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產經營
Q1:企業經營受疫情影響面臨經營困難,如何降低人力成本?
A:避免單方降薪,以友好協商解決為主,注意溝通時要明確雙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出現歧義。同時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有利於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Q2:面臨疫情,企業能藉助什麼政策緩解經營壓力?
A: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穩崗補貼,爭取房租減免,關注政府、園區的優惠政策,符合標準的主動申請。
Q3:如何爭取房租減免?
A:合同中有相關不可抗力條款的可以主張履行,無相關條款可以協商解決並達成書面協議。
Q4:經營確實困難是否可以裁員?
A:在可以採取調整薪資等解決方式的情況下建議儘量避免裁員或儘量少裁員。
Q5:經營確有困難時是否可以推遲發放工資?
A:可以。前提需與工會及職工代表形成書面協議,並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
Q6:企業是否可以任意上漲產品價格?
A:不能。違背政策任意上調產品價格有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風險,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風險,嚴重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風險。
Q7:企業受到疫情影響現金流緊張,如何應對銀行貸款到期?
A:銀保監會已經發文要求扶持企業,現階段企業應當積極與金融機構溝通,提供材料證明履約能力,爭取獲得金融機構綠色通道服務,協商還款期限延長或續貸。
Q8:如何解決企業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問題?
A:對履約能力較強的企業,可以考慮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銀行承兌付款等形式。對履約能力較弱的企業,可以採取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提供擔保等形式處理,新業務需要現款現貨。對於風險較高的企業,可以考慮終止合作,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清收處理。
Q9:疫情期間的訴訟仲裁事件如何處理?
A:訴訟及仲裁案件的立案可以通過網上立案系統或通過郵寄方式進行立案。開庭審理可以申請延期或聽從法院及仲裁委安排進行在線開庭。
關於履行合同
Q1:本次疫情是否屬於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A:屬於。本次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大小,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Q2:合同中未對不可抗力免責進行約定或者約定將不可抗力從免責事由中排除後是否還可以申請適用不可抗力相關法律規定?
A:仍然可以,「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款,無需約定,也不能排除。
Q3:能否依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A:需要達到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Q4: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A:先行協商,嘗試達成補充協議,儘可能履行法定及合同義務,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證明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證據,必要時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注意形式要件,採取正規方式通知相對方,保證及時履行告知義務。
Q5:竣工驗收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完成如何解決?
A:注意收集及固定可以證明因不可抗力延誤工期的證據並及時與發包商進行溝通,從而請求順延工期。
Q6:受疫情影響未能成行,旅行社是否應退費?
A:若旅行社已支付第三方費用,可與第三方協商退還費用,若第三方不可退還,建議此費用由旅行社和顧客平均分擔,若未支付則應當退費。
Q7:婚宴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如何處理?
A:若符合不可抗力的適用條件,可協商改期或者解除合同。
Q8:快遞運輸行業在成本變高的情況下,可否要求增加運費?
A:可以。由於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疫情,導致成本大幅度上升,若要求快遞運輸企業繼續履行原合同,對運輸企業顯失公平,其有權要求變更合同價款。
Q9:因疫情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A:對不可抗力等有約定則從約定。若沒有,需先判斷合同適用的法律,再判斷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注意履行及時告知義務,並採取相應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有關人事管理
Q1:國務院統一延長假期期間及延長復工期間屬於法定節假日嗎?
A:不屬於。本次延長假期屬於因疫情防控所需而臨時增加的特殊休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有權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應對措施。本次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企業基於政府的傳染病防疫措施要求而處於停工狀態,延遲復工期間應定性為休息日。
Q2:國務院統一延長假期是否強制執行?可以不休嗎?
A:如無特殊情況,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Q3:延遲復工期間,是否強制執行?能否要求員工正常復工?
A:除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須的(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須(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須(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外,其他單位不宜復工。延遲復工系地方政府為應對疫情而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公司提前復工會產生妨礙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從而產生行政處罰風險,承擔民事責任風險甚至刑事責任風險。
Q4:統一延長假期期間員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費嗎?以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A:需要。公司安排員工在延長春節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上班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標準應當按照休息日標準,不適用法定節假日標準。
Q5:在延遲復工期間,需要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嗎?以什麼標準支付?
A:需要。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按照各地確定的標準支付,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Q6: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能否安排員工工作?除工資外是否還應發放加班費?
A:可以安排工作,不需要再額外發放加班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或按照規定零散到崗辦公,由於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故無需額外提供加班費,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即可。
Q7:員工因疫情原因無法及時返崗如何處理?
A:優先按照年休假處理,年休假不足的可以按照病事假處理。
Q8:假期結束後勞動者未及時復工,企業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A:用人單位不能因有關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或其他政府所採取的緊急措施導致得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況按照勞動合同及單位規章制度執行即可。
Q9:公司能否對被隔離的員工單方面調崗調薪?
A:不能。公司必須繼續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單方面調崗調薪。
Q10:能否以求職者感染過新型冠狀病毒或來自疫情嚴重省份為由拒絕招錄?
