國內外證券市場的運作。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14年3月31日,中國
農業銀行託管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共198隻,包括
富國天源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平穩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景陽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盛同德主題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內需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漢盛證券投資基金、裕隆證券投資基金、景福證券投資基金、鴻陽證券投資基金、豐和價值證券投資基金、久嘉證券投資基金、
長盛成長價值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鴻利收益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價值增長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債券投資基金、
銀河穩健證券投資基金、
銀河收益證券投資基金、長盛中信全債指數增強型債券投資基金、長信利息收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長盛動態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內需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精選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銀利精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天瑞強勢地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分紅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新華優選分紅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貨幣市場基金、交銀施洛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資源壟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信誠四季紅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富蘭克林國海彈性市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益民貨幣市場基金、長城安心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郵核心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內需增長貳號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長盛中證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首選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價值成長雙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動力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寶盈策略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金牛創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益民創新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郵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天成紅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雙利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深化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巴黎競爭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新華優選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成長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天治穩健雙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利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先鋒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東吳進取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內需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大成行業輪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上證180公司治理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上證180公司治理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LOF)、景順長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中郵核心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中
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博時創業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
消費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匯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景豐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
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工銀瑞信
深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
深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富國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大成
深證成長4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大成
深證成長4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泰達宏利領先
中小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信用添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
東吳中證新興產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四季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安瑞進取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社會責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
消費服務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易方達黃金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
中郵中小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浙商聚潮產業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領先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先進位造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上投摩根新興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策略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商安達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深證300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中國中小盤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交銀施洛德深證300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富國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長信內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中證內地消費主題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中海消費主題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盛同瑞中證2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核心競爭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行業輪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亞洲(除日本)機會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匯
添富逆向投資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新銳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菱信
中小板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金剛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理財14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嘉實全球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新經濟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吳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新社會責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理財寶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恆久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目標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7天理財寶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理財21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中債新
綜合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工銀瑞信信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現金增利貨幣市場基金、
景順長城支柱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史坦利華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央視財經5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鵬華理財21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14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安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商雙債增強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品質投資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中海可轉換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融通標普中國
可轉債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現金寶場內實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交銀施洛德榮祥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中國企業境外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焦點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滬深30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研究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行業輪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目標收益一年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高息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方利群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南方穩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四季金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夏永福養老理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豐益信用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國證醫藥衛生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洛德定期支付雙息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潤元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盛雙月紅一年期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國有企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安達信用主題輪動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郵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
信息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大成景祥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歲歲恆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景益貨幣市場基金、
