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免除房租與房東籤訂「包月協議」,事後卻又反悔了,如何評價
案例:
小鑫是一名剛畢業的大學生,畢業後在主城工作,第一年實習工資僅僅夠交房租。而小鑫平時有喜歡打扮,在網上已經欠下不少債務。等到了交房租的時候,無奈的小鑫只得找房東商量能否拖延一個月。小鑫的房東是一名三十歲的大叔黎某,至今未婚。黎某口頭上答應小鑫,談話間暗示小鑫,自己可以免去她的房租,只要答應與他發生關係。糾結了幾天的小鑫,竟然答應了。而後,兩人乾脆以書面形式籤訂了一份「包月協議」。大致內容是黎某免除小鑫的房租,黎某每月可到小鑫處,每次支付300元,這樣一份荒唐的合同就這麼籤下了。可事情到了第二個月,黎某到小鑫處的次數越來越多,小鑫覺得自己被賤賣了,要求增加這個金額。黎某直接決絕,並強行與小鑫發生關係,事後,鑫某報警。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一、鑫某與黎某的賣身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鑫某與黎某的賣身合同內容是以黎某免除鑫某的房租,和支付現金,與鑫某發生關係。其本質上與賣淫嫖娼無異。
賣淫嫖娼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因為大眾的普遍認知中,性行為以感情和自願為基礎,以金錢為交易的性行為是可恥的,為社會大眾所不齒,也是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不可接受的。
《合同法》第52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黎某與鑫某籤訂這個賣身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
二、二人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
賣淫嫖娼是指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黎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之前分析的,黎某與鑫某所籤訂的協議屬於無效,所以,黎某與鑫某任何一次發生關係,只要鑫某不同意,而黎某強行發生的,都構成強姦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