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督教的整個罪論而言,有三種罪是最為基本的:不信、驕傲和情慾【1】。很多時候,聖經把所有的罪歸為其中的一種。福音書記載的耶穌特別注意不信之罪,耶穌譴責人的不信:「噯!這又不信、又悖謬的世代啊,我在你們這裡要到幾時呢?我忍耐你們要到幾時呢?」(太17:17)又明確說:「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 神獨生子的名。」(約3:18)「為罪,是因他們不信我。」(約16:9)在這些經文中,不信是作為定罪的最決定性之證據而出現的。我們在《初論罪》和《初論原罪》兩篇文章中,已經就不信之罪作了相關討論,並認為不信就是罪的根本特徵,在任何一種罪之中具有本源地位。聖經關於「罪」所具有不信特質,維護了一個常常為人們所忽略的基督教罪論語境:必須從神人關係的角度來看待人的罪。也因此,把罪約化為或道德倫理(宗教改革後的新教經院哲學取向),或社會結構(自由主義神學取向),或自然稟賦(自然主義神學取向)的一切理論都應當為基督教神學所嚴厲拒絕。
在所有新約作者中,對罪的闡述最具體的思想家當數保羅。保羅把罪的重點放在驕傲與情慾之罪上。對保羅而言,人不信上帝的必然結果,就是驕傲:一種向上的僭越,和情慾:一種向下的沉溺。這可以為保羅最系統地講論「在基督裡的拯救」的書信《羅馬書》所證明:
他們雖然知道 神,卻不當作 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 神的榮耀變為偶像,仿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汙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 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他們雖知道 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21-32)
在這裡保羅論述,因為人對於上帝的不信:雖然知道上帝的權能和神性,卻拒絕承認自己依靠祂(感謝所表明的)、歸於祂(榮耀所表明的)。這種不信讓人類墮入黑暗之中,成了瞎子。在故意的一無所見中,驕傲的人類開始按照自己的形象甚至動物的形象去造上帝,在這種造神運動中,人類獲得了一種比肩甚至睥睨上帝的虛妄榮耀。換言之,人類不但僭越上帝之位,甚至認為自己足以主宰神明之存廢。這就是驕傲的極致。
尼布爾精闢地分析出了人類驕傲之罪的三種形態,以下就摘要他的論述:
α權能上的驕傲:自高自大
存在兩種表現形式的權能驕傲。第一種權能的驕傲是那些似乎已有鞏固社會地位的人所特有的。這些人自以為是自滿自足,自作主張,滿以為自己足以應付一切變遷。它不知道人生的無常和依賴性,卻相信自己為生存的主宰,命運的支配者始和價值的裁判者。這種態度被聖經中先知指為虛妄空想,凡以此為滿足的就有災禍臨頭。以賽亞責備的巴比倫帝國過高地估計了自我的權勢和地位,將之抬高到終極地位,歷史必將證明這是虛妄的,當耶和華審判之日,它不堪一擊,化為虛無。
第二種權能的驕傲是自我覺得不夠安全鞏固,於是試圖攫取更多的權勢,以使自己鞏固。它因感到自己尚未十分為人所敬重而畏懼,於是在自然界和在社會中,追求如何提高自己的地位。那些在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甚至身體健康上顯然不夠安全的人,往往遇到一種試探,圖謀操縱更大的權勢來掩飾或克服自己的不安全。在這種圖謀中,尼採所謂的「求權意志」(Will to Power)顯露無疑。這種「求權」的貪慾,在近代文明中是一種特別顯著的罪惡,因為近代的技術文明引誘人高抬自己過分地估量自己有取消自然中的不安全的能力。因之貪慾成了資產階級文明特有的罪過。這種文明不斷地誘人把物質的舒適與安全當作人生的目的,並希望超乎人之所能來達到這目的。有一位對人類素抱悲觀的醫生說,「近代人忘了自然是要摧毀人的,而自然終必達到它的目的」。
由於人的不安之感不只是由自然之無常而來,也是由社會之不安而生,很自然地,自我也就想要克服社會的不安,想要將「駕御人」而不只「駕御自然」的欲望表達出來。人乃藉著將一個敵對的意志屈服於自我,來克制那意志之危險,又利用許多被屈服的意志結成為一種勢力,以防止那因屈服人的意志之行動而生的敵意。因之那「求權意志」竟不免增加了它原來所要取消的那不安之感。