萬家市政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建信穩定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上投摩根雙債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活期寶貨幣市場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標觸髮式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
信用增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品牌傳承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濃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
恒生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長盛航天海工裝備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阿爾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諾安天天寶貨幣市場基金、前海開源
可轉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負責中國
農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風險管理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權。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實行嚴格的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通過參數設置將《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規定的投資比例和禁止投資品種輸入監控系統,每日登錄監控系統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通過基金資金帳戶、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為。 當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基金託管人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以下方式的處理: 1、電話提示。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基金管理人; 2、書面警示。對本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式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提示; 3、書面報告。對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為,書面提示有關基金管理人並報中國證監會。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本公司通過在廣州、北京、上海設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財中心、杭州理財中心及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等業務。 (1)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3號東裙樓4樓 直銷中心電話:020-89899073 020-89899042 傳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D座11層 電話:010-68083368 傳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2908室 電話:021-68885310 傳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4樓05室 電話:0755-82701982 傳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財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華星路2-2號 電話:0571-81903158 傳真:0571-81903158 (6)網上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認購等業務,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 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網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網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電話:95105828(免長途費)或020-83936999 客服傳真:020-34281105 (7)投資人也可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本基金髮售相關事宜的查詢和投訴等。 2、代銷機構 (1)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聯繫人:趙會軍 電話:010-66107900 傳真:010-66107914 客服電話:95588 公司網站:www.icbc.com.cn (2)名稱: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5、18、19、36、38、39、41、42、43、44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7985 客服電話: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公司網站:www.gf.com.cn (3)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長安興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電話:95533 公司網站:www.ccb.com (4)名稱: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客服電話:95599 公司網站:www.abchina.com (5)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服電話:95566 傳真:010-66594946 公司網站:www.boc.cn (6)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傅育寧 客服電話:95555 公司網站:www.cmbchina.com (7)名稱: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電話:021-61618888 傳真:021-63604199 聯繫人:倪蘇雲、虞谷雲 客服電話:95528 公司網站:www.spdb.com.cn (8)名稱: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寧黎明 聯繫人:張萍 電話:021-68475888 傳真:021-68476111 客服電話:021-962888 公司網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董文標 聯繫人:董雲巍 電話:010-58560666 傳真:010-57092611 客服電話:95568 公司網站:www.cmbc.com.cn (10)名稱: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繫人:胡技勳 聯繫方式:0574-89068340 傳真:0574-87050024 客服電話:96528,上海、北京地區962528 公司網站:www.nbcb.com.cn (11)名稱: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8號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聯繫人:滕克 聯繫電話:0532-85709787 傳真:0532-85709799 客服電話:(青島)96588,(全國)400-66-96588 公司網站:www.qdccb.com (12)名稱: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288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張達洋 聯繫人:毛真海 聯繫電話:0571-87659546 傳真:0571-87659188 客服電話:95527 公司網站:www.czbank.com (13)名稱: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慶路79號天徽大廈A座 法定代表人:王曉昕 聯繫人:葉卓偉 電話:0551-2667635 傳真:0551-2667684 客服電話: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內) 公司網站:www.hsbank.com.cn (14)名稱: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1-205號 法定代表人:劉寶鳳 聯繫人:王宏 電話:022-58316666 傳真:022-58316569 客戶服務熱線:4008888811 公司網站:www.cbhb.com.cn (15)名稱: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東莞市運河東一路193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運河東一路193號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聯繫人:巫渝峰 電話:0769-22100193 傳真:0769-22117730 客服電話:40011-96228 公司網站:www.dongguanbank.cn (16)名稱: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哈爾濱市道裏區尚志大街160號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道裏區尚志大街160號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聯繫人:王超 電話:0451-86779007 傳真:0451-86779218 客服電話:95537 公司網站:www.hrbb.com.cn (17)名稱: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大道北195號 法定代表人:姚建軍 客服電話:400-83-96699(全國),020-96699(廣州) 聯繫人:張揚眉 電話:020-37598442 傳真:020-37590726 公司網站:www.gzcb.com.cn (18)名稱: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聯繫人: 王棟 電話:0311-88627522 傳真:0311-88627027 客服電話:400-612-9999 網址:www.hebbank.com (19)名稱: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蘇州市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辦公地址:蘇州市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法人代表:陸玉根 聯絡人:王健 聯繫電話:0512-63969841 客服電話:4008696068、0512-96068 傳真:0512-63969962 網址:www.wjrcb.com (20)名稱:廣東順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德和居委會擁翠路2號 辦公地址:廣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德和居委會擁翠路2號 法定代表人:吳海恆 聯繫人:何浩華 電話:0757-22388928 傳真:0757-22388235 客服電話:0757-22223388 網址:www.sdebank.com (21)名稱: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鋼鐵大街6號 辦公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鋼鐵大街6號 法人代表:李鎮西 聯絡人:劉芳 聯繫電話:0472-5189051 客服電話:內蒙古地區:0472-96016 北京地區:010-96016 寧波地區:0574-967210 深圳地區:0755-967210 成都地區:028-65558555 傳真:0472-5189057 網址: www.bsb.com.cn (22)名稱: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杭州市慶春路46號 辦公地址:中國.杭州市慶春路46號 法人代表:吳太普 聯繫人:嚴峻 聯繫電話:0571-85108195 客服電話:4008888508 傳真:0571-85106576 網址:www.hzbank.com.cn (23)公司名稱: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2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2號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聯繫人:張露茜 聯繫電話:0371-67009917 業務傳真:0371-67009917 客服熱線:967585 公司網址:www.zzbank.cn (24)名稱:威海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威海市環翠區寶泉路9號 辦公地址:威海市環翠區寶泉路9號 法定代表人:譚先國 聯繫電話:0631-5222293 業務傳真:0631-5215726 客服熱線:省內96636,境內40000-96636 公司網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5)公司名稱:日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日照市煙臺路197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日照市煙臺路197號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聯繫人:劉慧賢 聯繫電話:0633-8081290 業務傳真:0633-8081276 客服熱線: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網址:www.bankofrizhao.com.cn (26)名稱: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稱) 註冊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拓東路41號(詳細地址) 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拓東路41號(詳細地址) 法定代表人:夏 蜀 聯繫人:戴秋娟 聯繫電話:0871-63140324 業務傳真:0871-63194471 客服熱線:4008896533 公司網址:www.fudian-bank.com (27)名稱: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張騰 電話:0591-87383623 傳真:0591-87383610 公司網站:www.hfzq.com.cn 客服電話:96326(福建省外請先撥0591) (28)名稱: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層 法定代表人:儲曉明 聯繫人:曹曄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客服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電話委託:021-962505 網址:www.sywg..comm (29)名稱: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萬建華 聯繫人:吳倩 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666 客服電話:400-8888-666 