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隨意認定的嗎?——定性、量刑相關辯護要點淺談

2021-01-09 刑辯視角

前言

在刑法實務中會遇到各種定性的的問題,對維護當事人的最大權益來說不得不說是一個重點解決的問題。比如就這個尋釁滋事罪,就聽到朋友說很難認定和區分什麼時候構成這個罪名,什麼時候不構成,感覺很多時候往往取決於有些機關人員的主觀認定。

他舉個例子說,前幾天接到了一個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案件,通過會見當事人後才知道,原來他的當事人和三四個朋友凌晨兩點多鐘左右在路邊夜市攤吃宵夜,過程中就看到其中靠近路邊的一個攤位的幾個食客當中的一位男性,可能喝多了一直在數落旁邊的女生,不時還動手打該女生臉,看情況應該是男女朋友關係,這種行為一直持續了十分鐘左右,直到我朋友的當事人看不下去朝他們的方向距離三四米的位置丟了一個啤酒瓶才罷休,接著雙方就發生了口角衝突,之後對方又叫了七八個人過來,每人攜帶鋼管、木棍等器械,到場後立即對我朋友的當事人一方進行毆打,肢體衝突持續時間由夜市攤監控可見全程不到三分鐘。

民警接到店主報警後將雙方全部帶回,經過傷情鑑定朋友當事人一方有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對方沒有達到傷勢等級。辦案民警以此以尋釁滋事罪拘留了全部人員。

我朋友很有信心,覺得他的當事人受害者是無罪的,肯定不會逮捕,大致理由如下:首先,他的當事人沒有丟啤酒瓶,對於朋友突然丟啤酒瓶的行為沒有預見也無法預見,更形成不了共同故意。其次,他朋友丟的這個啤酒瓶沒有碎,距離對方還有三四米的距離,對當時一定區域的人身財產安全沒有危險性,丟啤酒瓶的行為只是在建議打女生的那個男人不要動手打女朋友,這個行為還有話語都是勸告的意思表示,並不是抱有「鬧事」的心態。再次,他的當事人在雙方發生口角時,他的當事人沒有參與到具體哪一方,而是中間勸架。

最後,在對方先動手後他也是拿椅子抵擋對方的器械,並沒有主動的進攻或打鬥。但很遺憾,過了法定的逮捕期限後,我朋友的當事人仍沒有出來。

這種情況應該算是比較少見了,值得我們思考,但一個罪名的構成和認定除了行為人的行為,還需要看證據、公檢法等辦案機關以及律師的因素等綜合考慮。對於尋性滋事罪如何定性,我們首先從這個罪名的形成與發展入手。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我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我國修改後的刑法對該罪名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罪名: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是聚眾淫亂罪:二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尋性滋事罪進行了修改補充,最終定義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公眾場合無故挑釁鬧事,毆打辱罵、追攔他人、強拿硬要或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在量刑上提高了法定刑,同時增加了罰金,但保留了管制來體現寬嚴結合的刑事政策。可以簡單點來說就是從流氓罪這個大的口袋罪,分出來的一個小的口袋罪。這也就顯示出了該罪名在準確定性上相比較其他罪名來講,沒有那麼容易,又比其他罪名容易。

現在通過尋釁滋事罪的法條以及司法解釋具體分析一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如果構成本罪,要主客觀相統一。

首先,在主觀方面;目前根據主流認定以及柏浪濤教授的觀點尋釁滋事的主觀動機通俗來講就是「流氓動機」、「尋求刺激」、「發洩情緒」等,具體包括(1)無事生非型;(2)藉故生非型;(3)雖事出有因,但不聽勸阻型。如果事出有因,有緣由,如某方面的矛盾糾紛,則不應認定為尋釁滋事。

其次,在客觀行為方面;該法條規定了四種情形,我們逐一分析。第一種情形;隨意毆打他人,對「隨意」的界定應該做嚴格區分,避免打擊範圍擴大化。通常法律所調整的隨意毆打的定義一般是行為人「亂打人」,也就是普通人覺得這個行為很明顯就是「亂打人」的行為就夠了。第二種和第三種比較好理解,也有相關司法解釋對細節進行規定,具體請參考文末法條指引部分。

