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暴說「NO」!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貝爾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慘遭殺害。為了紀念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屆拉丁美洲女權主義大會宣布把11月25日確定為反暴力日。1999年12月17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指定11月25日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國際日。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元素,和睦的家庭直接關係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根據世衛組織曾發布的報告,全球有30%的女性遭受過來自親密伴侶的家暴行為,其中只有7%的女性選擇了報警(數據來源: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面對家庭糾紛,是否要起訴呢?在家事案件的執行中,又是如何兼顧情理法呢?
11月25日,姑蘇法院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發布反家暴審判及涉家事專業化執行的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來自蘇州日報、蘇州廣電、無線蘇州等媒體的記者線上同步參與。
在新聞發布會微信群中,姑蘇法院的陳瑾法官介紹了我院「反家暴天平港灣」工作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吳鴻法官介紹了「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執行」工作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他們還通過回答記者提問,介紹了當前家事糾紛的特點、趨勢以及執行難點痛點,反家暴法的約束對象以及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具體做法,並向全社會呼籲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一旦遭受家暴,不要忍氣吞聲,要積極採取行動保留證據、尋求幫助,全社會要形成反家暴合力,給施暴者戴上「緊箍咒」,讓施暴者不能也不敢再施暴。
反家暴典型案例
1、適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給受暴者撐起保護傘——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王某與方某於2019年7月底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5月6日登記結婚。婚後,方某經常在飲酒後毆打王某。2020年5月12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執,方某拿起菜刀在王某右腿上砍了兩刀,導致右膝近端傷口長8CM。2020年6月27日,方某又動手毆打王某,致王某額頭青腫。2020年9月13日,方某再次毆打王某,並將其手機摔壞。2020年9月19日,在朋友家喝酒因口角爭執方某又對王某實施暴力,在王某左大腿內側、臉部、頭部留下傷痕。2020年9月22日,王某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出離婚訴訟。
本院審查後認為,方某在婚姻生活中對王某存在家暴行為,從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考慮,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方某對申請人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方某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王某及其近親屬。本院並向方某、王某住所地派出所、社區發出該裁定書,通知這些單位監督方某履行該裁定,如方某再對王某實施暴力行為,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法官點評】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等困難。因此,在此提醒家暴受害人不能一味忍讓,要懂得及時、妥善地拿起法律武器。
2、及時引入心理幹預,化解涉家暴糾紛——楊某與薛某離婚糾紛案
楊某與薛某為夫妻關係,二人婚後生育一子。雙方婚初感情尚可,自楊某2019年失業後雙方經常發生矛盾。2019年10月,雙方爭吵後,楊某毆打了薛某,但薛某未報警也未尋求其他部門救助。2019年12月19日上午,楊某在家中因瑣事又與薛某發生爭吵,後楊某持剃鬚刀將薛某頭部砸傷。當日,薛某報警,警方向楊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給予楊某告誡處罰。之後,薛某與楊某分居。2020年1月,薛某至本院起訴要求離婚。
本院受理後,承辦法官及時與原、被告雙方製作談話記錄,並引導原、被告雙方接受心理諮詢,由心理諮詢師出具個案工作報告,作為法官案件審理的輔助材料。後在審理過程中,楊某態度誠懇,不同意離婚,並誠心悔改,薛某願意再給楊某一次機會,雙方調解和好,薛某撤回了離婚起訴。承辦法官事後跟蹤回訪,雙方結束分居狀況,亦未再出現家暴行為。
【法官點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相關單位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本案中,心理諮詢師通過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心理疏導,既撫平雙方激烈情緒,又準確把握雙方矛盾爭議點,找到化解家暴糾紛的突破口。鑑於楊某承認家暴且認錯態度良好,經法院組織雙方充分溝通後,薛某重拾對婚姻的信心,雙方冰釋前嫌,調解和好。
