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恒生H股:更新招募說明書(2014年第1號)

2020-12-20 中國財經信息網

[發行]恒生H股:更新招募說明書(2014年第1號)

時間:2014年05月12日 15:02:41&nbsp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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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 (QDII- LOF)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4年第1號)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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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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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 (QDII- LOF) (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中國證監會 2010 年 4 月 19 日《關於核准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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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 [ 2010 ] 479 號文)和2010年8月17日《關於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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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10]496號)的核准進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類型為契約型開放式。 (二)本招募說明書是對原《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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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LOF)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說明書為準。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本基金屬於指數基金,採用被動管理方法,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以基金份額初始面值1元發售,基金份額淨值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初始面值。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區域風險等特別投資風險;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債券、衍生品等各種投資工具的相關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等。本基金屬於採用被動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高風險、較高收益品種。同時,本基金為海外證券投資基金,除了需要承擔與國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海外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六)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4年3月30日(特別事項註明除外),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3年12月31日(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1 三、風險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資 ............................................................................................................................................ 12 五、基金的業績 ............................................................................................................................................ 22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33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33 十一、基金份額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等業務 ................................................................. 43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44 十三、基金的財產 ........................................................................................................................................ 46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1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57 十九、基金託管人 ........................................................................................................................................ 59 二十、境外資產託管人 ................................................................................................................................ 63 二十一、相關服務機構 ................................................................................................................................ 6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2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7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3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5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5 二十七、備查文件 ...................................................................................................................................... 106 一、緒言 《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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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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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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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 基金管理人 指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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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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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嘉實恒生中國企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指《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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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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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份額發售公告》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5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8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9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試行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發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業務規則》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代銷機構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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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的代表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投資者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投資人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基金銷售業務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銷售機構 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直銷機構 指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銷機構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其中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必須是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基金銷售網點 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註冊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註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嘉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境外託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接受基金託管人委託,負責本基金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金融機構;境外託管人由基金託管人選擇、更換和撤消 基金帳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人的註冊登記系統 基金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轉託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基金銷售 指對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不包括交易)的統稱 場內 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的會員單位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場所 場外 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外的銷售機構進行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證券帳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帳戶,包括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和證券投資基金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開放式基金帳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人的註冊登記系統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證券登記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註冊登記系統 基金註冊登記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系統,又簡稱為TA系統 系統內轉託管 指投資者將託管在某場內代銷機構(或營業網點)的基金份額轉託管到其他場內代銷機構(或其他營業網點),或將託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場外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託管到其他場外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行為 跨系統轉託管 指投資者將託管在某場內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託管到基金管理人或某場外代銷機構,或將託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場外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託管到某場內代銷機構的行為 巨額贖回 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份額淨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標的指數 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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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指數使用許可協議 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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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使用許可協議(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場內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體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籤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嘉實恒生中國企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 三、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本基金將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其中部分或全部風險因素可能對基金份額淨值、收益率、和/或實現投資目標的能力造成影響。 1、全球投資的特殊風險 (1)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經過換匯後投資於香港市場主要以港幣計價的金融工具。港幣目前與美元採取聯繫匯率制,美元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港幣對人民幣的匯率,進而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2)香港市場風險 香港證券市場整體表現受到香港本地經濟運行情況、貨幣/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稅法、匯率、交易規則、結算、託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可能會使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投資香港市場的成本、波動性也可能高於國內A股市場,存在一定的市場風險。 (3)法律和政治風險 由於香港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資的香港市場因政治局勢變化(如罷工、暴動、戰爭等)或法令的變動,可能導致市場的較大波動,從而給本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此外,香港市場也可能面臨會不時採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對公司或行業的國有化、沒收資產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資產帶來不利影響。 (4)會計制度風險 由於香港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準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值的判斷產生偏差,從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5)稅務風險 由於香港與內地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差異,當投資香港市場時,香港特區政府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香港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國家/地區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2、投資工具的相關風險 (1)股票 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中國大陸以及香港特區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中國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香港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香港市場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 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導致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風險;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下降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 (3)衍生品 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較為劇烈,在市場面臨突發事件時,可能會導致投資虧損高於初始投資金額,從而對基金收益帶來不利影響。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夠活躍,在市場變化時,可能因無法及時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方壓低報價,導致基金資產的額外損失。 (4)正回購/逆回購 在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方可能因財務狀況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的義務,從而對基金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5)證券借貸 作為證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對手方(即證券借入方)違約,則基金可能面臨到期無法獲得證券借貸收入甚至借出證券無法歸還的風險,從而導致基金資產發生損失。 3、本基金投資的一般風險 (1)標的指數的風險 ① 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並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②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儘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的指數。基於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徵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③ 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2) 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偏離的風險 跟蹤誤差反映的是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偏離程度,是控制投資組合與基準之間相對風險的重要指標,跟蹤誤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數化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本基金的目標是將日平均跟蹤誤差控制在0.3%以內,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以下原因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跟蹤誤差擴大,與業績基準產生偏離: ①由於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②由於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③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將導致基金收益率超過標的指數收益率,產生正的跟蹤偏離度。 ④由於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衝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⑤由於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存在,使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⑥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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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的跟蹤程度。 ⑦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衝機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3)基金交易價格與份額淨值發生偏離的風險 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份額淨值,從而產生折價或者溢價的情況,雖然基金的份額淨值反映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狀況,但是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中國的經濟情況、 投資人對於中國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況等。 (4)管理風險 指基金經理對基金的操作導致的風險。在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構造的指數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標的指數的表現。 (5)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者個股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要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所導致的收益下降風險。 (6)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註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7)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力爭控制本基金的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小於0.3%,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以實現對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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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跟蹤,給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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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投資工具。 (二)投資理念 本基金以擬合、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為原則,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力求獲得該指數所代表的在香港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H股平均收益率,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有效工具。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同一標的指數的ETF、以及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標的指數的股指期貨、權證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將在合理期限內調整至符合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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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經理會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使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範圍之內。 本基金可以投資於同一標的指數的ETF,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恒生國企指數成份股和同一標的指數的ETF之間選擇較優的方式實施組合構建,以達到節約成本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1、資產配置策略 作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投資於金融衍生產品,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股票組合構建 (1)股票投資原則: 本基金原則上通過指數複製法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根據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造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 (2)股票組合構建方法: 本基金原則上採用指數複製法,按照成份股在基準指數恒生中國企業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動性等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管理人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某成份股,或(b)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即將調整,或(c)其他影響指數複製的因素,基金經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本基金資產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獲得更接近基準指數的收益率。 (3)本基金投資ETF主要基於以下策略:(a)根據ETF的折溢價情況,在標的指數成份股和ETF之間選擇較優的方式實施組合構建;(b)根據ETF折溢價情況,參與ETF套利,以增加基金投資收益;(c)日常基金申購贖回通過ETF構造投資組合,以避免申購贖回而導致的成份股頻繁交易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衝擊。 (4)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本基金部分投資於金融衍生產品,以降低跟蹤成本和提高投資管理效率。 本基金將以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為目標,在基金風險承受能力許可的範圍內,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金融衍生產品投資。投資策略主要包括:利用匯率衍生產品,以降低基金匯率風險;利用指數衍生產品,以應對申購贖回對基金跟蹤效果的影響和提高投資管理效率;等等。 此外,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本基金還可進行證券借貸交易、回購交易等投資,以增加投資收益。未來,隨著全球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按照相關規定發布臨時公告。 (五)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投資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 負責本基金的整體戰略和原則審定;審定基金季度投資檢討報告;決定基金禁止的投資事項等。 2、定量策略小組 跟蹤並研究標的指數資料信息,計算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基準權重、預測成份股調整清單,為本基金投資管理提供基礎數據支持;根據基金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的權重差異提出投資組合調整建議;定期提供基金風險控制報告和績效評估報告;基金經理提出的其他技術需求支持。 3、基金經理 在定量策略小組的技術支持下,負責基金投資組合的構建與日常管理。 (六)投資程序 1、投資分析 定量策略小組根據標的指數的相關資料和數據,利用數量模型進行歷史模擬和風險測算;行業分析師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基本面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對基本面惡化的上市公司提供及時的風險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上形成投資組合調整建議 在投資組合調整建議的基礎上,基金經理結合本基金的投資總體目標和原則,以及本基金投資組合狀況,確定投資組合調整方案。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定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檢討報告,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指導性意見,在基金經理的權限內管理投資組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指令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批准。 2、資產配置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的資產配置策略,首先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然後再分別確定下一層次股票資產和現金資產的配置。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將在合理期限內調整至符合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為儘可能降低本基金的跟蹤誤差,本基金在保證應對基金贖回和日常投資管理所必須的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將儘量降低現金資產的持有比例。 3、組合構建 在股票資產配置上,本基金首先按照基準指數的行業權重,確定各行業的資產配置比例,然後按照行業內各個股的成份股權重,確定各個股的資產配置比例。對於因股票停牌、流動性和其他因素而無法投資的個股,本基金將儘量用本行業的個股或個股組合進行替代,以保證各行業的資產配置比例和基準指數的行業權重保持一致。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動性等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管理人人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某成份股,或(b)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即將調整,或(c)其他影響指數複製的因素,基金經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本基金資產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獲得更接近基準指數的收益率。 4、交易執行 基金經理在定量策略小組和行業分析師報告的基礎上,結合市場情況和本基金的風險狀況,進行投資組合的日常管理,向基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基金交易部執行投資指令的同時對交易執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將最終的完成情況及時向基金經理匯報。 基金經理交易結果進行評估並形成報告。 5、風險績效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評價指標有兩個:跟蹤誤差和累計偏差。跟蹤誤差衡量本基金與標的指數的擬合偏離程度,力爭控制本基金的淨值增長率與基準指數增長率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小於0.3%,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累計偏差是指衡量期間內本基金相對於標的指數的累計收益率,在相同跟蹤誤差水平的情況下,累計偏差的正收益比負收益好。 6、投資組合調整 本基金以擬合基準指數為基本原則,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將根據基準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合同中的資產配置比例約定、申購贖回情況、新股等因素,對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基金對基準指數的有效跟蹤。 (七)標的指數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標的指數是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 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為:人民幣/港幣匯率×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簡稱「國企指數」或「H股指數」,是由香港的