筆者詳細說一下第四種類型,這個在實務中比較難判斷,甚至相類似的情況在不同的地方,所得出的結論也不一樣。第四種類型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起鬨鬧事,指對於公共秩序的破壞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關於第四種行為類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間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第293條第1救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具體請參考文末法條指引)。

該規定將網絡空間解釋為本罪的「公共場所」。似乎有點無限擴大了調整範圍,因為本罪的「公共揚所」是指公眾的身體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網絡空間員是公眾的言論可該自由出入。但既然是司法解釋,只能將該規定視為特殊規定。畢竟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有秩序就要有相關的法律調整。從法理和立法的角度來看網絡空間解釋為公共場所是不是恰當,或者有其他的罪名來約束本文不再做理論性探討,在實務以及本文中我們以司法解釋為準。

再次;也許你會發現,尋釁滋事罪的前三種行為後面有「情節嚴重的」字樣。不難看出該罪名的成立,不僅要行為人實施了該行為,還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對於什麼樣的情節構成該罪名的標準的,除了一些需要通過證據綜合判斷之外,部分具體行為已經由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指導性意見給具體化了(具體請看文末)。

其中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就表明了該罪名可能與其他罪名會想像競合,筆者對每個行為模式可能產生的想像競合的罪名做了簡單的搜集和整理。具體而言: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與故意傷害罪可以想像競合。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與侮辱罪可以想像競合。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與搶奪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可以想像竟合。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可以想像競合。

最後在量刑方面;筆者通過搜集了幾個比較典型的一個地方近兩年來有共同審判人員參與審理的案件量刑情況,來給讀者一個直觀的感受和自我的一個判斷,希望在實務中接觸到類似的案件有新的辦案心得。

案情一:陶某某、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

2016年4月1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與朋友王某乙等人在##市##區解放路「雲尚火吧」雲16包廂飲酒玩耍,其間,王某甲外出上廁所時遇到亦在此玩耍的朋友許某某,遂將其叫至雲16包廂一起玩耍,後見許某某飲酒時有所推託,並欲先行離開,陶某某與王某甲等人即以喝完一瓶啤酒才能離開為由有意為難許某某,許某某無奈打電話叫朋友鄭某甲、鄭某乙、郭某某來接其離開。

陶某某見鄭某乙進包廂後未打招呼直接將許某某往出拉而心生不滿,質問鄭某乙未果後即揮拳擊打鄭某乙面部,後又持啤酒瓶在鄭某乙頭部、肩部亂打,並持匕首戳傷鄭某乙左肩部,王某甲持啤酒瓶對隨後準備進入包廂的鄭某甲進行毆打,陶某某又持匕首上前幫忙,並將鄭某甲身體多處刺傷。

經##市##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鄭某甲頭部外傷後伴有神經症狀、右側顏面部皮膚裂傷、腰背部及臀部多發軟組織損傷均構成輕微傷。鄭某乙右側面部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審理中,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的家屬與被害人鄭某甲達成賠償協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酒後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鑑於陶某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自願認罪,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並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立功,審理中亦自願認罪,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故對二被告人均應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王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二:蔣某某犯尋釁滋事罪

2015年5月初,##市##區太京中學初二年級學生王某某(生於1999年11月24日)與同校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某(生於1999年9月5日)因瑣事發生矛盾並數次鬥毆後,王某某向陳某某提議講和,陳某某要求王某某給其300元錢了事,王某某答應。後因王某某捎話給陳某某稱其無法籌集到300元給他,陳某某遂於2015年5月19日18時30分許,糾集劉某某(生於2000年6月20日)、王某甲(生於2001年11月19日)。

劉某某又糾集被告人蔣某某,將放學回家的王某某攔截帶至太京鎮田家莊一巷道內,蔣某某與王某甲持鋼管對王某某後背擊打,王某某逃跑至一活動板房躲藏時,又被陳某某等人找到,王某甲繼續持鋼管對王某某後背毆打,並用膝蓋將王某某鼻子頂傷,逼迫王某某答應給陳某某3000元後,王某甲又讓劉某某用膝蓋在王某某胸腹部頂十餘下後才放王某某回家。

