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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為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深證100ETF」)的聯接基金,採用開放式基金的運作方式,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深證100ETF,力爭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根據2009年9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09]947號)和2009年10月21 日《關於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2009]677號)的核准,進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等等。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投資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基金為深證100ETF的聯接基金,二者既有聯繫也有區別:(1)在基金的投資方法方面,深證100ETF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直接投資於標的指數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則採取間接的方法,通過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深證100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資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樣在交易所市場買賣深證100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贖單位和申贖清單的要求,實物申贖深證100ETF;而本基金則像普通的開放式基金一樣,通過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按未知價法進行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與深證100ETF業績表現可能出現差異。可能引發差異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規對投資比例的要求。深證100ETF作為一種特殊的基金品種,可將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用於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而本基金作為普通的開放式基金,仍需將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資產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2)申購贖回的影響。深證100ETF採取實物申贖的方式,申購贖回對基金淨值影響較小;而本基金申贖採取現金方式,大額申贖可能會對基金淨值產生一定衝擊。 本招募說明書中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業績中的數據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2年12月1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12年9月30日,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2年6月30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 言 ......................................................... 1 二、釋 義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 6 (二)主要人員情況 ....................................................................................................... 6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15 (一)基本情況 ............................................................................................................. 15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 15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 15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 17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 18 五、相關服務機構 .................................................. 18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 18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 40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 40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40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 43 (一)基金投資者範圍 ................................................................................................. 43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 43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44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 44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 44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 45 (七)申購與贖回的費率 ............................................................................................. 46 (八)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47 (九)申購、贖回的註冊登記 ..................................................................................... 48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 48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 49 九、基金轉換 ...................................................... 50 (一)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 50 (二)基金轉換的原則 ................................................................................................. 51 (三)基金轉換的程序 ................................................................................................. 51 (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 52 (五)基金轉換費率 ..................................................................................................... 52 (六)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 52 (七)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 54 (八)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 54 (九)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 54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 55 十一、基金的投資 .................................................. 57 (一)投資目標 ............................................................................................................. 57 (二)投資範圍 ............................................................................................................. 57 (三)投資理念 ............................................................................................................. 57 (四)投資策略 ............................................................................................................. 57 (五)投資組合管理 ..................................................................................................... 58 (六)業績比較基準 ..................................................................................................... 58 (七)風險收益特徵 ..................................................................................................... 59 (八)投資程序 ............................................................................................................. 59 (九)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 59 (十)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 60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 60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 61 (十三)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61 十二、基金的業績 .................................................. 66 十三、基金的財產 .................................................. 67 (一)基金資產總值 ..................................................................................................... 67 (二)基金資產淨值 ..................................................................................................... 67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 67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 67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68 (一)估值目的 ............................................................................................................. 68 (二)估值日 ................................................................................................................. 68 (三)估值對象 ............................................................................................................. 68 (四)估值方法 ............................................................................................................. 68 (五)估值程序 ............................................................................................................. 70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 70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 70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 70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 7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 72 (三)收益分配原則 ..................................................................................................... 72 (四)收益分配方案 ..................................................................................................... 7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7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 73 十六、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73 (一)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 73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 74 (三)基金的稅收 ......................................................................................................... 76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7 (一)基金會計政策 ..................................................................................................... 77 (二)基金審計 ............................................................................................................. 7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78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 78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 80 十九、風險揭示 .................................................... 