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類冤錯案精神損害賠償彈性巨大,申訴人內心如何「撫慰」?

2021-01-10 中國青年網

張玉環案塵埃落定,這位被羈押時間最久的冤案當事人的國家賠償案也提上日程。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多起冤錯案的國家賠償情況發現,「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兩項「標配」,構成大多數冤案的賠償金額。賠償申請人索賠刑訊逼供引發的身體傷害、申冤費用等賠償項目,大多被駁回。此外,同樣是失去人生自由超過20餘年,吉林金哲宏獲得的精神賠償達200萬元,而安徽五周案周繼坤僅75.7萬元。

是什麼導致了「同似冤獄、不同賠償」的差異?國家賠償是否有天花板?巨額索賠申請與最終賠償決定之間,經歷了怎樣的博弈?代理過多起國家賠償案件的多名法律專家認為,基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巨大的賠償彈性,賠償義務機關對蒙冤者的認識和同情程度、財政列支額度等因素,決定著最終的賠償金額。對此,或應出臺相關法律,對「同案不同價」的現象予以規範。同時,還應擴充賠償項目、增加賠償金額,以真正「撫慰」蒙冤者的內心。

自由價幾何?

2019年2月,江西冤案當事人李錦蓮的女兒李春蘭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其父親國家賠償的最終結論,決定賠償293.5萬元,支持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對於這一消息,李春蘭「非常失望,不敢告訴爸爸,怕他心情不好」。

1999年,李錦蓮因被控毒殺同村兩名兒童而被判處死緩。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對李錦蓮一案再審改判無罪。隨後李錦蓮向江西高院提出了4140餘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最終到手的賠償與當初的申請有將近14倍的落差,申請人當然「失望」。但這種「申請金額巨大,最終賠償額不大」,是冤案國賠中的普遍狀況。

2005年,被關押4000多天的佘祥林,申請國家賠償1000萬元,最終獲得國家賠償70萬元。2015年,被關押2900多天的念斌,申請國家賠償1532萬餘元,最終獲賠119萬元。2016年,被關押8395天的陳滿,申請國家賠償966萬元,最終獲賠275.3萬元,同年,被判處死刑的聶樹斌,家屬申請1391萬,獲賠268.1萬元。

李錦蓮國家賠償代理律師劉長告訴澎湃新聞,4140萬元的金額主要由四部分構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1090餘萬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歷年申訴實際支出50萬元。

上面這四項也是平反者索賠中的四項「標配」請求。

關於人身自由項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江西高院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賠償決定,根據2017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萬餘元(7147天×284.74元/天)。

在申請該項賠償時,李錦蓮要求按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因為「坐牢是24小時,而國家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僅是8小時,應對所有被剝奪自由的時間都提出賠償。」此外,劉長認為,由於李錦蓮經歷了兩次錯判,原本在第一次再審時應當平反,卻在江西高院繼續維持後,又錯關2395天。所以對這2395天,要按日平均工資的十倍計算。

澎湃新聞注意到,「冤獄24小時」的國賠申請「理論」,早在2016年雲南錢仁鳳案中就已出現。當時錢仁鳳代理律師楊柱提出了584萬餘元的自由賠償金,將錢仁風失去自由的5051天,按法定工作日、周末、節假日、公休日等分開。法定工作日中8小時按工資標準索賠,另外16小時按加班算,節假日則按正常日工資乘2倍、3倍計算。

但最終錢仁風仍僅獲122萬餘元(5051天×242.30元/天)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之後,在多起冤案國賠申請中,多位代理律師都根據「冤獄24小時」理論,提出高額的賠償申請,但最終都未獲支持。劉忠林案、金哲紅案國家賠償代理律師屈振紅,廖海軍案、吳春紅案國家賠償代理律師李長青,金哲紅、歐陽佳案國家賠償代理律師襲祥棟均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完全支持「冤獄24小時」的觀點,且還應該根據節假日、休息日等具體細化賠償規則。