恒生指數

有限公司編制和發布的,以所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H股公司為選股範疇。指數是以位列綜合市值排名首40位股份所組成之成份股而計算得出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該指數的編制目標是反映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國H股企業股票價格變動的概貌和運行狀況,並能夠作為投資業績的評價標準,為指數化投資及指數衍生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條件。 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於1994年8月由

恒生指數

公司推出,現在包括40隻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躍並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表現。 指數以2000年1月3日為基日,基點為2000點,每季檢討及調整一次。指數採用流通市值加權法計算,為避免個別成分股比重過高,經流通調整後,每隻成分股的比重上限將定為10%。每隻成分股的已發行股份數量只計算H股部份已發行股份數量 。 如果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被停止編制及發布,或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由其他指數替代(單純更名除外),或由於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場上出現其他更合適投資的指數作為本基金的標的指數,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審慎性原則,在充分考慮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據市場代表性、流動性、與原指數的相關性等諸多因素選擇確定新的標的指數, 並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更換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投資對象。 (八)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採用被動指數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預期的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型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高風險、較高收益品種。同時,本基金為海外證券投資基金,除了需要承擔與國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海外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九)投資限制 1、組合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20%。 (5)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6)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值終止交易。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20%。 (7)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不受此限制。 (1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上述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對於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淨資產規模在10個工作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及時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後,可將調整時限從30個工作日延長到3個月。 2、禁止行為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1、2項約定的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資股票的投票權。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勤勉盡職地代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在履行代理投票職責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操作需要,委託境外資產託管人或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議、協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應對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實現最佳價格成交,可靠、誠信、及時成交,具備充分流動性,交易差錯少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和較為全面的服務,包括舉辦推介會、拜訪公司、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協助交易評價等; (3)財務實力:淨資產、總市值、受託資產等指標處於行業前列,或具有明顯的安全邊際; (4)後臺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種方案,軟體再開發的能力強,系統穩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具有戰略規劃和定位,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為基金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上述標準對經紀商進行綜合考察,選取最適合基金投資業務的經紀商合作,並根據綜合考察結果分配基金在各個經紀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經紀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按照最佳市場慣例原則確定佣金費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還,應歸入基金資產。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14年1月15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3年12月31日(「報告期末」),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66,818,267.61 91.81 其中:普通股 66,818,267.61 91.81 優先股 - - 存託憑證 - - 房地產信託憑證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046,155.92 6.93 8 其他資產 914,805.81 1.26 合計 72,779,229.34 100.00 2. 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香港 66,818,267.61 92.46 合計 66,818,267.61 92.46 3.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1) 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信息技術 - - 金融 41,641,362.89 57.62 工業 2,192,765.59 3.03 非必需消費品 2,628,681.38 3.64 必需消費品 721,523.27 1.00

公用事業

1,339,893.17 1.85 能源 13,332,729.53 18.45 醫療保健 1,095,218.39 1.52 原材料 2,392,887.07 3.31 電信服務 1,473,206.32 2.04 合計 66,818,267.61 92.46 註: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進行行業分類。 (2) 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及存託憑證。 4. 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明細 (1) 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明細 序號 公司名稱 (英文) 公司名稱(中文) 證券代碼 所在證券市場 所屬國家(地區) 數量(股)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Bank of China Ltd 中國銀行 398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2,406,000 6,753,259.69 9.35 2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銀行 139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1,604,000 6,608,231.70 9.14 3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國人壽 262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256,000 4,880,915.84 6.75 4 PetroChina Co. Ltd. 中國石油股份 857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726,000 4,851,825.33 6.71 5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交通銀行 332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1,080,400 4,646,452.62 6.43 6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 386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877,600 4,367,671.19 6.04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 of China Ltd. 中國平安 231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70,000 3,822,257.15 5.29 8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銀行 396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261,350 3,394,549.60 4.70 9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td. 中信銀行 99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886,000 2,932,685.07 4.06 10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農業銀行 1288 HK 香港證券交易所 香港 793,000 2,375,460.29 3.29 註:(1)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2)本表所使用的證券代碼為彭博代碼。 (2) 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及存託憑證。 5. 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債券。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債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超出基金合同約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900,630.29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621.39 5 應收申購款 13,554.13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合計 914,805.81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①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報告期末,本

