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去世後,喪偶兒媳被五個小姑子告上法庭

2020-11-06 法制融媒

在丈夫去世後,

朱某帶著兩個兒子

一直悉心照顧著婆婆的起居飲食,

即便老人身患疾病,

也不離不棄。

不料,在婆婆去世後,

因為遺產繼承問題,

朱某的五個小姑子將她告上了法院,

照顧公婆多年,

朱某能否繼承婆婆的遺產呢?

圖源:視覺中國

丈夫去世後,媳婦獨自照顧婆婆

楊老伯和江老太系夫妻,兩人先後於2008年和2018年去世。生前兩人共生育了六名子女,即阿英五姐妹和阿垣。阿垣與朱某是夫妻,兩人共同生育了兩個兒子,後阿垣在2015年4月去世了。


五姐妹在成年後陸續外嫁,尤其阿英還長期居住在紐西蘭。阿垣作為家長唯一的兒子,楊老伯與江老太生前的起居飲食、疾病護理、患病住院等都是由阿垣夫妻兩人負責的,在阿垣去世後,朱某更是獨自承擔起贍養、照顧江老太的義務,直至江老太年老去世。


面對兩位老人留下的遺產兩處宅基地房屋及存款,阿英五姐妹一致認為由於兩位老人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對兩處宅基地房屋及存款應由五姐妹各繼承1/6,朱某及其兒子佔1/6。


兒媳朱某:

一直以來,公公與婆婆都是跟隨我們一起生活的,日常的飲食起居、疾病護理、患病住院都是由我和丈夫承擔的。後來丈夫去世後,我也一直盡責地照顧婆婆。沒過幾年,婆婆去世了,留下2間房屋和一些存款,但在處理遺產時,五個大姑子卻說我妄圖獨佔遺產,拒絕分財產給我。

我感到很難過,照顧公婆這麼多年,為什麼最後是這樣的結果? 我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按80%份額繼承房屋和存款等遺產。


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依法繼承遺產

白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經核查,認定楊老伯、江老太遺產範圍為兩處宅基地房屋及存款、村經濟合作社分紅、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合計84365.5元。


結合朱某提交了的病歷、門診收費明細清單、電費轉帳流水、殯葬費收據、新農保費收據及村民委員會、衛生院、鄰居等出具的10份證明,法院對朱某主張江老太生前的日常生活、疾病護理均由其負責的陳述予以採信,故朱某作為喪偶兒媳可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參與分配。

為此,法院判決江老太名下兩處宅基地房屋由阿英五姐妹各繼承121/784,由朱某繼承100/784,由朱某兩個兒子各繼承79/1568;江老太名下的存款由阿英五姐妹、朱某及其兩個兒子各繼承1/7。


法官說法:

經辦法官指出,原則上說,只有親生子女才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其他人不具有繼承資格,但是為了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繼承法也規定了喪偶兒媳在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這種權利,且喪偶兒媳的繼承權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亦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據該條可知,喪偶兒媳或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產,應具備兩個條件:

1.必須存在喪偶的情形,只有發生喪偶時,兒媳或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繼承人繼承公婆或嶽父母的遺產;

2.喪偶兒媳或女婿必須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即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本案中,朱某在丈夫去世後,毅然承擔起照顧年邁婆婆的重擔,為其養老送終,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符合繼承法有關規定,應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朱某的行為值得稱讚與學習,並值得弘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朱某享有繼承權,既保護了已故兒子的合法繼承權,也弘揚了中華民族尊老孝親的傳統美德。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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