「坐牢比一天工作8小時壓力更大,因為自由受限,內心是不可能快樂的。所以按上年度職工日工資2-4倍賠償或許更合理。」屈振紅說。

「廖海軍案我是按日工資三倍要求的,辦吳春紅案時,我研究國家賠償法又發現了新的依據,提出了按日工資五倍賠償。」李長青說,「自由是無價的。根據國家賠償法三十四條,造成身體傷害的誤工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坐牢的損失難道比不過誤工?舉重以明輕,坐牢至少要5倍工資。」

吳春紅的國家賠償決定書。 本文圖片來源:除標註外均受訪者供圖然而,8月6日,吳春紅收到了河南高院的最終賠償決定,總計賠償262萬餘元,仍然只有兩項,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餘元(5611天X346.75元/天)和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

2020年6月2日,李長青律師(右)和吳春紅在河南高院交完國家賠償申請書後道別。

被駁回的「刑訊逼供」賠償

在多位國賠代理律師看來,人身自由賠償金是「死的,肯定有的」,儘管他們提出了倍數賠償,但法院最終只會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失去自由天數,給出一個相對固定的數額。而另一項涉及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請求,成為多數冤案當事人索賠的巨大「缺口」。

2020年8月5日,張玉環在老宅門口。 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圖張玉環案再審辯護律師王飛說,基本上冤假錯案都是通過刑訊逼供所獲得口供而定案。平反者曾因刑訊逼供受到的身體損害,應否獲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計算規定。該項賠償一共分三種情形,一、造成身體傷害,二、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三、死亡。

目前,據此條款獲得該項國家賠償的有聶樹斌案,賠償請求人聶學生、張煥枝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萬餘元,張煥枝生活費6.4萬元;再加上聶樹斌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217天的賠償金5.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30萬元,合計為268萬餘元。

以及,同樣付出生命代價的呼格吉勒圖案,賠償請求人李三仁、尚愛雲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4萬餘元;再加上呼格吉勒圖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合計206萬元。

然而,除了因錯判死亡,基於該條款前兩種情形的生命健康權賠償,往往被駁回。

2019年10月23日,安徽渦陽「五周殺人案」蒙冤當事人,中間為周繼坤。 澎湃新聞記者 衛佳銘 圖「五周殺人案」當事人之一的周繼坤,平反後申請國家賠償1237萬餘元,其中要求賠償因刑訊逼供造成的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減少收入、家庭生活費補助等200萬元。周繼坤曾向媒體回憶刑訊逼供細節,「吊打……折磨兩個多月,最後我被打進住院,他們就用化名就醫掩人耳目。慘啊!」但安徽高院以「不屬於本院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為由,駁回了周繼坤的該項請求,最終僅支持了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92萬餘元。

2018年7月18日,劉長律師和李錦蓮在江西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李錦蓮的國賠申請同樣提出健康權賠償。他表示,嚴重的刑訊逼供導致他右耳被打聾,胸部腫起,腰都直不起來,至今,一隻耳朵失聰,腰部永久性損傷,嚴重駝背,左手無法正常抬起,留下終身殘疾。所以,他申請賠償生命健康損害1000餘萬元。

對此,江西高院沒有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複議後,亦未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李錦蓮訴稱其因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遭受身體傷害,即應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江西高院作為再審改判無罪的審判機關,並非該項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

劉長告訴澎湃新聞,李錦蓮的無罪判決並沒有認定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但辯護人對同監4名在押人所作的調查筆錄證實,李錦蓮身上有多處傷痕,右耳也被打聾,其中左手傷勢較重,他們曾用民間偏方「鐵打水」幫其治傷。

