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被喻為懸在城市上空的殺手,對於高空拋物行為,不管出於何種因素,城市居民對此可謂深惡痛絕。
12日晚上,南京建鄴區崇文金城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臺電風扇從二十多層高空墜落,砸在小區樓下休閒區域瞬間粉碎,幸好沒有砸到人。
事發後,小區物業排查了兩個多小時,找到高空拋物者並報警處理,她是一名租住在這裡的老太太,因與家人發生爭執情緒失控一氣之下扔下一臺電風扇。此事引發業主群情,目前,經過協商該戶租客已經被房東勸搬離。
電風扇從天而降炸裂四濺
12日晚上9點多鐘,「啪——」的一聲清脆的響聲,崇文金城21幢樓南側休閒區域步道上一異物在地面炸裂四濺。這一高空墜物事件儘管沒有砸到人,隨即引起小區多位業主的關注。很快,有的在業主群裡詢問和聲討,有的通知了物業。
當晚,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查看,並調閱監控錄像。現場的碎片七零八落,分散得較遠,從塑料碎片以及一塊控制面板初步判斷是一臺電風扇。電風扇屬於小家電,「有人從樓上拋下電器」、「有人高空拋物扔下一臺電風扇」,這一消息像炸開鍋一樣在業主群裡傳播,從事發當晚到13日一直在播散,從D區業主群傳到A區業主群。業主們說,墜落地點就是休閒區域,白天和傍晚通常會有人散步或坐那兒閒聊。
13日,該小區的物業向業主出了情況說明:
2020年9月12日晚間21時30分左右,D區21幢住宅樓南側發生高空拋物事件。接報後,當值領班第一時間安排秩序員上樓逐層排查,監控室通過錄像調取21幢南側視頻錄像,鎖定拋物所在樓層及房號(晚間天黑,加之樓層燈光反射,排查相對困難)。取得相關證據後,服務中心報警說明情況。凌晨00:20分左右,警方接警併到場,檢查錄像後鎖定當事房號為21幢高層區某戶,上門對責任人進行警告和處理(形成書面材料備案)。
經過了解,系住戶家庭矛盾發生爭執,母親情緒激動之下將電風扇拋至陽臺窗外造成高空拋物事件。與此同時,物業服務中心通過宣傳海報張貼、管家微信推送倡導禁止高空拋物,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性,請各位業主關注家人生活習慣,謹防高空拋物的發生。
業主要求物業公布拋物者房號遭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警方獲悉,當時物業通過監控確定住戶後,民警上門了解到該住戶老太太跟自己的兒子因為家庭矛盾發生爭執之後一氣之下將一把電風扇扔到了樓下,因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民警現場對老太太批評教育並告知高空拋物的危險,老太太認識到錯誤,並寫下了保證書。
「和家人吵架就可以從二十多層以上往下扔電風扇?這是多麼恐怖的鄰居?我們倒想知道為什麼這麼狠!」一位業主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他們也積極向物業詢問,但物業工作人員以個人隱私為由,稱無權告知。
這一說法也遭到很多業主不理解,業主表示:「高空拋物者可以罔顧地面人員的生命安全,我們連知情權都沒有,物業卻把高空拋物者當隱私保護起來,難道不該給他們曝曝光嗎?」
後來,也有業主提出:「就算物業無權公布高空拋物者的房號,既然也找到了高空拋物者,難道只是批評教育寫保證,高空拋物者不應該給鄰居們一個道歉?」
13日下午,一份手寫道歉信的圖片被物業管家發給業主。道歉內容是:
群體業主,對於昨天晚上發生的高空置物事情萬分抱歉,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致情緒失控,沒有把握住,隨手拿起了風扇扔了出去,致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現向群體業主表達誠摯的歉意,以後一定會杜絕此類事情發生。道歉人為「連某」。
此同時,物業管家也告知業主,住租戶已經被產權人勸退了,已經離開了該小區,因為租戶不在業主群裡,寫了致歉信給各位業主,產權人也表示歉意,望各位業主見諒!
14日,記者聯繫了崇文金城物業及其上級公司,但未得到更多的事情細節。
律師觀點:業主要求公布拋物者合理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藍天彬律師說,高空拋物害人害己,是城市的頑疾,是懸在空中的難題,高空拋物的同時就是在顯示自己的低素質,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本事件中,租戶高空拋下電風扇,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但是,確實對業主造成一定的恐慌。
對於是否該公布高空拋物者?「法律上雖然沒有規定得這麼細,我認為業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大家為了免於下次再面臨高空拋物的危險,有權利知道是哪戶拋物的。」
藍律師說,業主有權利知道是哪戶居民所為,物業也有義務公布相關行為人。警方查明行為人後,可對其批評、教育。在實踐中,有公安機關對高空拋物者進行警告或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是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業主群聊記錄
明年實施的《民法典》對高空拋物責任劃分更明確
藍天彬律師還強調:即將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對於高空拋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責任劃分更加明確,對侵權人、小區業主、物業、公安機關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一,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第二,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第四,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樣就強化了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五,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樣就杜絕以往可能出現的公安機關不調查的情況,對於造成損害後果的,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查不清責任人時,才可以適用「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規定。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