82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3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 83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 84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6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 86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 88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 89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90 (五)基金合同的終止 ................................................................................................. 96 (六)爭議的處理 ......................................................................................................... 97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97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98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 98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 99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00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01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03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04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04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05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06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7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09 二十六、備查文件 ................................................. 110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 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指根據2006年2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的批覆》(證監基金字[2006]20號)的核准進行募集的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指《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更新; 發售公告: 指《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託管協議: 指《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並於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註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託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帳戶內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託管到另一銷售機構的行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網際網路網站或其它媒體; 基金帳戶: 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 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基金財產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及以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財產淨值: 指基金財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計算日基金財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所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葉俊英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聯繫人:陳曉梅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1/4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6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12 總 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葉俊英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長。曾任中國南海石油聯合服務總公司條法部科員、副科長、科長,廣東省菸草專賣局專賣辦公室幹部,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總經理、公司董事、副總裁,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裁、副董事長兼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董事、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基金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兼監察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市場部總經理、公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裁,兼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兼任廣發信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鄧斌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計劃資金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信託管理一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力先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團空調事業部技術主管、企劃經理,佛山順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總監,美的空調深圳營銷中心區域經理,佛山順德創佳電器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長虹空調廣州營銷中心營銷總監,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總監、董事、副總裁。現任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戰略官。 謝亮先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隊財務部門助理員,廣州軍區生產管理部財務部門助理員、處長,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計劃財務部部長。現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謝石松先生,法學博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及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上海、廣州、深圳、廈門、珠海、佛山、肇慶、惠州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化成先生,經濟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何小鋒先生,經濟學碩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韶關市教育局幹部,中共廣東省韶關市委宣傳部幹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導師。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國祥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
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西營業部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市場拓展部總經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李舫金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黨總支書記,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辦處長。現任廣州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董事長兼總裁,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廣州銀行副董事長(兼)。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 張優造先生,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業務發展部經理,廣東證券公司發行上市部經理、深圳證券業務部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兼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堅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裁。曾任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職員,香港安財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粵信(香港)投資有限公司業務部副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基金部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常務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兼任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專戶投資總監、專戶首席投資官、基金科翔基金經理、易方達策略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陳志民先生,法學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副總裁。曾任廈門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部經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部副總經理(主管研究),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機構理財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資總監及基金投資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資總監、基金首席投資官、基金科翔基金經理、
基金科瑞基金經理、基金科匯基金經理、易方達積極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機構理財部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裁。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兼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及南京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總經理、市場總監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總裁。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督察長兼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範嶽先生,MBA,首席產品執行官。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產品執行官,兼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經理 林飛先生,經濟學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助理、指數與量化投資部副總經理、易方達
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自2006年7月4日起任職)、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07年2月10日起任職)、易方達深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09年12月1日起任職),兼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王建軍先生,經濟學博士。曾任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數量分析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數量化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職)、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0年9月27日起任職)、易方達
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職)、易方達
創業板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11年9月20日起任職)、易方達
中小板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2年9月20日起任職)。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劉曉豔女士、肖堅先生、陳志民先生、馬駿先生。 劉曉豔女士,同上。 肖堅先生,同上。 陳志民先生,同上。 馬駿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總裁助理、
