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感情矛盾和財物糾紛往往是犯罪的滋生地。最近,安徽省就發生了一起因為妻子出軌工友,丈夫捉姦將工友打傷致死的案件。
發現妻子偷情工友,男子捉姦並棒殺情夫,被判處8年是否過輕?
2018年9月,40多歲的塗某發現妻子邱某有出軌跡象,而她的情人是一名51歲的工友張某。同年11月15日晚,塗某拿著一根鋼管蹲守在草叢邊看到邱某與張某在偷情,於是將手中的鋼管狠狠砸到張某的頭上。
起初,張某還用胳膊擋試圖與塗某搏鬥,但不一會就被打得跪地求饒。隨後,塗某將作案的鋼管扔到旁邊的水坑中離開。
看見丈夫離開後,妻子邱某選擇留下來和張某一起。而被打懵的張某緩了緩後並沒有決定去醫院,而是騎電動車載著邱某離開。騎車過程中,張某因傷勢過重撐不住了,不一會就倒在地上起不來。
看見張某傷勢實在太重,邱某便拿起手機將張某的情況告知其家屬,隨後也揚長而去。第二天早晨6點多,張某的屍體在路邊被人發現後報警。
該案件發生後,法院最終以塗某犯故意傷害罪,獲刑8年。但是看到這樣的而判決,很多網友表示,將鋼管往他人頭上打具有殺人的嫌疑,8年是否過輕?
那麼,針對本案,塗某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究竟應該定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筆者更傾向於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所謂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該罪名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它與故意殺人罪最主要的區別是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在本案中,塗某使用鋼管對於張某的頭部進行打擊,雖然在張某求饒後沒有繼續進行毆打,但是根據案件描述張某此時的狀況是需要緩一緩,說明塗某對於張某造成一定程度傷害,但是其此時並不具有殺害塗某的主觀故意。在造成傷害後,塗某對於張某具有救助義務卻沒有採取救助行為,選擇離開了現場。而張某和邱某隨後騎電動車離開並未進行及時救助,同時在張某倒地後,邱某告知其家屬後也並沒有人對其進行有效救助,此時張某的死亡由多重因素導致,所以筆者認為判處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較為適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
1.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暴力不是解決問題的手段,可能成為另一個問題的開端,理性面對,理智解決才是面對生活的積極狀態。
律視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