李錦蓮的國家賠償決定在該項健康賠償請求未獲江西高院支持後,李錦蓮曾於2019年7月9日,向遂川縣公安局提起國家賠償。他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導致身體多處受傷,要求賠償醫療費、康復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0萬元。但一個多月後的8月27日,遂川縣公安局即駁回李錦蓮的國家賠償申請,稱,「我局認為,李錦蓮在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期間,我局偵查人員對其的訊問都是依法進行的,沒有對其進行刑訊逼供。」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原主任賀小電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款雖規定,「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但是,根據法理,受害人若以此由申請國家賠,又必須先確認其遭受了刑訊逼供,且受傷由偵查人員傷害所致。而這,又涉及偵查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另一個獨立的刑事訴訟程序,即對涉嫌刑訊逼供者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進行確認。

顯然,根據司法現狀,要認定司法人員存在刑訊逼供是極為困難的。這就在事實上導致了上述法條權利的空置,受害人難以獲得刑訊逼供傷害賠償。

賀小電認為,應該修改賠償規則,一個健康的人,在羈押期間身體明顯受損,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鑑定程序後,在國家賠償決定中一次性認定並賠償。至於是刑訊逼供還是其他什麼原因造成的不問,只要排除自殘自殺或意外等不應由國家賠償,其餘情形都應進行健康損害賠償。

破碎人生,何以「撫慰」?

除了刑訊逼供導致的傷害沒法確認、未獲國家賠償外,李錦蓮申請賠償歷年申訴實際支出50萬元,也未獲支持。

實際上,這類如羈押期間身體健康受損,申冤費用、家庭生活補助、親人死亡等索賠理由,在冤案國賠中也幾乎都被駁回。

在襲祥棟看來,這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這些年在賠償項目上,一直是人身自由和精神賠償兩項,沒有擴大。但冤獄給當事人造成的身體傷害都很大。比如念斌,他出來後到處做手術,治病把錢都花掉了。同時,蒙冤者的維權成本很高,雖然前期有律師援助,但為了申冤很多家庭都搞得傾家蕩產。」

李長青也認為,國家賠償的項目應該擴大。「比如宋小女,且不說這些年她為丈夫申冤所費心血,作為張玉環前妻,如果不是丈夫被冤坐牢,她會改嫁嗎?一個人的冤獄,影響的是一個家庭的際遇。但法律並未考慮她的損失。」

兩次促成國內冤案國家賠償最高額紀錄的律師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基於目前國家賠償法的硬性規定,以及現實存在的冤案追責困境,如何最大限度的彌補給當事人損失,「重任」落在了《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這項2010年修正《國家賠償法》增設的制度,給國內冤案賠償曾帶來巨大振奮。2010年,被關押4019天的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及生活補貼65萬元。而三年之後,被關押3596天的張氏叔侄,每人獲得110萬餘元國家賠償。這中間的主要差異,即是開設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在2010~2013年間的冤案國賠中,不少國家賠償機關,對於「什麼情形構成嚴重後果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支付多少合適」,曾有爭議。

但2014年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基本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35%原則」。

該「14號文」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同時,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不少專家學者曾為精神撫慰金制度的設置歡呼,但隨後的實踐發現,35%的比例還是過低。一些冤案中,賠償機關甚至以「不能超過35%」為由,支付30%甚至更低的賠償金。

安徽五周殺人案中,周繼坤的精神損害賠按人身自由賠償金35%支付;江西李錦蓮案的精神損害賠付略高,但也僅44%。這些知名的平反者此前均申請了遠超最終賠償決定數倍的金額,如李錦蓮原申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是最終賠償的22倍多。

李錦蓮認為,除了自己在偵查階段被「吊臘肉」「打撞鐘」等刑訊逼供,妻子陳春香被以盤問留置名義非法關押在橫嶺鄉政府3天多,導致她不堪凌辱非正常死亡;年僅7歲兒子連續兩晚被誘供和逼供,留下了永久性心理;因近20年持續伸冤,女兒至今未婚未育,這些都加重他的精神傷痛。