家事糾紛專業化執行典型案例
3、中止探視:該出手時就出手——王某與張某探視權糾紛案
王某系未成年人子女的父親。2020年4月,王某在此前已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執行情況下,再次向法院申請探視子女。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稱其一直配合對方探望,然因對方脾氣暴躁,有暴力傾向,並總試圖搶走孩子,導致雙方多次發生衝突,孩子產生應激反應,嚴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為此,被執行人申請法院中止王某探視。執行中,本院組織聽證,並邀請心理諮詢師對王某的性格特徵、言行表現進行專業分析。結合專業分析意見及查明事實,法院認為申請人確實存在狂躁傾向,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依法作出中止王某的探視權三個月的裁定。
【法官點評】
司法實踐中探視受阻進而需要保障探視權較為常見,法院極少作出中止探視的決定。但是,探視權設立的目的不僅在於保障離婚父母探視孩子,更是通過探視減少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影響,促進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長。如果其行使反而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應該受到限制。本案中止王某探視權的裁定即是在這一理念下作出的有益嘗試。
4、終結執行:探視不應成為另一種「暴力」——陳某與蔡某探視權糾紛案
陳某以蔡某拒不履行配合其探視子女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中了解到,蔡某對陳某至其家中探視子女並不阻止,但因孩子對父親極為抗拒,一見到父親即躲到房內,故探視效果不彰;蔡某考慮到孩子的意願,反對陳某強行將子女帶回。執行中,法院還查明,婚生子對父親已產生應激反應,本市兩家醫院三次診斷均建議暫時避免接觸應激源,法官在與該未成年人接觸中亦能明顯感知其對父親的牴觸,凡涉及父親的話題均表現沉默、抗拒。考慮到子女當前心理問題,在嘗試推動雙方達成短期過渡探視方案未果而申請人堅持要求將孩子帶回的情況下,法院依法作出終止執行的裁定。
【法官點評】
探視權之行使始終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原則。保障探視權行使實質是保護未成年人,反之行使探視權可能造成子女不利時,繼續強力堅持不啻是對子女的另一種形式的「暴力」行為。也正因此,法院對申請人堅持將子女帶回的申請事項依法裁定終止執行。這並非否認申請人具有探視的權利,而是當此種要求與子女利益出現牴牾時,司法應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放在首位。
5、執行訓誡:向「執行遊擊」亮劍——楊某與顧某探視權糾紛
顧某因與楊某就子女撫養費之外的其他費用承擔問題存在分歧,在搬離原住處和更換手機號碼後拒不告知楊某,致楊某近一年未見到子女。執行中,經法院反覆釋明並結合運用強制措施,顧某配合楊某進行了探視。法官在閱卷中發現,本案已屬顧某第二次因拒不配合探視而進入執行,為確保今後穩定有序探視機制形成,法院在送達結案文書的同時,一併向顧某送達了執行訓誡書,就顧某配合義務內容與形式和如再次出現阻礙探視情形的法律責任作出釋明。
【法官點評】
既往探視權執行中往往只關注單次探視的實現,忽略長期穩定探視機制的建立,造成部分被執行人一進法院就配合,一出法院就翻臉的現象。申請人只能一次次訴諸法院請求執行,不僅徒增訴累,也嚴重損及司法權威。為了打擊這種典型的「執行遊擊」,姑蘇法院創新執行方式,運用執行訓誡手段,首次以訓誡書的形式對結案後續事宜作出書面釋明,將探視權執行從單次探視實現擴展至長期機制的形成,從而倒逼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原因無他,在司法者眼中,穩定、健康、有序的探視,乃是對未成年人最好的保護。
姑蘇法院金閶法庭推出「反家暴天平港灣」一年來,立足本職工作,打磨反家暴工程各個環節,在立案、審理和結案後的各個環節參與和推動反家暴案件聯動機制實踐。在立案階段,建立「值班法官制」接待涉家暴的家事糾紛當事人,下沉網格提前介入涉家暴類投訴,通過家事調解員、家事糾紛中立評估、家事案件特邀調解等機制建設拓寬反家暴工作外延。在訴訟過程中,組成實力強勁的家事審判專業化團隊,在審判中引入心理諮詢疏導,並為家暴受害者提供溫馨的臨時休息場所。堅持懲防並舉,通過下沉普法、暢通聯動渠道、定期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進一步推進家事審判機制的完善和創新。
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家事案件的執行具有特殊性,所涉及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都是基於婚姻、家庭或血緣關係,在執行上需要考慮到家庭、親情等因素,因此,涉家事類執行更是各類執行案件中的難點所在。在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執行工作中,姑蘇法院立足「快立、專審、優執」,確立家事案件剛柔相濟、衡平保護的特色執行理念,完善執行和解、懲戒規範體系,立足家事糾紛類型特點,對撫養費、贍養費等財產類,探望權、撫養權、人身保護令等行為類進行精細化執行,制定相應執行工作思路,推動家事糾紛協同執行規範化、體系化,加大家事案件執行公開力度,助推構建全社會良好和諧的家風氛圍。
反對家庭暴力,姑蘇法院一直在路上!
(來源:姑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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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姑蘇法院發布反家暴及涉家事糾紛專業化執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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