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2015 年第 2 號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2年6
月14日證監許可[2012]822號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2年8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
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恒生ETF的聯接基金,基金淨值會因為恒生ETF淨值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恒生ETF
主要跟蹤香港市場的恒生指數,其投資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投資者根據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香港市場
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匯率風險;由於基金份額
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本基金為恒生ETF的聯接基金,
主要通過投資恒生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與恒生ETF在投資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著
聯繫和區別。恒生ETF為股票型指數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
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的目標ETF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以港幣計價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資目標ETF外,也
可能投資於香港市場,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可能會影響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從而對基金業
績產生影響。本基金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銷售,美元申購贖回價格為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除以中國人
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計算的美元折算淨值,由於存在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以
美元計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幣計算的收益率有所差異。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面認
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
投資決策。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5年8月2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15
年6月30日。(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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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1
三、風險揭示 ............................................................................................................................................... 5
四、基金的投資 ........................................................................................................................................... 8
五、基金的業績 ......................................................................................................................................... 14
六、基金管理人 ......................................................................................................................................... 14
七、基金的募集 ......................................................................................................................................... 2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23
十、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34
十一、基金的財產 ..................................................................................................................................... 36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 37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40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4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十六、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45
十七、基金託管人 ..................................................................................................................................... 46
十八、境外資產託管人 ............................................................................................................................. 48
十九、相關服務機構 ................................................................................................................................. 49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4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6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3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4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6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06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一、緒言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以下簡稱「本招募說
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
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合格境內機
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恒生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目標 ETF: 另一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簡稱 ETF),該 ETF 和本基金所跟蹤的標的指數相同,並
且,該 ETF 的投資目標和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本基金主
要投資於該 ETF 以求達到投資目標。發售時,本基金選擇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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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為目標 ETF。
ETF 聯接基金: 是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資產投資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目標
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最小化,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聯接基金。
恒生 ETF: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定期更新。
託管協議: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託管協議》
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發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管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 如無特指,指人民幣元。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
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資產託管人/境外託管 指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條件,接受基金託管人委託的、
人: 負責基金境外財產的保管、存管、清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
境外資產託管人由基金託管人選擇和更換。
登記結算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
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登記結算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
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
代為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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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
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
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基金
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獲
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託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帳戶下的基金份額從
某一交易帳戶轉入另一交易帳戶的行為。
投資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
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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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銷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認
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或網際網路
網站或其他媒體。
基金帳戶: 指登記結算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記
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
戶。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T 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後第 n 個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及其
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總額後得出的
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業務規則: 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方面的規則,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
不限於《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重大政策調整、臺
風、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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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政府徵用、戒嚴、沒收、恐怖主義行為、突發停電或其
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風險揭示
本基金將主要面臨以下風險,其中部分或全部風險因素可能對基金份額淨值、收益率和/或實
現投資目標的能力造成影響。
1、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聯接基金風險
本基金為 ETF 聯接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恒生 ETF,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恒生
ETF 投資比例,基金淨值可能會隨恒生 ETF 的淨值波動而波動,恒生 ETF 的相關風險可能直接
或間接成為本基金的風險。
(2)贖回資金到帳時間較晚的風險
本基金為 ETF 聯接基金,主要通過買賣或申購贖回恒生 ETF 來追蹤標的指數,由於恒生 ETF
主要投資香港市場,且採用現金申購贖回,贖回資金到帳時間較長,受此影響本基金的贖回資金
到帳時間可能會較晚。
此外,由於美元贖回涉及貨幣的兌換,且美元資金的劃款時間較長,美元贖回資金到帳時間
可能晚於人民幣贖回到帳時間。
(3)匯率風險
本基金的目標 ETF 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以港幣計價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投資目標 ETF 外,
也可能投資於香港市場,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可能會影響到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從而對
基金業績產生影響。本基金美元折算淨值按照基金份額淨值除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
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計算,由於存在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以美元計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幣計算的收
益率有所差異。此外,由於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延遲或
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4)跟蹤偏離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恒生 ETF 基金份額,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報。以
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投資組合與跟蹤基準之間產生偏離:
①恒生 ETF 與標的指數的偏離。
②基金買賣恒生 ETF 時所產生的價格差異、交易成本和交易衝擊。
③基金調整資產配置結構時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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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基金申購、贖回因素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⑤基金現金資產拖累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⑥基金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所產生的跟蹤誤差。
⑦其他因素所產生的偏差。
(5)與目標 ETF 業績差異的風險
本基金為恒生 ETF 的聯接基金,但由於投資範圍、投資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規模、費用稅
收等方面與恒生 ETF 不同,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恒生 ETF 的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
(6)境外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境外市場,基金可能面臨境外投資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
率風險、法律和政治風險、會計制度風險、稅務風險、信用風險、衍生品及相關投資工具的風險
等。
(7)流動性風險
①在基金建倉時,可能由於恒生 ETF 流動性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按預期進行建倉,從而對基金
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②在恒生 ETF 暫停交易或者暫停申購、贖回或個股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
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③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要求,在管理現
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或現金過多所導致的收益下降風險。
(8)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
反操作規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 系統故障
等風險。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
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
資產託管人、登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2、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資者
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引起基金
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組合而引起基
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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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
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
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擔投資
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金並不
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3、恒生指數(「該指數」)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根據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的授權發布及編
制。恒生指數的商標及名稱由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全權擁有。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
務有限公司已同意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該產品」)使用及參考該指數,但是,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並不就(i)
該指數及其計算或任何與之有關的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ii)該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
所包涵的數據的適用性或適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該指數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
數據而產生的結果,而向該產品的任何經紀或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證或聲明或擔
保,也不會就該指數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證、聲明或擔保。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可隨時更改或修改計
算及編制該指數及其任何有關的公式、成份股份及係數的過程及基準,而無須作出通知。在適用
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恒生指數有限公司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不會因(i)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就該產品使用及/或參考該指數;或(ii)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在計算該指數時的任何失準、遺漏、
失誤或錯誤;或(iii)與計算該指數有關並由任何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的任何失準、遺漏、失誤
﹑錯誤或不完整;或(iv)任何經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該產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
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債務,任何經紀、該產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他交易該產品的人士不得因該產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
司進行索償、法律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須在完全了解此免責聲
明,並且不能依賴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的情況下交易該產品。為避免產生
疑問,本免責聲明不構成任何經紀、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與恒生指數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資訊服
務有限公司之間的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也不應視作已構成這種關係。任何投資者如認購或購
買該產品權益,該投資者將被視為已承認、理解並接受此免責聲明並受其約束,以及承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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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接受該產品所使用之該指數數值為恒生指數有限公司酌情計算的結果。
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主要通過對恒生 ETF 基金份額的投資,追求跟蹤標的指數,獲得與指數收益相似的回
報。
(二)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為目標 ETF 的標的指數,即恒生指數。
恒生指數是由香港恒生銀行全資附屬子公司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編制,截至 2015 年 2 月,以香
港股票市場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成份股,以經調整的流通市值作為權數計算得到的加權平均
股價指數,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勢的最具影響力的股價指數。恒生指數於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
次公開發布,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為基期,基期指數值為 100。恒生指數以港幣計價。
