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被收養人規定為不滿14周歲的兒童。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結婚證和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符合登記條件的由街辦初審核查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二審解釋填表方法及注意事項,對當事人所填的申請材料再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由收養登記人員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與雙方當事人談話筆錄、留底存檔。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對象是戶籍在我區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根據我區城鄉生活水平、兒童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原則確定,社會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
(一)由孤兒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孤兒或者其監護人填寫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申請審批表》;
2、孤兒或者其監護人的戶口薄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3、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個人及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籤署意見後將相關材料和調查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區民政局在核實後提出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批准享受孤兒基本生活費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諮詢電話:83873861—8016
來源:區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