基金指數

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②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 五、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長率① 淨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0年12月31日 -9.96% 0.98% 0.71% 1.39% -10.67% -0.41% 2011年 -23.03% 1.86% -25.41% 1.95% 2.38% -0.09% 2012 年 15.44% 1.22% 15.11% 1.30% 0.33% -0.08% 2013年 -6.00% 1.30% -8.29% 1.39% 2.29% -0.09% 2. 圖:嘉實H股指數(QDII-LOF)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比圖 (2010年9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註: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個月內為建倉期。建倉期結束時本基金的各項投資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二)投資範圍和(六)1、組合投資比例限制)的有關約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本信息 名稱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23樓01-03單元 辦公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8層 法定代表人 安奎 總經理 趙學軍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註冊資本 1.5億元 股權結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40%,德意志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30%,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30%。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電話 (010)65215588 傳真 (010)65185678 聯繫人 胡勇欽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文批准,於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國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司註冊地上海,總部設在北京並設深圳、成都、杭州、青島、福州、南京、廣州分公司。公司獲得首批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QDII資格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無任何受處罰記錄。 2.管理資產情況 截止2014年4月2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隻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57隻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具體包括嘉實豐和價值封閉、

嘉實成長

收益混合、

嘉實增長

混合、

嘉實穩健

混合、嘉實債券、

嘉實服務

增值行業混合、

嘉實優質

企業股票、嘉實貨幣、嘉實滬深300ETF聯接(LOF)、嘉實超短債債券、

嘉實主題

混合、

嘉實策略

混合、

嘉實海外

中國股票(QDII)、嘉實研究精選股票、嘉實多元債券、

嘉實量化

阿爾法股票、

嘉實回報

混合、嘉實基本面50指數(LOF)、

嘉實價值

優勢股票、

嘉實穩固

收益債券、嘉實H股指數(QDII-LOF)、

嘉實主題新動力

股票、

嘉實多利

分級債券、

嘉實領先

成長股票、嘉實深證基本面120ETF、嘉實深證基本面120ETF聯接、

嘉實黃金

(QDII-FOF-LOF)、嘉實信用債券、

嘉實周期

優選股票、嘉實安心貨幣、嘉實中創400ETF、嘉實中創400ETF聯接、嘉實滬深

300ETF

嘉實優化

紅利股票、

嘉實全球房地產

(QDII)、嘉實理財寶7天債券、嘉實增強收益定期債券、嘉實純債債券、嘉實中證中期企業債指數(LOF)、嘉實中證

500ETF

嘉實增強信用

定期債券、嘉實中證

500ETF

聯接、嘉實中證中期國債ETF、嘉實中證金邊中期國債ETF聯接、

嘉實豐益純債

定期債券、嘉實研究阿爾法股票、嘉實如意寶定期債券、嘉實美國成長股票(QDII)、

嘉實豐益策略

定期債券、嘉實豐益信用定期債券、嘉實新興市場雙幣分級債券、

嘉實絕對收益

策略定期混合、嘉實寶A/B、嘉實活期寶貨幣、嘉實1個月理財債券、嘉實活錢包貨幣、

嘉實泰和混合

、嘉實薪金寶貨幣。其中

嘉實增長

混合、

嘉實穩健

混合和

嘉實債券

屬於嘉實理財通系列基金。同時,管理多個全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特定客戶資產投資組合。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安奎先生,董事長,大學本科,中共黨員,曾任吉林農業機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託投資公司外經處處長、香港吉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吉林省證券公司總經理;

東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長;吉林天信投資公司總經理;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8月5日起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學軍先生,董事、總經理,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曾就職於天津通信廣播公司電視設計所、外經貿部中國儀器進出口總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紡織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北京證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高方先生,董事,大學本科,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副處長,外企服務總公司宏銀實業公司副總經理。1996年9月至今歷任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現任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Bernd Amlung先生,董事,德國籍,德國拜羅伊特大學商業管理專業碩士。自1989年起加入德意志銀行以來,曾在私人財富管理、全球市場部工作。現任德意志資產與財富管理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戰略與業務發展部負責人,MD。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亞籍,澳大利亞莫納什大學經濟政治專業學士。曾任達靈頓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貝恩(Bain&Company)期貨與商品部負責人,德意志銀行(紐約)全球股票投資部營運長、MD。現任德意志資產管理(紐約) 全球營運長、MD。 韓家樂先生,董事。1990年畢業於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問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王巍先生,獨立董事,美國福特姆大學文理學院國際金融專業博士。曾任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遼寧分行。曾任

中國銀行

總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美國化學銀行分析師,美國世界銀行顧問,中國南方證券有限公司副總裁,萬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04 至今任萬盟併購集團董事長。 張維炯先生,獨立董事、中共黨員,教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商學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學動力機械工程系教師,上海交通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副院長。1997 年至今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副院長。 湯欣先生,獨立董事,中共黨員,法學博士。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擔任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金融檢察專業委員會委員。曾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一、二屆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現任上海證券交易所第三屆上市委員會委員。 朱蕾女士,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首都醫科大學教師,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科員,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經理,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展戰略官、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董事會秘書。2007 年10 月至今任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 穆群先生,監事,經濟師,碩士研究生。曾任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助教,長安

信息產業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北京德恆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主管。2001 年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資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王利剛先生,監事,經濟學學士。2001年2月至今,就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歷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監、總監。 曾憲政先生,監事,法學碩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職於首鋼集團,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為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證券部律師。2008年7月至今,就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現任法律部總監。 宋振茹女士,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經濟師。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職於中辦警衛局。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於

中國銀行

海外行管理部任副處長。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時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1999 年3 月至今任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督察員和公司副總經理。 張峰先生,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曾就職於國家計委,曾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總監、市場部總監、公司督察長。 戴京焦女士,副總經理,武漢大學經濟學碩士,加拿大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MBA。歷任平安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平安保險集團公司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兼負責人;

平安證券

公司助理總經理,平安集團投資審批委員會委員。2004年3月加盟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總經理助理。 王煒女士,督察長,中共黨員,法學碩士。曾就職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北京市陸通聯合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智浩律師事務所、

新華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楊宇先生,經濟學碩士,畢業於南開大學數學系和金融學系,具有16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證券分析師、

中國平安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經理,2003年3月15日至2004年7月7日任萬家(原天同)18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4年7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8月29日至今任嘉實滬深300ETF聯接(LOF)(原嘉實滬深300指數(LOF))基金經理,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任嘉實中創400ETF基金經理,2012年3月22日至2014年5月9日任嘉實中創400ETF聯接基金經理,2012年5月7日至今任嘉實滬深

300ETF

基金經理,2013年2月5日至今任嘉實中證中期企業債指數(LOF)基金經理,2013年2月6日至今任嘉實中證

500ETF

基金經理,2013年3月22日至今任嘉實中證

500ETF

聯接基金經理,2013年5月10日至今任嘉實中證中期國債ETF、2013年5月10日至今任嘉實中證金邊中期國債ETF聯接基金經理。2014年3月11日至今任嘉實基本面50指數(LOF)、嘉實深證基本面120ETF聯接、嘉實深證基本面120ETF、