未來如果目標 ETF 的標的指數發生變更,本基金不變更目標 ETF,則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將隨
之變更,不需另行召開持有人大會。
(三)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 ETF 基金份額及跟蹤標的指數的股票組合。基金在境內可投資於貨幣
市場工具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金融工具。此外,基金還可投資於境外證券市
場的股票、債券、基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遠期合約、互換、期貨、期權、權證等)
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於目標 ETF 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已申購但尚未確認
的目標 ETF 份額可計入在內)。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
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過交易所買賣或申購贖回的方式投資於目標 ETF。根據投資者申購、贖回的現
金流情況,本基金將綜合恒生 ETF 的流動性、折溢價率、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等因素分析,對
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基金還將適度參與恒生 ETF 基金份額交易和申購、
贖回的組合套利,以增強基金收益。基金也可以通過買入恒生指數成份股來跟蹤標的指數。為了
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其他基
金、金融衍生工具等產品,並在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參與證券借貸,以增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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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標 ETF 開放申購贖回之前,本基金可通過特殊申購的方式用基金資產換購目標 ETF 份
額,以進行基金建倉。
為了更好地對外幣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本基金還可以與目標 ETF 或其他 QDII 基金進行外匯
互換,互換價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則以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五)投資程序
研究、決策、組合構建、交易、評估、組合再平衡的有機配合共同構成了基金的投資管理程
序。嚴格的投資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行,避免重大風險的發生。
1、研究:基金經理小組、研究人員依託公司整體研究平臺,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究成果開展指數跟蹤、目標 ETF 業績分析、聯接基金套利分析、流動性分析、申購贖
回資金流分析等工作,撰寫研究報告,作為基金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研究報告,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
項。
3、組合構建:根據標的指數,結合研究報告,基金經理小組以合理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跟
蹤誤差和偏離度最小化的前提下,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執行:交易管理部負責具體執行交易,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投資績效評估:風險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並提供相關報告。績
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否,基金經理小組
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再平衡:基金經理小組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目標 ETF 業績情況、流動性狀況、
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
切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程序做出調整,並在基金招募說明
書更新中公告。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經人民幣匯率調整的標的指數收益率×95%+人民幣活期存款稅後
利率×5%。其中,經人民幣匯率調整的標的指數為人民幣/港幣匯率×恒生指數,人民幣活期存款
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本基金標的指數變更的,業績比較基準將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投資情況和市場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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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和權重,不需另行召開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恒生 ETF 的聯接基金,恒生 ETF 為股票型指數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風險與收益高
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八)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
1、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其中銀行應當是中資商
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其中,非流動性資產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
(4)本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5)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若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現行法律法規的投資禁止行為
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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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資限制規定。
(九)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由於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和目標 ETF 的申購贖回存在確認和交收時間上的差異,基金規模變動
可能導致基金投資比例在短期內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目標 ETF 申購、
贖回、交易被暫停或交收延遲等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
對於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因目標 ETF 申購、贖回、交易被
暫停或交收延遲致使不能在 10 個交易日內完成調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進行調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以及參與轉融通等相關業務,
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
(十一)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資股票的投票權。基金管理人將本著
維護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勤勉盡職地代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在履行代理投票職責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操作需要,委託境外資產託管人或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議、協
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應對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追求最佳交易執行,並且可靠、誠信、及時,
擁有較高的交易保密性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相關的研究報告和服務,包括提供量化
投資策略、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等。
(3)公司綜合實力: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良好,財務指標健康等。
(4)後臺便利性和可靠性:清算交割準確順暢,系統穩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為基金
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上述標準對經紀商進行綜合考察,選取最適合基金投資業務的經紀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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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根據綜合考察結果分配基金在各個經紀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經紀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參考市場慣例合理確定佣金費率。交
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還,應歸入基金資產。
(十三)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2季度報告:
「5.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
序號 項目 金額
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普通股 - -
存託憑證 - -
2 基金投資 89,587,670.29 94.50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606,757.96 3.80
8 其他各項資產 1,611,730.68 1.70
9 合計 94,806,158.93 100.00
5.2 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分布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5.3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5.4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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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5.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5.9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佔基金
基金類 資產淨
序號 基金名稱 運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價值
型 值比例
(%)
交易型開
1 華夏恒生 ETF 股票型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587,670.29 95.80
放式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5.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5.10.1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
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的情形。
5.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5.10.3 期末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 名稱 金額
1 存出保證金 20,0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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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收證券清算款 1,591,229.35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474.55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611,730.68
5.10.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5.10.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
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際收益水平要低
於所列數字。
份額淨值 業績比較 業績比較基
份額淨值
階段 增長率標 基準收益 準收益率標 ①-③ ②-④
增長率①
準差② 率③ 準差④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3.00% 0.17% 11.07% 0.86% -8.07% -0.6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10% 0.91% -0.17% 0.95% 0.07% -0.0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89% 0.85% 1.60% 0.85% 2.29% 0.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11.04% 1.01% 10.62% 1.00% 0.42% 0.01%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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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 A 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 號通泰大廈 B 座 12 層
設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聯繫人:張靜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 23800 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持股單位 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東省農村經濟開發投資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島海鵬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業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7.8%
合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楊明輝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碩士,高級經濟師。兼任
華夏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信證券公司董事、襄理、副總經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
務副總裁,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執行董事、總裁,兼任信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長等。
楊一夫先生:董事,碩士。現任鮑爾太平有限公司總裁,負責總部加拿大鮑爾公司在中國的投
資活動,兼任三川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中國投資協會常務理事。曾任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
組織成員)駐中國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春華資本集團主席。曾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級經濟學
家,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首席經濟學家,高盛集團大中華區主席、合伙人、董事總經理。
徐剛先生:董事,博士,經濟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總經理、
經紀業務發展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研究部行政負責人,兼任中信證券(山東)、中信期貨、前
海股權交易中心、青島藍海股權交易中心、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曾任中國地質機械
儀器工業總公司幹部,曾任職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諮詢部、資產管理部、金融產品開發小
組、金融組、研究部、股票銷售交易部,擔任經理、高級經理、部門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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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負責人等職務。
葛小波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總經理、計劃財
務部行政負責人,兼任華夏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高級經
理、上市部副主任、風險控制部執行總經理、交易部(現交易與衍生產品業務部)行政負責人。
湯曉東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曾任職於摩根大通、荷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中國證
監會等。
朱武祥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兼任北京建設(香港上市)、華夏幸福基業、中海油海洋工程、榮信股份、東興證券等五家上市公
司獨立董事。
賈建平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高級經濟師。現已退休。兼任東莞銀行獨立董事。曾任職
於北京工藝品進出口公司、美國紐約中國物產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擔任中國銀行信託諮詢公
司副處長、處長,中國銀行盧森堡公司副總經理,中國銀行義大利代表處首席代表,中銀集團投資
管理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中國銀行重組上市辦公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上市辦公室總經理,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謝德仁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兼任同方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博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中國會計學會第八屆理事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第八屆理事會副會長。
張霄嶺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現兼任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客座教授、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
特聘教授。曾任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項目經理、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華盛頓總部)經濟學家、
摩根史坦利(紐約總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風險主管、中國銀監會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等。
劉義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計
劃資金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信息電腦部信息綜合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黨辦主任、養老金業務總監等。
陽琨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碩士。曾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門
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部門經理,華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總經理,碩士。曾任基金營銷部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等。
周璇女士:督察長,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紀委書記。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助理;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北京金融街建設開發公司。
李紅源先生:監事長,碩士,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現任南方工業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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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曾任中國北方光學電子總公司信息部職員,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教育局職員、主任科員、規劃
處副處長、計劃處處長,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發展計劃部副主任、經濟運營部副主任、資本運營
部巡視員兼副主任。
呂翔先生:監事,學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執行總經理。曾任國家勞動部
綜合計劃與工資司副主任科員,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執行總經理。
張偉先生:監事,碩士,高級工程師。現任山東高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
兼任山東渤海輪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東省濟青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財務科職員,濟
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經營財務處副主任科員,山東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山東高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委員、總會計師。
汪貴華女士:監事,博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曾任財政部科研所助理研
究員、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資金部總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等。
李彬女士: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監察部總監。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部項目經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察稽核部高級副總裁、華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監察部副總經理等。
寧晨新先生:監事,博士,高級編輯。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總監。曾任中國證券
報社記者、編輯、辦公室主任、副總編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2、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路先生,博士。曾任美國紐約德意志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負責人、美國紐