公司網站:www.gtja.com (30)名稱: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聯繫人:田薇 電話:010-66568430 傳真:010-66568990 客服電話:4008-888-888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站:www.chinastock.com.cn (31)名稱: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權唐 電話:400-8888-108 傳真:010-65182261 客服電話:400-8888-108 公司網站:www.csc108.com (32)名稱: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郵編:10003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5層 郵編: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聯繫人:尹伶 聯繫電話:010-66045529 客服電話:010-66045678 傳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顧網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網網址:www.jjm.com.cn (33)名稱: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六樓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齊曉燕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客服電話:95536 公司網站:www.guosen.com.cn (34)名稱: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繫人:林生迎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客服電話:95565、4008888111 公司網站:www.newone.com.cn (35)名稱: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許剛 聯繫人:王煒哲 電話:021-20328000 公司網站www.bocichina.com (36)名稱: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聯繫人:劉陽 電話:0755-83516289 傳真:0755-83515567 客戶服務熱線: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網站:www.cgws.com (37)名稱: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法定代表人:矯正中 聯繫人:安巖巖 聯繫電話:0431-85096517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4006000686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431-85096795 公司網站:www.nesc.cn (38)名稱: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層-29層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繫人:吳宇 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173 客服電話:95503 公司網站:www.dfzq.com.cn (39)名稱: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 法定代表人:楊宇翔 聯繫人:鄭舒麗 電話:0755-22626319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55-82400862 全國免費業務諮詢電話:95511—8 公司網站:www.pingan.com (40)名稱: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杜慶平 聯繫人:王兆權 電話:022-28451861 傳真:022-28451892 客服電話:400-6515-988 公司網站:www.bhzq.com (41)名稱: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23219100 客戶服務熱線:95553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站:www.htsec.com (42)名稱: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商旅大廈18-21層 法定代表人:吳永敏 聯繫人:方曉丹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公司網站:www.dwzq.com.cn (43)名稱: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17樓 法定代表人:陸濤 聯繫人:馬賢清 電話:0755-83025022 傳真:0755-83025625 客服電話:4008-888-228 公司網站:www.jyzq.cn (44)名稱: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劉晨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客服電話: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網站:www.ebscn.com (45)名稱: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電話:95531;4008888588 聯繫人:梁旭 電話:0519-88157761 傳真:0519-88157761 公司網站:www.longone.com.cnn (46)名稱: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聯繫人:陳明 電話:0791-86281305 傳真:0791-86282293 客服電話: 4008-222-111 公司網站:www.gsstock.com (47)名稱: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郭熠 電話:0351-8686659 傳真:0351-8686619 客服電話:400-666-1618、95573 公司網站:www.i618.com.cn (48)名稱: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 辦公地址:無錫市濱湖區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 法定代表人:雷建輝 聯繫人:沈剛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客服電話: 95570 公司網站:www.glsc.com.cn (49)名稱: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19、20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19、20樓 法定代表人:劉東 聯繫人:林潔茹 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654 客服電話:020-961303 公司網站:www.gzs.com.cn (50)名稱: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層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崔國良 電話:0755-25832852 傳真:0755-25831718 客服電話:4008881888 公司網站:www.fcsc.cn (51)名稱: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聯繫人:陳忠 電話:010-60833722 傳真:010-60833739 客服電話:95558 公司網站:www.citics.com (52)名稱: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大廈26樓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聯繫人:羅芳 電話:021-68761616 傳真:021-68767981 客服電話:400-8888-128 公司網站:www.tebon.com.cn (53)名稱: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壽春路179號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繫人:陳琳琳 聯繫電話:0551-2246273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安徽地區:9557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551-2272100 公司網站:www.gyzq.com.cn (54)名稱:
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57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號潤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聯絡人:甘霖 電話:0551-5161666 傳真:0551-5161600 客服電話: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國) 公司網站:www.hazq.com (55)名稱: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20層(266061) 法定代表人:張智河 聯繫人:吳忠超 電話:0532-85022326 傳真:0532-85022605 客服電話:0532-96577 公司網站:www.zxwt.com.cn (56)名稱: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東路29號迪凱銀座22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東路29號迪凱銀座22層 法定代表人:沈強 聯繫人:王霈霈 電話:0571-86078823 客服電話:95548 (57)名稱: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聯繫人:徐軼青 電話:0571-87822359 傳真:0571-87818329 客服電話: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國) 公司網站:www.ctsec.com (58)名稱: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聯繫人:程月豔、耿銘 電話:0371-65585670 傳真:0371-65585665 客服電話: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網站:www.ccnew.com (59)名稱: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聯繫人:黃靜 電話:010-84183333 傳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電話:400-818-8118 公司網站:www.guodu.com (60)名稱: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棟18、19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棟18、19層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400-8888-133 開放式基金接收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繫人:羅創斌 聯繫電話:020-37865070 公司網站:www.wlzq.com.cn (61)名稱: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法定代表人:盧長才 聯繫人:袁媛 電話:0755-83199511 傳真:0755-83199545 客服電話:0755-83199511 公司網站:www.csco.com.cn (62)名稱: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辦公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聯繫人:郭磊 電話:0731-84403319 公司網站:www.cfzq.com (63)名稱: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9層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電話:0755-82825551 傳真:0755-82558355 統一客服電話:4008001001 公司網站:www.essence.com.cn (64)名稱: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聯繫人:戴蕾 電話:400-886-6567 傳真:0791-86770178 公司網站:www.avicsec.com (65)名稱: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胡運釗 客服電話:955679或4008888999 聯繫人:李良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服網站:www.95579.com (66)名稱: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程宜蓀 聯繫人:牟衝 電話:010-58328112 傳真:010-58328748 客服電話:400-887-8827 公司網站:www.ubssecurities.com (67)名稱: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龍增來 聯繫人:劉毅 電話:0755-82023442 傳真:0755-82026539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400-600-8008 公司網站:www.china-invs.cn (68)名稱: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濟南市經七路86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吳陽 電話:0531-68889155 傳真:0531-68889752 客服電話:95538 公司網站:www.qlzq.com.cn (69)名稱: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註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聯繫人:張背北 電話:0451-85863696 傳真:0451-82287211 客戶服務熱線:400-666-2288 網址:www.jhzq.com.cn (70)名稱: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
陸家嘴環路166號未來資產大廈27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
