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去的一周
3起發生在地鐵上的性騷擾事件
先後登上微博熱搜
引發人們對公共場合性騷擾的關注
↓
①
上海地鐵9號線上
頭戴粉色頭盔的男子猥褻女乘客
被抓後辯稱「肚臍眼下面不小心碰到」
事情發生在8月26日早高峰,根據周圍乘客拍下的視頻可以看到,男子盧某當時身穿紫色衣服,戴著粉紅色頭盔,當列車行駛至徐家匯站附近,盧某利用車廂擁擠,故意猥褻女乘客。
盧某的違法行為,被當時正在列車上巡邏的軌交公安便衣民警發現,並將其當場抓獲。
然而在面對審訊時
盧某卻稱自己是
肚臍眼下面不小心碰到了女子的臀部
警察蜀黍發出靈魂拷問:
「你肚臍眼是凸出來的?
凸在你人體範圍之外?」
「你人是平的
肚臍眼怎麼凸在外面
你怎麼讀的書啊
人體構造是這樣的?」
警察蜀黍氣憤得直接起身
模仿盧某的動作
打臉他的狡辯行為
↓
該男子最終因猥褻他人
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5天
看警察蜀黍的霸氣怒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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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北京地鐵裡
女子遭遇「鹹豬手」後要求報案
身後傳來一聲洪亮的「抓人!」
8月26日,一名網友講述了自己七夕節當天在北京地鐵裡遭遇猥褻的經歷。她表示,案發時身邊正好有便衣警察,實施猥褻行為的男子當場被抓。
他掏出證件,一枚警徽在我眼前綻放光芒。他跟我表明身份之後,跟我說「剛剛的事情我們已經看到了,你報警嗎?」我堅定的吐出「報啊!」,隨後就是他一聲洪亮的「抓人!」劃破了車廂渾濁的空氣。
最終,民警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③
19歲地鐵安全員偷聞女乘客頭髮
官方:停職!行政拘留
在深圳地鐵3號線一列車上,一名身著地鐵安全員服裝的男子對女乘客做出不雅行為,撫摸頭髮,偷偷嗅聞。
8月30日,深圳警方通報,19歲的安全員吳某某對其於8月26日8時20分許在地鐵3號線車廂內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警方依法對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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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拘留」
此前,還有人因「鹹豬手」被判刑
▽
去年10月15日,靜安法院公開宣判了上海地鐵首例「鹹豬手」入刑案。2019年7月1日18時23分至18時34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軌道交通八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坐在被害人左側,左手搭在自己右臂並觸摸兩名被害女子胸部等部位,其中一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法院審理後,依法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為何這起案件可以入刑?
該案主審法官丁德宏表示,本案因為被監控拍了個正著,證據比較充足,強制猥褻行為比較明顯。「這起案件中,最後一名被害人勇敢地站了出來,當場指證並一路追出了車廂。」丁德宏說,其實本案應有3名被害人,但其中一人始終沒有出現,這節犯罪事實只能不予認定。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性騷擾沒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雖規定了以行政處罰手段應對性騷擾,但並未對性騷擾的含義、判斷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該條文在實踐中發揮作用。
不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
對如何處置性騷擾
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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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彭誠信指出,民法典第1010條的一大突破,就是首次對「什麼是性騷擾」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該條第1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款規定了性騷擾的具體表現,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助於推動現實中受害人更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民法典還規定了有關單位在防範性騷擾行為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同時還規定,受害人在遭受性騷擾後,可以向單位投訴,要求調查處置等。如果單位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10條第1款中的「他人」並未限定性別。「民法典之前,性騷擾僅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相關規定,即保護對象僅限於女性。但現實中,男性也會成為性騷擾的對象。民法典將性騷擾受害人的範圍擴大,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的性別理念,具有進步意義。」彭誠信說。
綜合自上觀新聞、警民直通車上海、看看新聞網、新聞坊等
編輯 | 劉家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