約法興銀行組合經理、大成基金國際業務部副總監等。2008年11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數量投資部總經理等,現任數量投資部執行總經理、首席量化投資官,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8月9日起任職)、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
經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職)、上證原材料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
年3月28日起任職)、上證主要消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3月28
日起任職)、上證金融地產交易型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
職)、華夏滬港通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職)、華夏滬
港通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職)、華夏滬深300
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2月10日起)。
張弘弢先生,碩士。2000年4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發展部總經理、數量投
資部副總經理等,現任數量投資部執行總經理,華夏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基金基金經理(2009年7月10日起任職)、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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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日起任職)、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8月21日起任職)、
華夏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12月25日起任職)、上證能源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職)、上證醫藥衛生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3月28日起任職)、華夏滬港通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12月23日起任職)、華夏滬港通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
接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1月13日起任職)、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15年2月12日起任職)、MSCI中國A股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2015年2月12日起任職)。
3、本公司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任:王路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執行總經理、首席量化投資官,基金經理。
成員:湯曉東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張弘弢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執行總經理,基金經理。
方軍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投資部總監,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
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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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
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以下行為:
(1)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3)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據全面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防火牆原則和成本
收益原則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由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及相應的
業務處理、控制程序組成,具體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內部監控等要
素。公司已經通過了 ISAE3402(《鑑證業務國際準則第 3402 號》)認證,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
設計合理性及運行有效性的報告。
1、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組織結構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獨立董事 3 名。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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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2)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對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組
織結構。
(3)公司堅持穩健經營和規範運作,重視員工的合規守法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並進行持
續教育。
2、風險評估
公司各層面和各業務部門在確定各自的目標後,對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對於
不可控風險,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或減少相關業務;對於可控風險,風險評估
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控制風險程度。風險評估還包括各業務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新出
現的風險進行再評估並完善相應的制度,以及新業務設計過程中評估相關風險並制定風險控制制
度。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
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並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
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
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經理小
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在基金合同
和投資決策權限範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交易管理部負責所有交易的集中執行。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
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
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併下達投資指令,對於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
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執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資比例
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止從事受
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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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監
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並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覆核制度以及與託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查監
督制度。
③為了防範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體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管理、
軟硬體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
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
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6)反洗錢制度
公司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小組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
資合規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設立了反洗錢崗位,配備反洗錢負責人員。除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
體系外,公司還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確保依法切實履行金
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
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目
前公司業務均已做到了辦公自動化,不同的人員根據其業務性質及層級具有不同的權限。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稽核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
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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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情況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12 年 6 月 14 日證監許可[2012]822 號文核准。
本基金為 ETF 聯接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人民幣發售價格為基金份額初始面值1.00元;美元發售價格為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後一
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
四位。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進行發售。募集期間,本基金共募集
854,728,243.64 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 10,130 戶。
(二)銷售幣種
本基金根據認購、申購、贖回計價幣種的不同,分為人民幣銷售和美元銷售,各銷售幣種分
別設置代碼和簡稱。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增加新的銷售幣種、或者調整
現有基金銷售幣種設置、或者停止現有幣種的銷售等,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三)本基金與目標 ETF 的聯繫與區別
本基金為恒生 ETF 的聯接基金。本基金通過主要投資於恒生 ETF 以求達到投資目標,恒生
ETF 的標的指數和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一致,投資目標相似。
在投資方法上,本基金為目標 ETF 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目標 ETF 來跟蹤標的指數;
本基金的目標 ETF 主要採用複製法來跟蹤標的指數,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
股票投資組合。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資者只能通過場外銷售機構以現金的方式申購、贖回;
本基金的目標 ETF 屬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基金份
額,也可以根據申購贖回清單按照申購、贖回對價通過場內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申購、贖回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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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在業績表現上,雖然本基金與目標 ETF 跟蹤同一標的指數,但由於投資範圍、投資方法、交
易方式、基金規模、費用稅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業績表現與目標 ETF 的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2012年8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等值 5000 萬元(美元折算為人民幣,下同)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
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等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及報送解決方案。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廣州分公司,設在北京、上海、廣州的投資理財中心以及電子交易平臺。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層(100033)
電話:010-88087226/27/28
傳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澱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11號光大國信大廈一層(100081)
電話:010-68458598/7100/8698/8998
傳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陽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4號雙井樂成中心B座1層102(100022)
電話:010-67718442/49
傳真:010-6771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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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東中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一層(100027)
電話:010-64185181/82/83
傳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學院南路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學院南路9號(新科祥園小區大門口一層)(100190)
電話:010-82523197/98/99
傳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內大街35號(富貴園購物中心)首層東區F1-3(100062)
電話:010-67146300/400
傳真:010-67133146
(7)北京西三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紫竹院路88號紫竹花園一期B座01(100089)
電話:010-52723105/06/07
傳真:010-52723103
(8)北京亞運村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慧忠裡103號洛克時代廣場A座一層(100101)
電話:010-84871036/37/38/39
傳真:010-84871035
(9)北京朝外大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6號新城國際6號樓101號(100020)
電話:010-65336099/6579
傳真:010-65336079
(10)北京東四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裡莊西裡100號1幢103號(100025)
電話:010-85869585
傳真:010-8586957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01A室(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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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1-58771599
傳真:021-58771998
(12)上海聯洋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第一層101A-1單元(200120)
電話:021-68547366
傳真:021-68547277
(13)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40層02室(518038)
電話: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傳真:0755-82031949
(14)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長江路69號江蘇保險大廈一樓(210005)
電話:025-84733916/3917/3918
傳真:025-84733928
(15)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105室(310007)
電話: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傳真:0571-89716611
(16)廣州分公司、廣州天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寫字樓第50層02單元(510623)
電話: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傳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7)電子交易
本公司電子交易包括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或移
動客戶端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本
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本基金代銷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十九、相關服務機構」中「(二)
代銷機構」的相關描述。
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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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購與贖回。
(二)基金規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中國證監會、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目標ETF的規模限制等,對
基金規模進行控制。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或
贖回等業務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為準。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
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且登記結算機構接收確認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2年10月3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四)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採用多幣種銷售,投資者在申購時可自行選擇申購幣種,贖回幣種與其對應份額的
認購/申購幣種相同。
2、「未知價」原則,人民幣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美元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的美元折算淨值為基準計算。
3、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
實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人民幣(直銷機構)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0 元(含申購費),人民幣(代銷機構)每
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000.00 元(含申購費,定期定額不受此限制);美元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200.00
美元(含申購費,定期定額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0 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0 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
部贖回。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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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對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
1 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調整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
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相應的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無
效。美元申購的投資者需注意,在現鈔申購的情況下,投資者應將美元資金從現鈔帳戶轉入現匯
帳戶,相應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相應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
交的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T 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 T+1 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
進行確認。投資者應在 T+2 日(包括該日)後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因投資者未及時進行該查詢而造成的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由於美元
資金的劃款時間較長,投資者美元申購時,其申購申請的提交日和申購申請受理日可能有所不同。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10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美元贖回
時,贖回款項將劃往投資者申購時的現匯帳戶。如遇特殊情況,如目標 ETF 的投資市場暫停交易、
目標 ETF 暫停交易或贖回、目標 ETF 延遲支付贖回款項、交易清算規則發生較大變化等,贖回
款項支付的時間可相應調整。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的確認及辦理的時間和程序進行調
整,並提前公告。
(七)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在申購
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各幣種申購費率具體如下:
(1)人民幣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前端申購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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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萬元以下 1.2%
100 萬元以上(含 100 萬元)-500 萬元以下 0.9%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元)-1000 萬元以下 0.6%
1000 萬元以上(含 1000 萬元) 每筆 1,000.00 元
(2)美元申購費率
美元申購費率應參照人民幣申購費率制定。本基金在開放申購之後的 1 年內對美元申購實行
費率優惠,基金管理人決定自該費率優惠滿 1 年之日起,對美元申購繼續實行費率優惠,美元申