基金科訊基金經理、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兼任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業務負責人。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 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 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 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 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 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 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 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 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監察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 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鋼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託管及投資者服務部總經理:李愛華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唐州徽 電話:(010)66594855 傳真:(010)66594942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於1998年設立基金託管部,為進一步樹立以投資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中國銀行於2005年3月23日正式將基金託管部更名為託管及投資者服務部,現有員工120餘人。另外,
中國銀行在重點分行已開展託管業務。 目前,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一對多專戶、一對一專戶、社保基金、保險資產、QFII資產、QDII資產、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資產、年金資產、理財產品、海外人民幣基金、私募基金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2011年末,
中國銀行各類託管資產規模突破兩萬億元,居同業前列。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12年6月末,
中國銀行已託管
長盛創新先鋒混合、長盛同盛封閉、
長盛同智優勢混合(LOF)、
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
大成藍籌穩健混合、
大成優選封閉、大成景宏封閉、工銀大盤藍籌股票、工銀核心價值股票、國泰
滬深300指數、
國泰金鹿保本混合、國泰金鵬藍籌混合、
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國投瑞銀穩定增利債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貨幣、海富通精選貳號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長混合、海富通
中證100指數(LOF)、華寶興業大盤精選股票、華寶興業動力組合股票、華寶興業先進成長股票、
華夏策略混合、
華夏大盤精選混合、
華夏回報二號混合、
華夏回報混合、
華夏行業股票(LOF)、嘉實超短債債券、
嘉實成長收益混合、
嘉實服務增值行業混合、嘉實
滬深300指數(LOF)、嘉實貨幣、
嘉實穩健混合、嘉實研究精選股票、
嘉實增長混合、
嘉實債券、
嘉實主題混合、
嘉實回報混合、
嘉實價值優勢股票型、金鷹成份優選股票、金鷹行業優勢股票、
銀河成長股票、易方達平穩增長混合、易方達策略成長混合、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易方達積極成長混合、易方達貨幣、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易方達深證100ETF、
易方達中小盤股票、易方達深證100ETF聯接、
萬家180指數、萬家穩健增利債券、
銀華優勢企業混合、
銀華優質增長股票、
銀華領先策略股票、景順長城動力平衡混合、景順長城優選股票、景順長城貨幣、景順長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貨幣、
泰信優質生活股票、
泰信藍籌精選股票、泰信債券增強收益、
招商先鋒混合、泰達宏利精選股票、泰達宏利集利債券、泰達宏利中證
財富大盤指數、華泰柏瑞盛世中國股票、華泰柏瑞積極成長混合、華泰柏瑞價值增長股票、華泰柏瑞貨幣、華泰柏瑞量化現行股票型、
南方高增長股票(LOF)、
國富潛力組合股票、國富強化收益債券、
國富成長動力股票、
寶盈核心優勢混合、招商行業領先股票、
東方核心動力股票、
華安行業輪動股票型、摩根史坦利華鑫強收益債券型、
諾德中小盤股票型、民生加銀穩健成長股票型、博時宏觀回報債券型、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富蘭克林國海中小盤股票型、國聯安上證
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國聯安上證
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上證中小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華泰柏瑞
上證中小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長城中小盤成長股票型、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股票型、景順長城穩定收益債券型、
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國泰
上證180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諾德優選30股票型、泰達宏利聚利分級債券型、
國聯安優選行業股票型、
長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鷹中證技術領先指數增強型、
泰信中證200指數、
大成內需增長股票型、
銀華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電子信息傳媒產業(TMT)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招商深證TMT5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嘉實深證基本面12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深證基本面12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上證180成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華寶興業
上證180成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
易方達資源行業股票型、華安深證300指數、嘉實信用債券型、平安大華行業先鋒股票型、
華泰柏瑞信用增利債券型、
泰信中小盤精選股票型、海富通國策導向股票型、中郵
上證380指數增強型、泰達宏利
中證500指數分級、長盛同禧
信用增利債券型、銀華中證
內地資源主題指數分級、
平安大華深證300指數增強型、嘉實安心貨幣市場、上投摩根健康品質生活股票型、工銀瑞信睿智
中證500指數分級、招商優勢企業靈活配置混合型、國泰
中小板300成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國泰
中小板300成長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景順長城優信增利債券型、
諾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長盛電子
信息產業股票型、諾安中證
創業成長指數分級、
信誠雙盈分級債券型、嘉實
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民生加銀信用雙利債券型、工銀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
信誠周期輪動股票型、富蘭克林國海研究精選股票型、
諾安匯鑫保本混合型、
平安大華策略先鋒混合型、
華寶興業中證短融50指數債券型、
18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華安雙月鑫短期理財債券型、
大成景恆保本混合型、景順長城
上證18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上投摩根分紅添利債券型、
嘉實優化紅利股票型、
嘉實海外中國股票(QDII)、
銀華全球優選(QDII-FOF)、長盛環球景氣行業大盤精選股票型(QDII)、華泰柏瑞亞洲領導企業股票型(QDII)、信誠金磚四國積極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華精選股票型(QDII)、招商標普金磚四國指數(LOF-QDII)、
華寶興業成熟市場動量優選(QDII)、
大成標普500等權重指數(QDII)、
長信標普100等權重指數(QDII)、
博時抗通脹增強回報(QDII)、
華安大中華升級股票型(QDII)、信誠全球商品主題(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資源股票型、工銀瑞信中國機會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
易方達標普全球高端消費品指數增強型、
建信全球資源股票型等164隻證券投資基金,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等多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開辦各類基金託管業務均獲得相應的授權,並在轄內實行業務授權管理和從業人員核准資格管理。
中國銀行自1998年開辦託管業務以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以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並逐步完善了包括託管業務授權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範、保密守則等在內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個工作環節;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和隔離牆,安裝了錄音監聽系統,以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對和監控制度、應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證託管基金資產與銀行自有資產以及各類託管資產的相互獨立和資產的安全;制定了內部信息管理制度,嚴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最近一年內,
中國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部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F 法定代表人:葉俊英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溫海萍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1)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F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溫海萍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20號B座8層 電話:010-63213377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魏巍 (3)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88號金貿大廈2706-2708室 電話:021-50476668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王璟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網址:www.efunds.com.cn 2.代銷機構(以下排序不分先後) (1)
中國銀行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聯繫人:侯燕鵬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傳真:010-66594465 網址:www.boc.cn (2) 中國
工商銀行註冊地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聯繫人:王均山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3) 中國
建設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聯繫人:王嘉朔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4) 中國
農業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聯繫人:劉一寧 聯繫電話:010-85108227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85109219 網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銀行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胡懷邦 聯繫人:陳銘銘 聯繫電話:021-58781234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傳真:021-58408483 網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銀行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傅育寧 聯繫人:鄧炯鵬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7) 廣發銀行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13號 法定代表人:董建嶽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gdb.com.cn (8)
北京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閆冰竹 聯繫人:謝小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傳真:010-66226045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東莞市城區南城路2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聯繫人:何茂才 客戶服務電話:0769-961122 網址:www.drcbank.com (10) 東莞銀行 註冊地址:東莞市運河東一路193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運河東一路193號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聯繫人:葉德森 聯繫電話:0769-22119061 客戶服務電話:0769-96228 網址:www.dongguanbank.cn (11) 廣州銀行 註冊地址: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95號 辦公地址:廣州市廣州大道北195號 法定代表人:姚建軍 客戶服務電話:廣州:96699;全國:4008996699 網址:www.gzcb.com.cn (12) 杭州銀行 註冊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聯繫人:嚴峻 聯繫電話:0571-85108195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508、0571-96523 傳真:0571-85106576 網址:www.hzbank.com.cn (13)
華夏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2號 法定代表人:吳建 聯繫人:蔣馳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95577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85238680 網址:www.hxb.com.cn (14) 江蘇銀行 註冊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黃志偉 聯繫人:田春慧、法曉寧 聯繫電話:025-58587018、025-58587036 客戶服務電話:96098、40086-96098 傳真:025-58587038 網址:www.jsbchina.cn (15)
