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除了拳打腳踢 還有哪些家庭暴力?

2021-01-20 有典享法

一、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處以司法懲戒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被申請人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申請人,導致申請人頭皮裂傷和血腫。申請人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被申請人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申請人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申請人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被申請人進行了批評教育。申請人擔心被申請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申請人,威脅申請人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被申請人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系夫妻關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申請人離婚。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送達後,被申請人多次騷擾、毆打申請人,申請人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要求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裁判結果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恐嚇、威脅申請人及其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現實中,有一些家暴受害者並不想離婚,法律規定對於不想離婚的家暴受害者,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另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應該切實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對於申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申請,要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及暴力威脅程度等綜合作出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的措施除了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外,還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如果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在一起已經嚴重威脅申請人的人身安全,則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


三、一方以愛的名義施暴和精神控制屬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2012年被上訴人大學畢業不久與上訴人相識戀愛,2013年3月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婚姻關係一般,後雙方因性格、年齡、文化水平的差異,導致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同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間,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的居所與之發生打架糾紛,並揚言要傷害被上訴人及家人,經公安機關調解無果。被上訴人因害怕恐懼而躲藏,在此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張貼大字報尋找被上訴人,並不斷給被上訴人發信息、打電話進行威脅。被上訴人曾兩次起訴請求離婚,上訴人以非常愛被上訴人,離開她不能活為由堅持不同意離婚。原審法院認為雙方有和好可能,遂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夫妻關係仍未能和好。2016年,被上訴人再次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原審判決準予離婚。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在共同生活中多次發生打架糾紛。分居後,上訴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被上訴人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特徵。雙方於2013 年10月分居至今已超過二年。依照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精神,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審維持了一審準予離婚的判決。


四、對一方惡意減少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等經濟控制的家庭暴力行為,可以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進行裁判處理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婚後夫妻二人對家庭事務進行了分工,被申請人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申請人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自2010年起,夫妻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糾紛。2019年,被申請人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夫妻關係,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遂於1月起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申請人仍不同意與被申請人離婚。2019年5月,被申請人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請人再次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申請人同意與其解除夫妻關係。因被申請人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申請人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對申請人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申請人於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被申請人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於每月30日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申請人母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療等費用開支)。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夫妻雙方有扶養扶助的義務,對共有財產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滿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藉此影響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動,達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對施暴人的服從,此類行為屬於家庭暴力中的經濟控制,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兩次降低申請人母子生活費的方式對申請人進行經濟控制,意圖迫使申請人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系對申請人施加了經濟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五、謾罵、恐嚇等對家庭成員的精神實施侵害的行為本身也構成家庭暴力,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系夫妻關係。此前,被申請人多次對申請人進行言語辱罵、暴力毆打。2020年7月,為保護自身人身安全,申請人前往位於外地的老家。被申請人卻對申請人緊盯不放,跟蹤到申請人的老家,頻繁通過電話、微信等對申請人及其家人進行威脅,多次揚言要殺害申請人及其全家。2020年7月13日,被申請人前往申請人姐姐工作地點進行騷擾跟蹤。隨後,被申請人又前往申請人父母家中進行騷擾,並在申請人父母家門外用油漆和塗料書寫被申請人姓名以示威脅。2020年7月17日,申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並於同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進行騷擾、威脅、跟蹤、接觸。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不僅本人曾遭受了家庭暴力,被申請人的跟蹤、騷擾、恐嚇行為還使得申請人與其近親屬的人身健康安全也面臨來自申請人的直接威脅,符合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另外,家庭暴力並不限於毆打等傳統形式的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謾罵、恐嚇等對家庭成員的精神實施侵害的行為本身也構成家庭暴力。

在本案中,儘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2020年6月發生糾紛後經民警調解已表示互相理解,此後被申請人也沒有直接毆打申請人。但其之後跟隨申請人至外地申請人的老家,對申請人近親屬進行跟蹤、騷擾、恐嚇,不僅態度惡劣,而且措辭激烈、行為極端,足以使任何普通人心生恐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對精神的侵害行為,顯然構成家庭暴力。