購費率為 0。如未來調整費率優惠水平或取消費率優惠,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中披露。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率為 0.5%。其中,
須依法扣除所收取贖回費總額的 25%歸入基金資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銷售手續費等各
項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調低贖回費率。費率如
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
銷計劃,經代銷機構同意後,針對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者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
費率和轉換費率。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日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估值日基金資產淨
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餘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
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
目標ETF淨值計算和發布時間發生變化,或實際情況需要,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可相應調
整基金淨值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並提前公告。
2、T 日的美元折算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在 T+1 日公告。T 日的美元
折算淨值計算公式為 T 日基金份額淨值除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
美元折算淨值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如遇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美元折算淨值計算和公
告時間或頻率並提前公告。
3、申購份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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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幣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人民幣前端申購費率)
人民幣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人民幣前端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人民幣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2)美元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 日美元折算淨值
其中,T日美元折算淨值=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
間價,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四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3)基金份額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30元,三筆人民幣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元、100萬元、
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 申購2 申購3
申購金額(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 1.2% 0.9% 0.6%
淨申購金額(c=a/(1+b))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購費(d=a-c) 11.86 8,919.72 29,821.07
T日基金份額淨值(e) 1.230 1.230 1.230
申購份額(f=c/e)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人民幣申購金額為 1000 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4
申購金額(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購費(b) 1,000.00
淨申購金額(c=a-b) 9,99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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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基金份額淨值(d) 1.230
申購份額(e=c/d) 8,129,268.29
例二:假定T日美元折算淨值為0.1951美元,四筆美元申購金額分別為5000.00美元、50萬美
元、100萬美元、200萬美元,則各筆申購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 申購2 申購3 申購4
申購金額(美元,a) 5,000.00 5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T日美元折算淨值(e) 0.1951 0.1951 0.1951 0.1951
申購份額(f=a/e) 25,627.88 2,562,788.31 5,125,576,63 10,251,153.25
4、贖回金額的計算
(1)人民幣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2)美元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美元折算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0份以人民幣申購的基金份額,該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元,則其獲得的淨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25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5%=62.50 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 T 日贖回 10,000.00 份以美元申購的基金份額,該日美元折算淨值為
0.1983 美元,則其獲得的淨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0.1983=1983.00美元
贖回費用=1983.00×0.5%=9.92 美元
淨贖回金額=1983.00-9.92=1973.08 美元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1、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登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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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
登記結算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
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後的餘
額)與淨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
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
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
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
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
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
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三個工作日
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予以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兩個或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
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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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
(3)本基金的目標 ETF 所投資的香港市場休市。
(4)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交易。
(5)本基金的目標 ETF 暫停估值。
(6)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即將上市或進行權益分派等原因,
使基金管理人認為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
(9)個別投資者的申購、贖回過於頻繁,導致基金的交易費用和變現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
管理人無法順利實施投資策略,繼續接受其申購可能對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損害。
(10)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11)基金資產規模接近或達到規模上限。
(12)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基
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深圳證券交易所臨時停市。
(3)本基金的目標 ETF 所投資的香港市場休市。
(4)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申購、贖回或交易。
(5)本基金的目標ETF暫停估值。
(6)連續2個或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
情況。
(7)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
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
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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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
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但少於 2 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應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開
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當
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基金轉換的程序
及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與凍結等業務
1、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
從某一投資者基金帳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帳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及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
須是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其中: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
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並向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申請辦理。
3、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
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交易帳戶間的轉託管手續,基金銷售機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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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具體辦理方法參照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則。
5、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基金運作過程中,從基金財產中支付的費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資產託管人收取的費用)。
(3)標的指數使用許可費(包括為指數公司繳納的相關稅收以及與支付外幣相關的匯兌損益、
手續費、匯款費等)。
(4)基金投資目標 ETF 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目標 ETF 的交易費用、申購贖回費用等)。
(5)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
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融資融券費、證券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
等)。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9)基金進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0)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2)與基金繳納稅收有關的手續費、匯款費等。
(13)其他為基金的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如代表基金投票產生的費用、與基金有關的訴訟費、
追索費等。
(1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方法、計
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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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目標ETF部分不收取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
淨值後剩餘部分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若為負
數,則E取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
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投資目標ETF部分不收取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
淨值後剩餘部分的0.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ETF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若為負
數,則E取0。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
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許可方籤署的指數使用許可協
議的約定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目前指數許可使用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 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的 0.04%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04%÷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基金資產中目標 ETF 份額所對應資產淨值後剩餘部分,若為
負數,則 E 取 0。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每日計算,按季支付。每年應支付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不低於指數使
用許可協議規定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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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本
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5)本條第(一)款第1項中第(4)至第(14)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
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並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
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二)基金銷售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九、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七)申購費與贖回費」與「(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方式」中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基金份額、股票、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在境內開立證券帳戶、人民幣和外幣資金帳戶,在境
外開立外幣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上述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境外資產託管人自有的
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境外資產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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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託管人和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4、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資產託管人按照規定或境外市場慣例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帳戶和證
券帳戶。
5、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自身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
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範圍。
7、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的價值,確定基金資產淨值,並為基金份
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後,每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日進行估
值。
(三)估值對象
本基金所擁有的目標ETF份額、股票、債券以及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目標ETF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資的目標ETF按照估值日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如該日目標ETF未公布淨
值,則按該日目標ETF的收盤價估值;如果該日目標ETF未公布淨值且沒有交易的,則按最近公
布的目標ETF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上述基金份額淨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
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後,按最能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盤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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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
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
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
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其中成熟
市場的債券按估值日的最近買價估值;新興市場的債券按估值日的最近買價和賣價的均值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價估值,如成本價不能反映公允價值,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
5、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6、基金(不含目標 ETF)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7、非流動性資產或暫停交易的證券估值方法
對於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暫停交易的證券,應參照上述估值原則進行估值。如果上
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
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匯率
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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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
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
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
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管理人將估值結果以約定的方式發
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基金託管人覆核
無誤後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基金可暫停估值: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財產價值時。
3、本基金所投資的目標ETF暫停估值或暫停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
4、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已
決定延遲估值。
5、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法評估
基金資產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覆核。基金管理
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人民幣,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
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財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
額淨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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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
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四)估值方法中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
淨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估值的
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但是,對於其中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稅務顧問(稱為「責任人」)業務操作不當、
疏忽或者故意違約等行為導致基金實際稅收負擔(含罰金等)與估值有所差異的,該等差異應由
責任人負責賠償,基金管理人應代表基金利益進行追償。
3、由於證券交易市場或登記結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數據來源受到限制,
