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登記保護的好處前幾天小編為大家介紹過,大家應該都已經了解了。然而著作版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有一定的範圍的,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版權保護的範圍,以及哪些行為屬於侵犯版權行為。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複製、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使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也包括在內。
因為著作權的版權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認定不同,因此若要獲得著作版權的保護就需要對其權力進行有效性認定。
有效的著作權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第一作品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第二作品具有獨創性,第三作品會以某種形式被複製。當作品滿足以上的所有條件,那麼就受到著作權的版權保護。我們了解了版權保護的範圍,那麼就可以界定什麼情況是侵權。
如有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侵犯著作權
1、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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