但江西高院引用上述「14號文」第七條,稱綜合考慮本案中李錦蓮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給其生活造成的影響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支持90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2000萬的索賠金額,「沒有法律依據」。

實際上,在多名國賠代理律師看來,法院支付高於35%自由賠償金的精神撫慰金,「並不需

要法律依據」,因為「14號文」本身也只是最高院的指導意見,並非強制性的統一標準。

近年多起冤案的國家賠償,早已突破「35%原則」,且不斷刷新冤案最高國家賠償的記錄。

2019年廖海軍案國賠下來後,李長青曾作過粗略統計,「廖海軍一家獲國家賠償3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約佔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3%,2017年江西樂平案佔65%,2013年張氏叔侄案的69%,2015年念斌案的86%,劉忠林案的75%;2014年呼格案、2017年聶樹斌案都給了百萬精神賠償,均佔總賠償金的94%。」

2019年6月3日,屈振紅(右)律師、襲祥棟律師(左)和金哲宏去申請國家賠償。

法院的「自由裁量」

在屈振紅看來,呼格案和聶樹斌案人已不在,屬於特殊情況,劉忠林案和金哲宏案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後續冤案國賠更有借鑑意義。

2018年6月,屈振紅律師和劉忠林在其老宅。2019年1月7日上午,吉林省遼源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劉忠林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包含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9217天X284.7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

彼時,劉忠林案刷新了國家賠償案件兩項紀錄:公開報導中羈押時間最長、獲得國家賠償金額最高的蒙冤者。該案還成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案件。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韓春暉認為,儘管不能因此形成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的「先例」,但在目前配套法規和司法解釋相對缺位的情形下,劉忠林案對未來精神賠償的法律適用仍然具有「風向標」意義。遼源市中院的這種「逾越」並未背離合法性與正當性,反而綜合考量了「生存照顧」的各種因素。

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作為該賠償案代理律師,她認為吉林高院和遼源中院在該案中表現得「很有司法的溫度」,不僅僅是支持了高達75%的精神損害金,還有兩個細節「很人性」。一是,在賠償決定下達前,2018年10月19日,吉林高院先行借款50萬元給劉忠林,用於其購買房屋和解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劉忠林拿到50萬元法院借款第三天,便花45.5萬餘元在遼源市東豐縣購買一套81.61㎡的新房。二是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時,「湊了個整數,恰好460萬元。」

當然,自2018年5月23日劉忠林提出賠償申請至2019年1月7日法院最終作出賠償決定,中間還有不少曲折而細緻的溝通和磨合。「我反覆講述,劉忠林人比較憨厚,但這不是國家冤枉他的理由。出事前他沒成家,回家後什麼都沒有,借住別人家,靠表姐幫忙。出獄後他面臨後半輩子生活沒有著落,生活能力差的窘況。」屈振紅說。

同樣在吉林,2019年9月,被羈押8452天的金哲宏獲得吉林高院468萬元國家賠償,又刷新了記錄。該賠償包含人身自由賠償金2670324.88元(8452天X315.9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2009675.12元。

羈押天數金哲宏比劉忠林少2年,但總賠償金還多8萬。除了國家的年度日均工資調整外,更主要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同樣按75%的標準計算。

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金哲宏最後能爭取到75%,非常不容易。一開始法院也不同意,認為金哲宏不可能比羈押時間更久的劉忠林還賠得更多。我反覆和法官溝通,金哲宏受到的傷害不比劉忠林小,甚至更大。被收監時,金哲宏兒子不到兩歲,他被帶走一年後,其母離世。金哲宏出獄時,從一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成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甚至生活不能自理。」屈振紅說,她幾乎每天都和賠償法官溝通,為最後多爭取10萬元,雙方甚至溝通「怎麼向領導匯報」。最後,賠償法官和她,都對彼此的工作態度很認可,「雙方都是為當事人的利益在考慮。」。

