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智能自控: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
證券代碼:002877 證券簡稱:
智能自控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修訂稿)
二〇二一年一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吸引和保留優秀人才,提升
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
智能自控」)凝聚力和
向心力,完善長效激勵機制,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員工與公司價值共同
成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修訂稿)》(以
下簡稱「員工持股計劃」或「本期計劃」)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員
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自願參與原則
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將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參加,公司不得以攤
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三)風險自擔原則
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第三條 員工持股計劃實施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會負責擬定員工持股計劃草案,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充分徵
求員工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獨立董事應當就對員工持股計
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是否存在攤派、
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發表獨立意見。
(三)監事會負責對持有人名單進行核實,並對員工持股計劃是否有利於公
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是否存在攤派、強行分配等方
式強制員工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情形發表意見。
(四)董事會審議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
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意見等相關文件。
(五)公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員工持股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召開股東大會前公告法律意見書。
(七)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員工持股計劃。股東大會將採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
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投票,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並公開披露。本期計劃
涉及相關董事、股東的,相關董事、股東應當迴避表決。經出席股東大會有效表
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後,本期計劃即可實施。
(八)員工持股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九)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或標的股票過戶至員工持股計劃名下的2個交易
日內,以臨時公告形式披露獲得標的股票的時間、數量、比例等情況。
第三章 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第四條 本期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確定依據
(一)持有人確定的法律依據
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及《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號-員工持股計劃》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
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而確定。
公司員工按照自願參與、依法合規、風險自擔的原則參加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二)持有人確定的職務依據
員工持股計劃的持有人為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
員工及技術骨幹。
所有持有人均應在公司及下屬子公司任職,並與公司或下屬子公司籤訂勞動
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領取報酬。
第五條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範圍
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總人數合計不超過135人。公司董事會可根據
員工變動情況、考核情況,對參與本計劃的員工名單和分配比例進行調整。
第六條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核實
公司監事會對持有人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公司聘請的律師對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資格等情況等發表明確意見。
第七條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名單及份額分配情況
本計劃以份額為持有單位,每1份額對應標的股票1股,本計劃持有的份額
上限為1,800,000股,參與人數上限為135人,其中擬參與的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不超過3人,合計認購不超過340,000股,佔本員工持股計劃總股份數比
例不超過18.89%;其他員工不超過132人,合計認購不超過1,460,000股,佔本
員工持股計劃總股份數比例不超過81.11%。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及持有份額的情況如下:
姓名
職務
認購股數上限
(股)
佔本次計劃總
股數(%)
沈劍飛
副總經理、董事、董事會秘書
120,000
6.67%
仲佩亞
副總經理
120,000
6.67%
楊子靜
財務總監
100,000
5.56%
其他員工
1,460,000
81.11%
合計
1,800,000
100%
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後,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
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一持有人所獲股份權益所對應的公司股票總數不超過
公司股本總額的1%。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
的股份。
第四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股票來源及價格
第八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
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來源為公司回購專用帳戶回購的
智能自控A股股票。
公司於2020年3月31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於公司以集中競價方式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方案的議案》,決定使用自有資金
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股份將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
勵。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
過12個月。
公司於2020年4月11日首次通過股票回購專用證券帳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
式回購公司股份並進行公告。截至2020年12月1日,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證券帳
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累計回購股份數量1,330,540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40%,
最高成交價為7.85元/股,最低成交價為7.05元/股,成交總金額為10,001,426.00
元(不含交易費用)。
員工持股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准後,將通過非交易過戶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
式獲得公司回購專用證券帳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規模及受讓價格
本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股票規模不超過1,800,000股,佔目前公司總股本的
比例為0.54%。具體數量以最終授予情況確定。員工持股計劃受讓公司回購股票
的價格為每股1元。
第五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鎖定期及業績考核要求
第十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為48個月,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且
公司公告全部標的股票過戶至本計劃名下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
(一)本員工持股計劃所獲標的股票,自公司公告全部標的股票過戶至本計
劃名下之日起12個月後分三期解鎖,具體如下:
第一個解鎖期:自公司公告全部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名下之日
起的12個月後,解鎖股份數為本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標的股票總數的30%;
第二個解鎖期:自公司公告全部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名下之日
起的24個月後,解鎖股份數為本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標的股票總數的30%;
第三個解鎖期:自公司公告全部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名下之日
起的36個月後,解鎖股份數為本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標的股票總數的40%。
本期計劃所取得的標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資本公積轉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應遵守上述股份鎖定安排。
(二)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主體將嚴格遵守市場交易規則,遵守中國證監會、
深交所關於信息敏感期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1) 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 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 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4) 其他法律法規不得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業績考核
員工持股計劃以2021—2023年三個會計年度為業績考核年度,通過公司業
績指標和個人業績指標進行考核。持有人達到考核目標後,即符合當年實際可解
鎖的績效條件。
(一)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員工持股計劃以2021—2023年三個會計年度為業績考核年度,每個會計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業績考核指標如下:
解鎖期
業績考核指標
第一個解鎖期
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以202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1
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5%;
第二個解鎖期
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以202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2
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5%;
第三個解鎖期
公司需滿足下列條件:以2020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3
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65%。
註:上述「營業收入」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營業收入。
(二)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員工持股計劃實施過程中,參加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以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
組織評價的評價結果為準,並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批確認。對於各
考核年度個人績效評價結果為合格的參加對象。
若員工持股計劃項下某一個解鎖期的公司業績考核指標未達成,員工持股計
劃在該期解鎖後出售該期對應的標的股票所獲得的資金歸屬於公司。
第六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條 員工持股計劃由公司自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內部管理權力機構為
持有人會議;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及持股計劃行使股東權利;在持股計劃存續期間,管理委員會可聘請相關
專業機構為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提供管理、諮詢等服務。公司董事會負責擬定和
修改本草案,並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辦理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持有人會議
(一)持有人會議是員工持股計劃的內部管理權力機構,由全體持有人組成。
持有人可以親自出席持有人會議並表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並表決。持
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會議的差旅費用、食宿費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擔。
(二)以下事項需要召開持有人會議進行審議:
(1) 選舉和罷免管理委員會委員;
(2) 審議批准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和存續期的延長;
(3) 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是否參與公司配股、增發、
可轉債等方式進行
的融資活動;
(4) 審議和修訂管理辦法;
(5) 授權管理委員會監督本計劃的日常管理;
(6) 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員工持股計劃對應的股東權利;
(7) 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清算和財產分配;
(8)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可以行使的其
他職權。
(三)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士負責召集和主持,其後持有人會
議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
職務時,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員會委員負責主持。
召開持有人會議,會議召集人應提前3日發出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郵
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給全體持有人。經管理委員會決定,持
有人大會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並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管理委員會應在會議
通知中說明持有人大會將採用通訊方式召開並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以及書面表
決意見的寄交時間、方式。
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
(2) 會議事由和議題;
(3) 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4) 會議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5) 持有人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託其他持有人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6) 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7) 發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緊急情況,可以通過口頭方式通知召開持有人會議。口頭方式通知至少
應包括上述第(1)、(2)項內容以及因情況緊急需要儘快召開持有人會議的說明。
持有人會議應由合計持有員工持股計劃1/2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出席方可舉行。
(四)持有人會議的表決程序
(1) 每項提案經過充分討論後,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持有人進行表決。
主持人也可決定在會議全部提案討論完畢後一併提請與會持有人進行表決,表決
方式為書面方式。
(2) 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計劃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單位計劃份額具有一
票表決權,持有人會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3) 持有人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持有人應當從上述意向
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視為棄權;未填、錯填、
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棄權。持有人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
決結果後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後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4) 會議主持人應噹噹場宣布現場表決統計結果。每項議案經出席持有人會
議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額同意後則視為表決通過,但決定變更、
終止持股計劃或延長持股計劃存續期的議案需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
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同意後方形成有效決議。
(5) 持有人會議決議需報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須按照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6) 會議主持人負責安排人員對持有人會議做好記錄。
(五)單獨或合計持有員工持股計劃2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會
議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須在持有人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向管理委員會提交。
(六)單獨或合計持有員工持股計劃3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可以提議召開持
有人會議。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
(一)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對員工持股計劃負責,是員工持股計劃
的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
(二)管理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設管理委員會主任1人。管理委員會委
員由持有人會議選舉產生,任期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管
理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三)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辦法、員工持股計劃
的規定,對員工持股計劃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1)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員工持股計劃的財
產;
(2) 不得挪用員工持股計劃資金;
(3) 未經持有人會議同意,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
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 未經持有人會議同意,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員工
持股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5) 不得利用其職權損害員工持股計劃利益。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忠實義務
給員工持股計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 管理委員會應為本計劃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持有人存在利益
衝突,不得洩露持有人的個人信息。
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忠實義務給員工持股計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
任。
(四)管理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1) 負責召集和主持持有人會議;
(2) 為員工持股計劃開立證券帳戶、資金帳戶及其他相關帳戶;
(3) 代表全體持有人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4) 代表全體持有人暨員工持股計劃行使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所對應的股東
權利;
(5) 擬定、執行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內參與公司配股、增發或發行
可轉債等再融資事宜的方案;
(6) 代表全體持有人、員工持股計劃對外籤署相關協議、合同;
(7) 決定本計劃持有人負責員工持股計劃的清算和財產分配;
(8) 辦理持有人發生離職、考核不合格、繼承等情形時相應份額及對應標的
股票的處置;
(9) 根據管理辦法對持股計劃的財產進行處置;
(10) 持有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責。
(五)管理委員會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於會議召開前1日通知全體管理委
員會委員。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 會議日期和地點;
(2) 會議事由和議題;
(3) 會議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4) 發出通知的日期。