民生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董文標 聯繫人:董雲巍 聯繫電話:010-58560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傳真:010-57092611 網址:www.cmbc.com.cn (16)
平安銀行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肖遂寧 聯繫人:周曉霞 聯繫電話:0755-22166212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55-25879453 網址:www.bank.pingan.com (17)
浦發銀行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0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聯繫人:高天、于慧 聯繫電話:021-61618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傳真:021-63604199 網址:www.spdb.com.cn (18)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98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8號中融碧玉藍天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聯繫人:吳海平 聯繫電話:021-38576977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021-962999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1-50105124 網址:www.srcb.com (19) 上海銀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範一飛 聯繫人:湯徵程 聯繫電話:021-68475888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021-96288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1-68476111 網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0)
興業銀行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中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聯繫人:梁曦 聯繫電話:021-5262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61 網址:www.cib.com.cn (21) 中國
光大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6號光大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
金融街F3大廈(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聯繫人:朱紅 聯繫電話:010-63636153 客戶服務電話:95595 傳真:010-63639709 網址:www.cebbank.com (22)
中信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郭偉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傳真:010-65550827 網址:bank.ecitic.com (23)
廣發證券註冊地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5、18、19、36、38、41、42、43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0-87555305 網址:www.gf.com.cn (24) 安信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9層 法定代表人:牛冠興 聯繫人:陳劍虹 聯繫電話:0755-82825551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傳真:0755-82558355 網址:www.essence.com.cn (25) 渤海證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杜慶平 聯繫人:王兆權 聯繫電話:022-28451861 客戶服務電話: 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892 網址:www.bhzq.com (26) 財富證券 註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辦公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周暉 聯繫人:郭磊 聯繫電話: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業務投訴電話:0731-84403350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31-84403439 網址:www.cfzq.com (27) 財富裡昂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法定代表人:羅浩 電話:021-38784818 傳真:021-68775878 聯繫人:倪丹 客戶服務電話:68777877 網址:www.cf-clsa.com (28) 長城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聯繫人:劉陽 聯繫電話:0755-83516289 客戶服務電話:0755-33680000、400-6666-888 傳真:0755-83515567 網址:www.cgws.com (29)
長江證券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胡運釗 聯繫人:李良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傳真:027-85481900 網址:www.95579.com (30) 第一創業證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 崔國良 聯繫電話: 0755-25832852 客戶服務電話: 0755-25832583 網址:www.fcsc.com (31) 東莞證券 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聯繫人:張巧玲 聯繫電話:0769-2211655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0769-961130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69-22119423 網址:www.dgzq.com.cn (32)
東吳證券註冊地址:蘇州市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辦公地址:蘇州市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法定代表人:吳永敏 聯繫人:方曉丹 聯繫電話:0512-65581136 客戶服務電話:4008601555 傳真:0512-65588021 網址:www.dwzq.com.cn (33) 東興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聯繫人:湯漫川 聯繫電話:010-66555316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3 傳真:010-66555246 網址:www.dxzq.net.cn (34)
方正證券註冊地址:湖南長沙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辦公地址:湖南長沙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22-24層 法定代表人:雷傑 聯繫人:邵豔霞 聯繫電話:0731-85832507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傳真:0731-85832214 網址:www.foundersc.com (35) 廣州證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樓、20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19、20樓 法定代表人:劉東 聯繫人:林潔茹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客戶服務電話: 020-961303 傳真:020-88836654 網址:www.gzs.com.cn (36) 國都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聯繫人:黃靜 聯繫電話:010-841833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84183311-3389 網址:www.guodu.com (37)
國海證券註冊地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
光大銀行大廈3樓 法定代表人:張雅鋒 聯繫人:牛孟宇 聯繫電話:0755-83709350 客戶服務電話:95563 傳真:0755-83704850 網址:www.ghzq.com.cn (38)
國金證券註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 冉雲 聯繫人:金喆 聯繫電話: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4006 600109 傳真:028-86690126 網址: www.gjzq.com.cn (39) 國聯證券 註冊地址:江蘇省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國聯大廈6層 辦公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輝 聯繫人:沈剛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510-82830162 網址:www.glsc.com.cn (40)
國泰君安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萬建華 聯繫人:芮敏祺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021-3867616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666 傳真:021-38670666 網址: www.gtja.com (41) 國信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齊曉燕 聯繫電話:0755-821308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傳真:0755-82133952 網址:www.guosen.com.cn (42)
國元證券註冊地址: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國聯大廈6層 辦公地址:無錫市縣前東街168號國聯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繫人:陳琳琳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9557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551-2272100 網址:www.gyzq.com.cn (43) 國盛證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聯繫人:陳明 聯繫電話:0791-86281305 客戶服務電話:4008222111 傳真:0197-86265337 網址:www.gsstock.com (44)
海通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聯繫電話:021-23219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 傳真:021-23219100 網址:www.htsec.com (45) 華福證券 註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張騰 聯繫電話:0591-87383623 客戶服務電話:0591-96326 傳真:0591-87383610 網址:www.hfzq.com.cn (46) 華龍證券 註冊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繫人:李昕田 聯繫電話:0931-4890619 客戶服務電話:400-689-8888、0931-4890619 傳真:0931-4890628 網址:www.hlzqgs.com (47)
華泰證券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
華泰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
華泰證券大廈、深圳深南大道4011號港中旅大廈24樓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聯繫人:龐曉芸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95597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網址:www.htsc.com.cn (48) 華融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A座三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聯繫人:陶穎 聯繫電話:010-58568040 客戶服務電話:010-58568118 傳真:010-58568062 網址:www.hrsec.com.cn (49) 江海證券 註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聯繫人:張宇宏 聯繫電話:0451-82336863 傳真:0451-82287211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2288 網址:www.jhzq.com.cn (50) 金元證券 註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17層 法定代表人:陸濤 聯繫人:馬賢清 聯繫電話:0755-83025022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228 傳真:0755-83025625 網址:www.jyzq.cn (51) 南京證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大鐘亭8號 法定代表人:張華東 聯繫人:徐翔 聯繫電話:025-83367888-420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8-5888 傳真:025-83320066 網址:www.njzq.com.cn (52)
