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在國際反家暴日來臨之際,市中院與市婦聯聯合召開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新聞發布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五年以來衢州法院及市縣兩級婦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工作舉措和成效,提高全社會反家暴意識。
反家庭暴力工作新聞發布會現場
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任慶原指出,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為契機,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貢獻法院智慧。2016年至今全市法院共發出29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其中17份支持了人身安全保護的申請,支持率達58.62%。
同時,任慶原副院長通報了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進情況:
一
加強領導,構建反家暴制度體系
全市兩級法院均成立了家事審判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反家暴工作,並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及流程,積極主動對接黨政部門、基層組織、社會團體,加強溝通協調。市中院於2016年制定出臺了《關於審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操作指引》。
二
凝聚合力,建立聯動協作反家暴機制
全市法院積極與相關部門聯動協作,發揮各自優勢,構建家事糾紛的訴前解決機制、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協作配合機制、訴後跟蹤幫扶機制及信息共享機制,夯實家事糾紛的綜合協調解決體系,形成家事糾紛治理新格局。市法院與市婦聯以全市11個鄉鎮(街道)為試點聯合成立了衢州市首批法律娘家人服務工作站(女法官工作站)。
三
專業審判,提高反家暴案件審判質效
全市法院積極組建各種形式的家事審判團隊,專門負責處理家事糾紛。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法庭,設置家事調解室、心理疏導室、兒童觀察室、婦女及未成年人子女庇護所等。選派擅長調解的法官擔任家事指導法官,任命特邀調解員,形成「1+1+N」調解模式,即一案一人民調解員一指導法官N個特邀調解員調解家事案件。
四
探索機制,試行預防家暴新舉措
探索建立心理疏導制度、司法關懷延伸制度、涉家暴審判工作檯帳制度、宣傳預防機制。總之,全市法院反家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接下來將認真總結提煉現有做法、借鑑兄弟法院的成功經驗,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婦聯、公安等部門的支持,深入推進反家暴工作進程,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為社會文明進步、和諧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市婦聯黨組成員、副主席(掛職)張家溢介紹我市婦聯繫統家庭暴力案件辦理情況。自2016年以來,全市婦聯繫統累計接到家庭暴力信訪案件382起,佔全部信訪1532起的24.93%。通過對家庭暴力信訪案件分析,女性是家庭暴力最主要的直接受害群體。婆媳矛盾、夫妻性格不和是造成家庭暴力最重要的原因。
市中院民一庭庭長程順增對典型案例進行了介紹。
市中院和市婦聯共同呼籲全社會要共同參與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動中來,市中院與市婦聯將在機制聯動、案件審判和人文關懷等領域開展長期深度合作,為維護我市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繼續努力,共同為婦女兒童發展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一起來看
衢州地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一紙保護令,挽回一樁婚
案例2:請離我和我的家人遠一些
案例3:保護令,也保護了婚姻
案例4:實施家暴一方離婚時應給付無過錯方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5:威脅迫在眉睫,法院緊急保障
案例6:勇敢對家暴說「不」
案例7:實施家暴應擔刑責
NO.1
一紙保護令,挽回一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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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孫某(69歲,女)與被申請人王某(72歲,男)系多年夫妻,但2017年兒子自殺身亡後,雙方開始產生矛盾,王某性情也變得易怒古怪,因家庭瑣事不順,就對孫某採取辱罵、掐脖子等行為,孫某不堪其行,便一紙訴狀,起訴王某離婚,並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出具人身保護令。經實地探訪、詢問,得知雙方多年感情尚可,年輕時,王某還經常給孫某寫情書,但兒子去世後,雙方關係開始惡化。
【裁判結果】
柯城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孫某與被申請人王某系夫妻關係,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了掐脖子、辱罵等行為。孫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請人王某辱罵、毆打、威脅、騷擾孫某。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王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裁定最後,法院著重告知:遭遇家庭暴力時,請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並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典型意義及亮點】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做了充分的思想工作,向他們闡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意義和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後果,同時,也與雙方一道回顧了兩位老人一起走過的風風雨雨。經過充分的溝通交流,兩位老人打開了心扉,孫某撤回了離婚訴請,雙方和好。
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只可以從法律上保護一方的人身安全,夫妻感情的修復、持續仍需要雙方共同的經營和努力,但人身安全保護令預先設定了對施暴一方行為的約束和限制,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力保障,對家庭成員行為的規範、正向價值觀的引導、善良風俗的營造,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體現了司法對家庭暴力的依法適度幹預,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當代社會,彌足珍貴。
NO.2
請離我和我的家人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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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童某與被申請人萬某於2012年5月2日結婚。童某已三次起訴離婚。2016年6月2日,申請人童某向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航埠派出所報案稱其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航埠路航埠派出所門口被其丈夫萬某毆打。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對申請人童某及其妹妹童某甲的傷勢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通知書》告知鑑定意見是:童某、童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申請人童某另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被申請人發給申請人的簡訊17頁,言語中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對其及其父親童某乙、母親鄭某、妹妹童某甲進行騷擾、威脅、並欲跟蹤的情節。
【裁判結果】
衢江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童某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萬某毆打、威脅申請人童某及其家人(童某乙、母親鄭某、妹妹童某甲);二、禁止被申請人萬某騷擾、跟蹤申請人童某及其家人(童某乙、母親鄭某、妹妹童某甲)。
【典型意義及亮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NO.3
保護令,也保護了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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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蓋某主張,其與被申請人方某於2011年4月22日登記結婚,於2012年8月1日生育一女。近年來,雙方多次因為各種家庭瑣事而發生衝突,方某數次辱罵、毆打蓋某,導致蓋某身體多處受傷就醫,蓋某一再隱忍,最後實在不堪忍受,心力交瘁,向浙江省龍遊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方某更加肆無忌憚,不僅對蓋某進行謾罵、威脅、恐嚇、人身攻擊,而且還經常騷擾申請人父母。2019年6月19日方某竟然在龍遊縣人民法院法庭門口對蓋某實施毆打,警方接到報警趕至現場及時制止了蓋某的暴行,出具了(龍)公(小派)誡字(5008)號家庭暴力告誡書。蓋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裁判結果】
