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逃跑25年後落網,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2020-12-23 律視微言

編輯:楊琴

導語:刑法上規定了犯罪人收到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我們稱為追訴時效。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那這個追訴時效的期限是多久呢?

【基本案情】

近日福建三明警方破獲一起25年前的命案積案。25年前,犯罪嫌疑人將樂縣博物館副館長廖國華與入館盜竊的歹徒搏鬥,被刺扎31刀犧牲。犯罪嫌疑人陳某於6月4日被抓獲。在此案中,25年後才落網,是否超過追訴時效?

一、法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注意:這裡的法定最高刑不是指整個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是犯罪情節對應的具體刑格的最高刑。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情節較輕的,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2)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無期徒刑,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 追訴時效的計算

(1) 追訴時效的起算日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2) 追訴期限的延長

雖然有追訴時效的期限,但是如果有下列兩種情況,則不受限制:

第一,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對陳某以故意殺人罪立案追訴的,雖然超過法定最高刑20年,但是如果有上面兩種延長情況,或者認為必須追訴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仍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

追訴時效

三、 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注意:在共同犯罪中,對各共犯人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比如,在兩個人共同實施的殺人案中,如果一個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另一個人沒有超過,則只對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人追訴。這種情況可能因為主犯和從犯所追訴的法定最高刑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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