平安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8樓 法定代表人:楊宇翔 聯繫人:鄭舒麗 客戶服務電話:400-881-616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55-82400862 網址:www.pingan.com (53) 日信證券 註冊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孔佑傑 聯繫人:文思婷 聯繫電話:010-83991737 客戶服務電話:400-660-9839 傳真:010-66412537 網址:www.rxzq.com.cn (54) 瑞銀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劉弘 聯繫人:牟衝 聯繫電話:010-58328112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傳真:010-59228748 網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山西證券辦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註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郭熠 聯繫電話:0351-8686659 客戶服務電話:95573或400-666-1618 傳真:0351-8686619 網址:www.i618.com.cn (56) 申銀萬國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號 法定代表人:儲曉明 聯繫人:曹曄 聯繫電話:021-54033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傳真:021-54038844 網址:www.sywg.com (57) 世紀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招商銀行大廈40/4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招商銀行大廈40/42層 法定代表人:盧長才 聯繫人:袁媛 聯繫電話:0755-83199511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0755-83199511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755-83199545 網址:www.csco.com.cn (58) 天源證券 註冊地址:西寧市城中區西大街11號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聯繫人:關鍵 聯繫電話:0755-33331188-8805 客戶服務電話:4006543218 傳真:0755-33329815 網址:www.tyzq.com.cn (59) 萬聯證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棟18、19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棟18、19層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聯繫人:羅創斌 聯繫電話:020-37865070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133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0-22373718-1013 網址:www.wlzq.com.cn (60)
西部證券註冊地址: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層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聯繫人:馮萍 聯繫電話:029-87416787 客戶服務電話:029-95582 傳真:029-87417012 網址:www.westsecu.com.cn (61) 廈門證券 註冊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辦公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法定代表人:傅毅輝 聯繫人:盧金文 聯繫電話:0592-5161642 客戶服務電話:0592-5163588 傳真:0592-5161140 網址:www.xmzq.cn (62) 新時代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西海國際中心1號樓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西海國際中心1號樓15層 法定代表人:劉汝軍 聯繫人:孫愷 聯繫電話:010-83561149 客戶服務電話:400-698-989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83561094 網址:www.xsdzq.cn (63) 信達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聯繫人:唐靜 聯繫電話:010-63081000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8899 傳真:010-63080978 網址:www.cindasc.com (64) 銀河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聯繫人:田薇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招商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繫人:林生迎 聯繫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傳真:0755-82943636 網址:www.newone.com.cn (66) 中航證券 註冊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辦公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國際金融大廈A座41樓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聯繫人:戴蕾 聯繫電話:0791-867686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傳真:0791-86770178 網址:www.avicsec.com (67) 中金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寫字樓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李劍閣 聯繫人:馬強 聯繫電話:010-85679888-6014 網址:www.cicc.com.cn (68) 中山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
新世界中心29層 法定代表人:吳永良 聯繫人:李珍 客戶服務電話:4001022011 網址:www.zszq.com.cn (69) 浙商證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座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A座6/7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繫人:李凌芳 聯繫電話:021-64718888-1801 客戶服務電話:0571967777 傳真:021-64713759 網址:www.stocke.com.cn (70) 中投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21層及第04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龍增來 聯繫人:劉毅 聯繫電話:0755-82023442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 傳真:0755-82026539 網址:www.china-invs.cn (71)
中信建投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權唐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400-8888-108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10-65182261 網址:www.csc108.com (72)
中信證券(浙江)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588號恆鑫大廈主樓19、20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588號恆鑫大廈主樓19、20層 法定代表人:沈強 聯繫人:周妍 聯繫電話:0571-86078823 客戶服務電話:96598 傳真:0571-85783771 網址:www.bigsun.com.cn (73) 中信萬通證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29號
澳柯瑪大廈15層(1507-1510室)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第20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繫人:吳忠超 聯繫電話:0532-85022326 客戶服務電話:0532-96577 傳真:0532-85022605 網址:www.zxwt.com.cn (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F 法定代表人:葉俊英 電話: 400 881 8088 傳真:020-38799249 聯繫人:餘賢高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負責人:王立華 聯繫電話:(010)88092188 傳真:(010)88092150 聯繫人:王立華 經辦律師:陳華、楊科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電話:(021)23238800 聯繫人:沈兆傑 經辦註冊會計師:薛競、莊賢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09]947號)核准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股票型聯接基金。基金的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09年11月27日。募集對象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本合同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者範圍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代銷機構,並予以公告。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投資者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銷機構以電話或網際網路等其他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申購、贖回,具體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0年2月5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和贖回業務。 申購、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原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除指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必須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予以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段內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提交贖回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2. 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與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正常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後到其提出申請的網點或按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成交查詢。 3. 申購、贖回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時間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贖回金額將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個工作日但不超過T+7個工作日之內劃往投資者銀行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限制 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通過代銷網點或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均為10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根據其規定辦理。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申請贖回的份額限制 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或轉換不得少於1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餘額不足1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託管的單只基金餘額不足1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制定或調整上述申購、贖回和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必須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提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費率 1.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費率設置如下表所示: 申購費率為: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1.2% 100萬≤M<500萬 0.5% 500萬≤M<1000萬 0.1% M≥1000萬 1000元/筆 贖回費率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90 0.5% 91-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調整後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還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於新的費率實施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範圍內的投資者調低基金申購、贖回費率。 (八)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對於1000萬元(含)以上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絕對數額的申購費金額 舉例說明: 申購金額 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 申購費用 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 10,000元 1.2% 9,881.42元 118.58元 1.0000元 9,881.42份 18,000,000元 固定費用 17,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17,999,000份 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數量.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舉例說明: 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 10,000 1.0000元 6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贖回總額、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計算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日基金總份額 4.本基金的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 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財產;本基金的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九)申購、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總份額後的餘額)與淨轉出申請(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申請總份額後的餘額)之和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予以上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或數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發生上述(1)到(4)項情形,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依法公告。