六、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女)、被告(男)於2006年認識,2011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後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等原因發生糾紛。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被告將原告的眼皮咬傷,原告隨即報警,警察到達現場了解到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後被告當場再次將原告的眼皮咬破,該案作民事糾紛調解。後被告離開原告回銅梁生活,與原告無聯繫。原告因經濟拮据僅購買眼藥水治療眼睛。現原告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5萬元等。

庭審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鑑定所根據門診診斷和對原告進行體格檢查,鑑定意見為:原告上瞼缺損修補整形手術約需人民幣1-2萬元。後期角膜藥物治療約需人民幣1-2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判決: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上瞼缺損修補整形手術費1.5萬元,後期角膜藥物治療費1.5萬元。四、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精神損失費2000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如醫療費、康復費等,還包括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報警回執、門診病歷等證據,結合鑑定意見,原告眼部確實遭受了相當程度的傷害,故法院綜合認定被告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存在,同時據此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可判決離婚。在認定家庭暴力行為後,法院根據鑑定意見載明的治療費,判決被告給付治療費。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長期處於精神高度緊張、忐忑不安的狀態,該狀態的長期延續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故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七、施暴者不分男女,家庭暴力行為都應被禁止

基本案情

申請人(男)與被申請人(女)於2017年結婚,婚後育有1女。結婚初期感情尚可,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2019年10月,被申請人在公路上對申請人打罵,並把申請人父母購買的電視、冰箱等砸爛,申請人多次報警。申請人在當月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法院調解和好。2020年2月以來,被申請人多次毆打、威脅、辱罵申請人及家屬,為了有效保護申請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申請人於2020年3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典型意義

依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係,家庭暴力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的家庭暴力等。丈夫對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而在某些家庭中處於弱勢一方的丈夫被妻子施暴的現象卻容易被社會忽視。本案中,丈夫經常遭受妻子的威脅和辱罵,妻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其丈夫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八、以非法手段定位跟蹤騷擾妻子,屬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系夫妻關係。2018年3月以來,被申請人多次毆打、威脅申請人,被申請人還通過非法途徑購買跟蹤設備,長期對申請人進行跟蹤、定位,並凍結申請人的私人QQ、微信等網際網路平臺,嚴重幹擾了申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申請人離婚。為了避免申請人及其親友在訴訟階段遭受非法侵害,申請人同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

裁判結果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有很多種表現形式,有身體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範疇囊括侮辱、誹謗、散布隱私、威脅、跟蹤、騷擾等。而通過非法手段購買跟蹤器材,不分晝夜的定位妻子的日常行蹤並跟蹤妻子以及私自凍結妻子社交平臺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妻子正常的生活,對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其行為構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應當籤發保護令禁止該丈夫對其妻子再進行騷擾、跟蹤。


九、戀愛同居關係結束仍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基本案情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男)原繫戀愛同居關係。戀愛同居關係結束後,被申請人經常性的通過微信、簡訊、電話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威脅、辱罵。2020年7月,申請人在某公司報警,民警趕到現場,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自2014年開始以公開雙方的不雅照等手段威脅申請人不能分手,否則讓申請人身敗名裂。此後,申請人到醫院就醫,門診病歷及測評結果報告載明:因長期(2014年以來)受到前男友恐嚇、騷擾,情緒低落、焦慮、緊張,測評結果為可能嚴重焦慮症狀、可能嚴重抑鬱等。經與被申請人電話溝通,其認可此前對申請人有過激行為,警察已經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但認為雙方產生矛盾是因為申請人有錯在先。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跟蹤、威脅、騷擾、謾罵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繫戀愛同居關係,根據當事人舉示的證據及法院的調查,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經常性地通過手機簡訊等形式對申請人進行威脅、騷擾。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對同住老人進行經常性謾罵構成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請人系73歲老人,與被申請人(系申請人兒媳)共同居住。雙方之間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矛盾,經常吵架。申請人聲稱共同生活期間被申請人持續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多次辱罵申請人,並留存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辱罵的簡訊。申請人多次報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2018年8月,申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被申請人以各種方式辱罵、毆打、威脅申請人。

裁判結果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謾罵、威脅申請人。

典型意義

在實踐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多是夫妻之間。而家庭暴力不僅存在於夫妻之間,還存在於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特別是老年人在家庭中因身體和經濟條件多處於弱勢,更容易受到侵害。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被申請人多次辱罵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有簡訊、派出所出警記錄、被申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為維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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