龍遊法院經審查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蓋某提供的龍遊縣公安局(龍)公(小派)誡字(5008)號家庭暴力告誡書、傷情照片、簡訊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已證實,方某多次通過微信、簡訊威脅、恐嚇蓋蓉,且於2019年6月19日對蓋某進行毆打,經過法庭電話告誡後仍不知悔改,於2019年6月29日繼續威脅、恐嚇蓋某。方某的上述行為,不僅給蓋某身體造成明顯傷害後果,還使蓋某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作為預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方某對申請人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方某騷擾、跟蹤申請人蓋某及其近親屬。
【典型意義及亮點】
本案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根據蓋某申請及實際情況,方某經法庭告誡後仍有過激行為,故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後,方某充分重視婚姻中出現的危機,未再實施明顯過激行為。根據其雙方的婚姻感情情況及家庭情況,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了蓋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至今雙方均未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地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方的權益,穩定了家庭細胞。
NO.4
實施家暴一方離婚時應給付
無過錯方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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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江某(女)1987年12月1日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鄭某某,現已成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矛盾。2018年2月23日晚,原告毆打被告致其多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江山法院於2018年7月5日判決原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原告案發後給付被告賠償款20000元,已超過應賠付金額,故江山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未支持被告另行賠付50000元的訴訟請求。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1月13日原告兩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江山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現原告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江山法院經審理認為,2018年2月底原告致傷被告後,雙方矛盾迅速激化,被告考慮到健康狀況、兒子結婚等因素均選擇原諒原告,不要求離婚,但原告多次起訴離婚,現原告第三次起訴離婚,江山法院調解無效,應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準予離婚。原告曾對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傷害了被告的個人感情,損害了雙方的婚姻關係,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問題上,原告具有過錯,被告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江山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主張15萬元金額過高,結合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原、被告生活、財產、居住等情況,酌定為2萬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及亮點】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原告曾因家庭瑣事傷害被告,並因故意傷害罪獲刑,存在明顯過錯,原告曾兩次請求離婚,被告基於健康狀況、兒子結婚等因素均選擇原諒原告,不要求離婚,應考慮婚姻法對有過錯一方的懲罰性,故前兩次離婚訴訟未準予離婚。原告第三次起訴離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性,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結合本地居民生活水平、原、被告生活、財產、居住等情況,酌定為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NO.5
威脅迫在眉睫,法院緊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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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黃某(女)與被申請人徐某(男)於2004年9月認識,同年12月登記結婚。由於婚前缺乏了解,年齡差距大(男方大女方12歲),婚後感情一般。徐某性格暴躁,多次對黃某進行打罵。2007年6月27日,雙方欲到民政局離婚,徐某開小轎車撞向黃某並拳打腳踢。
【裁判結果】
常山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黃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請人徐某毆打、威脅黃某及其親屬;禁止被申請人徐某騷擾、跟蹤黃某及其親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如徐某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及亮點】
申請人黃某常年遭受被申請人徐某的暴力相加,且徐某脾氣急躁,易作出不可控行為。申請人黃某不堪其擾,常年處於家暴的現實威脅中無法擺脫,法院得知該情況,在黃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天即作出支持黃某的裁定,為黃某的人身安全加上保駕護航。
NO.6
勇敢對家暴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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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請人葛某與被申請人葉某系夫妻,2002年、2006年分別生育女兒葉1、葉2,2009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生育女兒葉3。葉某從2001年起就開始酗酒,醉酒後就會對葛某及孩子實施毆打等身體暴力和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最近幾年尤為惡劣,但葛某均忍氣吞聲、不敢聲張。隨著女兒們的長大,女兒鼓勵媽媽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葛某這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說:「與葉某結婚二十多年,常被葉某惡語相向,拳打腳踢。天天膽戰心驚,家暴讓我和孩子身心都遭受很大的傷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葛女士一併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認為,葛女士提供的出警記錄及律師詢問筆錄複印件,證明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葛女士的申請符合《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葉某對葛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葉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典型意義及亮點】
向當事人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法院還向申請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村委、婦聯等單位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協助執行,以保障葛女士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同時告知申請人:「我們已經聯繫了對方,如果再有這類事情發生,你可以直接找法院或者撥打110。」
NO.7
實施家暴應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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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男)與被害人馮某(女)系夫妻關係。2020年3月28日20時許,雙方在江山市區住處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姜某想離開家裡,馮某與姜某發生拉扯,馮某打了姜某一耳光,後姜某將馮某抱至臥室床上。雙方在臥室內仍然發生肢體衝突。衝突過程中,姜某用右手先後向馮某的左側面部打了兩耳光,致使馮某左鼓膜穿孔。馮某隨即打電話報警,姜某為發洩情緒,到廚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在牆上。姜某明知馮勤報警,在現場等候民警到場。
【裁判結果】
江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姜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姜某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合法、適當,予以採納。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姜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典型意義及亮點】
家暴不是「家務事」,遭遇家暴時,受害人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施暴人不僅應受到民事侵權的約束,也會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施暴人被依法判處承擔刑事責任,而受害人也已提起離婚訴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刑事判決系受害人的有利證據,施暴人還面臨著民事損害賠償。
文:民一庭 潘 婷
原標題:《衢州法院發布反家暴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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