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的情況; (5)深證100ETF暫停贖回、暫停上市或深證100ETF停牌。 (6)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提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提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九、基金轉換 (一)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0年2月5日起開始辦理轉換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相關公告。 轉換業務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原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投資者需在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均有交易的當日,方可辦理基金轉換業務。 (二)基金轉換的原則 1. 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2.當日的轉換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3. 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金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 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註冊登記的基金。 5.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6. 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如果轉換申請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後轉換的處理原則。 7.基金份額在轉換後,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更改上述原則,但應在調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三)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餘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正常情況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規定的基金業務辦理時間段內收到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T日),並在T+1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後查詢成交情況。 (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隻基金,本基金單筆轉出申請不得少於100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100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100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制定或調整上述基金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中贖回費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代銷機構可對每筆轉換申請向投資者收取不高於10元的業務代理費,具體收費標準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應在調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範圍內的投資者調低基金轉換費率。 (六)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 [B×C×(1-D)/(1+G)]×G 其中,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 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 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G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 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F為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帳戶當前累計未付收益(僅限轉出基金為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H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 為申購補差費。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金額對應的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並見相關公告。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回費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舉例說明: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轉出10,000份易方達深證100ETF聯接基金至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基金份額,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1000元,轉入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20元,假設該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5%,申購補差費率為0.8%,則可獲得轉入基金的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1,000.00×0.5%=55.00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11,000.00-55.00)×0.8%÷(1+0.8%)=86.87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55.00+86.87=141.87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1,000.00—141.87=10,858.13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10,858.13÷1.020=10,645.23 份 轉出份額 轉出基金份額淨值 轉換金額 轉換費 轉入金額 轉入基金份額淨值 轉入份額 轉出基金贖回費 申購補差費 10,000份 1.10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86.87元 10,858.13元 1.020元 10,645.23份 註: 本基金轉出至易方達平穩增長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基金、易方達50指數基金、易方達積極成長基金、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財產所有;本基金轉出至易方達價值精選股票型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基金、易方達價值成長混合型基金、易方達科訊股票型基金、易方達增強回報債券型基金、
易方達中小盤股票型基金、
易方達科匯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易方達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達行業領先企業股票型基金、易方達
滬深300指數基金、易方達上證
中盤ETF聯接基金、易方達消費行業股票型基金、
易方達醫療保健行業股票型基金、易方達安心回報債券型基金、
易方達資源行業股票型基金、
易方達創業板ETF聯接基金、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基金、易方達純債債券型基金和
易方達量化衍伸股票型基金時,轉入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七)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將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有權贖迴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應在調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當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九)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轉換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法計算; 3.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或轉換出申請的情況;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入或某筆轉出; 5.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深證100ETF暫停贖回、暫停上市或深證100ETF停牌。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暫停轉換或暫停後重新開放轉換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 「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 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申請人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根據各銷售機構的實際情況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其業務規則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四)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 他情況下的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併凍結。 (五)在不違反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 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證100ETF、深證100價格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和增發)、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資產中投資於深證100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如果法律法規允許,本基金指數化投資(指對深證100ETF、深證100價格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投資)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同時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變更,該事項無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 (三)投資理念 指數化投資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優點,能穩定地獲得市場平均回報,有助於投資者通過證券市場分享中國經濟發展的成果。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深證100ETF的聯接基金。深證100ETF是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實現對深證100價格指數緊密跟蹤的全被動指數基金,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深證100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力爭最終將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4%以內。 在投資運作過程中,本基金將在綜合考慮合規、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採用實物申贖的方式或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的方式進行深證100ETF的買賣。 待指數衍生金融產品推出以後,本基金可以適度運用衍生金融產品進一步降低跟蹤誤差。 (五)投資組合管理 1.投資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倉期,為避免有可能在二級市場造成的價格衝擊,基金經理將主要考慮採取實物申購的方式建立聯接基金的初始投資組合。 2.投資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經理制定資產配置計劃,根據公司制度提交審議並實施。 (2)基金經理每日根據本基金申購贖回情況及已有現金滯留,在綜合考慮合規、風險、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採用實物申贖的方式或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的方式進行深證100ETF的買賣。 (3)通常情況下,聯接基金的投資組合主要體現為持有深證100ETF基金份額;對於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的剩餘成份股,基金經理將選擇作為後續實物申購深證100ETF的基礎證券或者擇機在二級市場賣出。 3.投資績效評估 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對本基金的運行情況和跟蹤偏離進行量化評估。基金經理根據評估結果分析投資操作、組合狀況和跟蹤誤差來源等情況,並相應進行組合調整。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深證100價格指數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稅後)×5%。 如果深證100ETF變更業績比較基準、或深證100價格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深證100 價格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深證100價格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深證100價格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導致該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履行必要手續後,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深證100ETF的聯接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深證100ETF追蹤業績比較基準表現,業績表現與深證100價格指數的表現密切相關。因此,本基金具有與業績比較基準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理論上,本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八)投資程序 1.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 對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研究與判斷。 2. 