嘉實黃金

(QDII-FOF-LOF)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3月11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張宏民先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3年1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楊陽先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3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3、海外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採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海外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海外業務首席投資官Andrew Tan,嘉實國際行政總裁Peng Wah Choy,固定收益投資總監Thomas Kwan,高級基金經理Yi Qian Jiang、Alan Zhong,基金經理June Chua,風險管理經理 Patrick Chan。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得將基金財產用於以下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它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包括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管理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必須保持相對獨立; (4)相互制約原則: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5)成本效益原則: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1)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審計與合規委員會,負責檢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監督職能,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海外業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海外業務首席投資官以及嘉實國際行政總裁、固定收益投資總監、高級基金經理、風險管理經理組成,負責指導QDII類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3)風險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風險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以及部門總監組成,負責全面評估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各項風險,並提出防範化解措施。 (4)督察長積極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 (5)監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層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其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組織紀律。監察稽核部具體負責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的監察稽核工作。 (6)業務部門:部門負責人為所在部門的風險控制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風險負有管控及時報告的義務。 (7)崗位員工:公司努力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員工在其崗位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內控責任,並負有對崗位工作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制措施 公司確立「制度上控制風險、技術上量化風險」,積極吸收或採用先進的風險控制技術和手段,進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2)公司設置的組織結構,充分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均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逐步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3)公司設立了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①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②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 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6)授權控制應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授權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授權標準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②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及員工在規定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③重大業務授權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 ④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7)建立完善的基金財務核算與基金資產估值系統和資產分離制度,基金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其他委託資產以及不同基金的資產之間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及時、準確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財產的狀況。 (8)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投資、研究、交易、IT等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9)建立和維護信息管理系統,嚴格信息管理,保證客戶資料等信息安全、真實和完整。積極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各級領導、部門及員工均有明確的報告途徑。 (10)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準,加強基金銷售管理,規範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1)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對發生嚴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統性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按照預案妥善處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適時改進。 ①對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的合法合規性核查。由監察稽核部設計各部門監察稽核點明細, 按照查核項目和查核程序進行部門自查、監察部核查,確保公司各項制度、業務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監管規則。 ②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持續監督。由監察稽核部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崗位共同識別風險點,界定風險責任人,設計內部風險點自我評估表,對風險點進行評估和分析,並由監察稽核部監督風險控制措施的執行,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③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在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時,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髮售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發售。本基金髮售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0年4月19日《關於核准嘉實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0] 479號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和類型:上市契約型開放式。本基金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的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場內和場外兩種方式發售。 本基金的場外認購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進行。 (五)發售期限:2010年8月30日至2010年9月21日 (六)發售對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七)募集目標:本基金募集期內的募集上限為 30 億元人民幣。 (八)募集幣種:人民幣 (九)認購安排 認購時間:2010年8月30日至 2010年9月21日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年9月30日起正式生效,自該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方案。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2010年10月28日 (三)基金份額的上市 本基金份額的上市規則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及《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份額的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T日揭示T-2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本基金為上市契約型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上市交易、場外申購贖回、場內申購贖回三種方式,實現基金份額的日常交易。 辦理本基金份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將按新規定執行。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者可使用深圳證券帳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場內代銷機構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 投資者還可使用開放式基金帳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和場內、場外代銷機構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場內、場外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予以公告。 (二)基金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三)申購與贖回的帳戶 1、場外申購與贖回的帳戶 投資者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開放式基金帳戶。 2、場內申購與贖回的帳戶 投資者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證券帳戶。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場外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約定,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時間為準。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0年10月28日起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時開放交易的工作日。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時間為9:30-11:30和13:00-15:00,直銷機構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時間為9:30-15:00;場外(代銷機構)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代銷機構約定,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代銷機構公布時間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各證券市場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同時,場內申購和贖回申報單位應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準; 3.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份額確認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 5.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對於場外申購和贖回,投資人必須根據場外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對於場內申購和贖回,基金投資者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申購贖回相關業務規則,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對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應在T+3日(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業務辦理單位對申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業務辦理單位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的確認以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回投資者帳戶。 投資人T日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10日內(包括該日)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投資者通過直銷中心櫃檯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已通過本基金代銷機構或/及直銷中心認購本基金者除外),投資者通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元;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直銷中心櫃檯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通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元。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2.申請贖回基金的份額 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直銷中心櫃檯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投資者通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單筆贖回不得少於1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餘額不足1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T+1日計算,並在T+2日內公告。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50萬元 1.5% 50萬元≤M<200萬元 1.2% 200萬元≤M<500萬元 0.8% M≥500萬元 單筆1000元 個人投資者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系統申購本基金業務實行申購費率優惠,其申購費率不按申購金額分檔,統一優惠為申購金額的0.6%,但

中國銀行

長城借記卡、招商銀行借記卡持卡人,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優惠按照相關公告規定的費率執行;機構投資者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網上交易系統申購本基金,其申購費率不按申購金額分檔,統一優惠為申購金額的0.6%。優惠後費率如果低於0.6%,則按0.6%執行。基金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規定的相應申購費率低於0.6%時,按實際費率收取申購費。 3、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應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通過場內贖回的贖回費率統一為0.5%。 通過場外贖回基金份額,以基金登記系統確認份額的順序,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適用贖回費率。場外具體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365天 0.50% 365天≤M<730天 0.25% ≥730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6、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幣種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並提前公告。 (九)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 1.場外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場外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2%,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1+1.2%)=4,940.71元 申購費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購份數=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資者投資5,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280元,則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額。 (2)場外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金額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如:假定三筆贖回申請的贖回份額均為10,000 份,但持有時間長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額淨值為假設數,那麼各筆贖回負擔的贖回費用和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1 贖回2 贖回3 贖回份額(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額淨值(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時間 100天 366天 731天 適用贖回費率(C) 0.5% 0.25% 0% 贖回總額(元,D=A×B) 11,000 13,000 14,000 贖回費(E=C×D) 55 32.5 0 贖回金額(F=D-E) 10,945 12,967.5 14,000 (3)場外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4)場外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來計算,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場內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場內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帳戶。 例如:某投資者通過場內投資1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2%,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250元,則其申購手續費、可得到的申購份額及返還的資金餘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1+1.2%)=9,881.42元 申購手續費=10,000-9,881.42=118.58元 申購份額=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場內申購份額保留至整數份,故投資者申購所得份額為9,640份,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申購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9,640×1.0250=9,881.00元 退款金額=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250元,則其可得到基金份額9,640份,退款0.42元。 (2)場內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 — 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場內贖回適用固定贖回費率,與份額持有期限無關。 例如:某投資者從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0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0=11,480元 贖回費用=11,480×0.5%=57.40元 淨贖回金額=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資者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0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22.60元。 3.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 日基金份額淨值=T 日基金資產淨值/T 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T+1日計算,並在T+2日內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日終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進行權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認為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6.個別投資者的申購、贖回過於頻繁,導致基金的交易費用和變現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無法順利實施投資策略,繼續接受其申購可能對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損害; 7、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投資所處的香港證券市場休市時。 9. 深圳證券交易所、註冊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的;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除本款第4、第6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基金投資所處的香港證券市場休市時。 6.深圳證券交易所、註冊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於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註: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發布了《關於網上直銷開通基金後端收費模式並實施費率優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網上直銷系統(含電話交易)開通旗下部分基金產品的後端收費模式(包括申購、定期定額投資、基金轉換等業務)、並對通過本公司基金網上直銷系統(含電話交易)交易的後端收費進行費率優惠。本公司直銷中心櫃檯和代銷機構暫不開通後端收費模式。具體請參見嘉實基金網站刊載的公告。 (十四)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十一、基金份額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等業務 本基金的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認購、申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帳戶下。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既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請場內贖回。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申請場外贖回。 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或場內贖回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註冊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質押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二、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8.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9.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0.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7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計提指數許可使用費。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許可使用固定費是為獲取使用指數開發基金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從基金財產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及指數許可使用費年費率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計算方法如下: 在每個自然日: H=E×A÷當年實際天數 H為每個自然日應計提的指數使用費,幣種為人民幣 A為「恒生中國