經##市##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王某某鼻外傷致雙側鼻骨線形骨折構成輕傷二級;顏面部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共同致害人陳某某、王某甲、劉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2015年5月25日23時20分許,被害人趙某甲(生於2000年6月26日)、裴某某(生於2000年9月1日)在##市##區大眾南路「零距離網吧」上網時,因私下議論說劉某某系秦州區太京中學學生,劉某某聽到後遂質問趙某甲,後打電話糾集被告人蔣某某及王某甲、馬某甲(生於1999年6月20日,未到案)、杜某甲(生於2000年2月11日,未到案),將趙某甲、裴某某拉出網吧,持鋼管、磚頭、鏈鎖等物將趙某甲、裴某某毆打致傷。

經##市##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裴某某右肩胛骨多發骨折構成輕傷一級;趙某甲左胸部外傷致多發肋骨骨折共計5處並少量氣胸形成構成輕傷二級;頭皮裂傷構成輕微傷。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共同致害人王某甲、劉某某的家屬與被害人裴某某、趙某甲的家屬均達成賠償協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多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鑑於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自願認罪,故可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三: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

2016年4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後乘坐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甘ETXX**號計程車行至##市##區大眾路中段時,因陳某某讓司機既李某某駕車擋住前面行駛的車輛,被李某某拒絕,二人發生爭執,陳某某搶奪計程車方向盤,李某某隨即緊急停車,並下車將陳某某從車內拉出,且表示不再載乘陳某某。陳某某遂持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刀將李某某腰部及左肩部刺傷,後李某某將陳某某控制在馬路中間護欄處,一過路司機撥打電話報警後,警察處警將陳某某帶至派出所。

經##市##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某左肩及右腰部多發皮膚裂傷已構成輕微傷。另查明,偵查階段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達成賠償協議。李某某對其表示諒解,請求對陳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酒後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鑑於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審理中能自願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故可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裡、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相關焦點

