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違建強拆,法理、實務、權利保護!史律師送上「三大法寶」!

2020-12-16 騰訊網

在徵地拆遷案件中,「強拆」是個繞不過去的話題,特別是對於因歷史遺留問題,一些無證房屋直接被認定為違建而直接遭遇強拆。面對這種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給大家送上三大法寶,幫助被拆遷人預防強拆:

法寶一:法不訴及既往原則

2019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它規定了建設房屋必須要在相關的規劃區內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在此之前,根據建築物的實際建成時間,分別適用的是2015年修正的、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於更早的建築,適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實際生活中,很多房屋的建成時間都遠遠早於這些法律制定、頒布,此類房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按照建成房屋之後的法律去認定該房屋為「違建」,那麼明顯屬於用今天的法律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明顯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什麼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治的基本原則,意思是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由於人們過去從事了某種當時是合法但是現在是違法的行為而依照當前的法律處罰他們。

簡而言之,新法頒布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立矩在前而處罰在後,是對人治「事後法」的限制,結合法的穩定性特徵要求,法的效力要維持相當時期,不能朝令夕改,從而維繫穩定事前法的指引功能。人們只有充分認識行為及其帶來的後果,才能讓法律的評價、強制、教育功能得以公正的體現。

法寶二:違法不可一拆了之

實務中違法建築的認定要經過法定程序,行政主體對違法建築認定在全國各地區具有常見性、多發性,同時,違法建築的認定又具有疑難性、複雜性的特徵,違法建築的認定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歷史遺留等問題綜合考量,既要保證程序正義,也要確保行政行為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因此即使行政機關經過法定程序將建築物、構築物認定為違法建築,也不可一拆了之,只有採取改正措施不能消除對規劃影響的違法建築,才可以拆除,另外對違法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罰,直至強制拆除,都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流程進行。

法寶三:人身權、財產權保護

個人財產不可侵犯,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針對行政不作為違法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確認違法,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

特別提示:起訴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時,需要先提交財產保護申請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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