投資決策流程 (1) 基金經理制定資產配置計劃,根據公司制度提交審議並實施; (2) 基金經理採取實物申贖的方式或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的方式進行深證100ETF的買賣; (3) 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對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偏離度和跟蹤誤差進行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 (4) 基金經理根據指數成份股或權重變化情況、基金申購贖回情況、指數成份股派息情況等,參考有關研究報告及投資風險管理部的評估結果,適時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九)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財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5)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資產中投資於深證100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是深證100ETF的聯接基金,與深證100ETF一樣,可不受《運作辦法》第三十一條的下列限制:①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十)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三)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已於2012年12月17日覆核了本投資組合報告。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67,667,461.34 0.91 其中:股票 67,667,461.34 0.91 2 基金投資 6,957,781,148.10 93.62 3 固定收益投資 354,098,000.00 4.76 其中:債券 354,098,000.00 4.76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9,744,398.08 0.53 7 其他各項資產 12,731,197.69 0.17 8 合計 7,432,022,205.21 100.00 2. 期末投資目標基金明細 序號 基金名稱 基金類型 運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價值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開放式(ETF)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57,781,148.10 93.89 3.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681,796.85 0.01 B 採掘業 6,053,374.07 0.08 C 製造業 40,428,253.77 0.55 C0 食品、飲料 5,635,468.99 0.08 C1 紡織、服裝、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紙、印刷 67,428.00 0.00 C4 石油、化學、塑膠、塑料 2,912,091.96 0.04 C5 電子 4,215,203.76 0.06 C6 金屬、非金屬 10,407,414.72 0.14 C7 機械、設備、儀表 12,278,328.72 0.17 C8 醫藥、生物製品 4,912,317.62 0.07 C99 其他製造業 - - D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279,332.18 0.00 E 建築業 877,455.00 0.01 F 交通運輸、倉儲業 - - G 信息技術業 2,009,055.92 0.03 H 批發和零售貿易 1,718,388.54 0.02 I 金融、保險業 5,497,802.08 0.07 J 房地產業 5,191,369.18 0.07 K 社會服務業 2,200,958.85 0.03 L 傳播與文化產業 1,033,430.20 0.01 M 綜合類 1,696,244.70 0.02 合計 67,667,461.34 0.91 4.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000651
格力電器139,728 2,987,384.64 0.04 2 000538
雲南白藥33,461 2,081,274.20 0.03 3 000063
中興通訊 158,325 1,766,907.00 0.02 4 000338
濰柴動力84,203 1,630,170.08 0.02 5 000792
鹽湖股份52,766 1,528,103.36 0.02 6 000983
西山煤電112,712 1,510,340.80 0.02 7 000002 萬 科A 175,327 1,478,006.61 0.02 8 002304
洋河股份11,118 1,389,750.00 0.02 9 000069 華僑城A 244,857 1,371,199.20 0.02 10 000001
平安銀行100,909 1,324,935.17 0.02 5.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214,546,000.00 2.90 3 金融債券 139,552,000.00 1.8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39,552,000.00 1.88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 8 其他 - - 9 合計 354,098,000.00 4.78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 120228 12國開28 1,400,000 139,552,000.00 1.88 2 1101094 11央行票據94 1,000,000 96,700,000.00 1.30 3 1001060 10央行票據60 600,000 59,832,000.00 0.81 4 1101096 11央行票據96 300,000 29,013,000.00 0.39 5 1101088 11央行票據88 300,000 29,001,000.00 0.39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4,250,000.00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5,749,338.36 5 應收申購款 2,565,194.49 6 其他應收款 166,664.84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2,731,197.69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09年12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率① 淨值增長率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至2009年12月31日 0.10% 0.55% 1.49% 1.52% -1.39% -0.97%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0.50% 1.60% -3.88% 1.64% 3.38% -0.04%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8.96% 1.32% -29.60% 1.34% 0.64% -0.02%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6.11% 1.41% 6.03% 1.44% 0.08% -0.03% 基金合同生效至2012年6月30日 -24.92% 1.43% -27.18% 1.49% 2.26% -0.06%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基金財產淨值是指基金財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帳戶以及證券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範圍。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後確定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每個工作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淨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淨價,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其他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深證100ETF按估值日該基金份額淨值估值;若估值日非證券交易所的營業日,以該基金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籤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財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含第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財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7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潤,即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六、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1. 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 (8)基金的指數使用費; (9)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由於本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同時為深證100ETF的管理人與託管人,為避免重複收費,本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不對本基金財產中的ETF部分計提管理費、託管費。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費標準。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管理費 E為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證100ETF前一日公允價值,金額為負時以零計。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的託管費按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調整後的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證100ETF前一日公允價值,金額為負時以零計。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 本條第1節「基金費用的種類」的第(3) 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本條第1款約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4.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申購費 (1)申購費率為: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1.2% 100萬≤M<500萬 0.5% 500萬≤M<1000萬 0.1% M≥1000萬 1000元/筆 (2)申購費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 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基金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3)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對於1000萬元(含)以上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絕對數額的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申購份數採取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後二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 贖回費 (1)贖回費率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90 0.5% 91-729 0.25% 730及以上 0% (2)贖回費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所收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數量.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贖回金額、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3.轉換費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開通了本基金與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告。基金轉換費用由投資者承擔,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和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中轉出基金贖回費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代銷機構可對每筆轉換申請向投資者收取不高於10元的業務代理費,具體收費標準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 4.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www.efunds.com.cn)進行申購、贖回和轉換的交易費率,請具體參照我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上述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於新的費率實施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範圍內的投資者調低基金申購、贖回和轉換費率。 (三)基金的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七、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2日內公告。 3.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嚴格按照《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財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5.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覆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基金變更、增加、減少基金代銷機構; 20.基金更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十九、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 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購買力風險。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因素而使其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二)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指數下跌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深證100ETF。當深證100價格指數下跌時,深證100ETF淨值也會下跌,由於本基金按照深證100ETF的淨值進行估值,因此本基金淨值同樣存在下跌的風險; 2. 