A:不能。企業可以通過向求職者索要醫院開具的相關健康證明或隔離記錄來確認其健康情況。若以求職者感染過新型冠狀病毒或來自疫情嚴重省份為由拒絕招錄可能涉及勞動法所禁止的就業歧視,從而面臨民事訴訟風險。
Q11:被派往疫區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A:視同工傷。 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Q12:員工在家辦公時,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於工傷?
A:屬於。認定為工傷主要的構成要素有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履行工作職責,現階段因防控疫情需要,根據單位安排在家辦公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Q13:若員工拒絕檢疫,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嗎?
A:若員工情形嚴重,嚴重違反、妨礙緊急處理工作,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Q14:員工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費用能否報銷?
A:能。醫保本次為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採取全額報銷的特殊報銷政策。
Q15:對在觀察期、隔離期的員工應怎樣考勤?
A:應當視為正常出勤。
Q16:疫情持續期間企業已經依法復工的,員工僅因對疫情的恐懼而拒絕上班,如何處理?
A:建議單位對員工加強心理疏導,有條件的情況下安排其在家辦公。上述方法無法解決時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Q17:企業是否可以安排被隔離的員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工資及加班費嗎?
A:可以,需要支付工資,加班費視情況確定。在員工自我隔離期間,為避免疫情傳播,部分用人單位可能會選擇允許職工在家辦公的方式,該情形下應當視為正常出勤。被隔離的員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勞動義務,公司應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資,如有加班,則需要支付加班費,否則不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
Q18:對已經確診的員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對已確診的員工,在患病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Q19:疫情期間,社保問題如何處理?
A:現階段各省市均已出臺相關政策,疫情期間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因疫情防控不能及時申報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疫情結束後可補發。
Q20:企業因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工作,員工是否可以拒絕?
A:可以,但特殊工作人員(如醫護人員)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產經營的企業員工除外。
Q21:用人單位能否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要求勞動者加班?
A:可以。但需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並保證加班是由於疫情防控需要。
Q22: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病毒,算工傷嗎?
A:不屬於。上下班途中僅有發生交通事故且不負主要責任的才視同工傷,感染新冠肺炎不能類推解釋為交通事故,故不能視同工傷。
Q23: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A:應當順延至員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在此期間用工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有關用人單位疫情防治義務
Q1:企業復工後,企業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A:第一,企業可通過發放紙質材料、手機網絡通知等非聚集的形式對涉及員工個人防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地方出臺的各項防疫政策進行宣傳培訓,並保留相關的證據;
第二,企業應當向返崗員工免費提供符合防護標準的口罩、手套,在前臺、衛生間、食堂、水房、宿舍等公共場所配備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防疫期間,在企業辦公區域進出口位置設置體溫測量點,在員工上班前進行體溫檢測,並做好相應的登記,每日通過網上問卷等方式了解員工的健康情況,保證掌握所有員工的健康情況;
第四,保持辦公場所、食堂、宿舍、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的環境清潔,每日定點進行消毒,並將消毒記錄公示並存檔;公共場所和員工較為密集的區域,要保持開窗通風以保證空氣流通,避免傳染風險;對密閉、半密閉車間,要按照規範要求落實防控和防擴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舉辦集聚性大型活動,要求員工不參加聚餐聚會;
第五,在疫情防控期間,單位食堂儘可能採取分散就餐的制度,降低食堂人員密度,避免傳染風險。沒有開設食堂的企業可以試行單位團體訂餐,由企業向餐飲企業或商戶統一訂餐,可採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門(或到指定地點)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務(適用於通過第三方預訂、線上預訂)等配送方式,儘量避免員工個人外出就餐;
第六,企業人事部門與法務部門應當展開合作,建立防疫期間勞動爭議快速協商解決機制,集中解決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返崗後因薪酬待遇、工資發放、工作量調整、休息休假等事由可能發生的勞動爭議,做好對員工的安撫工作,降低企業的訴訟風險。
Q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擁有知情權?應當如何行使?
A: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及省市發布的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文件向告知員工單位及勞動者個人的申報義務,並通過調查、接受員工申報、核實、更新等環節,及時了解、掌握員工健康狀況、返崗時間、方式等。但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行使知情權,並且儘量事先獲得員工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個人信息,在保證單位防疫知情權的同時保證員工的個人隱私不受侵犯,以避免訴訟風險。
Q3:企業有哪些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A:第一,接受衛健委、疾控中心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新冠肺炎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發現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方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如實報告;
第三,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或者新冠肺炎防疫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被感染的人員送醫,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疫情擴散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疫情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防疫工作;
第六,對政府調集人員、調用物資、徵用財物有配合的義務;
第七,積極配合政府、衛健部門等機關事業單位的檢查、監督。
Q4:疫情期間,企業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公安機關將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企業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導致嚴重疫情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Q5: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存在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單位應當如何處理?
A:對於因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離需要的員工,存在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街道(鄉鎮)和社區(村)、防疫部門處理;否則,政府部門將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6:接觸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需要隔離的員工,存在謊報病情、拒絕檢查、拒絕隔離等情形,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是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A:需要看企業是否落實了防控主體責任,如果落實了,則不需承擔法律責任,若用人單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員工瞞報、謊報病情的情況下,未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規定報告或處理的,有關責任人是需要承擔瞞報的法律責任。
(北京厚大合川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高級合伙人 馬維國律師,律師助理楊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