或有關會計制度變化以及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響。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投資ETF份額所得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
存款利息、外匯兌換損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為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收益分配幣種與其對應份額的認購/申購幣種相同。美元收益分配金額按除權前一日中國
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折算為相應的美元金額。
3、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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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方式;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資金
將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具體以屆時的基金分紅公告為準)的基金份額淨值進行再投資。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
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的有關業務規則進
行調整,並及時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的規定
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採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帳等手續費用應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具體以屆時的基金分紅公告為準)的基金份額淨值轉為基金
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並可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4、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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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
會計報表,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
確認。
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資產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2日內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指定媒體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際網路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
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
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
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
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美元折算淨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通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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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網站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正常情況下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登載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在前述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後兩個交易日內,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4、基金管理人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披露開放日的美元折算淨值。
(五)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
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覆核。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
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
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
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
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議。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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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
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3、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7、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8、基金變更、增加、減少基金代銷機構。
19、基金更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20、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1、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2、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3、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4、基金變更標的指數或業績比較基準。
25、基金份額拆分。
2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7、選擇或更換境外投資顧問、境外資產託管人。
2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
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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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十六、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自中國證監會核
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屬於基金合同第九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可不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修改後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
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
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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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
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基金繳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證金等,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後方可收回。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七、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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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王永民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設立於1998年,現有員工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證券、
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
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一
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
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齊全、產品豐富的
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
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國銀行已託管382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356隻,QDII基金
26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
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承中
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
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
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先後獲得
基於「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
見的審閱報告。2014年,中國銀行同時獲得了基於「ISAE3402」和「SSAE16」雙準則的內部控
制審計報告。中國銀行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
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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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十八、境外資產託管人
(一)境外資產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
註冊地址:香港花園道 1 號中銀大廈
辦公地址:香港花園道 1 號中銀大廈
法定代表人:嶽毅
成立時間:1964 年 10 月 16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中銀香港於 1964 年成立,其控股母公司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簡稱「中銀香港(控股)」)
於 2001 年 2 日在香港註冊成立,2002 年 7 月 25 日開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納入為恒生指數成份股。中銀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證監會以及聯交所等機構的
監管。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資產超過 21,893 億港元,資本總額超
過 1,815.7 億港元,總資本比率為 17.51%。中銀香港(控股)最新信用評級如下(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資服務 標準普爾 惠譽國際評級
評級展望 穩定 穩定 穩定
長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穩定 穩定 穩定
截至 2014 年 12 日 31 日,中銀香港(控股)的託管資產規模為 7,353.28 億港元。
(二)境外資產託管人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資產,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2、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其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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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關服務機構
(一)直銷機構: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2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李一梅
網址:www.ChinaAMC.com
(二)代銷機構
1、人民幣代銷機構: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傳真:010-66107914
聯繫人:王佺
網址:www.icbc.com.cn
(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劉士餘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聯繫人:客戶服務中心
網址:www.abchina.com
(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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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電話:010-66596688
傳真:010-66593777
聯繫人:客戶服務中心
網址:www.boc.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傳真:010-66275654
聯繫人:王嘉朔
網址:www.ccb.com
(5)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電話:0755-83198888
傳真:0755-83195109
聯繫人:鄧炯鵬
網址:www.cmbchina.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6)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電話:021-61618888
傳真:021-63602431
聯繫人:高天、湯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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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spd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7)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董文標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傳真:010-57092611
聯繫人:董雲巍
網址:www.cmbc.com.cn
(8)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法定代表人:吳建
電話:010-85238670
傳真:010-85238680
聯繫人:李慧
網址:www.hx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7
(9)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範一飛
電話:021-68475888
傳真:021-68476111
聯繫人:張萍
網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888
(10)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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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700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電話:0574-89068340
傳真:0574-87050024
聯繫人:胡技勳
網址:www.nbcb.cn
客戶服務電話: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區)
(11)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98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8號中融碧玉藍天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電話:021-38523692
傳真:021-50105124
聯繫人:施傳榮
網址:www.shrcb.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999
(12)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410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9號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喬瑞
電話:010-85605588
傳真:010-63229478
聯繫人:董匯
網址:www.bjrcb.com
客戶服務電話:96198
(13)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8號華普大廈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8號華普大廈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電話:0532-8570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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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532-85709839
聯繫人:趙蓓蓓
網址:www.qdccb.com
客戶服務電話:96588(青島)、400-669-6588(全國)
(14)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電話:0571-85108195
傳真:0571-85106576
聯繫人:陳振峰
網址:www.hzban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508
(15)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50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50號
法定代表人:林復
電話:025-84544021
傳真:025-84544129
聯繫人:翁俊
網址:www.njc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400
(16)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臨沂市沂蒙路33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臨沂市沂蒙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電話:0539-7877780
傳真:0539-8051127
聯繫人:呂芳芳
網址:www.ls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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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699-6588
(17)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溫州市車站大道華海廣場1號樓
辦公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華海廣場1號樓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電話:0577-88990082
傳真:0577-88995217
聯繫人:林波
網址:www.wzbank.cn
客戶服務電話:96699(浙江和上海地區)、0577-96699(其他地區)
(18)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陽市洛陽新區開元大道與通濟街交叉口
辦公地址: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256號洛陽銀行三樓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電話:0379-65921977
傳真:0379-65921869
聯繫人:董鵬程
網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379-96699
(19)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號
辦公地址: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8號
法定代表人:農惠臣
電話:0991-8824667
傳真:0991-8824667
聯繫人:何佳
網址:www.ucc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991-96518
(20)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海港路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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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海港路25號
法定代表人:葉文君
電話:0535-6699660
傳真:0535-6699884
聯繫人:王淑華
網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戶服務電話:400-831-1777
(21)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陳佔維
電話:0411-82356627
傳真:0411-82356590
聯繫人:李格格
網址:www.bankofdl.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4-0099
(22)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電話:0311-88627522
傳真:0311-88627027
聯繫人:王棟
網址:www.hebbank.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12-9999
(23)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辦公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李鎮西
電話:0472-518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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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72-5189057
聯繫人:劉芳
網址:www.bs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6016(內蒙古、北京)、967210(寧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24)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湖濱北路101號商業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101號商業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世群
電話:0592-5337315
傳真:0592-5061952
聯繫人:許蓉芳
網址:www.xmccb.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58-8888
(25)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區1817號
辦公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區1817號
法定代表人:唐國興
電話:0431-84999627
傳真:0431-84992649
聯繫人:孫琦
網址:www.jlban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666
(26)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王蘭鳳
電話:0512-69868389
聯繫人:項喻楠