陸家嘴環路166號未來資產大廈27層 法定代表人:陳林 聯繫人:宋歌 電話:021-50122086 傳真:021-50122200 客服電話:4008209898 公司網站:www.cnhbstock.com (71)名稱: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繫人:李昕田 電話:0931-4890100 傳真:0931-4890118 客服電話:400-6898888 公司網站:www.hlzqgs.com (72)名稱: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唐靜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客服電話:400-800-8899 公司網站:www.cindasc.com (73)名稱:廈門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辦公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法定代表人:傅毅輝 聯繫人:趙欽 電話:0592-5161642 傳真:0592-5161640 客服電話:0592-5163588 公司網站:www.xmzq.cn (74)名稱: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大鐘亭8號 法定代表人:張華東 聯繫人:徐翔 電話:025-83367888-4201 傳真:022-83320066 客戶服務熱線:4008285888 公司網站:www.njzq.com.cn (75)名稱: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A座三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聯繫人:陶穎 電話:010-58568040 傳真:010-58568062 客服電話:010-58568118 公司網站:www.hrsec.com.cn (76)名稱: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劉一宏 電話:028-86690070 傳真:028-86690126 客服電話:4006600109 公司網站:www.gjzq.com.cn (77)名稱:中天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辦公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南五馬路121號 萬麗城晶座4樓 中天證券 經紀事業部 法定代表人:馬功勳 聯繫人 袁勁松 聯繫電話:024-23280842 客服電話:4006180315 公司網站:www.stockren.com (78)名稱: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人代表:劉汝軍 聯絡人:孫愷 聯繫電話:010-83561149 客服電話:400-698-9898 傳真:010-83561094 網址:www.xsdzq.cn (79)名稱: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18號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孔佑傑 聯繫人:陳韋杉 聯繫電話: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傳真:010-66412537 客服電話:010-88086830 公司網址:www.rxzq.com.cn (80)名稱: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32號國資大廈B座 法人代表:餘磊 聯繫人:翟璟 聯繫電話:027-87618882 客服電話 028-86712334 傳真:027-87618863 公司網址: www.tfzq.com (81)名稱: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金源中心30樓 法人代表:張運勇 聯繫人:喬芳 聯繫電話:0769-22100155 客服電話:0769-961130 傳真:0769-22119426 公司網址:www.dgzq.com.cn (82)名稱: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湯素婭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82080798 網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熱線:4006-788-887 (83)名稱: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號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聯繫人 :陳敏 聯繫電話:021-64316642 業務傳真:021-54653529 客服熱線: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網址:www.cfsc.com.cn (84)名稱: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
新世界中心29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
新世界中心29層 法定代表人:吳永良 聯繫人:劉軍 聯繫電話:0755-82943755 業務傳真:0755-82940511 客服熱線:4001022011 公司網址:www.zszq.com (85)名稱: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李劍閣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業務傳真:010-65051166 公司網址:www.cicc.com.cn (86)名稱: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張茹 聯繫電話:021-58870011 業務傳真:021-68596916 客服熱線: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 (87)名稱: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繫人:楊翼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8565 業務傳真:0571-86800423 客服熱線: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網址:www.5ifund.com (88)名稱:深圳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皇崗商務中心主樓4F(07)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皇崗商務中心主樓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聯繫人:王娓萍 聯繫電話:0755-33376853 業務傳真:0755-33065516 客服熱線:4006877899 公司網址:www.tenyuanfund.com (89)名稱: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11層110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2層 法定代表人:路瑤 聯繫人:侯英建 聯繫電話:010-65808756 業務傳真:010-65807864 客服熱線:95162、4008888160 公司網址:www.CIFCOFUND.com (90)公司名稱:萬銀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32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聯繫人:高曉芳 聯繫電話:010-59393923 業務傳真:010 -59393074 客服熱線:400-808-0069 公司網址:www.wy-fund.com (91)名稱: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7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潘世友 聯繫電話:021-54509998 業務傳真:021-64385308 客服熱線: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 (92)名稱: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海曙路東2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聯繫人:張裕 聯繫電話:021-60897840 業務傳真:0571-26697013 客服熱線:4000-766-123 公司網址:www.fund123.cn (93)名稱: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吳阿婷 聯繫電話:0755-82721106-8642 業務傳真:0755-82029055 客服熱線:4009200022 公司網址:www.hexun.com (94)名稱:浙江金觀誠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區世貿麗晶城歐美中心1號樓(D區)801室 辦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區世貿麗晶城歐美中心1號樓(D區)801室 法定代表人:陸彬彬 聯繫人:鄧秀男 聯繫電話:0571-56028620 業務傳真:0571-56899710 客服熱線:400 068 0058 公司網址:www.jincheng-fund.com (95)公司名稱: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詳細地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詳細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聯繫人:湯漫川 聯繫電話:010-66555316 業務傳真:010-66555246 客服熱線:4008888993 公司網址:www.dxzq.net.cn (96)公司名稱: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聯繫人:魏爭 聯繫電話:010-57418829 業務傳真:010-57569671 客服熱線:400-678-5095 公司網址:www.niuji.net (97)公司名稱:上海久富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萊陽路2819號1幢10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403號上海信息大廈1215室 法定代表人:趙惠蓉 聯繫人:徐金華 聯繫電話:021-68685825 業務傳真:021-68682297 客服熱線:400-021-9898 公司網址:www.jfcta.com (98)公司名稱: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 國際企業大廈C座9層 法定代表人:陳操 聯繫人:劉寶文 聯繫電話:010-58325395 業務傳真:010-58325282 客服熱線:4008507771 公司網址:https://t.jrj.com (99)公司名稱:大同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12、13層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聯繫電話:0351-4130322 業務傳真:0351-4137986 客服熱線:4007121212 公司網址:www.dtsbc.com.cn (100)公司名稱: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1層、2層、9層、11層、12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西路3號新恒基國際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聯繫人:趙森 聯繫電話:010-59539864 業務傳真:010-59539806 客服熱線:95162、400-8888-160 公司網址:www.cifco.net (101)公司名稱: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聯繫人:陳攀 聯繫電話:010-57756019 業務傳真:010-57756199 客服熱線:400-786-8868-5 公司網址:www.chtfund.com 3、其他代銷機構 本基金髮售期間,若新增代銷機構或代銷機構新增營業網點,則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註冊登記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電話:020-89899170 傳真:020-89899175 聯繫人:李爾華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住所: 廣東省廣州市體育西路189號城建大廈9樓 負責人:程秉 電話:020-38799345 傳真: 020-38799335 經辦律師:黃貞、王志宏 聯繫人:程秉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辦公地址:上海市延安東路222號外灘中心30樓 法人代表:盧伯卿 聯繫人:洪銳明 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郭新華、洪銳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本基金,並於2012年3月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295號文核准募集。募集期為2012年5月14日到2012年6月8日止。經深圳市鵬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人民幣1.00元計算,募集期共募集648,514,140.19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6,726戶。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12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予以公告。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1、本公司直銷機構; 2、代銷機構:經本公司委託,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五部分)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開放日申請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2012年6月1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自2012年7月27日起開始辦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收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通過代銷機構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投資人追加申購時最低申購限額及投資金額級差詳見各銷售機構網點公告。 2、直銷中心每個帳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元(含申購費)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投資人在各代銷機構的最低贖回份額和最低持有份額詳見各代銷機構網點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基金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基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包括該日)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基金投資者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基金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註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1)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 100萬元≤M〈500萬元 0.9% 500萬元≤ M〈1000萬元 0.3% M≥1000萬元 每筆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對部分基金持有人費用的減免不構成對其他投資者的同等義務。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贖回費率隨贖回基金份額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贖回期限(N) 贖回費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3、本基金於2014年5月16日開通公司網上交易平臺C類收費業務模式 (1)C類收費模式是指不收取申購費率,按照持有時間分類收取贖回費,並收取銷售服務費的一種收費模式。