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易行為中,通常只有那種比較小的買賣才會做出口頭協議,如我們平時去商店購買生活用品等等,這種交易涉及的額度不大,而一般出現問題的可能性也比較小。所以雙方就沒有選擇白紙黑字的紙質合同,但這樣沒有一個實體的協議作為證據,就導致了口頭協議容易反悔。那麼口頭協議反悔怎麼取證?
那麼,針對這個的問題,黃俊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雙方有口頭協議,一方反悔賴帳的,可以通過電話聯繫錄音等方式進行取證,如果第三人見證的話,可以讓其出具證人證言。在尋找口頭協議證據的同時,可以收集一些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籤訂書面協議。所以我建議,針對這類口頭協議,第一是慎重選擇合同相對人,並著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並對其進行資產考察;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後履行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四是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並留下相關證據;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籤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
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議進行合作,可以在後續履行口頭合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這些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礙於情面僅進行口頭協議,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保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儘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現行《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以上就是黃俊律師帶來的,關於「口頭協議反悔怎麼取證」的介紹。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於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採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