企業指數

」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從合同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該費率等於0.02%; 從2011年1月1日以後該費率等於0.04% E為前一自然日基金資產淨值 若一個會計年度累計計提指數使用費金額 / 當年最後一日(如為節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匯率中間價小於指數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費用下限,則基金於年末最後一日補提指數使用費至指數使用許可協議規定的費用下限。 指數使用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指數使用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季度首日起15個自然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所規定的方式支付給標的指數許可方。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如果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和費率等發生調整,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使用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4.除管理費和託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根據投資所在地規定及境外託管人的相關要求,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可以以基金名義或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和現金帳戶,保證上述帳戶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財產獨立,並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其他託管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和/或境外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二)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 日完成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公開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首次公開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③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價估值,如成本價不能反映公允價值,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6.非流動性資產或暫停交易的證券估值方法 對於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暫停交易的證券,應參照上述估值原則進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幣、英鎊、歐元、日元的匯率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到其它幣種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參照數據服務商提供的當日各種貨幣兌美元折算率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算。 8.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9.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7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前一工作日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對於場外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選擇採取紅利再投資形式的,分紅資金將按除息日基金份額淨值轉成相應基金份額; 場內認購、申購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有權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為基金份額。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可以人民幣、美元、港幣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淨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本基金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將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後1日。 (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至少3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六)基金資產淨值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公告、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工作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八)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5.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二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兩種方式。 6.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議;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更換或撤消境外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更換境外託管人;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5.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7.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8.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9.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20.基金變更、增加或減少代銷機構; 21.基金更換註冊登記機構; 22.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3.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4.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5.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6.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7.基金份額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29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3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還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記錄等文檔,應當置備於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或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臨時公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基金份額淨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後,將存放於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託管人所在地、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投資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調整本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 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7)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於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生效執行,並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 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

擁有悠久的經營歷史,其前身「中國人民

建設銀行

」於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為「中國

建設銀行

」。中國

建設銀行

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之一。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國

建設銀行

於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繼了原中國

建設銀行

的商業銀行業務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中國

建設銀行

(股票代碼:939)於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中首家在海外公開上市的銀行。2006年9月11日,中國

建設銀行

又作為第一家H股公司晉身

恒生指數

。2007年9月25日中國

建設銀行

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開始交易。A股發行後中國建設銀行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

建設銀行

資產總額153,632.10億元,較上年增長9.95%;客戶貸款和墊款總額85,900.57億元,增長14.35%;客戶存款總額122,230.37億元,增長7.76%。營業收入5,086.08億元,較上年增長10.39%,其中,利息淨收入增長10.29%,淨利息收益率(NIM)為2.74%;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1,042.83億元,增長11.52%,佔營業收入比重為20.50%。成本費用開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為29.65%。實現利潤總額2,798.06億元,較上年增長11.28%;淨利潤2,151.22億元,增長11.12%。資產質量保持穩定,不良貸款率0.99%,撥備覆蓋率268.22%;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3.34%和10.75%,保持同業領先。 中國

建設銀行

在中國內地設有分支機構14,650個,服務於306.54萬公司客戶、2.91億個人客戶,與中國經濟戰略性行業的主導企業和大量高端客戶保持密切合作關係;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約翰尼斯堡、東京、大阪、首爾、紐約、胡志明市、雪梨、墨爾本、臺北、盧森堡設有海外分行,擁有建行亞洲、建銀國際、建行倫敦、建行俄羅斯、建行杜拜、建行歐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賃、建信信託、建信人壽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團的出色業績與良好表現受到市場與業界的充分認可,先後榮獲國內外102項獎項,多項綜合排名進一步提高,在英國《銀行家》雜誌「全球銀行1000強排名」中位列第5,較上年上升2位;在美國《福布斯》雜誌發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排名」中,位列第2,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團還榮獲了國內外重要機構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業

服務、私人銀行、現金管理、託管、投行、養老金、國際業務、電子商務和企業社會責任等領域的多個專項獎。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投資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QFII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清算處、核算處、監督稽核處等9個職能處室,在上海設有投資託管服務上海備份中心,共有員工22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楊新豐,投資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江蘇省分行、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部、營運管理部,長期從事計劃財務、會計結算、營運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紀偉,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南通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計劃財務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長期從事大客戶的客戶管理及服務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軍紅,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青島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業務部、行長辦公室,長期從事零售業務和個人存款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投資部、委託代理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QFII、企業年金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國

建設銀行

已託管349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自2009年至2012年連續四年被國際權威雜誌《全球託管人》評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獲和訊網的中國「最佳資產託管銀行」獎;境內權威經濟媒體《每日經濟觀察》的「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優秀託管機構」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投資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監督稽核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資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託管業務綜合系統——基金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十、境外資產託管人 (一)境外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美國道富集團(State Street Corporation)是遵照麻薩諸塞聯邦法律成立並於紐約股票交易所掛牌的金融控股公司。美國道富集團主要通過其全資子公司美國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開展業務。道富銀行在1924年成為美國第一隻共同基金的託管銀行,從此開始履行合法託管人的職責,並一直在金融服務領域處於領先地位。特別是在過去的三十年多裡,其從一家美國地區性的商業銀行逐步演變成為在全球範圍內為機構投資者提供金融資產服務的專業機構。截止2013年底,道富銀行的託管及行政管理資產總額逾27.4萬億美元。 全球託管及行政管理資產總額(美元十億) 佔總託管及行政管理資產的% 共同基金 6,811 24.83% 集體投資基金 6,428 23.44% 養老金產品 5,851 21.33% 保險和其他投資產品 8,337 30.40% 總 計 27,427 全球託管是道富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道富致力於為機構投資者服務。道富銀行僅為機構投資者提供託管服務,這一使命是其在業內保持領先者地位的重要原因。道富銀行在全球29個國家設有辦事處,託管網絡覆蓋全世界超過100個市場,擁有龐大的專業投資服務團隊。道富銀行在美國為共同基金客戶提供廣泛而綜合的託管和會計服務,包括基金會計、每日定價和基金行政管理。道富銀行服務於公司和公眾養老金免稅資產,並為每日估值投資組合提供信託和估值服務。 道富銀行同時是美國以外國家和地區的領先金融服務商。在德國、義大利、法國和愛爾蘭,道富銀行向零售和機構基金資產提供depotbank服務,向養老金和其他機構客戶提供託管和其他服務;在英國,道富銀行向養老金提供託管服務並為共同基金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務;截止2013年12月31日,道富銀行在愛爾蘭、盧森堡、開曼群島和加拿大為約12,600億美元的離岸資產提供服務;在亞太地區,道富銀行為11,500多億美元資產提供行政服務;在日本非本土信託銀行當中,道富銀行服務超過97%的信託資產。 (二)境外資產託管人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資產,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2、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其履行的職責。 二十一、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電話 (010)65215588 傳真 (010)65185577 聯繫人 趙虹 (2)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23樓01-03單元 電話 (021)38789658 傳真 (021)68880023 聯繫人 鮑東華 (3)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辦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號城市之心30H 電話 (028)86202100 傳真 (028)86202100 聯繫人 王啟明 (4)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四路1號嘉裡建設廣場T1-1202 電話 (0755)25870686 傳真 (0755)25870663 聯繫人 周煒 (5)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辦公地址 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0號頤和國際大廈A座3502室 電話 (0532)66777766 傳真 (0532)66777676 聯繫人 陳建林 (6)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313室 電話 (0571)87759328 傳真 (0571)87759331 聯繫人 章文雷 (7)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 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58號環球廣場25層04單元 電話 (0591)88013673 傳真 (0591)88013670 聯繫人 吳志鋒 (8)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區中山東路288號