具體費率如下: 基金簡稱 代碼 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 C類贖回費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 270041 0.6%/年 0 持有時間不足30日(含30日),費率為0.5% 持有時間大於30日,費率為0 (2)本公司開通的C類收費模式中,贖回費用按下列標準收取:1從基金確認日算起持有時間超過30日以上的,不收取贖回費率;2持有時間不足30日(含30日)收取一定的贖回費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對持續持有時間少於30日(含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持有時間超過30日以上不收取贖回費率,但旗下指數基金不受持有時間限制,不收取任何贖回費用。 (3)銷售服務費不是從基金資產中列支,而是由本公司註冊登記系統針對每個客戶的C類資產逐日計提並記錄在每個客戶帳戶,在客戶贖回或轉換時從客戶的贖回或轉換款項中扣除。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贖回費率或調整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5、對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低於櫃檯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基金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1+1.5%)=9,852.22元 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購份額=9,852.22/1.050=9,383.07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申購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0元,則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額。 2、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對應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1.213=121,300.00元 贖回費用=121,300.00×0.5% = 606.50元 淨贖回金額=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10萬份基金份額,份額持有期限100天,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213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日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4、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申購;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4、6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基金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 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及時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本公司於2014年5月9日開通網上交易平臺C類收費業務模式,C類收費模式下的基金份額與前端收費基金份額之間可以相互轉換,轉換規則適用《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基金轉換業務規則》,關於C類收費的基金份額詳細轉換規則請參考2014年5月9日發布的《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網上交易平臺增加C類收費模式的公告》。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它情況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 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轉託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託管申請。 十六、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為基金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實施方法以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帳戶和基金份額凍結、解凍的業務,由註冊登記機構辦理。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的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法院判決、裁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基金份額處於凍結狀態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應拒絕該部分基金份額的贖回申請、轉出申請、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託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本基金精選消費品行業的優質上市公司進行投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投資理念 在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和經濟結構轉型的過程中,消費升級將帶來較大的投資機會。本基金通過投資消費品行業中那些競爭優勢強、質地優良且具有持續成長潛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消費升級過程中的投資機會,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權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比例為:股票資產及股指期貨佔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依據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研究所」)的行業分類方法,將農林牧漁、家用電器、
食品飲料、紡織服裝、輕工製造、
醫藥生物、商業貿易和餐飲旅遊等八個申萬一級行業界定為消費品行業。本基金投資於消費品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80%。 如果申萬研究所調整或停止行業分類,或者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消費品行業劃分標準,基金管理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有權對消費品行業的界定方法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此事項無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本基金對消費品行業的界定方法調整或者上市公司經營發生變化等,本基金持有消費品行業股票的比例低於股票資產的80%,本基金將在10個交易日之內進行調整。 四、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宏觀研究員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研究,策略研究員對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以及行業研究員對行業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研究,綜合考慮基金的投資目標、市場發展趨勢、風險控制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大類資產的配置比例,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調整。 (二)股票投資策略 1、消費品行業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消費品行業主要由農林牧漁、家用電器、
食品飲料、紡織服裝、輕工製造、
醫藥生物、商業貿易和餐飲旅遊等八個申萬一級行業組成。農林牧漁行業主要包括種植業、漁業、林業、飼料、
農產品加工和農業綜合行業;家用電器行業主要包括白色家電和視聽器材行業;
食品飲料行業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食品製造和飲料製造行業;紡織服裝行業主要包括紡織和服裝行業;輕工製造行業主要包括造紙、包裝印刷和其他輕工製造行業;
醫藥生物行業主要包括化學製藥、中藥、生物製藥、醫藥商業、醫療器械和醫療服務行業;商業貿易行業主要包括零售和貿易行業;餐飲旅遊行業主要包括景點、酒店、旅遊綜合和餐飲行業。 2、消費品行業子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以《申銀萬國行業分類標準》作為行業劃分的依據,從行業成長性、行業景氣度和行業估值水平等三個維度來對消費品行業各個子類行業進行研究和分析,並在此基礎之上實現基金權益資產在各個消費品行業子行業之間的合理配置和靈活調整。 3、個股精選 本基金股票投資採用備選庫制度,本基金的備選庫包括一級庫和二級庫。 一級庫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統一的股票投資範圍,入選條件主要是根據廣發企業價值評估體系,通過研究,篩選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進入一級庫。廣發企業價值評估系統是本基金管理人建立的,全面評估企業價值的系統。具體而言,廣發企業價值評估系統對企業價值的考察重點包括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狀況、競爭力優勢及所處行業環境。 二級庫是本基金所獨有的風格股票投資範圍。在二級股票庫構建方面,本基金將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對一級股票庫中的消費品行業上市公司進行綜合考察,評價其投資價值,精選其中質地優良、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入選二級股票庫。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關注具有行業代表性、良好的治理結構、市場化的經營機制、穩定有效的管理、良好增長潛力的業績、獨特的競爭優勢等特點的上市公司;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將主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主營業務利潤率等財務分析指標以及(P/E)/G等估值分析指標對一級股票庫中消費品行業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綜合評價。 4、構建股票組合 本基金將根據對消費品行業各細分子類行業的綜合分析,確定各細分子類行業的資產配置比例。在細分子類行業配置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選擇具有較強競爭優勢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消費品行業上市公司進行投資。當各細分子類行業與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現較大變化時,本基金將對股票組合適時進行調整。 (三)債券投資策略 在債券投資上,堅持穩健投資的原則,控制債券投資風險。具體包括利率預測策略、收益率曲線模擬、債券資產類別配置和債券分析。 本基金將在利率合理預期的基礎上,通過久期管理,穩健地進行債券投資,控制債券投資風險。在預期利率上升階段,保持債券投資組合較短的久期,降低債券投資風險;在預期利率下降階段,在評估風險的前提下,適當增大債券投資的久期,以期獲得較高投資收益。 (四)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加強基金風險控制,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投資權證遵循下述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若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新規定的,本基金將按最新規定執行。 五、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程序 (一)投資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趨勢、微觀經濟運行趨勢和證券市場走勢。 (二)投資決策程序 1、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整體投資戰略。 2、研究發展部根據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構建股票備選庫,對擬投資對象進行持續跟蹤調研,並提供個股決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債券研究小組提供債券研究支持。 3、基金經理小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戰略,根據投研聯席會議的決議,結合對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投資時機的分析,擬訂所轄基金的具體投資計劃,包括:資產配置、行業配置、重倉個股投資方案。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小組提交的方案進行論證分析,並形成決策紀要。 5、根據決策紀要,基金經理小組構造具體的投資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執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關交易規則執行,並將有關信息反饋基金經理小組。 7、監察稽核部的績效評估與風險管理小組重點控制基金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定期進行基金績效評估,並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綜合評估意見和改進方案。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80%×申銀萬國消費品指數+20%×中證全債指數。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這些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具有較高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特徵,其風險和預期收益均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八、投資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及股指期貨佔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的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5、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0、本基金關於股指期貨的投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1、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2、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九、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十三、 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14年7月10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4年3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51,640,007.20 91.38 其中:股票 51,640,007.20 91.38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732,761.50 6.61 7 其他各項資產 1,136,532.31 2.01 8 合計 56,509,301.01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46,314,990.20 82.91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築業 1,221,000.00 2.19 F 批發和零售業 2,383,940.00 4.27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10,857.00 1.09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316,500.00 0.57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792,720.00 1.42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51,640,007.20 92.45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600594
