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周刊-經濟網訊 (記者 張燕)好好開著車,突然遇上行人躺在車前,「完好無損」地要求賠付醫藥費。類似於這樣的「碰瓷」事件近年來時有發生,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專門「設局」來通過「碰瓷」誣告勒索。從今後,再遇上這樣的事情也不用慌了。
10月14日,中國公安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對「碰瓷」違法犯罪予以明確界定。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李文勝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碰瓷」是群眾對這一類社會醜惡現象約定俗成的用語,以往由於沒有明確定義,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確。為解決這個問題,經調研後,在《指導意見》中對「碰瓷」進行了定義: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這是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指引。
《指導意見》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實踐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過「設局」製造或者捏造他人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來實施;有的通過自傷、造成同夥受傷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損傷,誣告系被害人所致來實施;有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手續不全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被害人害怕被查處的心理來實施;有的在「碰瓷」行為被識破後,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搶奪、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等。
《指導意見》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是詐騙類,即製造假象,採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的情形,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比如,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一類是敲詐勒索類。即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比如,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此外,《指導意見》加大了對「碰瓷」犯罪團夥、黑惡勢力犯罪的打擊力度。李文勝說,實踐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現團夥化和集團化的特點,甚至在一定地區形成黑惡勢力。與單個主體實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實施、通過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實施的「碰瓷」犯罪的社會危害更為嚴重,影響更為惡劣。為此,《指導意見》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剷除此類犯罪組織的根基,淨化社會環境。
《指導意見》具體提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人以上為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碰瓷」犯罪性質惡劣,危害嚴重,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對此類犯罪總體上要體現嚴懲精神。法院將根據不同「碰瓷」行為的特點,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手段、危害後果以及行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體現區別對待,落實寬嚴相濟。對於「碰瓷」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多次「碰瓷」特別是屢教不改者,以及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作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要注意區分「碰瓷」犯罪與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案件的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嚴格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