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機廣泛應用於各行各業,有些是臨時性、緊急性的,如搜救、航空護林、消防等。由於臨時業務的特點,存在飛行路線不固定、降落區域不固定、沒有正式渠道獲取作業區域和飛行路線的天氣信息等諸多因素,對直升機作業安全構成一定威脅。因此,建議飛行人員在接受臨時任務時遵循以下注意事項。
飛行前做好準備
a)飛行區域調查
1)如果條件允許,船員應提前前往目的地進行實地調查,檢查障礙物(如山脈、高壓線、建築物等)是否存在。)目的地周圍及淨空條件能滿足直升機起降要求。
2)特別注意著陸點的地面情況,著陸點面積大小是否滿足直升機降落的尺寸要求,檢查場地的硬度和平整度。確保著陸區沒有漂浮的雪、灰塵和其他容易被吹起的東西。
3)如果不能前往目的地地區進行實地考察,機組人員應通過地圖、照片、衛星圖片了解起降區域及障礙物的情況。
4)確定著陸點的高度和溫度,以滿足直升機手冊的性能要求。
5)收集上述信息後,船員應對任務和目的地進行安全評估,以確定任務是否可以執行。
b)了解相關氣象信息
1)執行任務前,要求相關氣象部門提供航線、起降區域的相關氣象信息。
2)派專業氣象人員或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觀察天氣,並在執行任務前向船員報告。
3)如果以上兩項無法實施,飛行人員應藉助網絡資源或其他可行的方法,儘可能獲取飛行路線和起降區域的天氣情況。
4)機組人員除了了解基本的天氣信息外,還要特別注意起降區域是否可能出現渦旋、風切變、雷雨、積冰等可能影響安全的危險天氣。
執行飛行操作
a)作業過程中,建議派有經驗的人員到降落區進行現場指揮。
b)地面人員做好地面安全工作,確保直升機起降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或離開該區域。
c)由於臨時起降區沒有導航設備,飛行路線是臨時的,飛行人員通常採用羅盤地標與衛星導航相結合的方法,因此需要始終保持目視飛行。一旦飛行中無法保持目視觀察,起降區天氣下降到目視條件以下,立即報告並上升到安全高度,取消任務。
d)對於沒有實地考察的降落區,到達後,機組人員應在低空盤旋,考察降落區、周圍障礙物、淨空條件是否能安全降落。當機組認為在該區域起降安全時,應選擇另一個地點或取消任務。
e)起降區的乘客應在機組人員或地勤人員的指導下上下飛機,參考本諮詢通知5.4中的注意事項。
直升機停在非機場區域
當起降區需要臨時停車或直升機無法返回基地需要在野外過夜停車時,機組人員應注意以下幾點:
a)儘可能選擇堅硬平整、碎片和灰塵少的地面。
b)停車後,清理降落區,確保場地內無任何可炸物。
c)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確保無關人員不允許進入起降區。
d)固定直升機,繫緊旋翼。如果需要在起降區過夜,應蓋上進氣口和尾噴管塞,並按照手冊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便在野外停放直升機。
e)根據起降區作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季節性天氣,如雷雨、大風、霜凍、大雪等惡劣天氣,做好特殊防護準備。低溫冰雪作業請參考飛行員指南。
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
一、直升機吊掛飛行(包括升降和吊裝)是通用航空的一個特殊課題,由於吊掛重量和形狀不同,需要定點投放或精確對接。飛行難度大,控制要求嚴格,尤其是山區,地形和天氣條件複雜。各單位在組織實施掛飛時,必須遵循積極穩妥的方針,滿足用戶需求,提高服務質量,總結掛飛經驗,使之不斷完善和提高,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為工農業建設和能源發展服務。
二、所有開展直升機吊掛飛行的單位必須組織飛行人員進行嚴格的吊掛飛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直升機外部載荷懸掛的理論知識:
2.熟練使用懸掛設備;
3.裝載懸掛物的正確方法;
4.機組人員與地面指揮人員的正確配合;
5.正常起降;
6.懸停時的航向機動性和懸停時的加速度;
7.以工作空速懸掛物體飛行;
8.外裝懸掛物的移動和準確釋放;
9.如果使用懸掛絞車,訓練絞車的正確使用;
10.根據用戶的要求、不同的吊物和施工現場的情況,開展模擬工程培訓。
未單獨執行懸掛飛行任務的飛行員,只有在進行上述訓練和生產,並經公司(飛行大隊)審核批准,取得懸掛飛行標準後,才能獨立執行懸掛飛行任務。取得掛飛標準的飛行員,在進行掛飛前,應具備必要的熟練飛行。
三、凡首次實施懸掛飛行作業的單位(或較大的懸掛飛行任務)在接到使用部門的要求後,必須將任務、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使用機型、機組人員、機組技術水平、地面準備等情況統一向民航總局報告,必要時經民航總局檢查認為合格後,方可執行任務。
四、吊掛飛行(不含往返作業基地的中轉)的天氣標準,按目視飛行規則執行。
丘陵和山區作業的天氣標準:
雲高:作業山最高點及往返路線以上不低於400米。
能見度:5公裡(或從作業基地可以看到作業山)
風速:根據每架飛機的飛行手冊。
平原作業的天氣標準:
雲高:離懸掛釋放點或結構不小於300米。
能見度:3公裡(或從操作基地可以看到操作點)
禁止攜帶懸掛物的直升機在雲中飛行。
五、直升機在執行吊掛(包括纜繩)飛行任務時,必須認真計算吊掛重量和重心位置,檢查吊掛物的緊固情況以及是否影響緊急釋放裝置,認真分析吊掛物在飛行中可能出現的擺動、旋轉等危險姿勢,並採取相應措施。嚴格按照飛機飛行手冊要求禁止超載懸掛。
未經特別批准,執行懸掛飛行任務的直升機不得搭載無關人員。
六、直升機吊掛作業應在空中或地面檢查前進行。根據檢查結果,空勤人員、地面施工人員和指揮員應共同制定特殊情況下的飛行計劃、安全措施和處置方法。未經空中或地面檢查的區域禁止懸掛作業。
七、吊掛飛行往返作業現場的飛行高度應根據飛行距離、天氣條件和地形條件確定。平原地區的懸掛物不得距障礙物小於50米;在丘陵、山區、大水面、森林和城市,懸掛物與障礙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八、凡兩架以上直升機,利用一個作業基地往返作業點進行懸掛式飛行時,必須保持目視飛行與直升機之間的通信。往返作業點應採用統一制定的同向環形路線。兩架飛機在同一航向時,必須保持一分鐘以上的縱向飛行距離。
九、懸掛式飛行臨時作業基地,其選址要求按《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海上飛行規則》的原則,選擇和建設直升機作業機場。懸掛飛行路線必須仔細研究,合理選擇。一般應避開人口密集區、線路擁擠、機場繁忙。如果任務需要經過上述地方,應採取嚴格的措施,並經過特別批准後才能執行。
十、各單位在實施懸掛飛行時,必須做好空中和地面的通信,密切配合,要使用小型通信設備,輔助手勢、信號機等協調動作。
執行任務前對手勢和信號量做出統一規定,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十一、吊掛飛行遇有特殊緊急情況,允許機長放下吊掛物並臨時降落。但機長應對其正確性負責,並在懸掛物緊急降落和臨時降落前向作業基地報告,以儘可能降低飛行高度,選擇合適的降落地點,確保地面人員或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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