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同事趙四的兒子要結婚,急需買房,在一家名叫方太極的房屋中介公司看準了一套位於城郊的三居室房屋。
第二天便與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籤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雙方約定若趙四利用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在未通過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買房人趙四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5%,向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
趙四想買的這套房是方兵先生的,方兵先生曾通過方太極、房多多等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
趙四回家與老伴一商量,兩口子覺得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開價有些高,後來發現另一家名為房多多的房屋中介公司也在掛牌銷售方兵先生的那套房。關鍵是房多多公司的報價低,服務還不錯。趙四便在房多多公司的介紹下,與方兵先生達成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手續。
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得知後,認為趙四違反了之前籤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中的約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買房人趙四按約支付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違約金。
趙四鬱悶了,這個違約金是否要支付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要肯定,趙四與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籤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於居間合同,其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不存在《合同法》中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當賣方方兵先生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趙四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趙四當然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房多多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趙四的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方太極房屋中介公司籤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