  •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法庭辯護尋釁滋事罪的四種表現形式與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搶劫罪等罪在行為方式上存在重合與交叉。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罪名競合時處理規則《刑法》關於尋釁滋事罪表現形式的規定,使得該罪極易與其他罪發生競合,當發生競合時一般採取的處理規則是「從一重處斷」,即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 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認定
    我們知道,尋釁滋事罪有四個行為模式,其中,「隨意毆打他人」是尋釁滋事行為模式之一,怎樣理解尋釁滋事罪的「隨意」可能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司法解釋認為,持械毆打他人是認定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的法定情形之一。司法解釋認為,尋釁滋事罪偶發原因和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人人也構成尋釁滋事罪。司法實踐,可能將偶發原因和民間糾紛中的「持械」毆打行為機械地理解為尋釁滋事,背離了「隨意」可能就是事實認定錯誤。
  • 尋釁滋事罪是隨意認定的嗎?——與故意傷害罪想像競合後認定分析
    前言在前篇關於尋釁滋事罪相關辯護要點的文章發表以後,有很多律師朋友以及檢察院的同學、讀者等都有深刻的體會並紛紛感慨自己經歷過的類似案件。經過整理總結後,發現不同的地方對於該類案件不僅在認定方面有難以確定的問題,有些在審查起訴階段還在糾結以什麼樣的罪名起訴更為恰當,個別案件甚至交由審判時候來認定。
  • 尋釁滋事罪律師_褚子云律師團隊
    尋釁滋事罪律師,褚子云律師團隊,中華公益基金會合作律師、中華婦女權益保護公益律師、上海12348司法熱線援助律師等。尋釁滋事罪律師, 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法律快車法律語音問答頻道專業律師為您講解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尋釁滋事罪怎麼認定等問題,您也可以在線諮詢律師相關法律問題。我們嫂子揚言明天要帶刀砍我,要弄死。
  • 2020最新尋釁滋事罪量刑標準
    某些任意損毀或者是佔用公共財物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僅涉嫌尋釁滋事,還可能構成犯罪。那麼,2020年尋釁滋事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犯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您一一整理相關法律知識。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 尋釁滋事罪中「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之司法認定
    作為尋釁滋事罪中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不受是否已經行政處罰的限制,本案中5起隨意毆打他人都可以作為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凌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尋釁滋事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2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3次以上。
  • 涉黑涉惡案件中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規則
    法制網訊 (通訊員 李博 蔣榮志)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人民法院肩負著重要使命和職責,必須堅持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也不湊數的裁判標準,嚴格釐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尋釁滋事罪一直被詬病為「口袋罪名」,在涉黑惡案件審理實務中也常常成為被告人、辯護人進行辯護的重點,此外,涉黑惡案件中尋釁滋事與普通尋釁滋事案件認定還有不同之處,因此區分是否構罪、此罪與彼罪是十分必要的。
  • 尋釁滋事罪有著嚴格的立案標準,還真不是「口袋罪」
    ,打人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辱罵,恐嚇追逐等行為也可以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也可以定為尋釁滋罪,......。但是如果我們僅僅簡單的從法條規定,就將尋釁滋事罪定性為口袋罪還真有些冤枉了這個罪名。在我國,幾乎每一個罪名都有它的法律解釋,關於這個尋釁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這這些《解釋》中,將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做了非常細緻說明。
  •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傷害一般需要準確認定施害者,並且刑責一般限於直接施害者,而尋釁滋事可以把不限於直接施害者的更多參與者網進來;其次,危害後果相對比較模糊。故意傷害需要被害人達到輕傷以上危害後果,而尋釁滋事則不必須達到輕傷;再次,尋釁滋事罪的刑期較重,對於一般後果不嚴重的輕傷案件,刑期一般最多一兩年,而用尋釁滋事罪來判,可能在三年以上。
  • 尋釁滋事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和認定標準
    尋釁滋事罪作為現在比較熱門的罪名,相信很多人都對它有所了解,但是對它的具體表現形式和認定標準具體是怎樣的,應該還比較模糊,今天小編就這些問題給大家做個詳細解讀。尋釁滋事罪,從字面上我們就不難看出,就是沒事找事,肆意的挑釁別人,騷擾別人,任意的損壞、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說白了就是我們大家經常說的地痞無賴,國家之所以要嚴厲打擊這些人,主要也是因為這些人對社會秩序的迫害是直接的、嚴重的,也是人們罪深惡痛絕的人渣,那麼具體哪些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呢,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詳細講。
  • 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需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司法實務中對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很多人都不清楚該如何對尋釁滋事罪進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 尋釁滋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尋釁滋事行為的,對違法人員可以給予治安處罰,如果行為惡劣的,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嗎?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複雜的客體,尋釁滋事罪既屬於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犯罪,也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
  •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法官、陪審員:浙江十全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劉某某的委託,指派於範王力律師擔任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採納。
  • 尋釁滋事罪的十五條裁判規則
    雖然毆打他人本質上也是一種傷害行為,但作為尋釁滋事罪客觀表現之一的「隨意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還是有顯著區別的。 區別的要點在於:因尋釁滋事而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人的動機在於發洩或滿足其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上、毆打對象上、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
  •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初探
    作為「小口袋」罪,人們關注的並非是該罪的刑罰配置問題,而是對它的犯罪構成要素的認定和在法律的具體適用上所產生的困惑。在司法實踐中,如何來界定行為人在主觀要素上所表現出來的「隨意」與「非隨意」?對構成本罪的危害程度上如何界定「情節惡劣」和「情節嚴重」的範圍?同時對尋釁滋事中行為人實施侵害的對象有無限制和條件要求等等?本文擬對這些問題作一分析。
  • 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法條競合情況下的定性問題
    二、爭議焦點  出於尋求刺激的目的,多次放火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放火罪還是尋釁滋事罪?但其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慎重考慮,嫌疑人均為16、7歲,主觀認知、判斷能力與成年人還是有區別的,其放火行為主要是出於尋求刺激,沒有意識到危害了公共安全,對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斷也要結合當時的環境、房屋狀況、天氣等具體條件,而從現場照片看,嫌疑人的縱火行為難以形成現實的火災,消防部門沒有實際出警,也未對現場情況是否能引起火災作出權威評估,電力部門也認為燒毀牆體外露電錶箱僅會引起斷電,不會引發火災,因而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 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2020尋釁滋事罪最新標準!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很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很快,該男子因尋釁滋事罪被刑拘。7月16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發布通報稱,女子視頻中的相關言辭均為編造。因視頻點擊量達5000多萬次,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事後,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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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具備上述六種情況之一,那麼就能申請取保候審。至於有關機關是否批准取保候審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綜上所述,在刑事處罰的時候,對於尋釁滋事犯罪來講,法律規定的最低處罰為管制,按照相關規定,管制的最低刑期為3個月,即尋釁滋事罪最少判3個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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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表示,通過信息網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製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那麼到底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