益佰製藥99,968 3,624,489.60 6.49 2 000625
長安汽車317,912 3,042,417.84 5.45 3 002572
索菲亞176,189 2,866,595.03 5.13 4 600252
中恆集團210,000 2,694,300.00 4.82 5 002271
東方雨虹115,000 2,642,700.00 4.73 6 002236
大華股份89,931 2,571,127.29 4.60 7 000963
華東醫藥53,000 2,383,940.00 4.27 8 603008
喜臨門220,000 2,270,400.00 4.06 9 300026
紅日藥業59,857 2,120,134.94 3.80 10 002508
老闆電器60,950 2,076,566.50 3.72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投資。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1)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進行股指期貨交易。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以套期保值主要目的。在構建股票投資組合的同時,通過賣出股指期貨對衝市場下行風險,降低系統風險損失,提高組合收益。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1)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進行國債期貨交易。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1)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2)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進行國債期貨交易。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根據公開市場信息,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本報告期內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1.3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73,542.2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885,800.52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116.20 5 應收申購款 176,073.39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136,532.31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況說明 1 600594
益佰製藥1,987,800.00 3.56 非公開發行流通受限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業績數據截至2014年3月31日。 1、本基金本報告期單位基金資產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階 段 淨值增長率(1) 淨值增長率標準差(2)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 (4) (1)-(3) (2)-(4) 2012.6.12-2012.12.31 1.90% 0.48% -5.43% 0.97% 7.33% -0.49% 2013.1.1-2013.12.31 20.71% 1.35% 14.97% 1.00% 5.74% 0.35% 2014.1.1-2014.3.31 -2.93% 1.51% -2.02% 1.03% -0.91%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19.40% 1.18% 6.18% 0.99% 13.22% 0.19%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單位基金資產淨值的變動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比較圖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累計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2年6月12日至2014年3月31日) D:\瀏覽器下載\走勢圖柱狀圖\走勢圖1.jpg註:本基金建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後六個月,建倉結束時各項資產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關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金額。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帳戶,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以其自有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並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及其他基金資產。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雙方認可的形式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以結算價格進行估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差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的行為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有責任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託管人承擔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 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基金託管人在履行正常的覆核程序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將當日的淨值計算結果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條、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可以選擇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銷售機構只能選擇一種收益分配方式,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收益分配方式為準;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託管人核實後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8、證券帳戶開戶費用和銀行帳戶維護費;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1.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託管費率為0.2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一中3到8項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等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五、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分別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際網路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3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3)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體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體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於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5、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8、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基金變更、增加或減少銷售機構; (20)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6)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複製。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供公眾查閱、複製。 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件或複印件。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易相對較不活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風險。 (6)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2、管理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由於基金投資策略、人為因素、管理系統設置不當造成操作失誤或公司內部失控而可能產生的損失。管理風險包括: (1)決策風險:指基金投資的投資策略制定、投資決策執行和投資績效監督檢查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而給基金資產造成的可能的損失; (2)操作風險:指基金投資決策執行中,由於投資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誤等人為因素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3)技術風險: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統設置不當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職業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不遵守職業操守,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而可能導致的損失。 4、流動性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5、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6、投資管理風險:(1)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風險均高於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基金類型;(2)選股方法、選股模型風險;(3)基金經理主觀判斷錯誤的風險;(4)其他風險。 7、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為行業基金,股票資產主要投資於消費品行業股票,本基金須承受政府政策變化等影響消費品行業的因素所帶來的行業風險。當消費品行業股票整體表現較差時,本基金的淨值增長率可能低於主要投資對象為非消費品行業股票的基金。另外,如果基金管理人判斷失誤,本基金投資回報可能低於業績比較基準。 8、其他風險 (1)隨著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投資工具的出現和發展,如果投資於這些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聲明 1、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銷機構代理銷售,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代銷機構都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的清償、分配順序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代銷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7)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40日在指定媒體網站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等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後)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和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註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3)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公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及表決結果。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監督計票的,不影響計票效力及表決結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應當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請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擔任監督計票人員。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並在生效後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4、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的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對於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基金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56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31-33樓 郵政編碼: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成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1.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註冊資本:32,479,411.7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匯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匯票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匯買賣;外幣兌換;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企業年金託管業務;產業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託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權證、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資組合的比例為:股票資產及股指期貨佔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的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依據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研究所」)的行業分類方法,將農林牧漁、家用電器、
