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
TING ZHENG
證
「主持人,我們推選出一名代表宣讀一下我們評議後的聽證意見……」在近日由南鄭區檢察院召開的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的聽證會上,一名受邀的聽證員鄭重說道。
那麼,究竟是一樁什麼難了的民事糾紛,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及律師等社會人士組成的聽證團對此進行評議?
原來,在2019年8月,申請人小龔僱傭老龔為老王家修建房屋,期間老龔不慎從二樓摔落至一樓,以致老龔引發多種疾病並於一個多月後死亡。老龔的家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與小龔與老王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小龔與老王兩人承擔老龔的安葬費、病前醫療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4萬元。因遲遲不予賠付,老龔的家人將小龔和老王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人履行調解協議。經過審理,法院的民事判決支持了這一請求。
小龔和老王不服,認為調解協議具有可撤銷的情形,並沒有法律效力,於是向南鄭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官經審查後認為,對於是否在籤訂協議時存在受脅迫的情形,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進行。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檢察官邀請了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律師等五名社會人士組成的聽證團。在書記員宣讀了聽證紀律、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之後,檢察官介紹了基本案情、釋明了相關審查要點及聽證的問題後,小龔和老王首先陳述了申請監督理由,並提供了一名新的證人到聽證會上,作證稱在當時的調解協議形成過程中存在脅迫的情形,被申請人老龔的家人發表了意見認為該證人的證言不屬於新證據,原判決不存在錯誤。之後由各聽證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經過評議,聽證團一致認為調解協議不存在脅迫的情形,法院一審判決並無錯誤。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當前,以聽證化戾氣,用聽證解糾紛,正成為辦理民事監督案件的重要手段與審查利器。讓公民直接參與到民事監督案件中,既可以查清事實真相,給當事人一個合情合理的決定,最大限度保障他們的利益,又能使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使參與人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程序參與感,在法律與人情之間找到一個最佳的平衡點。
小花絮
聽證會後,申請人小龔問檢察官:「這個聽證會請了這麼多代表,還把每一個步驟都走完了,我應該要給你們交不少錢吧?」
檢察官笑道:「《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明確規定聽證活動經費按照財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所以你們不用擔心費用的問題」。
文字| 古佳奇
編輯| 路昀峰
審核| 王亞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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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鄭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