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以來,總體運作平穩。但同時也出現了部分出租人以實行階梯電價的名義向承租人隨意加收電費等現象。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規範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通知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遵循「誰用電、誰付費」的原則,合理分擔供電企業按總表電量收取的電費。總表與分表之間的線損及公共用電應按照公開、公平和簡便易行的辦法合理分攤。具體按以下三種情況確定:
(一)出租屋總表之後各分表裝置齊全,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安裝分表,線損和公共用電量能夠準確反映的,出租人的實際總電費支出按各分表用電量的比例據實分攤。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分表電量總和×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二)出租屋總表之後各分表裝置不齊全,各承租人安裝了分表,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因而總表與分表之間存在的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反映的。由於出租人自用電未安裝分表屬於出租人自身責任,從而導致線損和公共用電量無法準確計量,因此線損和公共用電量應由出租人承擔。這種情況的結算電費計算公式為:出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電費=總表電費÷總表電量×各承租人分表實際電量。
(三)出租屋用電既有居民用電,又有非居民用電的,應剔除非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其餘居民用電的電費支出按上述兩種情況對照執行。
二、出租人除按上述規定與承租人結算電費外,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出租人向承租人結算電費時,應提供總表當期抄見電量及電費,承租人分表當期抄見電量及結算電費計算結果等憑證。
三、各地要廣泛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取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價格主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依據有關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規範出租屋電費結算行為。
四、本通知自2012年 月 日實際用電起執行,試行一年。
廣東省電費新規定徵求意見通知原文:http://www.gdpi.gov.cn/tztg/41741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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