食品飲料、紡織服裝、輕工製造、
醫藥生物、商業貿易和餐飲旅遊等八個申萬一級行業界定為消費品行業。本基金投資於消費品行業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於股票資產的80%。 如果申萬研究所調整或停止行業分類,或者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消費品行業劃分標準,基金管理人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有權對消費品行業的界定方法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告,此事項無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本基金對消費品行業的界定方法調整或者上市公司經營發生變化等,本基金持有消費品行業股票的比例低於股票資產的80%,本基金將在10個交易日之內進行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券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的股票資產及股指期貨佔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的5%-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4)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9)本基金關於股指期貨的投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1)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九項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如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如基金託管人事前已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而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進行事後結算,則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託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准證明文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籤訂的銷售協議複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帳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託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為因市場出現劇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為可能對基金財產造成較大風險,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並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託管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並確保證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或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託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的數據,導致基金託管人不能履行託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後果。除基金託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產生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後不承擔上述損失。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指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認(申)購、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財產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託管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帳戶進行。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依法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及其他基金資產和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以結算價格進行估值。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條、股票指數期貨合約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0%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託管人承擔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基金託管人在履行正常覆核程序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時;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基金託管人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終了後5工作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6個月更新並公告一次,於該等期間屆滿後45日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並予以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上半年終了後60日內編制完畢並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90日內編制完畢並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應在3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30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45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專用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關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九)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十)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15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編制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6)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公布基金清算報告; (9)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持有人註冊登記服務 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註冊登記服務,配備安全、完善的電腦系統及通訊系統,準確、及時地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基金帳戶業務、基金份額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登記、權益分配時紅利的派發、基金交易份額的清算過戶等服務。 二、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及郵寄服務 1、基金交易確認服務 註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投資記錄。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交易結束後(T日),本基金銷售網點將於T+2日開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該筆交易成交確認單的查詢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過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查詢基金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網點應根據在直銷機構網點進行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列印成交確認單。基金銷售代理人應根據在代銷網點進行交易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進行成交確認。 2、對帳單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閱對帳單: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帳戶自動查詢系統查閱對帳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製紙質或電子形式的定期對帳單。定期對帳單分為季度對帳單及年度對帳單。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後向本季度有交易並定製季度對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季度對帳單;每年結束後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額並定製年度對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年度對帳單 3、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帳戶自動查詢系統)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銷售網點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信息定製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可訂製電子郵件服務,內容包括基金淨值播報、交易確認及相關基金資訊信息等;如預留手機號碼,可訂製手機簡訊服務,內容包括基金淨值播報、交易確認等。已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未預留相關資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到銷售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包括電話呼叫中心和網站帳戶自動查詢系統)辦理資料變更。 四、信息查詢 基金管理人為每個基金帳戶提供一個基金帳戶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基金帳號和該密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詢客戶基金帳戶信息;同時可以修改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另外還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基金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帳戶餘額、基金產品信息。 五、投訴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站在線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進行投訴。 六、服務聯繫方式 1、客戶服務中心 電話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長途費)或020-83936999,該電話可轉人工服務。 傳真:020-34281105 2、網際網路網站 公司網址:http://www.gf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本基金管理人於2013年12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從2013年12月25日起以下基金在中國
工商銀行開通基金轉換業務: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穩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貨幣市場基金A、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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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聚優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於2013年12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3年12月27日起通過和訊信息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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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和
