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後復婚,房產怎麼分?

2021-01-10 新說法

寧波離婚律師案情回放

竺某辰與呂某燕經朋友介紹認識,並於2000年10月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生育了一對雙胞胎。竺某辰原來在機關單位工作,後來感覺沒有發展就辭職下海經商、竺某辰辭職後和朋友一起開了一家商貿公司,專門代理進口食品。2005年夏天的一天,竺某辰一個多年的朋友蔡某曾找到他,因為蔡某曾公司需要資金現在想向別人借貸,需要一個擔保人。考慮到蔡某曾是己多年的朋友,且為人木訥,竺某辰就同意做了他的擔保人。天有不測風雲,2006年初蔡某曾生意遭受取創,借款歸還不出,債權人找到竺某辰要求他還錢。竺某辰就找到了蔡某曾,蔡某曾對這感到也感到很對不起竺某辰,但是自己目前確實也還不出這個錢。眼看著債權人一天比一天盯得緊,竺某辰可不想因為這件事情把自己一家都搭進去,於是竺某辰想到了離婚逃債的想法。

2006年10月,竺某辰與呂某燕在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並達成如下協議:1.現位於本市某區的房產、汽車、存款及其他家庭財產歸女方所有;2.兩個子女歸女方撫養,男方毎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元,為了使外人覺得自己確實離婚了,竺某辰和呂某燕搬離了原來的住處,原來的房子出租用於補貼自己租房的費用。

經過二年多的訴訟調解等手續,最終蔡某曾償還了全部債務。躲過一劫的竺某辰和呂某燕於2009年2月辦理了復婚手續。擔保事件使得呂某燕對竺某辰的這個朋友充滿了怨言,同時呂某燕希望竺某辰能一老本等地做生意,這個家庭再也經不起這種折騰了。竺某辰對給朋友擔保這事情也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所以他做起事情來非常謹慎。

可是,因為經濟大環境不好,竺某辰的生意很是慘澹。沒過多久,兩人因為經濟問題和生活上的問題經常吵架。終於宥一天呂某燕提出了離婚,竺某辰並不同意,於是呂某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一審未判決雙方離婚。2012年3月呂某燕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寧波離婚律師歸納審理要旨

原告呂某燕提出,雙方此前曾經辦理過一次離婚,當時協議約定婚姻期間內取得的房產汽車等歸自己所有,兩年後雙方復婚,現在雙方感情破裂,訴訟離婚,因為第一次協議離婚時財產已經歸自己,復婚後該些財產即為自己婚前財產,現在雙方離婚,房產、汽車等財產仍應當歸原告所有。被告竺某辰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他認為雙方第一次協議離婚是為了逃避債務,財產分割協議也是虛假的。雙方第一次離婚後仍一起共同生活,說明雙方實際上並未離婚,所以財產分割協議也是無效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在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分的條款非出於真實意思表示,也無法證明是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故協議中涉及財產處分的條款有效。因此,根據離婚協議,兩人第一次離婚時的財產,在兩人復婚後就成了原告的婚前財產。依照法律法規,兩人再次離婚後這些財產還應屬於原吿所有。據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系爭房產汽車歸原告所有。

寧波離婚律師評析本案

本案關鍵件問題是雙方第一次離婚時所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諸求。"

寧波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竺某辰和呂某燕籤訂協議時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以雙方所籤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的房產汽車存款等財產歸呂某燕所有的約定依法有效,雙方向第一次離婚後房產汽年等財產應當屬於呂某燕個人的財產。二年後雙方復婚,該些財產仍為原告呂某燕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既然房產汽車等財產均屬於呂某燕的個人財產,那麼雙方離婚該些財產仍然為呂某燕的個人財產。

就本案來說,雙方第一次離婚後仍然共同生活,雙方屬於同居關係,對於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按照共有來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此期間竺某辰和呂某燕所取得的財產,如有證據證明娃一方所得原則上應當屬於該方個人財產。如系出資購買的房產等不動產,則原則上按照出資份額確定。如無證據證明該些財產具體來源於哪一方,則原則上應氣作為共有財產,平均分割。

寧波離婚律師點睛

本想通過假離婚來規避風險,誰知後院起火面臨更大的風險.到頭來落了個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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