新世紀

廣場A座4202室 電話 (025)66671118 傳真 (025)66671100 聯繫人 徐莉莉 (9)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2415-2416室 電話 (020)87555163 傳真 (020)81552120 聯繫人 莊文勝 2、場外代銷機構 (1)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長安興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網址 www.ccb.com 客服電話 95533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 蔣超良 聯繫人 滕濤 電話 (010)85108227 傳真 (010)85109219 網址 www.abchina.com 客服電話 95599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中國銀行

總行辦公大樓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 號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電話 (010)66596688 傳真 (010)66594946 網址 www.boc.cn 客服電話 95566 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註冊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 牛錫明 聯繫人 曹榕 電話 021-58781234 傳真 021-58408483 網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電話 95559 辦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 吉曉輝 聯繫人 高天、虞谷雲 電話 (021)61618888 傳真 (021)63604199 網址 www.spdb.com.cn 客服電話 95528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 董文標 聯繫人 楊成茜 電話 (010)58560666 傳真 (010)57092611 網址 www.cmbc.com.cn 客服電話 95568 (7)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8)

華夏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9)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12) 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聯繫人 廉趙峰 網址 bank.ecitic.com 客服電話 95558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法定代表人 吳建 聯繫人 鄭鵬 電話 010-85238667 傳真 010-85238680 網址 www.hxb.com.cn 客服電話 95577 住所、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肖遂寧 聯繫人 張青 電話 0755-22166118 傳真 0755-82080406 網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電話 95511-3或95501 住所、辦公地址 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法定代表人 陸華裕 聯繫人 胡技勳 電話 (0574)89068340 傳真 (0574)87050024 網址 www.nbcb.com.cn 客服電話 96528,962528上海、北京地區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法定代表人 唐雙寧 聯繫人 朱紅 電話 (010)63636153 傳真 010-63639709 網址 www.cebbank.com 客服電話 95595 住所、辦公地址 東莞市城區運河東一路193號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聯繫人 巫渝峰 電話 (0769)22119061 傳真 (0769)22117730 網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電話 4001196228 (13)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烏魯木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吳太普 聯繫人 嚴峻 電話 (0571)85108309 傳真 (0571)85108309 網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508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15-20樓、22-27樓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聯繫人 吳海平 電話 (021)38576977 傳真 (021)50105124 網址 www.srcb.com 客服電話 (021)962999 住所、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 張達洋 聯繫人 毛真海 電話 (0571)87659546 傳真 (0571)87659188 網址 www.czbank.com 客服電話 95527 住所、辦公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 黃志偉 聯繫人 田春慧 電話 (025)58587018 傳真 (025)58587038 網址 www.jsbchina.cn 客服電話 (025)96098、4008696098 住所 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號 辦公地址 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號商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農惠臣 聯繫人 何佳 電話 (0991)8824667 傳真 (0991)8824667 網址 www.uccb.com.cn 客服電話 (0991)96518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B座46樓06-10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B座46樓06-10單元、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 趙學軍 聯繫人 景琪 電話 021-20289890 傳真 021-20280110 網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電話 400-021-8850 (19) 萬銀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20)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21)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22)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3)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3201內3201單元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3201內3201單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聯繫人 高曉芳 電話 010-59393923 傳真 010-59393074 網址 www.wy-fund.com 客服電話 400-808-0069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10樓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 其實 聯繫人 潘世友 電話 021-54509998 傳真 021-64385308 網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註冊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海曙路東2號 法定代表人 陳柏青 聯繫人 張裕 電話 021-60897840 傳真 0571-26697013 網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 張躍偉 聯繫人 單丙燁 電話 021-58788678-8201 傳真 021—58787698 網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電話 400-089-1289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王東明 聯繫人 陳忠 電話 (010)60833722 傳真 (010)60833739 網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電話 95558 (24)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18、19、36、38、41和42樓 法定代表人 孫樹明 聯繫人 黃嵐 電話 (020)87555888 傳真 (020)87555305 網址 www.gf.com.cn 客服電話 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聯繫人 權唐 電話 (010)65183880 傳真 (010)65182261 網址 www.csc108.com 客服電話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 王開國 聯繫人 金芸、李笑鳴 電話 (021)23219000 傳真 (021)23219100 網址 www.htsec.com 客服電話 95553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 儲曉明 聯繫人 李清怡 電話 (021)54033888 傳真 (021)54030294 網址 www.sywg.com 客服電話 (021)962505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 萬建華 聯繫人 芮敏祺 電話 (021)38676666 傳真 (021)38670666 網址 www.gtja.com 客服電話 4008888666 (29)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1)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2)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3)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 陳有安 聯繫人 田薇 電話 (010)66568430 傳真 010-66568990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樓21層 法定代表人 蘭榮 聯繫人 雷宇欽 電話 (0591)38507679 傳真 (021)38565955 網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電話 95562 住所、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 宮少林 聯繫人 林生迎 電話 (0755)82943666 傳真 (0755)82943636 網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111、95565 住所 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

華泰證券

大廈、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號港中旅大廈24樓 辦公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

華泰證券

大廈、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號港中旅大廈24樓 法定代表人 吳萬善 聯繫人 龐曉芸 電話 0755-82492193 傳真 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網址 www.htsc.com.cn 客服電話 95597 住所、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 黃耀華 聯繫人 劉陽 電話 (0755)83516289 傳真 (0755)83515567 網址 www.cgws.com 客服電話 4006666888、(0755)33680000 (34) 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5)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37)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8)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聯繫人 黃靜 電話 (010)84183389 傳真 (010)84183311-3389 網址 www.guodu.com 客服電話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 黃金琳 聯繫人 張騰 電話 (0591)87383623 傳真 (0591)87383610 網址 www.hfzq.com.cn 客服電話 (0591)96326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聯繫人 劉晨、李芳芳 電話 (021)22169999 傳真 (021)22169134 網址 www.ebscn.com 客服電話 4008888788、10108998 住所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 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 杜慶平 聯繫人 王兆權 電話 (022)28451861 傳真 (022)28451892 網址 www.bhzq.com 客服電話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鳳凰大廈1棟9層 法定代表人 牛冠興 聯繫人 陳劍虹 電話 (0755)82825551 傳真 (0755)82558355 網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電話 4008001001 (39)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40)

平安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41) 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2)

湘財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43)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 號 法定代表人 矯正中 聯繫人 潘鍇 電話 (0431)85096709 傳真 (0431)85096795 網址 www.nesc.cn 客服電話 4006000686、(0431)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518048) 法定代表人 楊宇翔 聯繫人 鄭舒麗 電話 0755-22626391 傳真 (0755)82400862 網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電話 95511—8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 龍增來 聯繫人 劉毅 電話 0755-82023442 傳真 0755-82026539 網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電話 400 600 8008 住所、辦公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聯繫人 鍾康鶯 電話 (021)68634518 傳真 (021)68865680 網址 www.xcsc.com 客服電話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0層 法定代表人 許剛 聯繫人 李丹 傳真 (021)50372474 網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電話 4006208888 (44) 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5) 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6)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7) 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48)

中信證券

(浙江)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區曹陽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聯繫人 羅芳 電話 (021)68761616 傳真 (021)68767981 網址 www.tebon.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128 住所、辦公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 周暉 聯繫人 郭磊 電話 (0731)84403319 傳真 (0731)84403439 網址 www.cfzq.com 客服電話 (0731)84403360 住所 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29號