廣發聚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1月3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通過富滇銀行櫃面及網銀代理銷售以下基金: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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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集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類、
廣發亞太中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廣發全球醫療保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和廣發集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類。 4、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2月1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2月17日起通過日照銀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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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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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財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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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競爭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2月28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2月28日起通過浙江金觀誠財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廣發理財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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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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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核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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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3月18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3月18日起通過嘉實財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輪動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優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美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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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4月3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4月3日起通過
東興證券代理銷售以下基金:廣發理財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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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4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通過錢景財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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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聚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9、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4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通過
江陰農商銀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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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聚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4月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通過浙商銀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輪動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美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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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
納斯達克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 11、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5月16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5月16日起增加開通旗下部分基金C類收費模式:
廣發聚瑞股票、
廣發核心精選股票、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
廣發輪動配置股票、
廣發聚優靈活配置混合、廣發成長優選混合、
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和
廣發亞太精選股票(QDII)。 12、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5月29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5月16日起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對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相關表述內容進行了更新。 13、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6月6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6月6日起通過上海久富財富代理銷售以下基金:廣發中債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全球醫療保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廣發集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天天利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競爭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富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穩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大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核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瑞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內需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亞太(除日本)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行業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聯接基金、廣發標普全球農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財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納斯達克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
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14、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6月11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6月11日起通過深圳新蘭德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聚富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穩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大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核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瑞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內需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行業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聯接基金、
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財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理財30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理財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輪動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優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集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債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集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天天利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競爭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廣發聚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15、本基金管理人於2014年6月11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本公司決定自2014年6月11日起通過大同證券代理銷售以下基金:
廣發輪動配置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優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美國房
地產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
廣發成長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趨勢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集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亞太中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廣發中債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全球醫療保健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份額)、廣發集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天天利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競爭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富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穩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貨幣市場基金、
廣發聚豐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策略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大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核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聚瑞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內需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全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行業領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聯接基金、廣發標普全球農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製造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財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納斯達克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
新經濟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廣發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和
廣發聚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批准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四)《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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