網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戶服務電話:9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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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辦公地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電話:0595-22551071
傳真:0595-22578871
聯繫人:董培姍
網址:www. qzccbank.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312
(28)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5層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電話:010-66045529
傳真:010-66045518
聯繫人:尹伶
網址:www.tx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010-66045678
(29)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9層
法定代表人:陳操
電話:010-63130889-8369
傳真:010-58325282
聯繫人:劉寶文
網址:8.jrj.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50-7771
(30)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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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電話:021-20835787
傳真:010-85657357
聯繫人:吳衛東
網址:licaike.hexu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021-20835588
(3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7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021-54509998-7019
傳真:021-64385308
聯繫人:潘世友
網址:www.1234567.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3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021-20613635
傳真:021-68596916
聯繫人:胡鍇雋
網址:www.ehowbuy.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33)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電話:021-60897840
傳真:0571-26697013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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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張裕
網址:www.fund123.cn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34)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號樓2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電話:0571-88911818-8653
傳真:0571-88910240
聯繫人:胡璇
網址:www.5i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35)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電話:010-62020088-6006
傳真:010-62020355
聯繫人:翟飛飛
網址:www.my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6661
(36)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沈繼偉
電話:15801816961
傳真:021-50583633
聯繫人:張裕
網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067-6266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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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電話:010-66154828-809
傳真:010-88067526
聯繫人:張晶晶
網址:www.5irich.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38)宜信普澤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層1809
法定代表人:沈偉樺
電話:010-52855713
傳真:010-85894285
聯繫人:程剛
網址:www.yixi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39)萬銀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5號樓3201內3201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院盤古大觀A座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電話:13913845654
傳真:010-59393074
聯繫人:石軍
網址:www.wy-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081-6655
(40)深圳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卓越世紀中心1號樓1806-1808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卓越世紀中心1號樓1806-1808單元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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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革
電話:0755-33376853
傳真:0755-33065516
聯繫人:鄢萌莎
網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87-7899
(41)深圳宜投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1號前海深港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樓A棟201
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皇崗商務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華建強
電話:0755-23919681
傳真:0755-88603185
聯繫人:馬文靜
網址:www.yit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5-5811
(42)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電話:010-57418829
傳真:010-57569671
聯繫人:魏爭
網址:www.niuji.net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5095
(43)上海久富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萊陽路2819號1幢10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403號信息大廈1215室
法定代表人:趙惠蓉
電話:021-68682279轉60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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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1-68682297
聯繫人:潘靜潔
網址:www.jfcta.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9898
(44)上海大智慧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法定代表人:申健
電話:021-20219536
傳真:021-20219923
聯繫人:王悅偉
網址:www.wg.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19931
(45)濟安財富(北京)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4號樓40層46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財富中心A座46層
法定代表人:楊健
電話:18610508307
傳真:010-65330699
聯繫人:趙程程
網址:www.pj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075-6663
(46)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聯繫人:洪誠
網址:www.citicsf.co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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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47)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萬建華
電話:021-38676161
傳真:021-38670161
聯繫人:芮敏祺
網址:www.gtja.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6
(48)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08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網址:www.csc.com.cn
(49)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6樓
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繫人:周楊
網址:www.guose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50)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40層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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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聯繫人:黃健
網址:www.new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11、95565
(51)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5、18、19、36、38、39、41、42、43、
44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417
聯繫人:黃嵐
網址:www.gf.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52)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第A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60833722
傳真:010-60833739
聯繫人:陳忠
網址:www.cs.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53)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電話:010-6656843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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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10-66568990
聯繫人:田薇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
(54)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10樓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410456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網址:www.h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503、400-888-8001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55)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文藝路23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9號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傳真:010-88085599
聯繫人:錢達琛
網址:www.hysec.com
(56)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廣場1號樓21層
法定代表人:蘭榮
電話:021-38565785
傳真:021-38565955
聯繫人:謝高得
網址:www.xy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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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澤柱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繫人:李良
網址:www.95579.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58)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電話:0755-82558305
傳真:0755-82558355
聯繫人:陳劍虹
網址:www.essenc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59)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餘維佳
電話:023-63786141
傳真:023-63786212
聯繫人:張煜
網址:www.sw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60)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中路198號新南城商務中心A棟11樓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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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電話:021-68634510-8620
傳真:021-68865680
聯繫人:趙小明
網址:www.xcs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1551
(61)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電話:020-38286588
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繫人:王鑫
網址:www.wl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33
(62)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79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79號
法定代表人:蔡詠
電話:0551-62257012
傳真:0551-62272100
聯繫人:祝麗萍
網址:www.gy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8
(63)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濱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電話:022-28451991
傳真:022-2845189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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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蔡霆
網址:www.bh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64)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電話:0351-8686703
傳真:0351-8686619
聯繫人:張治國
網址:www.i61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1618
(65)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電話:0532-85022326
傳真:0532-85022605
聯繫人:吳忠超
網址:www.citicssd.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66)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魏慶華
電話:010-66555316
傳真:010-66555246
聯繫人:湯漫川
網址:www.dxzq.net.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3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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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繫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512-33396288
(68)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聯繫人:唐靜
網址:www.cindas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8899
(69)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辦公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法定代表人:雷傑
電話:0731-85832503
傳真:0731-85832214
聯繫人:郭軍瑞
網址:www.founder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70)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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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電話:0755-83516089
傳真:0755-83515567
聯繫人:李春芳
網址:www.cgw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0755-33680000
(71)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081
傳真:021-22169134
聯繫人:劉晨
網址:www.ebsc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5、400-888-8788
(72)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654
聯繫人:林潔茹
網址:www.gz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20-961303
(73)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法定代表人:楊樹財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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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安巖巖
網址:www.nesc.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0686
(74)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大鐘亭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大鐘亭8號
法定代表人:步國旬
客戶服務電話:400-828-5888
傳真:025-83364032
聯繫人:石健
網址:www.njzq.com.cn
(75)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龔德雄
電話:021-51539888
傳真:021-65217206
聯繫人:張瑾
網址:www.962518.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518
(76)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劉汝軍
電話:010-83561149
傳真:010-83561094
聯繫人:孫愷
網址:www.xsdzq.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98-9898
(77)大同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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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電話:0351-4130322
傳真:0351-4192803
聯繫人:薛津
網址:www.dtsb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78)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聯繫人:徐欣
網址:www.gl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5288
(79)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6-7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6-7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電話:0571-87901053
傳真:0571-87901913
聯繫人:謝相輝
網址:www.stock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571-967777
(80)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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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5-22621866
傳真:0755-82400862
聯繫人:吳瓊
網址:www.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81)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繫人:甘霖
網址:www.hazq.com
客戶服務電話:0551-96518、400-809-6518
(82)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電話:0755-83709350
傳真:0755-83704850
聯繫人:牛孟宇
網址:www.gh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3
(83)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辦公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27、28樓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戶服務電話:0731-4403319
傳真:0731-4403349
聯繫人:郭磊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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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cfzq.com
(84)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電話: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傳真:0769-22119423
聯繫人:李榮、孫旭
網址:www.dg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769-961130
(85)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電話:0371-69099882
傳真:0371-65585899
聯繫人:程月豔、範春豔
網址:www.ccnew.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86)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常喆
電話:010-84183389