第二種權能的驕傲是更為根本的。實際上那最驕傲的君主,和最感安全的少數者,往往越過了限度去伸張一己的權勢,這一半也是由於不安之感而生的。一個人的權勢尊榮愈大,那人類共同的必死命運也就更使他感覺不安。所以從前的偉大君王,如埃及的法老,窮全國財力以建設金字塔,中國皇帝們痴迷於長生不老之藥,就是想要保證自己的永生不滅。因此,人類對死亡所同具的恐懼,確是促進歷代君王之僭妄與野心的大動力。但是還有一層,人越是建立了自己的權勢與尊榮,就越怕他的地位顛覆,財富喪失,且唯恐他所妄圖的被人發現。
要之,人即使驕傲地高抬自己至於上帝之位,亦不過自欺欺人,在內心深處仍難免惴惴不安。
β知識上的驕傲:自以為是
人的知識上驕傲可說是權能驕傲的更高的靈性升華。有時這種驕傲是如此地深陷於那更粗暴的權力驕傲中,以致使二者不可辨別。歷史上的統治階級,往往發現,為要保障他們的權威起見,思想上的假借和警察的力量是同樣重要的(看看GCD的筆桿子和槍桿子理論即可知這一點)。但是知識的驕傲並不限於政治上的統治階級或社會上的學者們。人的一切知識都沾染了一種「主義」的惡染,妄以它為具有那超過實際的真實性。它原是從某一方面取得的有限知識,卻妄以為自己是終極的知識。正與求權的驕傲相似,知識的驕傲一方面是由人類不知自己心智的有限而來的,另一方面卻是由於人慾掩飾他的知識的有限和在他所發現的真理上所沾染的自私色彩。
知識驕傲最顯著的一方面,是那創立知識系統的人不能知道他自己具有他在別人思想系統上所發現的同樣缺欠。因為它忽略了保羅所提示的一個真理:「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羅2:1)。但同樣不能忽略的是,人有知識的驕傲並非單單因為不知自己的知識系統存在不足,很多時候是他故意忽略、掩蓋、否認與自欺欺人的結果,免得其驕傲之心受到威脅。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教會因高抬自己所持有的神學知識至於終極地位,為人類帶來的災難幾乎可以用罄竹難書來形容:異端裁判所,對重洗派的追殺,對胡格諾派和亞米紐斯派信徒的逼迫屠殺,無一不是基督教會之恥辱和傷痛。
γ德性上的驕傲:自以為義
德性上的驕傲是顯示於一切自以為義的判斷中的;判決別人之不義,是因為別人不服從他自己的武斷標準。人既用自己的標準來判決自己,所以發現自己是善的。當別人的標準與自己的標準不同時,人用自己的標準來判決別人,總發現別人是惡的。這正是刻薄所以與自義有關係。當自我誤以它自己的標準為上帝的標準時,它就自然傾向於將邪惡的骨髓都歸之於那不順服它的標準的人。對道德驕傲的性質,保羅描述得最完善:「我可以證明他們向上帝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主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上帝的義了」(羅10:2-3)。道德驕傲,乃是有限的人妄以他的有限德性為終極的義,以他的有限的道德標準為絕對的標準。所以道德驕傲使德性成為罪的器皿,因此新約中每將義人與「稅吏和罪人」比較時,總是嚴格地批評義人。這種趨向是聖經中的道德主張的特徵,與一切其它的道德理論(包括基督教的道德理論在內)有別。這正是耶穌與法利賽人之爭執所在,也是保羅所以堅持人得救「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的理由。事實上這是保羅反對一切「善工」之答案;也是改教運動的主要題課。路德所堅持的是對的,一個罪人之不願意承認自己為罪人,即是他的最後罪案。人不再認識上帝的最後證據,是他不認識自己的罪。凡自以為義的罪人,必不知道上帝就是審判主,也不需要上帝作為他的救主。我們也可以補充說,自義的罪不只在主觀上,在客觀的意義上也是最後的罪。自義使我們有了最大的罪咎。我們極端的刻薄,不義,和對人的詆毀,都由自義而來。種族,國家,宗教,和社會的整個鬥爭歷史,都是說明那由自義而生的客觀惡行和社會慘象。
權能上的驕傲、知識上的驕傲、德性上的驕傲遂促成了人類「向上的僭越」。這種企圖以兩種方式表達出來:一種是明目張胆的無神主義的自立為神;另一種則比較隱晦,在宗教領域中成為神的代理人:即將自己的偏私標準和有限成就當作無上的善,而且為之要求神的認可和權威。因此與其說宗教是人的內在德性對上帝的追求,勿寧說它是上帝與人自抬身價之間的最後衝突場所。然而,無論如何,這種「向上的僭越」必然迅速遭到可笑的反彈,走向「向下的墮落」,這種墮落以兩種形式表達出來:
一,以被造物為神,開始偶像崇拜。人類的有限(這種有限為生老病死的命運,難以預測之福禍的撞擊所揭露)和人類歸於神明的偉大,竟使人屈服於自己所造的禽獸、牲畜、爬蟲之前,以之為神明,向它們屈膝敬拜!李錦綸說得好:「當人不以上帝為上帝時,人也就不再具有他的尊嚴了。」但即使是在這種屈膝敬拜中,人類仍然不肯放棄他的驕傲之心,他們試圖通過「屈膝敬拜」這麼一種行動去操縱神明。哦,真是卑賤而又詭詐的人性!