澳柯瑪

大廈15層(1507-1510室) 辦公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20層 法定代表人 楊寶林 聯繫人 吳忠超 電話 (0532)85022326 傳真 (0532)85022605 網址 www.zxwt.com.cn 客服電話 (0532)96577 住所、辦公地址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聯繫人 戴蕾 電話 (0791)86768681 傳真 (0791)86770178 網址 www.avicsec.com 客服電話 400-8866-567 住所、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東路29號迪凱銀座22層 註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東路29號迪凱銀座22層 法定代表人 沈強 聯繫人 王霈霈 電話 0571-85783737 傳真 0571-85106383 網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電話 (0571)95548 (49)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50)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2)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53)

西部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54) 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胡運釗 聯繫人 李良 電話 (027)65799999 傳真 (027)85481900 網址 www.95579.com 客服電話 95579或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17層 法定代表人 陸濤 聯繫人 馬賢清 電話 (0755)83025022 傳真 (0755)83025625 網址 www.jyzq.cn 客服電話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聯繫人 徐美雲 電話 (0791)86285337 傳真 (0791)86282293 網址 www.gsstock.com 客服電話 4008222111 住所、辦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聯繫人 郭熠 電話 (0351)8686659 傳真 (0351)8686619 網址 www.i618.com.cn 客服電話 400-666-1618 住所、辦公地址 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信託大廈16-17樓 法定代表人 劉建武 聯繫人 劉瑩 電話 (029)87416787 傳真 (029)87417012 網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電話 95582 住所、辦公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19、20樓 法定代表人 劉東 聯繫人 林潔茹 電話 020-88836999 傳真 020-88836654 網址 www.gzs.com.cn 客服電話 (020)961303 (55)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6)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57) 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8) 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9)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1)

東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702 註冊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國聯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 雷建輝 聯繫人 沈剛 電話 0510-82831662 傳真 0510-82830162 網址 www.glsc.com.cn 客服電話 95570 住所、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翠園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 吳永敏 聯繫人 方曉丹 電話 (0512)65581136 傳真 (0512)65588021 網址 www.dwzq.com.cn 客服電話 4008601555 住所、辦公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大鐘亭8號 法定代表人 張華東 聯繫人 李錚 電話 (025)83367888 傳真 (025)83320066 網址 www.njzq.com.cn 客服電話 4008285888 住所、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座6-7樓 法定代表人 吳承根 聯繫人 許嘉行 電話 (0571)87901912 傳真 (0571)87901913 網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電話 (0571)967777 住所、辦公地址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大街111號 法定代表人 龐介民 聯繫人 王旭華 電話 (010)66297386 傳真 (0471)4961259 網址 www.cnht.com.cn 客服電話 (0471)4972343 住所、辦公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法定代表人 劉化軍 聯繫人 王一彥 電話 (021)20333910 傳真 (021)50498825 網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電話 95531;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2-29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2號樓21-29層 法定代表人 潘鑫軍 聯繫人 吳宇 電話 (021)63325888 傳真 (021)63326173 網址 www.dfzq.com.cn 客服電話 95503 (62)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3)

宏源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64) 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5) 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6) 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7) 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法定代表人 劉學民 聯繫人 崔國良 電話 (0755)25832852 傳真 (0755)82485081 網址 www.fcsc.cn 客服電話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烏魯木齊市文藝路233號宏源大廈 辦公地址 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9號

宏源證券

法定代表人 馮戎 聯繫人 李巍 電話 (010)88085858 傳真 ( 010 ) 88085195 網址 www.hysec.com 客服電話 4008-000-562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層 法定代表人 餘政 聯繫人 趙明 電話 (010)85127622 傳真 (010)85127917 網址 www.mszq.com 客服電話 400-619-8888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 劉汝軍 聯繫人 孫愷 電話 (010)83561149 傳真 (010)83561094 網址 www.xsdzq.cn 客服電話 4006989898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 鬱忠民 聯繫人 張瑾 電話 (021)53519888 傳真 (021)53519888 網址 www.962518.com 客服電話 (021) 962518、4008918918 住所、辦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40-42層 法定代表人 盧長才 聯繫人 方文 電話 (0755)83199599 傳真 (0755)83199545 網址 www.csco.com.cn 客服電話 (0755)83199511 (68) 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9)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1) 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2) 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3)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陝西街239 號 辦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18樓深圳總部 法定代表人 楊炯洋 聯繫人 金達勇 電話 (0755)83025723 傳真 (0755)83025991 網址 www.hx168.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818 住所、辦公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 菅明軍 聯繫人 陳利民 耿銘 電話 (0371)65585287 傳真 (0371)65585665 網址 www.ccnew.com 客服電話 (0371)967218、4008139666 住所、辦公地址 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 張運勇 聯繫人 蘇卓仁 電話 (0769)22112062 傳真 (0769)22119423 網址 www.dgzq.com.cn 客服電話 (0769)961130 住所、辦公地址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曉安 聯繫人 李昕田 電話 (0931)4890208 傳真 (0931)4890628 網址 www.hlzqgs.com 客服電話 (0931)96668、4006898888 住所、辦公地址 廣州市中山二路18號電信廣場36、37層 法定代表人 張建軍 聯繫人 羅創斌 電話 (020)37865070 傳真 020-22373718-1013 網址 www.wlzq.com.cn 客服電話 4008888133 住所、辦公地址 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 冉雲 聯繫人 金喆 電話 (028)86690126 傳真 (028)86690126 網址 www.gjzq.com.cn 客服電話 4006600109 (74) 財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5) 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76) 大同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77) 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8)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79)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繼寧 聯繫人 喬駿 電話 (0571)87925129 傳真 0571-87818329 網址 www.ctsec.com 客服電話 (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區) 住所、辦公地址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 李瑋 聯繫人 吳陽 電話 (0531)68889155 傳真 (0531)68889752 網址 www.qlzq.com.cn 客服電話 95538 住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111 號山西世貿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聯繫人 薛津 電話 (0351)4130322 傳真 (0351)4130322 網址 www.dtsbc.com.cn 客服電話 4007121212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 程宜蓀 聯繫人 牟衝 電話 (010)58328112 傳真 (010)58328748 網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電話 400-887-8827 住所、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聯繫人 孔泉 電話 (0755)82083788 傳真 (0755)82083408 網址 www.cfsc.com.cn 客服電話 (021)32109999,(029)68918888 住所、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

新世界

中心29層 法定代表人 吳永良 聯繫人 李珍 電話 (0755)82570586 傳真 (0755)82960582 網址 www.zszq.com 客服電話 4001022011 (80)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81) 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82) 廈門證券有限公司 (83)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84) 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85)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註冊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 孫名揚 聯繫人 張背北 電話 0451-85863696 傳真 0451-82287211 網址 www.jhzq.com.cn 客服電話 400-666-2288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5號新盛大廈A座6-9層 法定代表人 趙大建 聯繫人 李微 電話 (010)59355941 傳真 (010)66553791 網址 www.e5618.com 客服電話 400-889-5618 住所、辦公地址 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法定代表人 傅毅輝 聯繫人 盧金文 電話 (0592)5161642 傳真 (0592)5161140 網址 www.xmzq.cn 客服電話 (0592)5163588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32樓 法定代表人 宮龍雲 聯繫人 陳敏 電話 (021)32229888 傳真 021- 68728782 網址 www.ajzq.com 客服電話 (021)63340678 住所、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57層 法定代表人 陳林 聯繫人 夏元 電話 (021)68777222 傳真 (021)68777822 網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電話 4008209898 住所、辦公地址 湖南長沙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法定代表人 雷傑 聯繫人 郭軍瑞 電話 (0731)85832503 傳真 (0731)85832214 網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電話 95571 (86)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87) 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88)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9)