傳真:010-84183311-3389
聯繫人:黃靜
網址:www.guodu.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87)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74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網址:www.long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88)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錢衛
電話:021-50372474
傳真:021-50372474
聯繫人:王煒哲
網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89)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111號
辦公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111號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電話:021-68405273
傳真:021-68405181
聯繫人:張同亮
網址:www.cnht.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471-4961259
(90)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大廈4層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電話:0791-86283080
75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傳真:0791-86281305
聯繫人:俞馳
網址:www.gsstock.com
客戶服務電話:0791-6285337
(91)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531-68889155
傳真:0531-68889185
聯繫人:吳陽
網址:www.ql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92)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法定代表人:盧長才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199511
傳真:0755-83199545
聯繫人:劉軍輝
網址:www.csco.com.cn
(93)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電話:0755-25831754
傳真:0755-23838750
聯繫人:毛詩莉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1888
76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94)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電話:0791-86768681
傳真:0791-86770178
聯繫人:戴蕾
網址:www.avic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95)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電話:021-68761616-8522
傳真:021-68767032
聯繫人:葉蕾
網址:www.tebo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96)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電話:029-87417129
傳真:029-87424426
聯繫人:劉瑩
網址:www.westsecu.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82
(97)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77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100
聯繫人:李昕田
網址:www.hlzqgs.com
客戶服務電話: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98)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繫人:羅春蓉、武明明
網址:www.cic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
(99)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辦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電話:0571-87925129
傳真:0571-87818329
聯繫人:夏吉慧
網址:www.c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0571-96336
(100)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電話:021-64339000-807
傳真:021-64333051
聯繫人:陳敏
78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網址:www.cf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1)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程宜蓀
電話:010-58328112
傳真:010-58328748
聯繫人:牟衝
網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102)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區 益 田 路 與 福 中 路 交 界 處 榮 超 商 務 中 心 A 棟 第 18 層 -21 層 及 第 04 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龍增來
電話:0755-82023442
傳真:0755-82026539
聯繫人:劉毅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95532
(103)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西華強高新發展大樓7層、8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西華強高新發展大樓7層、8層
法定代表人:黃揚錄
電話:0755-82570586
傳真:0755-82960582
聯繫人:羅藝琳
網址:www.z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02-2011
79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04)西藏同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拉薩市北京中路10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東方企業園24號
法定代表人:賈紹君
電話:021-36533016
傳真:021-36533017
聯繫人:王偉光
網址:www.xz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1-1177
(105)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18號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孔佑傑
電話: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傳真:010-66412537
聯繫人:陳韋杉、朱曉光
網址:www.rx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88086830
(106)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電話:0451-85863719
傳真:0451-82287211
聯繫人:劉爽
網址:www.jh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2288
(107)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80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法定代表人:冉雲
電話:028-86690070
傳真:028-86690126
聯繫人:劉一宏
網址:www.g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105111(四川地區)、400-660-0109(全國)
(108)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A座6層-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A座6層-9層
法定代表人:趙大建
電話:010-59355941
傳真:010-66553791
聯繫人:李微
網址:www.e5618.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5618
(109)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66號2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陸家嘴環路166號27樓
法定代表人:陳林
電話:021-50122128
傳真:021-50122398
聯繫人:徐方亮
網址:www.cnhbstock.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110)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層
辦公地址:福建省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層
法定代表人:王勇
電話:0592-5161642、15880287470
傳真:0592-5161140
81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聯繫人:盧金文
網址:www.xmzq.cn
客戶服務電話:0592-5163588
(111)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法定代表人:錢華
電話:021-32229888
傳真:021-62878783
聯繫人:戴莉麗
網址:www.ajzq.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63340678
(112)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6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A座3層、5層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電話:010-58568235
傳真:010-58568062
聯繫人:黃恆
網址:www.hrse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58568118
(113)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電話:027-87618882
傳真:027-87618863
聯繫人:翟璟
網址:www.tfzq.com
客戶服務電話:028-86711410、027-87618882
82
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114)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吳玉明
電話:028-86199278
傳真:028-86199382
聯繫人:郝俊傑
網址:www.hxzq.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36-6366
(115)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雲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號誌遠大廈1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展北街9號華遠企業號D座3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長偉
電話:010-88321717、18500505235
傳真:010-88321763
聯繫人:唐昌田
網址:www.tpy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5-0999
2、美元代銷機構: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各銷售機構業務辦理的規則、流程和網點等事項請遵照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基金管理人
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並及時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
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三)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2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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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 號太平洋保險大廈 10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 號太平洋保險大廈 10 層
法定代表人:朱小輝
聯繫電話:010-57763888
傳真:010-57763777
聯繫人:楊科
經辦律師:吳冠雄、楊科
(五)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企業天地 2 號樓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許康瑋、洪磊
經辦註冊會計師:許康瑋、洪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運用基金財產。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財產。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
人報酬,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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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
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
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登記結算代理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
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登記結算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申請和辦理融資、融
券、轉融通等相關業務。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
費率。
(16)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
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17)選擇、更換基金境外投資顧問。
(18)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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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
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
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報、半年報和年度基金報告。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
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
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2、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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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選擇、更換境外資產託管人並與之籤署有關協議。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
收入。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
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或委託境外資產託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
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0)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
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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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過錯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對其委託第三方機構相關事項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基金託管人
可授權境外資產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選擇的境外資產託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
規定的有關條件;境外資產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
受損的,基金託管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
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目標 ETF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目標 ETF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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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則及規定。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
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項。
9、基金合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資產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
式。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
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6、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增加、減少、調整基金銷售幣種或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8、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9、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10、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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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
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
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
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
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
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三十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
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 30 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5、確定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6、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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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六)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代表
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並按規定進行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地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有效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額不少於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且確定有權
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七)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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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範圍內的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報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
決並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決議報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八)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過。
(2)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不含 50%)通
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即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3、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
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九)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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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果基金管理人為
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託管人擔任;如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託管人在出席會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
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
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
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
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監督人派出的授
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
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 3 名監督員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十)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和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法
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 2 日內,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4、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關於本基金所持目標 ETF 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鑑於本基金是目標 ETF 的聯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行
