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離婚「排號」的新聞大熱網絡,頗受關注。這背後是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的現實。
民政部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登記離婚達415.4萬對,其中不乏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甚至各種「假離婚」現象。
對此,正在編纂且即將計入表決程序的民法典擬將「離婚冷靜期」納入婚姻家庭編的登記離婚程序。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網上諸多報導和觀點都不盡相同,有支持的,有反對的。
我想從另外一個「假離婚」的角度,說說我自己對離婚冷靜期的看法。
《我不是潘金蓮》劇照
2016年,馮小剛導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螢屏大熱。
電影是由女主角李雪蓮與丈夫秦玉河假離婚而引起的。
丈夫秦玉河為了得到單位分的房產與妻子李雪蓮說好假離婚,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李雪蓮,秦玉河淨身出戶。
辦理離婚登記後,秦玉河反悔之前的私下約定,不想復婚,李雪蓮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無效。
但法院判決離婚登記合法有效,於是,李雪蓮敗訴了。
但是,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概念。
2003年《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能否撤銷李某與張某離婚登記問題的復函》指出: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法沒有關於離婚目的的規定,也未規定離婚目的對離婚效力的影響。因此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只要離婚時是自願的,未經過別人的脅迫,就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無論雙方因為什麼樣的原因,協商一致,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沒有脅迫、沒有手續上的弄虛作假,那麼就是真實的離婚。
民間所謂的為了躲債、買房等等目的所謂的「假離婚」是不存在,法律上都是真離婚。
但是,事實上,在離婚中,還真實存在一些以「假離婚」為名行「真離婚」目標的現象,而且在一些案例當中,竟然將此作為了一種離婚的「策略」。
在筆者親辦的一個案例當中:
事實上,這類「假離婚」的現實案例非常多。
給離婚增加了一個30日的冷靜期。
在這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反悔,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回離婚的申請。
離婚冷靜期通過時間門檻,促進夫妻雙方在離婚過程當中冷靜地思考,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還能保障夫妻雙方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新聞報導截圖
那麼,為什麼結婚不需要「結婚冷靜期」,離婚需要「離婚冷靜期」呢?
這個跟法律上的救濟方式有關。
結婚後,還可以通過法院的離婚訴訟,在夫妻雙方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還可以有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使得雙方回到結婚前狀態。
離婚後,並沒有司法手續使得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制恢復雙方的婚姻關係。
因此,才有了諸多「假離婚」變「真離婚」的情況。
因此對「不冷靜結婚」,是有法律上充分救濟措施的;但是對「不冷靜離婚」,在法律上的保障救濟措施並不充分和完整。
「時代的一粒灰,落在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山。」
通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為「不冷靜」多留一層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因此,我認為設定「離婚冷靜期」,是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實質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