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會,本來是一件非常讓人非常開心的一件事。昔日好友,坐在一起聊聊往事,說說未來,好不痛快。最近小倩接到高中時候班長的電話,邀請小倩參加高中同學聚會。想著同學之間好久沒有見面,小倩準時出現在聚會場所。
酒席上,同學之間免不了要互相敬酒,互相說些客氣的話。你敬我一杯,我敬你一杯,酒過三巡,大家臉上紅光滿面,在酒精的刺激下,說話聲音也大了許多,內容也豐富起來了。談到過去班級裡的情侶們,大家起鬨這些情侶要喝交杯酒。就這樣,又過三巡,飯桌上的空酒瓶越來越多,不甚酒力的小倩早已經是迷迷糊糊。
後來,自己怎麼到的酒店,怎麼和兩個男生一起躺在同一張床上自己也不清楚,更重要的是,他們三人下滲都是赤裸,沒穿衣服,其中一個男人是自己高中時候的情侶。看到床上赤裸的三人,小倩清楚昨天晚上發生了什麼,感覺無比噁心、委屈,眼淚再也控制不住往下流,後小倩報警。
對於這個案件,如何評價三位同學的行為?
首先,在這個案件中,小倩無疑是受害者,理應得到應有的補償。
這個案件中,小倩因不勝酒力,同學聚會上醉酒。迷迷糊糊、稀裡糊塗和兩位同學發生性行為,自己性自主權遭到侵犯。對於一個女性來說,性自主權遭到侵犯,無疑是人生中的一大恥辱,而且會影響到小倩以後的家庭、工作,所以作為受害者,小倩理應要求賠償,得到相應的補償。
其次,兩位同學涉嫌強姦罪。
在這個案件中,兩位同學在酒席上是否醉酒,進入酒店後是否還有意識,這都不是其推脫的理由。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不能將喝酒、醉酒作為推脫其犯罪行為的理由,也不能因為醉酒或者喝酒而減輕相應的懲罰。
案件中,兩位同學在小倩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存在侵犯小倩性自主權的客觀事實。因為小倩當時是處於一種無意識狀態,所以其主觀上是否願意要看事發後的行為,如果時候小倩沒有報警且默認自己願意,那麼不算強姦,但是小倩在清醒的時候選擇報警,說明兩位同學和她發生性行為違背了她的主觀意願。所以,兩位同學涉嫌強姦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四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兩位同學的牢獄之災是避免不了的。
最後,喝酒傷身,少喝酒多喝茶。
不管在什麼樣的場合,高興也好悲傷也罷。適當飲酒確實能夠調和一些氣氛,但是無止境、突破界限的飲酒,只會因為自己的不理智而造成一些不良的後果。尤其是對於女性來說,更要適度,要學會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