二,以情慾逃避自我,沉淪於情慾之中。人類的有限和人類對自己有限性的察覺使人類產生了不安之感,這種不安之感嚴重損害了人的驕傲,為了逃避這種不安之感,保存他的驕傲,人不惜沉溺於情慾之中。通過投身於這些情慾(如淫樂、饕餮、奢華、縱酒,以及各種肉體上的享樂),人暫時忘記了對於自己有限性的察覺。久而久之,人竟以享受情慾為樂,以佔有情慾對象的多寡為誇口來加強驕傲,最終將整個生命置於情慾的重軛之下,情慾反客為主,成了人的主人,仿佛它就是上帝。而這使人類生命、社會乃至整個被造界完全敗壞。保羅毫不猶豫地認為,情慾是人的驕傲和不順服上帝所遭致的報應和懲罰。奧古斯丁說:「當始祖違背神的律法時,他的肢體中就另外產生一種與他心思相反的律法;於是當他經驗到那向他自己反抗的肉體時,他才感到了悖逆的罪之深重。人自己既然沒有順從自己的主宰,那麼要那充作他的奴僕的肢體對他表示順服,當然是不合理的。」
在這種報應和懲罰中,保羅特別提及「性慾」的話題。這不僅有歷史上的理由:古希臘-羅馬社會,性道德的敗壞是令人髮指的,而且對同性戀採取鼓勵態度,更有神學上的理由:性慾是指向他人的,可謂是除了上帝之外的最高對象。徵服人,佔有人,讓他人屈服於自己的意志之下(無論是實際上的,還是在幻想中的),實在是能讓人更覺自己像上帝。由此不難理解各種各樣變態的性心理:人可以對最偉大的權勢者、最遙不可及的女人,甚至自己的親屬、師長都出現情慾之閃念;在色情的想像中,人想像自己可以所有自己想徵服的人;每個男人對自己的性能力耿耿於懷,一旦遭遇侮辱和挫敗就仿佛奇恥大辱;性虐狂和性被虐狂。這種徵服人、佔有人、讓他人屈服於自己的意志之下的性慾最終走到違背天性的地步,出現令人髮指的同性性行為。可悲的是,起先是人自己的意志在主導這些性心理,而到了最後,卻是這些性慾控制了人,毀掉了他的整個靈性、心理和生理的健康。此實乃自有人類以來,個人及社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醜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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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討論,已經充分說明,驕傲之罪衍生自不信上帝。因此,克服驕傲的唯一方式是承認「上帝是上帝,祂在天上;人是人,他在地上」(巴特)。這意味著承認上帝的權能至高無上,值得人去順服和依靠;也意味著承認上帝的真理絕對唯一,是人在歷史進程中所擁有的一切知識的最後裁判;更意味著承認上帝的德性至聖至榮,人類所擁有的一切德性實在都是「汙穢的衣服」。
以上的討論,也已經說明,情慾之罪由驕傲所派生,是人自覺無法單憑自己作上帝、但又不願放棄成為上帝的無數努力的總匯。根據聖經,克服情慾的唯一方法乃是十字架和聖靈(加5:16, 24),因為十字架埋葬了人成為上帝的一切努力,而聖靈讓人真正地成為上帝的兒女(羅8:14, 16)。「只有彌賽亞在十字架上死透了,上帝的兒子才能真正活過來。」(巴特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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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不少人而言,驕傲先於不信(尼布爾就持這樣觀點)。這對魔鬼的犯罪而言是真實的,但對人類的犯罪而言卻是不真實的,因為魔鬼是在永恆中親見上帝的榮耀威嚴卻試圖取而代之,而人類是在必朽的身體和有限的時空中背叛尚未全然認識的上帝,這不能說是驕傲,只能說是「不信」。當然,在某種限度上,我可以接受驕傲和不信是孿生子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