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日前,來自H省D市的幾位村民向在明律師談及了他們正在面臨的困境:其承包「草地」(據村民稱原為鹽鹼地,但在籤訂協議時稱為草地)用於養殖魚、螃蟹,並於大約20年前建造了上千畝的養魚池及面積不大的附屬設施,結果自2019年以來陸續被當地政府及其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認定為非法佔地、阻礙行洪的違建。涉案附屬設施已於2019年被強制拆除,眼下養魚池又即將面臨同樣的厄運。那麼,面對來勢洶洶地針對非法佔地、影響河道行洪行為的整治行動,農民究竟該如何有效應對呢?辛辛苦苦經營多年的養殖設施真的要被白拆嗎?
在明律師結合本案中當事村民所描述的案情及其自行救濟權利中所採取的措施為大家做解析。
若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涉案養殖場、魚塘及其附屬設施等建築物涉嫌非法佔地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那麼當事村民要注意以下3點:
1. 主張依據「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存在非法佔地的事實。譬如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之規定,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佔補平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即可。
而本案中所涉的「草地」同樣屬於農用地,當事村民通過與鄉鎮政府及其下轄的「企業」籤訂承包協議使用土地建設養殖設施,且用途已明確在協議中約定,顯然不構成非法佔地。
2. 要充分利用行政訴訟途徑救濟權利。本案中,當事村民曾在未委託律師的情況下自行申請行政複議,但在複議申請被駁回後卻未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一部分附屬設施被拆除。
而複議和訴訟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前者是「書面審」,即村民根本看不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究竟掌握了哪些證據,進行了何種調查取證,也無法實現通過程序就問題的解決與其溝通、協商的目的。
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則會獲取一個相對充裕的訴訟期間,在此過程中不僅能「告官見官」,還能與之通過法院搭建的平臺協商溝通,更能在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前提下對其所掌握的指控涉案建築系非法佔地的證據進行逐一質證。顯然,行政訴訟更有利於農民在這種情形下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和對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
而本案中村民在申請複議遇阻後沒有進一步行使訴訟的權利,也沒有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介入,最終導致針對附屬設施被拆除的起訴期限經過,顯然在權利救濟上留下了遺憾。
3. 若涉案土地違法行政處罰決定上明確寫明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其系依據《土地管理法》第83條的規定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那麼縣級政府無權逕行實施強拆。
對縣級政府甚至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己拆」的,村民要及時委託專業律師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並主張強拆行為所導致的擴大損失,而不是任由地方政府強拆卻不採取任何行動。
而在應對以涉案養殖建築、魚池等違反《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規定而面臨的強制拆除決定時,村民要注意以下3點:
1. 不要認為沒見到「決定」字樣的文件就不需要應對。「決定」可訴,「通知」「告知」不可訴,這種認知一般情況下是對的。但「不可訴」不意味著無所作為,譬如針對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村民完全有權依法申請聽證並委託專業律師代理,那麼很有可能據理力爭阻卻強拆決定的作出。
何況,「通知」「告知」僅是文件的名稱而非其真正的法律性質,譬如以「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名稱作出的文件,其內容完全有可能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雷同,那麼在此種情況下通知也是可訴的。
總之,坐等帶「決定」字樣的文件作出後才開始採取措施的想法不可取,救濟權利一定要趁早,最忌諱的就是消極拖延。
2. 要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儘早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或向當地水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發函,調取涉案建築所處地塊的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圖紙材料。
一是要明確涉案建築究竟是否位於所謂的「河道行蓄洪區內」;
二要查清所謂「河道行蓄洪區」的劃定時間。
若其劃定時間晚於涉案建築的建造時間,那麼顯然不宜將涉案建築認定為違建進而白白拆除,當事人完全有權主張公平、合理的補償。
實踐中,地方政府往往僅憑「一張紙」形式的強制拆除決定就認定涉案建築系侵佔河道的違建,這顯然不符合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當事村民有權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其充分舉證。
3. 切勿自認為「懂法」而完全依靠自力救濟。在明律師一貫支持和鼓勵農民朋友多自學法律法規,不斷提升權利意識。但必須指出的是,自力救濟是不能取代專業律師的指導的,這就好比小病可以自己找藥吃,但大病就一定要看醫生。
就此類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而言,有利於經營者的因素有很多,但在質證環節和法庭辯論中重點強調哪些,不強調哪些,如何選「點」進行突破,都需要嚴格審慎的專業把關,而不能「眉毛鬍子一把抓,核桃慄子一起數」。
尤其是要針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強制拆除決定的內容來有針對性地準備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從實體、程序兩個層面對其內容逐項審查、否定,才能最終獲取將其撤銷的結果。「各說各話」「自己說自己的理」是不行的,很可能一通發揮後決定仍會被維持。
簡言之,大家千萬不要自己把路走死,一審、二審甚至再審都用光了,那麼涉案建築的「定性」問題就沒的爭了,補償自然也就成了「水中月,鏡中花」了。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非法佔地也好,影響防洪也罷,農民一要注意完善房屋、設施的合法手續,將功夫下在日常,二要在遭遇此類查處時及時應對,對爭取適當的補償抱有足夠的信心。事實上,有關部門在進行查處時往往會考慮對所涉房屋、設施進行專業評估的問題,這就是在為日後的補償預留空間和條件。畢竟,對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房屋、設施的清理、拆除應當秉持足夠的謹慎,在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的基礎上充分照顧村民的實際情況,才是行政「合理性」所應體現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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