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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了《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立足智慧財產權審判實際,聚焦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集中規定了行為保全、證據保全、舉證妨礙、停止侵權、懲罰性賠償、法定賠償以及從重刑事處罰等措施,切實增強司法保護實際效果。
具體來看,《意見》規定權利人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既申請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又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及時審查;對於已經被採取保全措施的被訴侵權產品或者其他證據,被訴侵權人擅自毀損、轉移等,致使侵權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
除特殊情況外,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應當銷毀假冒、盜版商品和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在二審程序中請求將新增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納入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查。
此外,對於主要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業、在特定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註冊商標以及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受到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意見》也集中規定了權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的救濟措施,在強調人民法院要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的同時,對於侵權獲利和律師費用的確定等方面提供了舉證指導,有助於權利人依法高效維權,有效阻遏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
此外,《意見》也一定程度突破法律的界限。如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並未規定法院可在民事判決中判決銷毀侵權商品及生產、製造侵權商品材料設備等,該等處置權限法律規定為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權限,但意見也明確規定了法院可依據當事人主張作出以上判決。
在進一步規範適用方面,《意見》提到,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接近或者達到最高限額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近期連續出臺了多份智慧財產權相關文件和解釋。9月13日發布了《關於涉網絡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和《關於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細化了電商平臺在處理商家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時的義務與執行標準,明確了「避風港原則」。9月11日發布了《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保密措施、商業價值等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文件頻出,與當前國際形勢有關,迫使我國尋求更深層次、更加多樣和更高級別的國際交流合作的國際大環境。同時,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甚至領先的渴求,以及國內智慧財產權意識不斷增長有關,為知識付費已逐漸成為全民共識,國內已經基本具備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土壤。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
法發〔2020〕33號
為公正審理案件,依法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權行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加強適用保全措施
1.對於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涉及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熱播節目等智慧財產權以及在展會上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智慧財產權等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行為,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
2.權利人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既申請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又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及時審查。
3.權利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且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涉及較強專業技術問題的證據保全,可以由技術調查官參與。
4.對於已經被採取保全措施的被訴侵權產品或者其他證據,被訴侵權人擅自毀損、轉移等,致使侵權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屬於法律規定的妨害訴訟情形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依法判決停止侵權
5.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
6.對於假冒、盜版商品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證明存在上述物品並請求迅速銷毀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在商業渠道之外處置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儘可能減少進一步侵權的風險;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依法加大賠償力度
7.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評估、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提高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
8.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當事人提供的來源於工商稅務部門、第三方商業平臺、侵權人網站、宣傳資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關數據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
9.權利人依法請求根據侵權獲利確定賠償數額且已舉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權獲利證據;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10.對於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支持權利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
11.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巨大的,為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有效阻遏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接近或者達到最高限額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侵權人是否存在侵權故意,是否主要以侵權為業,是否存在重複侵權,侵權行為是否持續時間長,是否涉及區域廣,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等。
12.權利人在二審程序中請求將新增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納入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查。
13.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案情複雜程度、工作專業性和強度、行業慣例、當地政府指導價等因素,根據權利人提供的證據,合理確定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律師費用。
四、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14.通過網絡銷售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網絡銷售電子數據、銀行帳戶往來記錄、送貨單、物流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定。
15.對於主要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業、在特定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註冊商標以及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受到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16.依法嚴格追繳違法所得,加強罰金刑的適用,剝奪犯罪分子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和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4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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