屈振紅介紹,精神損害撫慰金到底給多少,「參考因素很多,有很多主觀判斷。更大程度是取決於當地法院、經辦人對蒙冤者的同情和認識。」

對此,李長青也表示認可,「相似的冤案,不同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的是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差別,精神賠償的比例,體現出其對待當事人的誠意水平。人生自由賠償金是法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完全可以賠償義務機關自己決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不管怎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比例,拉開了不同地方蒙冤者的國賠差距。前後僅相差一年,吉林失去自由8452天的金哲宏,獲得了國家賠償金468萬,安徽被羈押7599天的周繼坤,僅獲國家賠償292萬。

同時,雖有2019年吉林法院支付劉忠林、金哲宏75%比例的精神賠償先例,但並不影響今年8月,河南法院仍按「35%原則」給付吳春紅精神撫慰金。

「總之,目前的精神撫慰金給付標準是非常混亂的。」襲祥棟說。

巨額差距背後的博弈

作為成功推動賠償金額破歷史新高的代理律師,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申訴律師需要較真,以推動翻案。但申賠律師則需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軟磨硬泡。所以,申訴和申賠請不同的律師代理,可能更利於賠償目標的達成。因為目前彈性的賠償制度下,如果和賠償義務機關沒有協商好,往上再提或複議,改判可能性也不大。」

曾同時兼任過一案中申訴與申賠律師的襲祥棟認為,申訴律師是「找事型」,申賠律師是「求情型」,確實工作方式不一樣,不過,這些並不構成最終賠償金額的決定性因素。

「我打交道的辦案人員,他們對當事人遭遇非常同情。但他們畢竟代表一級司法機關,條條框框擺在面前。如果要他們突破標準,他們肯定要請示一番。因為一旦超出『兩項賠償+35%原則』,勢必對後續本地區的賠償有指引作用。所以他們可能除了請示上級法院,還要向地方政法委反覆匯報,畢竟國家賠償是地方財政拿錢。一個案子賠幾百萬,對地方財政來說也不是個小數目。」

2014年7月14日,襲祥棟律師(中)與手攥無罪判決書的歐陽佳及其母親。襲祥棟曾辦理過湖南婁底歐陽佳案。2014年7月,婁底中院宣布曾被判搶劫罪的19歲青年歐陽佳無罪。隨後,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的歐陽佳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他最終獲賠46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但據南方都市報2015年3月報導,歐陽佳遲遲未拿到46萬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婁星區法院新聞發言人表示,「法院很早就向婁星區財政局提出了申請,但政府財政預算中國家賠償費用只有5萬元,不足以支付。」

澎湃新聞獲悉,媒體曝光後,歐陽佳順利拿到了賠償款。2013年12月實施的《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確保及時足額支付。

襲祥棟還介紹,在財政有保障的情況,他曾了解到,早幾年一些知名冤案的賠償是分「明面上」和「暗地裡」兩塊。「明面上突破不了『兩項賠償+35%原則』,暗地裡再給點生活補助。但後來這種方式被最高法叫停。」襲祥棟說,「現在,真希望哪個地方的司法機關能做出突破,能夠包含身體健康權、申冤費等在內的四個賠償項目。」

除了蒙冤者之間「比慘」,賠償義務機關的誠意,甚至地方財政的保障,還有什麼影響賠償金額的確定?

