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時,部分公司章程規定「離職退股」條款,即「員工脫離公司的,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其股權由公司回購」。該條款的核心內容是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那麼,「離職退股」條款該如何實現法律效力呢?
針對需要工商註冊或者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要落實「離職退股」相關條款,還得提前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
1、公司章程:提前約定退股詳情
先看個案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義秋華、廣西賀州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2016)桂民申2017號】。
醫藥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況必須退股,由公司退還出資額,重新配置和轉讓。1、經公司批准調離本公司的;2、被公司辭退、除名、開除的;3、自動辭職的」,是關於股權退股條件的規定,屬於不得退股的除外情形。股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股東或持股職工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自由處分。而且,持股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參與公司投資,具有勞動者和持股會員雙重身份的特徵,當持股職工不再具有公司勞動者的身份,相應地也不再享有持股會員資格。故醫藥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關於離職退股的條款約定合法有效。
如前述案例,可在公司章程裡提前予以規定清楚,從華揚資本研究的案例來看,很多案例只是規定什麼情況下必須退股,例如離職、解僱、開除、退休等等,但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還應事先規定以什麼樣的價格退股、退出來的股份如何處理,否則到時候退出來的股份沒人要收怎麼辦?雙方在退股價格計算上出現糾紛怎麼辦?多數類案都是因為退股價格沒談攏才對簿公堂的。
從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束對象來看,是針對全體股東的,如果在推行員工股權激勵之前就有非公司員工的股東,該如何處理呢?可以在公司章程裡先約定關於員工股權激勵事宜,由公司的股權激勵相關制度進行規定,並在該制度裡明確規定退出詳情,經由股東會表決通過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合夥協議:提前約定退股詳情
如果員工是在合夥企業之持股平臺上持股的話,由於合夥企業是基於《合夥企業法》設立的,不受《公司法》約束,因此是基於全體合伙人籤訂的《合夥協議》或者《股權管理辦法》等書面文件確認議事規則和處理規定的,相對於有限公司比較而言,好處理得很多,也極少出現股權糾紛訴訟案例。只要提前把規則寫清楚,讓全體員工股東籤字確認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約定退出情況的同時,還應明確約定退出股份的價格、退出的股份由誰來接手、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等明細事宜。
3、股權激勵協議:雙方提前籤訂協議
原股東(一般是控股股東)與每個激勵對象,也可以分別籤署股權激勵協議,寫明離職退股相關條款。但與公司章程相比,股東之間的協議則所有不同,約定的對象僅限於籤約雙方。因此,如果只是部分股東之間通過協議方式約定了「退股條件」,在具體操作時,仍需嚴格遵照公司法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在確保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等諸項權利的前提下,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來依法處理股權轉讓問題。
在約定退出情況的同時,還應明確約定退出股份的價格、退出的股份由誰來接手、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等明細事宜。
4、方案約束:上市公司提前規定好離職退股相關規定
這個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告的方案對每個激勵對象都是有約束作用的,可以在解鎖條件或者行權條件上直接規定員工必須在職、績效考核結果合格才能解鎖或者行權,也可以在方案公告「公司、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如何實施激勵計劃」一節寫明:若激勵對象離職,則取消授予激勵對象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後註銷。
例如方大特鋼2018年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披露:
第一處:解鎖條件
「7、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業績條件為: 本激勵計劃在 2018-2019年的 2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業績考核,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同時,實際可解除限售數量與激勵對象績效考核結果掛鈎。
… …(公司業績指標)
除上述財務指標外,激勵對象必須個人績效考核合格,即激勵對象在本激勵計劃考核結果等級達到合格時方可解除限售當期全部限制性股票,如激勵對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則不可解除限售,激勵對象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
第二處: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的處理
「(一)激勵對象在本計劃有效期結束前,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或死亡等情況,按照以下規定處置:
… …
3、激勵對象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購價格進行回購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