基金收益率與業績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主要影響因素包括: (1)深證100ETF對深證100價格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主要通過投資於深證100ETF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深證100ETF對深證100價格指數的跟蹤誤差會影響本基金對業績基準的跟蹤誤差; (2)本基金髮生申購贖回、管理費和託管費收取等其他導致基金跟蹤誤差的情形。 3. 由於本基金在投資限制、運作機制和投資策略等方面與深證100ETF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與深證100ETF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及淨值增長率。 (三)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將深證100ETF、股票或債券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管理人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深證100ETF、股票或債券;三是深證100ETF暫停贖回或暫停在二級市場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出現現金支付困難,基金管理人因此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以上情形均可能給本基金帶來不利影響。 (四)管理風險 1.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銷機構等機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的申購、贖回按正常時限完成的風險。 3. 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並屬於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修改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並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註冊登記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註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財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0)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註冊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或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9)深證100ETF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為參加表決而就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徵求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 (10)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1)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3.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本條中「以上」均包括本數,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5.會議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會議通知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作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作為監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效力。 6.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 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7.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2)通訊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第二個工作日由大會聘請的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不影響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的有效性。 8.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9.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重新清點後,大會持有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 由大會召集人指定的兩名計票員在監督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效力。 10.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2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4)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由於參加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需召開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別規定 根據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作如下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的深證100ETF擬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需提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深證100ETF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擬表決事項徵求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見; (2)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在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之前召開並完成表決;並應當就全部表決意見進行分類統計,確定權益登記日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各類表決意見的具體比例(比例以百分數表示,分子四捨五入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應當分別按照上述分類表決意見的具體比例參加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據此投票表決(各類表決意見代表的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日本基金持有的深證100ETF總份額×該類表決意見佔比,基金份額四捨五入精確到整數位); (4)就因參與深證100ETF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而召集的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款規定與上述第1款至第10款規定不符的以本款規定為準,本款未作規定的仍適用第1款至第10款的規定; (5)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本合同可不經召開持有人大會對上述特別約定進行相應修改。 12.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六)爭議的處理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籤字人籤字並加蓋公章。基金合同於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成立,自基金募集結束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法定代表人:葉俊英 成立時間: 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壹億貳千萬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 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肖鋼 成立時間: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伍佰叄拾捌億叄仟玖佰壹拾陸萬貳仟零玖元 經營範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範圍。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託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銀行間現券買賣,買入時實行見券付款、賣出時實行見款付券; 2)銀行間回購交易,正回購時實行見款押券,逆回購時實行先押券後付款; 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照以上方式執行交易,基金經理需報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總監批准。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7)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帳戶,並負責該帳戶的日常管理以及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派專人協助辦理開戶事宜。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基金託管人給予積極配合和協助。 5.基金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6.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後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在蓋章後以傳真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3.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3.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2.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基金代銷機構應根據在代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閱對帳單。 2.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製紙質、電子或簡訊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四)基金間轉換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關規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間進行轉換,具體實施以有關公告為準。 (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銷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通)。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有關公告。 (六)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免長途話費)。 2.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中信萬通證券為代銷機構及在中信萬通證券推出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2012-06-1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開通機構投資者網上直銷業務的公告 2012-06-1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江蘇銀行網上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06-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06-2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請投資者及時更新已過期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公告 2012-7-6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12-7-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中信建投證券基金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延期的公告 2012-7-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國盛證券為代銷機構、在國盛證券推出定期定額申購業務及參加國盛證券網上交易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7-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加
國金證券為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2012-8-2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延長中國
工商銀行借記卡基金網上直銷申購費率優惠期的公告 2012-8-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浙商證券為代銷機構、在浙商證券推出定期定額申購業務及參加浙商證券非現場委託方式申購與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9-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市場上出現冒用本公司名義進行非法證券活動的特別提示 2012-9-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中國
農業銀行網上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9-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請投資者及時更新已過期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公告 2012-10-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地址變更公告 2012-11-1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告 2012-11-2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中國銀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2-11-30 註: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代銷機構住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備查文件 1. 中國證監會核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託管協議》; 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 法律意見書; 6.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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