使與目標 ETF 相關的持有人權利,如 ETF 持有人大會召集權、參加 ETF 持有人大會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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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參會份額數和票數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所持有
的目標 ETF 的基金份額、該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佔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
人,如經基金管理人確認其單獨或合計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所對應的目標 ETF 份額不少於目標
ETF 總份額的 10%的,可對目標 ETF 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
如目標 ETF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親自出席/出具書面表
決意見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出具書面表決意見,並有權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
金份額對應的目標 ETF 份額參與投票表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本基金的名義代表本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目標 ETF 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標 ETF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參與表決。
(十二)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
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
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
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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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
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基金繳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證金等,在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後方可收回。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爭議的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應首先通過
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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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住所。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網站查詢。」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託管協議》: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 A 區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 號
經營範圍:(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銷售;(三)資產管理;(四)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
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38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100 年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中國銀行總行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1983 年 10 月 31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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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
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
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的約定,建
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等各投資品種的
具體範圍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
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回購交易及監督所需的其他投資品種的交易對手庫。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進行金融衍生品、證券借貸、回購交易時,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範圍。基金託管
人對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
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
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6、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並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對通知事
項進行複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
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於估值日結束且相關數據齊備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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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後的投資監控和報告。
(六)基金託管人的投資監督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受限於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
的數據和信息,基金託管人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表示,並
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其投資策略及決定)及其投資回
報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律
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正當
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六、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可將基金境外財產安全保管和辦理與基金財產過戶有關的手續等職責委託給符
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境外第三方機構履行。
6、境外現金帳戶中的現金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境外託管人以銀行身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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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託管人或其境外託管人按照有關市場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支付現金、辦理證券
登記等託管業務。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
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
人數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且目標 ETF 符合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聘
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
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
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並指定的基金託管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
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生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託管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託管帳戶進行。
3、本基金託管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4、基金資金結算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帳戶所在國或地區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基金所投資市場的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或境外資產託管人處,按照該交易
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開立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以及各自委託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
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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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帳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價憑證等的保管按照實物證券相關規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
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
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 30 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財
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九、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
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進行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
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並以約定方式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以約定方
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
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時,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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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3 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
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向中國證
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偏差並且偏差在合理的範圍內,
基金份額淨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也應以基金管理人的淨值
計算結果計提。
7、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
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
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
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8、由於證券交易市場或登記結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數據來源受到限制,
或有關會計制度變化以及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9、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
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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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 5 個
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
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管人應對
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
金託管人應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之目的而需要
了解該等信息的人員範圍之內。
十七、託管協議的修改、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修改程序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
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十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
決爭議之日起 60 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各自繼續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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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發送
1、基金交易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根據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向帳單期內發生交易或帳單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但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詳實填寫或更新客
戶資料(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指隨基金交易對帳單不定期發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客戶服
務問答等。
(二)電子交易
持有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中國銀行借記卡、
招商銀行儲蓄卡、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興業銀行借記卡、民生銀行借記卡、浦發銀行東方卡/
活期帳戶一本通、廣發銀行借記卡、上海銀行借記卡、平安銀行借記卡、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借記卡、
華夏銀行借記卡等銀行卡的個人投資者,開通天天盈帳戶、支付寶基金專戶等第三方支付帳戶的個
人投資者,以及在華夏基金投資理財中心開戶的個人投資者,在登錄本公司網站
(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動客戶端,與本公司達成電子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本公司有
關服務條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辦理基金帳戶開立、基金申購、贖回、轉換、資料變更、分紅
方式變更、信息查詢等各項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三)電子郵件及簡訊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時如預留準確的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碼,將不定期通過郵
件、簡訊形式獲得市場資訊、產品信息、公司動態等服務提示;同時,如需訂製個性化服務,可通
過本公司網站、郵件、簡訊、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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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最新熱點問題、基金份額淨
值、基金帳戶餘額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務。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
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客戶服務傳真:010-63136700
(五)在線服務
通過本公司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基金帳戶查詢」,查詢基金帳戶情況、更改個人信息、訂製個性化
服務。
2、在線客服
投資者可點擊本公司網站「在線客服」,進行諮詢。周一至周五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8:
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3、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電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
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
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2015年3月5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2015年3月1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三)2015年3月26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蘇州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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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5年3月31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14年年度報告。
(五)2015年3月3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太平洋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六)2015年3月31日發布關於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暫停申購、贖回、
定期定額等業務的公告。
(七)2015年4月9日發布關於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暫停申購、定期定
額等業務的公告。
(八)2015年4月18日發布關於暫停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華夏全球
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九)2015年4月21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15年第1季度報告。
(十)2015年4月27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代銷機構的公
告。
(十一)2015年4月30日發布關於暫停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華夏全
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十二)2015年5月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三)2015年5月16日發布關於暫停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華夏全
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十四)2015年5月20日發布關於在中國香港證券市場節假日暫停恒生交易型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贖回業務的公告。
(十五)2015年5月30日發布關於暫停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華夏全
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十六)2015年6月13日發布關於暫停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華夏全
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十七)2015年6月2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代銷機構的
公告。
(十八)2015年6月26日發布關於在中國香港證券市場節假日暫停恒生交易型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聯接基金贖回業務的公告。
(十九)2015年7月4日發布關於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恢復辦理申購、
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二十)2015年7月15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泉州銀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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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二十一)2015年7月18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15年第2季度報
告。
(二十二)2015年7月20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中信期貨
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二十三)2015年8月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四)2015年8月22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他從業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等情況的公告。
(二十五)2015年8月29日發布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2015年半年度報
告。
(二十六)2015年9月1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深圳分公司經營場所變更的公告。
(二十七)2015年9月23日發布關於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暫停申購、
贖回、定期定額等業務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投
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核准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3、《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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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件的復
製件或複印件。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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