澎湃新聞檢索法信APP發現,在天津高院2012年再審的「王磊訴北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案」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王友莉、孫灼曾表達過這樣的觀點,「不加以限制地過寬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會增加司法人員的責任風險。」

文章稱,「201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具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司法行為,可以認定為具有涉嫌瀆職的行為,依法查處。因此,放寬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範圍會加大司法人員的責任風險,在具體實施中應當慎之又慎。」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人員的責任」,正是不少平反者想通過巨額賠償申請予以體現的地方。

李錦蓮在4140萬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如是解釋其要求按日均工資10倍賠償的理由,「不如此,則不足以警示司法機關;不如此,則不足以昭示錯案的危害之烈;不如此,則未來中國的錯案糾正將仍然會一拖再拖、遙遙無期!」

而被問到吳春紅申請1800萬賠償,但大概率只會獲得「兩項賠償+35%原則」的262萬,為何仍要「獅子開大口」時,李長青說,「我們是想通過這個數字來提示司法機關,司法不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傷害有多大。就算真給1800萬,多嗎?」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8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祝二軍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力求更有效地發揮國家賠償工作保障人權的職能。目前,該新的標準仍在制定中。

賀小電認為,制定新標準非常必要,「國家賠償花的是納稅人的錢,怎麼賠應該有國家的統一規定,而不是地方各自為政,經濟發達的、當事人會吵會鬧的,就多賠;經濟落後的,當事人老實的,則少賠。這樣,會弄成新的不公平,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同時,擴大國家賠償的項目、增加賠償比例也是必要的,「畢竟人家失去了夜以繼日的人身自由,遭受了不能與親朋好友相處的快樂,失去了展現自己人生價值、追求自己夢想的機會……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國家對遭受冤屈後公民真心實意的道歉。」賀小電說。

「此外,還要輔之以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承擔一定比例責任的懲罰制度,讓失職以及違法犯罪的司法人員也體會一定痛苦。」他說。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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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10月30日發布關於該案的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江西高院與張玉環達成國家賠償協議:向張玉環支付國家賠償金共計496萬餘元,包括無罪羈押9778天人身自由賠償金339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7
  • 無罪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餘萬元 要求江西高院公開道歉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 人身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處理
    【分歧】  上述案件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處理方式,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殘疾賠償金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了殘疾賠償金,就不應再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已經包含了殘疾賠償金
  • 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嗎
    離開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就無從談起。自然人的人身權,原則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從訴訟上來講,如果允許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請求權可以讓與和繼承,受讓人還要面臨舉證的困難。因此,作為原則,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 遲到的正義:從張玉環案改判無罪說國家賠償在刑事錯案的應用
    《國家賠償法》規定了每日賠償金的數額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也即今年每日賠償金以346.75元計算;此外,2010年修訂後還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2014年最高院出臺的《精神損害賠償意見》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標準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即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
  • 蒙冤近27年獲無罪的,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餘元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 商業保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十項、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中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所以,按保險公司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商業險不承擔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為了使受害人在商業保險中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保險公司另設立 了一個險種,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可以投保一個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附加險。
  • 張玉環向江西高院申請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 法律學者建議加大精神...
    王殿學說,應制定對冤錯案負有責任的辦案人員的經濟追償制度,讓其付出經濟代價」。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裁量? 1994年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並沒有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直到2010年國家賠償法首次修改,精神損害撫慰金才進入立法機關視野。
  • 適用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注意的問題
    然而,人們對國家損害賠償的認識,偏重於物質損害的賠償,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卻少有提及。精神損害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更能代表國家賠償的目的功能。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 2020版,法院公布「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五、北京市 《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25、侵權行為致人身體傷殘,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以根據受害人承受的肉體與精神痛苦情況給予一定金錢慰撫,給付數額可以根據傷殘程度及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裁量。
  • 2020版,法院公布「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並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於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l、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
  • 張玉環案2234萬賠償數字何來?按標準三倍申請 精神撫慰金佔比近半
    具體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10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近親屬數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費和誤工費等。關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張玉環申請按國家日賠償金標準三倍進行賠償。
  • 甘肅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
    我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  每日甘肅網3月19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導 3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銀保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情況
  • 張玉環案2234萬餘元賠償數字何來?按標準三倍申請,精神撫慰金佔比近半
    具體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10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近親屬數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費和誤工費等。
  • 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3129元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
  • 【關注】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2234萬
    (此前報導)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