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對表決事項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和表決。
(六) 管理委員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
(1)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2) 管理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3) 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方式。
(4) 管理委員會會議在保障管理委員會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訊等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管理委員會委員籤字。
(5)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管理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管理
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
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6)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管理
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的事宜
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以
下事項:
(一)授權董事會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負責擬定和修改本計劃;
(二)授權董事會辦理本計劃的變更和終止等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按照
本計劃草案的約定取消持有人的資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額變動、延長存續
期及提前終止本計劃等;
(三)授權董事會辦理員工持股計劃標的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的全部事宜;
(四)授權董事會批准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內參與公司配股、增發、可轉
債等再融資事宜的方案;
(五)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的,董事
會按新發布的法律、法規、政策對員工持股計劃作相應調整;
(六)辦理本員工持股計劃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關文件明確規定需由
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利除外。
第七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終止
第十七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持有人確定依據、股票來源、管理模式等
事項的變更。存續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須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
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額同意,並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終止
(一)本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屆滿後自行終止。
(二)本員工持股計劃的鎖定期屆滿後,當管理委員會所持資產均為貨幣資
金時,經持有人會議通過後本員工持股計劃可提前終止。
(三)除本條前兩項所述自動終止、提前終止外,存續期內,本員工持股計
劃的終止應當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額同意並
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公司融資時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方式
第十九條 本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公司以配股、增發、
可轉債等再融資時,
由管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參與融資及資金的解決方案,並提交持有人會議審議。
第九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構成及權益處置
第二十條 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構成
(一)標的股票對應的權益;
(二)現金存款和銀行利息;
(三)本員工持股計劃其他投資所形成的資產。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獨立於公司的固有財產,公司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產
委託歸入其固有財產。因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和收益歸入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
第二十一條 持有人權益的處置
(一)在存續期之內,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或經管理委
員會同意,持有人所持的本員工持股計劃份額不得轉讓、退出、用於抵押或質押、
擔保或償還債務等類似處置。
(二)在鎖定期內,持有人不得要求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權益進行分配。
(三)發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權取消該持有人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資格,
並將該持有人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無償收回(已經現金分配的收益不再收
回),由管理委員會決定再行分配:
(1) 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 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要求,違反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或
瀆職等行為;
(3) 因不當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
(4) 持有人離職或終止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5) 公司認定的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其它情形。
(四)存續期內,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司對持有人的相關考核情況或職務/職
級變化情況,調整持有人所獲得的持股計劃份額,包括調增、調減以及取消份額。
(五)持有人所持權益不作變更或部分變更的情形:
(1) 喪失勞動能力:存續期內,持有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截至出現該種情形
發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已歸屬於該持有人的部分權益不作變更,未
歸屬的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予以收回並再行分配;
(2) 退休:存續期內,持有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退休的,截至出現
該種情形發生之日前,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已歸屬於該持有人的部分權益不作
變更,未歸屬的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予以收回並再行分配;
(3) 死亡:存續期內,持有人死亡的,截至出現該種情形發生之日前,其持
有的員工持股計劃已歸屬於該持有人的部分權益不作變更,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並繼續享有;該等繼承人不受需具備參與本員工持股計劃資格的限制;未歸屬的
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予以收回並再行分配;
(4) 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鎖定期內,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時,員工持
股計劃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併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轉讓,該等股票的解鎖期與相對應的通過員工持股方式取得的股票相同。
(七)鎖定期屆滿後,在滿足約定的解鎖條件後,由管理委員會根據持有人
會議的授權擇機出售已解鎖的標的股票,所得現金資產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
益時按照歸屬於持有人的本計劃份額進行分配。
(八)存續期內,員工持股計劃因持有標的股票而獲得的現金分紅在員工持
股計劃存續期內不得進行分配,優先用於支付本員工持股計劃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期屆滿後權益的處置辦法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前2個月,如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公司股
票仍未全部出售,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額同意
並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可以延長。
(二)當本期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屆滿或提前終止時,由管理委員會根據持
有人會議的授權在依法扣除相關稅費後,在屆滿或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
成清算,並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額進行現金分配。
第十章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持有人權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份額享有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的權益;
(二)參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參加持有人會議,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對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持有人的義務如下
(一)自行承擔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投資風險,自負盈虧;
(二)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持有人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不得轉讓、用
於擔保、償還債務或作其他類似處置;
(三)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間內,不得要求分配員工持股計劃資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員工持股計劃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不意味著持有人享有繼續在
公司或子公司服務的權利,不構成公司或子公司對員工聘用期限的承諾,公司或
子公司與持有人的勞動關係仍按公司或子公司與持有人籤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實施本計劃的財務、會計處理及其稅收等事項,按照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持股計劃經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解釋權屬於本公司董事會。
無錫
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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