東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90) 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1)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餘維佳 聯繫人 張煜 電話 (023)63786141 傳真 (023)6378212 網址 www.swsc.com.cn 客服電話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18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長安興融中心西樓11層 法定代表人 孔佑傑 聯繫人 馮傑 電話 (010)83991743 傳真 (010)66412537 網址 www.rxzq.com.cn 客服電話 4006609839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聯繫人 唐靜 電話 (010)63081000 傳真 (010)63080978 網址 www.cindasc.com 客服電話 400-800-8899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聯繫人 湯漫川 電話 (010)66555316 傳真 (010)66555246 網址 www.dxzq.net.cn 客服電話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中國華融A座3層、5層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聯繫人 黃恆 電話 010-58568235 傳真 010-58568062 網址 www.hrsec.com.cn 客服電話 (010)58568118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聯繫人 齊曉燕 電話 0755-82130833 傳真 0755-82133952 網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電話 95536 (92) 財富裡昂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法定代表人 羅浩 聯繫人 倪丹 電話 021-38784818 傳真 021-68775878 網址 www.cf-clsa.com 客服電話 68777877 3、場內代銷機構 指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 金穎 聯繫人 朱立元 電話 (010)59378839 傳真 (010)59378907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 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 住所、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泰康金融大廈9層 負責人 王衛東 聯繫人 黃偉民 電話 (010)6589 0688 傳真 (010)6517 6800 經辦律師 黃偉民、陳周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企業天地2號樓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 楊紹信 聯繫人 洪磊 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 (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 許康瑋、洪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更換或撤消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構,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7)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9)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註冊登記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註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3)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基于謹慎的原則,控制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保證基金資產正常運作;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確保管理人發送的交易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原因造成基金資產或基金託管人的財產損失,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協調解決; (6)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7)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按照法律規定披露涉及利益衝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8)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9)確保基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範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超範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10)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11)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2)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 (13)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4)如需在託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以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5)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8)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2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2)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23)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2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33)按規定要求註冊登記機構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4)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3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2)選擇、更換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託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4)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5)安全保護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7)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確保基金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9)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10)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的境外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承擔安全保管責任。 (12)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基金境外投資情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3)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開設或委託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14)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15)保存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9)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1)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22)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5)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選擇的境外託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7)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3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3)保存與基金託管人職責相關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正常履行上述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並對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再要求託管人履行上述職責的,託管人按照變更後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10)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關於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相關規則及規定; (3)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財產帳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若基金合同當事人上述各項權利義務與不時修訂或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衝突的,以修訂後或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為準。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①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②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③變更基金類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④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⑥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以及贖回費率,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⑧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⑨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⑩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①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②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或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 ③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調整本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④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⑤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註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⑦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⑧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⑨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⑩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①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②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③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④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⑤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會議形式; 議事程序;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表決方式;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②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③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①會議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②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a.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料相符。 b.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註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①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③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④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①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②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①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②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於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關於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9)、(10)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調整本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5)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7)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8)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於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生效執行,並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住所,供投資者查閱,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投資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費後獲得本基金合同複印件或複製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23樓01-03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8層 郵政編碼:100005 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9]5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1.5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股、同一標的指數的ETF、以及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現金、短期金融工具、同一標的指數的股指期貨、權證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本基金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將在合理期限內調整至符合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①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②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③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④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成份股及備選股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權證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⑤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但持有貨幣市場基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對於因基金份額拆分、大比例分紅等集中持續營銷活動引起的基金淨資產規模在10個工作日內增加10億元以上的情形,而導致證券投資比例低於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及時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後,可將調整時限從30個工作日延長到3個月。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5、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7、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8、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①基金財產應保管於基金託管人或基金託管人委託或同意存放的機構處 ②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③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④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⑤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⑥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並按指令進行結算,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⑦基金託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時,不得將託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理解現金於存入現金帳戶時構成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明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於清算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並不構成基金託管人違反託管協議的規定。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①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②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③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①基金託管人可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供境內資金劃撥使用。基金託管人可委託境外託管人開立資金帳戶(境外),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託管人的指令辦理境外資金收付。 ②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和管理證券帳戶。 5、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①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機構負責開立。 ②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代理人存放於其保管庫。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覆核程序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前一工作日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場外投資者 每次交易結束後,可在T+2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開戶外其他交易類型)後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寄送交易對帳單;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年第1-3季度結束後向定製紙質對帳單且在季度內有交易的投資者寄送季度對帳單,在每年第4季度結束後向定製紙質對帳單且季度內有交易或最後一個交易日仍持有份額的投資者寄送年度對帳單;每月向定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份額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由於投資者提供的郵寄地址、手機號碼、電子郵箱不詳、錯誤、未及時變更或郵局投遞差錯、通訊故障、延誤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對帳單無法按時或準確送達。因上述原因無法正常收取對帳單的投資者,敬請及時通過本公司網站,或撥打本公司客服熱線查詢、核對、變更您的預留聯繫方式。 2、場內投資者 每次交易結束後,可在T+1工作日後到交易網點進行確認單的查詢和列印,註冊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場內投資者的對帳單,投資者可隨時到交易網點列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 (二)紅利再投資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將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額形式進行分配,該持有人當期分配所得的 紅利將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本基金份額,並免收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投資者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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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具體請參見相應的基金公告。 (四)手機簡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定製淨值簡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淨值(場外基金淨值)簡訊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撥打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800(免長途話費)或(010)85712266,也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定製簡訊服務。 (五)網站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均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址實現基金交易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和基金信息查詢。 2、信息資訊服務 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址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類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業績報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資料。 3、網上交易和電話交易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通過直銷網上交易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購、定期定額贖回、定期定額轉換、查詢等業務。網上交易投資者開通電話交易後可以通過電話交易贖回、轉換所持基金份額,持工行借記卡、建行龍卡儲蓄卡、農行金穗卡、廣發銀行理財通卡、招行借記卡、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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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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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卡等可以通過電話交易系統購買基金。具體參見相關公告。 (六)諮詢服務 1、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600-8800(免長途話費)或(010)85712266,傳真:(010)65182266。 2、網站和電子信箱 公司網址:http://www.jsfund.cn 電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本基金的臨時報告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 日期 備註 1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嘉實H股指數(QDII-LOF)2013年10月14日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2013年10月10日 2 關於增加天天基金為嘉實旗下基金代銷機構並開展定投業務及參與天天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3年10月16日 含本基金 3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開放式基金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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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定投業務的公告 2013年10月25日 含本基金 4 關於增加長量基金為嘉實旗下基金代銷機構並開展定投業務及參與長量基金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3年11月8日 含本基金 5 關於嘉實H股指數(QDII-LOF)2013年12月24日、12月25日、12月26日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2013年12月20日 6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嘉實H股指數(QDII-LOF)2013年12月31日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2013年12月27日 7 關於嘉實定製帳戶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4年1月2日 8 關於增加萬銀財富為嘉實旗下基金代銷機構並開展定投業務及參與萬銀財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4年1月7日 含本基金 9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嘉實H股指數(QDII-LOF)2014年1月30日暫停申購贖回業務的公告 2014年1月28日 10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降低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網上直銷申購、贖回及最低帳面份額的單筆最低要求的公告 2014年2月26日 含本基金 11 關於嘉實H股指數(QDII-LOF)基金經理變更的公告 2014年3月11日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二十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准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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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募集的文件 2.《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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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基金合同》 3.《嘉實恒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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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QDII - LOF)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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