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深夜11時許
乳山市商業街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
有人跪趴在市區某紅綠燈下,神態詭異。
民警立即趕到現場
只見一青年男子跪趴地下
過往車輛只能減速繞行
民警走到青年附近,聞到一股濃烈的酒氣,地上有不少嘔吐汙物,民警搖了青年幾次也沒搖醒,隨即撥打120,送往醫院救治。
事後了解,青年姓張,河南來乳務工人員,最近和女友分手,常借酒消愁。沒想到酒後出門讓風一吹,竟跪趴紅綠燈下......
如何讓一個人洋相百出而不自知?答:灌醉他!
酒後失態的事情可不止一樁兩樁......
男子酒後連撥39次110 還讓民警「來喝兩杯」
11月13日15時許至22時許,威海一男子酒後連續撥打110報警電話39次之多,期間還要求民警「來喝兩杯」。面對民警詢問,酩酊大醉的他矢口否認曾打過電話,而他手機裡的通話記錄卻印證了他的荒唐行為。
男子醉酒後鬧事被判一年「不準喝酒」
今年3月,廣州一名男子章某醉酒後,不僅追打路人,還不配合警察執法,造成警察受傷、執法記錄儀及個人手機等物品損壞。近日,廣州市從化區法院依法判決章某犯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禁止章某在緩刑期內飲酒。
喝酒易「惹禍」,小則傷身,重則身亡。
日前,吳江法院審理了一件案子:年輕小夥戴某參加朋友李某組織的聚餐和娛樂活動,其間過量飲酒導致嚴重醉酒,當晚被送到酒店休息,卻在第三天被發現在酒店內墜樓身亡。
今年10月,49歲男子和別人聚餐,中間喝了酒,飯後送同桌的女子吳某回家,結果在路上,不慎把車子開到了河中。男子獲救,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女子被困在車上,不幸身亡。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兩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後,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裡,溺水身亡。
事發後,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餘萬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在寧波市江東區,女子黎某和朋友汪某、皋某、諸某等人聚會,給皋某慶祝生日。
席間,有朋友要不會喝酒的黎某也喝點酒助興,黎某硬著頭皮喝了一杯黃酒,之後其他人又以各種理由勸酒。就這樣,黎某喝了三斤半。隨後,黎某獨自找了張床躺下,其間她抽搐嘔吐,但旁邊幾個朋友無暇顧及她。當諸某等人發現黎某「睡」得不省人事,當即將她送醫治療,但此時黎某已經死亡。最後,當地法院判決諸某等人承擔20%的次要責任,賠償黎某家屬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6.3萬元。
律師提醒,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如有強迫性勸酒行為的話,導致飲酒人傷亡的,參加聚會的人中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組織者、勸酒者、同飲者均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明知對方身患疾病不能飲酒,仍再三勸酒,勸酒者的過錯由此加深,則需按照《侵權責任法》承擔侵權過錯責任。所以,我們舉杯交歡之時,在莫勸酒的前提下,還要注意對方是否有不適合飲酒的身體疾病。
對於那些喝多了已經喪失自我照顧能力了的人還要自行回家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對於開車的朋友,在其屬於醉酒狀態時,如果未加勸阻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此時共同飲酒人應對醉酒的人負有加以阻止的義務。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免責。