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下發《關於農村亂佔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該通知是針對地方農村未經批准亂佔耕地建房的突出問題而發布的,足以看出國家對非法佔地的態度。
非法佔地,不僅違反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甚至可能觸犯《刑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一、三個罪和土地相關
《刑法》中關於土地相關罪名主要包括三個:
是《刑法》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刑法》第342條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刑法》第410條的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
其中《刑法》第410條對應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
而《刑法》第342條對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這樣規定的,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該條規定,我們不禁產生一個疑問,該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如何界定「數量較大」以及「大量毀壞」。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發布一個司法解釋,名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3條就對342條中的標準進行了界定。
所謂「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破壞」指的是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該司法解釋對於《刑法》第342條的定罪量刑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做了這幾個事情,你就非法佔地了
在實踐中,非法佔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未批先佔、少批多佔以及以租代徵
以未批先佔為例,未批先佔指的是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相關部門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
國家對耕地等農用地實施保護,如果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手續,由省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批准,並取得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國家基於對農用地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沒有審批的情況下非法佔地。
單位和個人非法佔地現象屢見不鮮。
比如曾有新聞報導,東莞市自然資源局向22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違法佔地建設別墅的行為進行處罰。又比如洛陽市洛龍區關林鎮非法佔用洛陽新區開發建設用地,該不法行為也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由此可見非法佔地行為數量較多。
以租代徵傳送門(點擊下方連結查看)
國務院@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明令禁止「以租代徵」,影響土地確權
少批多佔傳送門(點擊下方連結查看)
大理市白族自治州某農村房屋拆遷,少批多建補償介入公告
結 語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非法佔地行為,謹記佔用農用地建設需要相關的行政許可,以防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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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高羽/審稿:鍾常鳴/編輯: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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